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供电负荷等级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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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供电负荷等级的划分

关于负荷分级需要留意以下几点:

(1)用电单位的负荷级别取决于该单位内最高级别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5 X/ D- e* t. F6 ~$ X% x

(2)表中所列序号1~3分别为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和非高层建筑的通用性负荷等级划分,其它则为专项性负荷等级划分。

(3)电气工程师应首先根据建筑专业提供的设计资料并会同建筑专业共同确认一项建筑工程的建筑种别和等级,然后对照负荷等级划分表确定电能用户(用电单位)及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当某种用电负荷在通用性与专项性负荷等级表的负荷级别相矛盾时,应按等级较高者划分执行。

(4)当主体建筑内有特别重要的一级负荷(即所谓的特别重要负荷)时,与特别重要负荷相关的空调负荷应划为一级负荷。

(5)当主体建筑内有一级负荷时,与一级负荷有关的主要通道照明应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用电单位同理类推。

(6)重要电讯机房的电源为一级负荷,其交流电源的负荷级别应与该用电单位的最高等级的电力负荷相同。

(7)主体建筑内有大量一级负荷设备时,其附属的锅炉房、冷冻站、空调机房的电力和照明应为二级负荷。

(8)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范的规定。一类和二类高层建筑的消防用电应分别按一级和二级负荷要求供电,非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除表7-1所列项目及专项设计规范另有规定外均可按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9)表7-1中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及其系统机房和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应急照明应为一级负荷。

(10)非高层住宅(包括底部设置贸易服务用房的非高层住宅)的电梯电力应为三级负荷。另外,消防设备负荷即使是作为三级负荷,也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也就是说,此时上述消防用电设备,至少要求有两个回路来供电

《建规》GB50016-2006第11.1.1条第3款的条文说明注释:“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终端变压器”。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进应急供电系统。

第2.0.6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排挤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排挤线时,可为一回排挤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建规》GB50016-2006第11.1.1条第3款的条文说明注释:“除了本条第一、二款以外的建筑物、储罐、堆场中的消防用电设备,其供电可以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现有的建筑物、储罐(区)、堆场,要保障其消防用电设备的可靠性,满足三级负荷供电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有条件的工厂应尽量设置2台终端变压器”。

另外,消防设备负荷即使是作为三级负荷,也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即“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等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也就是说,此时上述消防用电设备,至少要求有两个回路来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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