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
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前言 (4)1.1任务由来 (4)1.2建设项目的特点 (5)1.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路线 (6)1.4关注的要紧环境问题 (7)1.5环境影响报告的要紧结论 (7)2总则 (9)2.1编制根据 (9)2.2评价因子及评价标准 (15)2.3评价工作等级与评价重点 (24)2.4评价范围及环境敏感区 (27)2.5区域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 (28)3工程分析 (32)3.1本项目情况简介 (32)3.2本项目公用工程 (34)3.3要紧工艺过程与物料平衡 (37)3.4要紧原辅材料性质 (47)3.5项目污染源强分析 (48)3.6非正常与事故状态污染物源强 (60)3.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产生与排放“三本帐” (61)4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2)4.1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2)4.2社会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65)4.3区域污染源调查 (67)4.4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1)5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4)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 (84)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11)5.3环境噪声预测评价 (112)5.5土壤环境影响分析 (116)5.6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16)5.7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122)5.8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 (125)5.9退役期环境影响分析 (125)6 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126)6.1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126)6.2社会环境保护措施 (127)6.3社会风险及计策分析 (128)6.4社会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29)7 环境风险评价 (130)7.1环境风险识别 (130)7.2源项分析 (134)7.3最大可信事故后果计算 (136)7.4风险管理 (142)7.5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与环境监测方案 (143)7.6风险评价小结 (148)8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149)8.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150)8.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55)8.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2)8.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5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6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63)8.7厂区绿化 (164)8.8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65)8.9环保“三同时”项目 (166)9 清洁生产及循环经济分析 (168)9.1产业政策相符性 (168)9.2清洁生产分析 (172)9.4小结与建议 (177)10 污染物排放总量操纵 (178)10.1总量操纵分析原则与方法 (178)10.2实施总量操纵的项目 (178)10.3总量操纵分析 (178)11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181)11.1经济效益分析 (181)11.2社会效益分析 (181)11.3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81)11.4小结 (182)12 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 (184)12.1环境监控计划 (184)12.2竣工验收监测计划 (184)12.3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 (185)12.4环境管理制度 (186)12.5生产运营管理制度 (188)13 公众参与 (190)13.1公开环境信息 (190)13.2公众意见调查 (190)13.3调查结果统计与分析 (199)13.4公众参与建议 (200)14 厂址可行性分析 (202)14.1区位优势 (202)14.2当地进展规划与环保要求 (202)14.3环境影响预测 (202)14.4环境容量 (203)14.5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 (203)14.6公众意见 (203)14.7小结 (203)15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204)15.1结论 (204)15.2建议及要求 (208)附件一本项目委托书(P1)附件二《关于响水县双誉畜禽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项目备案的通知》(响发改备[2014]210号)及补充说明(P2)附件三关于同意本项目建设的意见(P3)附件四关于本项目符合运河镇规划的证明(P4)附件五土地租赁协议(P5-P7)附件六关于环评材料真实可信的承诺书(P8)附件七环境现状监测报告(P9-P19)附件八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P20)1前言1.1 任务由来病死动物尸体及其屠宰废弃物是一类特殊的生产、生活垃圾。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3〕2号)无【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4()2【摘要】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各处室(局)、直属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众生态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5页(P98-102)【作者】无【作者单位】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相关文献】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19]5号)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铸造产能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工信规[2020]3号)3.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信规〔2021〕2号4.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规〔2021〕2号)5.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23〕6号)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
常用环保法律法规目录(一)、环保综合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规划环评管理条例3、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4.《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装置的安全和保护条例6。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8、太湖流域管理条例9.《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1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3.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处理管理办法14。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16、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指导意见1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18。
江苏省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移交暂行办法1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1、《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2、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23、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4、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5、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6.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27。
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8。
危险废物转移收据管理办法2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30.环境保护部直接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目录31、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32、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33、关于发布放射源编码规则的通知3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35。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通政发[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南通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4〕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南通滨海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研究,现将《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南通市化工产业环保准入指导意见为规范化工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集聚程度更高、产业链更加完善、生态环境更加友好,实现化工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按照陆海统筹优江拓海、产业关联提档升级、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分类控制差别管理、尊重民意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区域准入要求(一)坚持“优江拓海”,统筹沿江沿海开发,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重点产业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通政发〔2013〕13号)进行化工园区和产业布局。
产业园区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加强水资源论证。
(二)化工园区应当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规划变更应当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并报有权部门审查,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
(三)化工项目必须进入通过规划(区域)环评且环保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外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允许改、扩建项目,但原则上不得新增化工生产品种,不得增加排污总量。
(四)不得在具有集中式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5公里,两侧1.5公里内新建涉及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项目。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316号)各市、县(市)环保局:近年来,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在加强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和审批工作的同时,不断规范、强化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得到了有效提高。
但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个别地方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跟踪管理能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三同时”验收按时执行率偏低等。
为加强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是确保环评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是环保部门依法监督建设单位履行环保义务、落实环保责任的主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把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应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量,明确验收职责,确保建设项目审批后环境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二、积极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全过程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施工期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和环保设施设备监理。
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省环保厅对投资总额达1亿美元或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污染严重的化工、印染、项目以及生态类建设项目先行实施环境监理,以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简介:海门市协和橡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961.pdf
目录1前言 (1)2总则 (4)2.1编制依据 (4)2.2评价因子与评价标准 (7)2.3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重点 (14)2.4评价范围和重点保护目标 (17)2.5余东镇总体规划 (18)3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23)3.1项目概况 (23)3.2工程分析 (26)3.3主要生产设备 (32)3.4公用工程 (33)3.5污染源分析 (35)4环境现状调查分析 (48)4.1自然环境概况 (48)4.2社会环境概况 (52)4.3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56)4.4区域污染源调查分析 (65)5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69)5.1大气环境影响预测及评价 (69)5.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77)5.3声环境影响分析 (77)5.4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81)5.5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86)6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88)6.1社会环境评价范围的界定 (88)6.2社会环境影响效果分析 (88)6.3社会环境适应性分析 (90)6.4社会环境风险及对策分析 (91)6.5社会环境评价结论 (92)7环境风险评价 (93)7.1环境风险评价重点 (93)7.2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等级、范围及内容 (93)7.3风险识别 (95)7.4最大可信事故及源项分析 (96)7.5后果计算 (101)7.6风险计算和评价 (108)7.7风险管理 (108)7.8环境风险分析结论 (120)8污染防治措施 (121)8.1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21)8.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25)8.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28)8.4固体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30)8.5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132)8.6非正常排放防范措施 (133)8.7绿化 (133)8.8排污口规范化设置 (134)8.9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防治 (134)8.10施工期环境影响防治 (136)8.11环保投资及“三同时” (138)9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 (140)9.1产业政策和产业定位相符性分析 (140)9.2清洁生产分析 (141)9.3循环经济分析 (144)9.4清洁生产结论与建议 (145)10总量控制分析 (146)10.1总量控制要求 (146)10.2总量控制原则 (146)10.3总量控制因子 (146)10.4总量控制指标 (146)10.5总量平衡方案 (147)11公众参与 (149)11.1网上公示 (150)11.2公众参与调查表 (151)11.3公众参与调查结论 (158)12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159)12.1经济效益分析 (159)12.2环境效益分析 (159)12.3社会效益分析 (160)13环境监测与管理 (162)13.1环境管理 (162)13.2环境监测计划 (164)14选址合理性分析 (167)14.1项目选址与工业园区规划相容性 (167)14.2项目选址与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相容性分析 (168)14.3本项目实施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69)14.4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169)14.5结论 (169)15结论与建议 (170)15.1结论 (170)15.2建议和要求 (175)附件1、海门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3、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4、项目土地租用合同及土地说明5、环评委托书6、企业生活污水不直排的承诺书7、企业产品方案变更及不上燃煤锅炉的承诺书8、危废处置协议书及危废处理单位营业执照等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数据资料质量保证单10.、环评咨询合同11、项目评审会专家意见12、评审会专家签到表13、修改清单1前言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机动车工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与之配套的轮胎制造业也随之得到发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境监测【发文字号】苏环管[2006]98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06.07.03【实施日期】2006.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自去年以来,国家环保总局进一步强化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力度,相继出台了《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一系列文件。
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会议上,总局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提出了更新、更严格的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指示,结合江苏实际,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履行七项承诺。
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总局代表全国环保系统作出的庄严承诺(附件1)。
要充分认识建设项目管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努力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要依据《环评法》大力推进规划环评,使环境影响评价成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不欠污染新帐的重要关口、落实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严格环保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项目审批的“四不准”和“十不批”原则(附件2),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环评文件一律不得批准;严格执行我厅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太湖流域地区化工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苏环控〔2005〕50号)和《关于明确苏北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的通知》(苏环管〔2005〕262号),不得审批太湖流域和苏北地区禁止审批的项目。
为防止隐患,各级环保部门在审批化工、电镀、印染、酿造等项目以及涉及到居民拆迁、饮用水源保护等敏感问题项目时,一定要十分慎重。
对于审批前提条件多且实施难度大的项目,不予审批。
环评报告编制依据(法律法规)
环评报告编制依据1.1.1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0)《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改;(15)《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改;(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28日修订;(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发改委第36号令;(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1998年12月27日);(2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7日修订);(2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订并施行;(2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5)《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6)《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2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1998年1月4日)为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发 [1996]4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省计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1997]105号)、《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以及《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国家环保局、农业部、国家计委、经委环然[1997]142号)等文件的精神,特作出如下规定: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一)凡从事《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环委[88]1号)规定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时,必须把项目建议书抄报当地环保部门,并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一),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
外商独资建设项目,在向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申请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向当地环保部门申办审批手续。
(二)当地环保部门接到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上报的项目建议书、《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签署意见的《申报表》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附件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
(三)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在接到上报的《申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后,应在十日内,对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项目选址的合理性等,提出审查意见,告之应该办理的环保审批手续,并及时将审查意见抄送有关部门,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建设。
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2009年10月1日,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的阶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进一步加强规划环璄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政府关于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通知》(苏政发〔2005〕114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增强开展规划环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规划环评工作。
1999年以来,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力度不断加大。
特别是2007年被列为全国首批试点省份以后,开展了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沿江开发规划、“十一五”高速公路网规划等一批重点规划的环评工作,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但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的认识不够到位,规划环评工作的推进不平衡、不深入,导致区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不断产生。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向着基本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也是全力建设生态省、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的关键时期。
大力推进规划环评,有利于从宏观上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科学进行城市定位、产业布局、资源配置;有利于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区域环境容量;有利于解决区域性、流域性、结构性环境问题,防止生态破坏,确保环境安全。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汽车4S店VOC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V1.0
汽车4S店VOC在线监测系统技术方案2015年2月修订记录目录1概述 (4)1。
1VOC定义 (4)1.2VOC危害 (4)1。
3VOC治理 (5)2系统方案 (7)2.1汽车4S店VOC特点 (7)2.2总体设计 (10)2.3系统架构 (11)2。
4主要功能 (11)3现场监测设备 (12)3.1概述 (12)3.2在线监测终端 (12)3。
2.1功能参数 (12)3。
2。
2技术实现 (13)3.3传感探头 (14)3。
3.1功能参数 (14)3.3.2技术实现 (14)4 软件应用平台 (15)4.1概述 (15)4。
2软件架构 (15)4。
3技术实现 (16)4。
3。
1数据采集模块 (16)4.3.2在线监测管理模块 (16)4.3。
3地图实时数据显示 (16)4.3.4数据查询模块 (17)4.3。
5 统计分析模块 (17)4.3。
6系统设置与管理模块 (17)5 工作分解 (18)5。
1主要任务 (18)5。
1.1 前期准备 (18)5。
1。
2 现场监测设备开发 (18)5.1。
3 管控平台开发 (18)5。
2任务分解及进度控制 (18)1概述1.1 VOC定义有机挥发物即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
VOC室外主要来自燃料燃烧和交通运输,室内主要来自燃煤和天然气等燃烧产物、吸烟、采暖和烹调等得烟雾,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家用电器、清洁剂和人体本身的排放等。
VOC的来源分析如下:⏹炼油、石化、储油库、加油站等油品挥发;⏹污水厂、填埋场等生物作用;⏹油墨、有机溶剂;⏹鞋类制品所用的胶水等;⏹涂改液、香味玩具等;⏹涂料、油漆、胶黏剂等;⏹燃料燃烧、垃圾焚烧、汽车尾气等;⏹电子电气产品在较高温度下使用时会挥发出VOC、电子五金的清洁溶剂等;⏹洗涤剂、清洁剂、衣物柔顺剂、化妆品、办公用品、壁纸及其他装饰品.1.2 VOC危害在一般的室内环境中存在100种以上的VOC,常见的种类有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等,其中苯、甲苯等已被怀疑或确定为致癌物质.VOC对人体健康有巨大影响。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苏环规[2012]4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着力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
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实施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总体规范,执行情况较好,对严格环境准入、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监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同时,在环评公众参与中还存在着调查对象代表性不强、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及公众意见采纳不全面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公众参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序规范引导公众参与意见表达,认真采纳吸收公众参与合理诉求,依法合规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二、明确环保公众参与的工作范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从其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洪泽县西顺河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 前言洪泽西顺河片区热电联产项目由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项目位于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西顺河镇。
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江苏省重点扶持发展企业之一。
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是一家集投资、工贸、物流于一体的综合型化工企业。
公司现有员工2300多人,拥有固定资产25亿元,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是淮安市重点企业,洪泽县龙头企业。
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由洪泽县城厂区和西顺河镇厂区组成,其中西顺河镇厂区以生产基础化工原料——元明粉(无水硫酸钠)为主,洪泽县城厂区主要从事无机化工原料和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与销售,产品有氨水、碳酸氢铵、硝酸、硝酸钠、亚硝酸钠、间苯二胺、N,N—二甲基苯胺、高纯度氯乙烷等。
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着“以热定电”的原则,已在洪泽县西顺河镇工业区建设投产5×75t/h中温、中压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4×B6-3.43/0.49背压式供热机组,以及2×90t/h高温、高压循环流化床锅炉,为西顺河镇工业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及关联企业生产元明粉供热、供电。
园区内洪泽大洋盐化有限公司、淮安鸿运元明粉有限公司(都为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原有的2台、1台35t/h燃煤小锅炉已于2014年9月关停拆除,现已由银珠化工集团西顺河热电厂内2×90t/h锅炉集中供热。
根据洪泽县城市总体规划和洪泽县“十二五”热电联产规划及西顺河工业片区现有的和近期热负荷,江苏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拟对现有的2×90t/h锅炉以及配套的辅助设备进行扩容改造,使其容量达到130t/h,并新增一台130t/h循环流化床锅炉作为备用,同时新增二台15MW背压式发电机组,实现热电联产。
这样既满足了西顺河镇工业区用汽的需求,又降低了企业能耗,提高了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3号)等有关规定,南京国环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受银珠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承担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负责编制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苏州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相城区漕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相城区漕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2006年2月14日)和《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号)规定和要求,现将《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相城区漕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主要环境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具体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项目名称: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相城区漕湖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地点: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康阳路以南,湖村荡路以北(漕湖污水厂区预留地)占地面积:污水厂厂区总面积70300平方米,本次扩建项目占地面积约29849平方米建设规模:扩建污水处理规模6万m3/d,污水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建设内容:主要新建综合楼、细格栅及曝气沉砂池、初沉池、多级A/O生化池、二沉池、高效沉淀池和反硝化深床滤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等,新建设施加盖除臭,本次扩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44467平方米服务范围:具体服务范围北至漕湖、南至黄埭荡、西至西塘河、东至苏泾路。
服务总面积约33平方公里项目投资总额:38030.19万元人民币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及防治措施概述(1)施工期施工过程扬尘、噪声、土石方、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属短时影响,采取洒水抑尘、围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垃圾及时清运妥善处理等措施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2)营运期①废水:本项目的厂区排水实行雨污分流。
雨水进入雨水管道后,排入附近河道。
本项目收纳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经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入胜岸港,污水处理工艺为粗格栅提升泵房+调节池+细格栅沉砂池+初沉池+多模式A2/O生化池+高效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次氯酸钠消毒;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表1基本控制项目排放限值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即俗称国标准四类水标准。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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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16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区域限批文件下达之日起,除民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含已进入拟审批公示程序的)均暂停审批。
二、列入国家、省“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污染减排、专项行动等考核内容的工程项目可参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类项目进行管理。
由国家、省国防科工办审批或备案的国防工程、军工类项目可纳入民生类项目进行管理。
三、各地必须严格执行我厅发布的区域限批决定,并负责通知辖区内审批局、开发区等具有环评审批职能的单位(部门)。
区域限批执行情况纳入我厅解除限批的重要考核内容,对区域限批履职不到位的,我厅将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要求,予以严肃问责。
附件:民生类、环保基础设施类项目清单
2018年5月18日
——结束——。
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26 苏环办〔2014〕25号各市、县(市)环保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和《关于在我省沿海地区开展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的通知》(苏经信材料〔2014〕21号)的过程中,各地均应按照本规范,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整治,加快建立完善园区环境保护体系,提高园区环境管理水平。
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2月18日(联系人:王纪凤;联系电话:;)附件:江苏省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体系建设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切实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全面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保障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我省化工园区污染防治技术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环境保护体系建设。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 园区规划与设立化工园区应科学制订园区发展规划。
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应结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按照一体化建设、分层次布局的原则科学制定。
园区经省辖市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原则上不再审批新设立化工园区。
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区域产业定位。
禁止在人口集中区、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清水引调河道沿线区域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立园区。
落实园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局:当前,面对复杂变化的外部环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环评审批服务,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起到了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的作用。
但近期发现,少数地方片面追求审批速度,降低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放松环评审批标准,或以改造、投资拉动为名接收落后产能和工艺转移,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项目引进又有所抬头。
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服务,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一)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落实“不见面审批”要求,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大力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在确保审批质量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限由法定60个工作日减至30个工作日。
(二)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环评审批工作。
对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项目开设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针对审批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依法加快环评审批,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评估与审查同步。
(三)加强环评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
对环评政策法规等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培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及配套实施文件,执行环评导则、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要求,解读与环评相关的重要环保政策,帮助企业了解政策、执行政策,全面提升服务水平。
二、坚持原则,切实把好生态环境准入关(一)统一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尺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全本公示,简介:1年产1000吨对位芳纶项目仪化公司现有厂区内(原涤纶五厂区域)中国
目录1前言 (1)1.1项目由来 (1)1.2建设项目特点 (1)1.3环境影响工作过程 (2)1.4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3)1.5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结论 (3)2总则 (4)2.1编制依据 (4)2.2评价因子 (9)2.3评价标准 (9)2.4评价工作等级 (15)2.5评价范围 (20)2.6环境敏感区 (20)2.7相关区域规划 (21)3仪化公司情况介绍 (25)3.1仪化公司概况 (25)3.2仪化公司公用工程概况 (28)3.3仪化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 (33)3.4仪化公司环保治理设施 (36)3.5仪化公司已建、在建污染物排放量汇总 (38)3.6仪化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 (39)3.7仪化公司卫生防护距离设置情况 (42)3.8原涤纶五厂(长丝加弹中心)概况 (43)3.9仪化公司存在的问题及“以新带老”措施 (46)4建设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 (48)4.1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48)4.2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57)4.3建设项目污染源分析 (80)5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94)5.1自然环境概况 (94)5.2社会环境概况 (98)5.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01)5.4区域污染源调查与评价 (112)6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28)6.1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128)6.2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 (137)6.3声环境影响分析 (138)6.4地下水环境影响分析 (140)6.5固废环境影响分析 (148)7社会环境影响评价 (150)7.1评价目的 (150)7.2影响识别 (150)7.3社会环境影响 (150)7.4不利社会环境对策 (151)7.5小结 (151)8环境风险评价及应急预案 (153)8.1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153)8.2风险识别 (153)8.3评价等级 (158)8.4评价工作范围和敏感目标 (158)8.5源项分析 (159)8.6风险防范及应急预案 (168)9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84)9.1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84)9.2废水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188)9.3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01)9.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评述 (202)9.5“三同时”检查一览表 (205)10产业政策、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分析 (207)10.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207)10.2清洁生产分析 (207)10.3循环经济分析 (212)10.4清洁生产建议 (213)1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析 (214)11.1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的原则 (214)11.2总量控制因子的选择 (214)11.3总量控制建议指标 (214)11.4总量平衡方案 (216)12经济损益分析 (217)12.1经济效益分析 (217)12.2环境效益分析 (218)12.3社会效益分析 (219)13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控计划 (221)13.1环境管理 (221)13.2环境监控计划 (223)14公众参与 (226)14.1公众参与的目的 (226)14.2公众参与对象的组成 (226)14.3征求公众参与意见的方式 (226)14.4结果及分析 (231)14.5公众参与四性分析 (240)14.6小结 (241)15项目选址与布局可行性分析 (242)15.1与区域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242)15.2选址与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相容性分析 (242)15.3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 (243)15.4项目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 (243)15.5选址可行性结论 (244)16结论及建议 (245)16.1结论 (245)16.2建议 (250)附图:附图1:地理位置图;附图2:仪征市城市总体规划图;附图3:仪征市生态红线图;附图4: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大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大气、环境风险评价范围);附图5:区域水系图(附地表水监测断面)附图6:仪化公司厂区布置图(附声环境监测点)附图7:本项目周边500m环境概况图(附卫生防护距离包络线、疏散范围)附图8:本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9:聚合单元、溶剂回收单元平面布置图附图10:纺丝单元平面布置图附图11:本项目雨水/污水收集、排放管线图附件:附件1:项目立项文件附件2: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附件3:环境现状监测质保单附件4:危废委托协议附件5:关于长丝加弹中心三车间加弹设备拆除情况的说明附件6: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表1前言1.1项目由来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仪化公司) ,主要从事聚酯切片和涤纶纤维的生产及销售,是国内最大的现代化化纤和化纤原料生产基地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
生态环境部令部令第4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已于2018年4月16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8年7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环境保护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和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之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六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的公众参与,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得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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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
苏环规〔2012〕4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着力维护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公众参与工作的重要性。
自《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实施以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工作总体规范,执行情况较好,对严格环境准入、促进转型升级、加强社会监督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同时,在环评公众参与中还存在着调查对象代表性不强、公众参与有效性不足及公众意见采纳不全面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各级环保部门和环评机构应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公众参与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有序规范引导公众参与意见表达,认真采纳吸收公众参与合理诉求,依法合规发挥公众参与监督作用。
二、明确环保公众参与的工作范围。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要求,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发生重大变更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五年后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应严格开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要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从其相关规定。
严格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相关要求,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须加强公众参与工作。
三、严格环保公众参与调查要求。
公众参与调查范围不得小于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并涵盖项目的敏感保护目标。
书面问卷调查表发放,应根据各敏感目标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确保其具有代表性。
对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200份;对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或影响的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50份;其它建设项目书面问卷调查表的发放数量不少于100份。
回收的有效书面问卷调查表应大于90%。
对于搬迁范围、卫生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涉及的所有住户或单位,原则上应逐个进行调查,被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包括可能受到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当调查范围内调查对象数量不多时,可适当减少或按不少于调查对象80%的数量发放书面问卷调查表。
四、完善环评公众参与听证制度。
对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通过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听证会应在环境信息公开及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工作完成后召开。
为保证听证会的公平公正,遴
选听证代表应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充分保证听证代表的广泛性,听证会必须邀请持不同观点和意见的代表参加。
五、规范环保公众参与公告公示。
建设单位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应通过网站、报纸等公共媒体和相关基层组织信息公告栏等便于公众知情的方式,向公众公告项目的环境影响信息。
对重大环境敏感项目,应在地方主流媒体公示相关信息。
公示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包含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及受影响的公众范围,并图示。
属于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相关信息公示;属于其他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江苏环保公众网进行公示。
张贴公告须公布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所涉及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学校、医院等处。
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编制要求〉的公告》(环保部2012年第51号公告)要求,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且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保部门应在网站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或调查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公众的意见,并在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中汇总、反馈给建设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并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结果。
六、加强环保公众参与的有效监督。
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的受理和审批中,应当对公众意见的调查、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要高度关注公众提出的反对意见,着重了解建设单位对公众所持反对意见的处理和
落实情况。
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评机构应当秉承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开展公众参与,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对公众参与的程序合法性、形式有效性、对象代表性、结果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
受委托的环评机构不得再委托任何第三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要建立健全环保公众参与监督机制。
省环保厅审批的化工集中区(园区)、重金属专业片区以及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活垃圾填埋、危废焚烧、危废填埋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项目、环境敏感的化工及污水处理厂项目,须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其公众参与调查问卷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证明文件。
省环保厅委托厅环境公众意见调查部门对重大、重点敏感和热点项目或规划环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进行复核,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问卷调查表进行核查;参加环评编制阶段公众参与听证会,对其程序、方法、要求等进行监督;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切实强化环评审批公众参与全过程监督。
七、积极采纳公众参与调查意见。
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应将征求的公众意见纳入环评报告书,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作出说明,并将反对意见的原始资料作为环评报告书的附件。
对公众反对意见超过20%的项目,环保部门应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的形式,再次征询公众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对存在公众参与范围过小、代表性差、原始材料缺失、程序不符合要求,经厅环境公众意见调查部门核实存在公众反对意见强烈、一时无法有效化解或者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问题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作出限期整改或严肃处理。
对施工期存在重大信访情况,有群体性反对
意见的项目,环保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暂停该项目建设,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价等,符合规定后再予实施。
八、重视敏感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项目,应由所在地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属于较高风险的敏感项目,依照规定暂停受理和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属于低风险的敏感项目,要做好公众意见解释工作,妥善处理群众合理诉求,注重隐患排查和有效控制。
本意见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行。
请各级环保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将
意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我厅。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