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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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

苏环规〔2012〕4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着力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实施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总体规范,执行情况较好,对严格环境准入、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监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同时,在环评公众参与中还存在着调查对象代表性不强、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及公众意见采纳不全面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公众参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序规范引导公众参与意见表达,认真采纳吸收公众参与合理诉求,依法合规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二、明确环保公众参与的工作范围。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从其相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须加强公众参与工作。

三、严格环保公众参与调查要求。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确保其具有代表性。对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200份;对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50份;其它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00份。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应大于90%。对于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原则上应逐个进行调查,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当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数量不多时,可适当减少或按不少于调查对象80%的数量发放书面问卷调查表。

四、完善环评公众参与听证制度。对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听证会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工作完成后召开。为保证听证会的公平公正,遴

选听证代表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充分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听证会必须邀请持不同观点和意见的代表参加。

五、规范环保公众参与公告公示。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通过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对重大环境敏感项目,应在地方主流媒体公示相关信息。公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包含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及受影响的公众范围,并图示。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相关信息公示;属于其他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张贴公告须公布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所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学校、医院等处。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保部2012年第51号公告)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环保部门应在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六、加强环保公众参与的有效监督。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中,应当对公众意见的调查、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要高度关注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

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秉承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开展公众参与,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受委托的环评机构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要建立健全环保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省环保厅审批的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须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其公众参与调查问卷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文件。省环保厅委托厅环境公众意见调查部门对重大、重点敏感和热点项目或规划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复核,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问卷调查表进行核查;参加环评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听证会,对其程序、方法、要求等进行监督;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切实强化环评审批公众参与全过程监督。

七、积极采纳公众参与调查意见。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应将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书,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作出说明,并将反对意见的原始资料作为环评报告书的附件。对公众反对意见超过20%的项目,环保部门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征询公众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经厅环境公众意见调查部门核实存在公众反对意见强烈、一时无法有效化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作出限期整改或严肃处理。对施工期存在重大信访情况,有群体性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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