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诊负责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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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诊负责制度

定义: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

基本要求:

一、首诊负责制是指首诊医师在接诊患者时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同情心热情接诊患者,详细检查,认真书写病历,提出诊断和处理意见,耐心解答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诊治患者。

二、门诊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要对就诊病员的抢救、检查、会诊、转科、住院等负责到底。

1、首诊医生要认真详细书写门诊病历,要求书写内容完整,保障医疗行为的可朔性。

2、对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和边缘性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对非本科疾病患者,应详细询问病史,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书写门诊病历,向患者介绍其病情及转诊的科室。

3、三次以上门诊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无效时,应请上级医师会诊。

4、患者所患疾病非本医疗机构诊疗机构诊疗范围内的,应该告知患者会其代理人,并建议患者转往相应的医疗机构就诊。

三、急诊首诊负责制:

1.一般急诊病人,参照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由急诊室护士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

2.危重病人应先行抢救,后补办相关手续。危重病人如非本科室范畴,首诊医师应首先对病人进行一般抢救,并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在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3.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更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应先实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医务科或总值班人员,以便立即调集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护士等有关人员,当调集人员到达后,以其中职称最高者负责组织抢救,会诊后不能明确病种与归属科室,应各自请上级医师会诊,倘若须第三科会诊时,上述人员必须陪同会诊。

四、对危重急诊病人,住院转科应由医护人员护送到住院处。

五、患者或者家属要求自动转院或者离院的,首诊医师应该详细交代病情,书写记录,并且由患方签字认可。

六、凡在接诊、诊治、抢救或者转院过程中未按照上面规定执行,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生、当事人和相关科室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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