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电子证据认证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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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电子认证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电子认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被告:王某案由:合同纠纷案情:2018年,王某为办理某项业务,通过某电子认证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认证公司”)购买了电子签名证书。

在办理过程中,王某按照认证公司的要求,提交了个人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

认证公司审核无误后,为王某发放了电子签名证书。

2019年,王某在使用电子签名证书进行签名时,发现证书被他人恶意篡改,导致其电子签名失去效力。

王某遂向认证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认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审核义务,且证书被篡改并非由其造成,故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遂将认证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认证公司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2. 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的责任应由谁承担?3. 认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以下事实成立:1. 认证公司在发放电子签名证书前,已对王某提交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进行了审核,尽到了审核义务。

2. 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并非由认证公司造成,而是由于他人恶意篡改所致。

3. 虽然认证公司在发放证书过程中尽到了审核义务,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认证公司无需承担因他人恶意篡改电子签名证书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2. 认证公司应当对王某因电子签名证书被篡改而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法律责任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商的审核义务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电子签名服务时,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人的身份真实、合法。

本案中,认证公司已尽到了审核义务,因此无需承担因他人恶意篡改证书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电子认证法律案例(3篇)

电子认证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5年5月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乙公司向XX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品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限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向XX公司支付了部分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剩余货款的支付。

XX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支付货款,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随后,XX公司通过电子认证系统查询到乙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 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问题;3. 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认定;4. 违约金的计算问题。

三、法院判决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中,XX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该电子合同合法有效。

2. 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中,XX公司通过电子认证系统查询到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该电子认证系统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电子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3. 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

电子证据作为网络购物纠纷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其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以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为例,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

收到货物后,甲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甲与卖家乙协商退货,但乙拒绝退款。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供了以下电子证据:1. 购物订单截图,显示购买商品为某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2. 购物支付凭证截图,显示甲已支付货款;3. 购物后与乙的聊天记录,证明乙承诺退款的承诺;4. 手机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证明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乙则辩称,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无法证明手机质量问题,且乙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案中,甲提供的购物订单截图、支付凭证截图、聊天记录和手机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均属于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2.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

首先,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来源于网络平台,具有客观性;其次,甲在提供证据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最后,甲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能够证明乙存在违约行为。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案例涉及一起网络购物纠纷,原告与被告通过电商平台进行交易,因商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电子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被告乙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收到商品后,原告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屏幕出现花屏现象,严重影响使用。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退换货,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拒绝承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人民币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三、电子证据本案中,原告提交了以下电子证据:1. 交易记录: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双方在电商平台上的购买行为及支付款项情况。

2. 商品页面截图:原告提供了购买商品时的商品页面截图,证明购买的商品型号、价格及商品描述。

3. 沟通记录:原告提供了与被告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双方就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但被告拒绝承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 商品照片:原告提供了商品的照片,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四、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以下证据具有证明力:1. 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截图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购买关系及支付款项情况。

2. 商品页面截图:商品页面截图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告购买的商品型号、价格及商品描述。

3. 沟通记录:沟通记录截图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就商品质量问题进行过沟通,但被告拒绝承认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4. 商品照片:商品照片真实、完整,能够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而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乙应退还原告甲人民币5000元货款。

2. 被告乙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电子商务法律的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呈现出繁荣景象。

然而,电子商务领域也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其中,商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

淘宝网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平台,曾因“假一赔十”的承诺引发了一场经典的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2013年,消费者李某在淘宝网购买了一款标价为1000元的品牌手表。

收货后,李某发现手表并非正品,遂以“假一赔十”为由,要求淘宝网及卖家赔偿10000元。

淘宝网在核实情况后,支持李某的诉求,要求卖家赔偿10000元。

然而,卖家认为手表并非假货,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后,李某将淘宝网及卖家诉至法院。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手表的真伪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卖家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保修卡等证据,证明手表为正品。

而李某则提供了第三方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法院认为,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有义务对平台上的商品进行监管,确保商品质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1. 淘宝网作为交易平台,未能充分履行监管义务,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卖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表为正品,法院认定手表为假冒伪劣产品。

3. 淘宝网及卖家共同赔偿李某10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权益纠纷,体现了电子商务领域法律问题的复杂性。

2. 案件涉及商品质量问题,反映了电子商务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案例(3篇)

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官方网站及部分电商平台店铺的网页上出现了未经授权使用的品牌标识和产品图片。

原告通过搜索引擎发现,这些侵权行为主要来源于一家名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企业。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权和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2. 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3. 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

三、法院判决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电子证据包括以下几类:(1)被告公司官方网站及电商平台店铺的网页截图;(2)原告官方网站及电商平台店铺的网页截图,用于证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3)被告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4)原告的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明原告权利的材料。

法院认为,上述电子证据均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被告提出的关于电子证据存在伪造、篡改等异议,缺乏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2. 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电商平台店铺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标识和产品图片,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侵犯。

具体理由如下:(1)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标识高度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2)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的产品图片相同或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3)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了原告的商标标识和产品图片系合法授权。

3. 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原告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2)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3)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被告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能力。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电子签名在商业交易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相关规定成为了各国立法者和法律实施者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以电子签名案例为例,探讨电子商务法律中的相关问题和挑战。

案例背景某电商平台与一家供应商达成了一项重要合作协议,并通过电子邮件进行了签署。

双方在邮件中明确表示,此电子邮件代表双方达成的协议,并附加了双方代表的电子签名。

然而,合作的过程中发生了争议,供应商声称电子签名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要求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电子签名认可的原则大多数国家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认可,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确保电子签名与传统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例如,美国《电子签名法》和欧盟的《电子认证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定义和认可要求。

电子签名认可的要求在大多数国家法律中,电子签名认可的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签名者的意图:电子签名必须是签名者的真实意向的表达。

在本案例中,双方在电子邮件中明确表示此电子邮件代表双方达成的协议,可以视为签名者的真实意向的表达。

2. 签名者的身份认证:电子签名需要能够清晰地确定签名者的身份。

比如,使用个人联系件或数字证书等方式对签名者进行身份认证。

根据本案例的描述,双方在邮件中附加了双方代表的电子签名,可以实现身份的认证。

3. 电子签名的完整性:电子签名在传输过程中不能被篡改或修改,以保证其完整性。

采用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确保电子签名的完整性。

法律效力的证明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证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电子签名的证据力可能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以下因素可以作为证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依据:1. 可追溯性:电子签名的创建和修改过程需要记录,以确保其可追溯性。

2. 可靠性和完整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例如,可以提供数字证书或存档记录等作为证明材料。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精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精简版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案例背景案例描述A 公司是一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在线交易平台。

该平台允许卖家和买家通过在线交流方式达成交易合同,并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最近,该平台遭遇了一起纠纷事件。

卖家声称其和买家之间的交易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电子签名不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上。

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方式表示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的一种方式。

电子签名的效力是否等同于传统的手写签名仍然存在争议。

根据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要使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来源可追溯性:电子签名必须能够确定签署人的身份,并与签署人相关的信息有关联。

2. 完整性和完整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不受篡改。

3. 可靠性和可靠性保护: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证明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签署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的符号或者逻辑程序,用于标识电子数据并表明与数据有关的事实。

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即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为了符合电子签名的法律要求,平台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身份验证:平台应该采用有效的身份验证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可以通过实名认证、方式验证、联系验证等方式来验证签署人的身份信息。

2. 数据完整性保护:平台应该采用数据加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保证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并防止篡改和伪造。

3. 存证保全:平台应该采取合适的措施,记录和存储签署人的电子签名信息,确保其可追溯性和可靠性。

解决方法针对以上法律解析,平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电子签名的问题:1. 强化身份验证:平台可以采用多层次的身份验证措施,如联网验证、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确保签署人的真实身份。

2. 使用数字证书:平台可以引入数字证书系统,通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和验证,提高电子签名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案例(3篇)

电子商务合同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消费者,购买某电商平台(以下简称“被告”)上的某品牌手机。

被告:某电商平台。

2021年5月,原告甲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被告销售的一款某品牌手机。

在购买过程中,被告在其商品页面宣称该手机具有“超长续航”、“高清摄像头”、“快速充电”等显著性能。

原告甲在收到商品后,发现该手机的续航能力并未达到宣传的“超长续航”标准,摄像头拍摄效果也未达到“高清”程度,且充电速度远低于“快速充电”的宣传。

原告甲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2. 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被告在其商品页面上对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进行了宣传,但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原告甲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手机的续航能力、摄像头拍摄效果和充电速度与被告的宣传不符。

法院认为,被告在商品宣传中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其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退还原告甲货款人民币XX元;2. 被告赔偿原告甲损失人民币XX元;3.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在商品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害了原告甲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电子商务行业具有警示意义,提醒电商平台在商品宣传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提高警惕,对商品宣传内容进行核实,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1. 摘要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简称ecommerce)在过去几十年中得到了急剧发展,并且成为了全球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之一。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也不断出台和完善,以保障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法相关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2. 案例一:《亚马逊诉中通快递合同纠纷案》2.1 案例背景亚马逊是全球领先的电子商务平台,为卖家和买家提供了一个在线交易的平台。

中通快递则是中国领先的物流服务提供商。

此案是因为中通快递在配送亚马逊的商品时出现问题,亚马逊对此提起诉讼。

2.2 案件争议亚马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通快递应当按时、按约定的方式配送商品。

然而在实际配送中,中通快递未能按时配送,导致亚马逊的买家无法按时收到商品,给亚马逊的声誉和业务造成了损害。

亚马逊要求中通快递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法律问题及解决思路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合同履行:双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违约责任:中通快递存在违约行为,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证据认定:亚马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中通快递的违约行为。

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可以包括以下几点:审查合同条款:通过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收集证据:亚马逊可以通过收集相关的物流信息、客户投诉、商品配送记录等证据,证明中通快递的违约行为。

调解和协商:双方可以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的合理方案。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3. 案例二:《Uber诉滴滴合同纠纷案》3.1 案例背景Uber和滴滴出行是两个全球领先的网约车平台,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

此案是因为Uber指控滴滴出行侵犯其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重的合同纠纷案件。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导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为法律问题的出现带来了挑战。

其中,电子签名作为电子商务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工具,其合法性与效力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电子签名案例为例,分析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情况,并讨论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某电子商务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重要的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要求双方在合作协议上签字确认。

供应商将协议发送给电子商务公司后,电子商务公司使用了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了签字确认。

然而,在合作协议履行后的一段时间内,电子商务公司发现供应商在其中的某些条款上存在违约行为,并决定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声称电子签名无效,不愿意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与效力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替代传统纸质签名,并具备相应的合法性和效力。

在我国,电子签名已经纳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范畴。

根据该法,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与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电子签名的认证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经过认证,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认证的方式包括数字证书认证和密码学hash认证等,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的一致性原则电子签名法还强调了电子签名的一致性原则,即电子签名的效力与传统纸质签名相同。

在合同或协议签订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通过电子签名方式表达,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电子签名的可证明性电子签名具备可证明性,即通过相关技术手段可以证明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旦签名后,即使对电子文件进行修改,电子签名也会失效,从而保护签名方的权益。

案例分析根据以上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我们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要求,电子签名需要经过认证,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该案例中,电子商务公司使用了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字确认,因此电子签名具备了认证和一致性原则的要求。

其次,根据案件描述,电子商务公司发现供应商在合作协议中存在违约行为,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电子签名案例)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商务的发展日益迅速。

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对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二、案例概述某电子商务平台在用户注册时,要求用户进行电子签名确认并同意注册协议。

一位用户注册成功后,在后续的交易中,出现了一些争议,用户声称自己并未签署该协议,因此拒绝履行相应合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则通过电子签名记录来证明用户在注册过程中确认并同意了协议,要求用户履行合同义务。

该案例涉及到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认定标准以及证据推定等问题。

三、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1. 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点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表达意思的行为,用于验证或确认与此电子签名相关的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电子签名具有便捷、高效、可追溯性等特点。

2. 法律对电子签名效力的确认电子签名在各国法律中得到了相应的认可和确认。

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提供了具体的电子签名认证办法。

四、电子签名的认定标准1. 确认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本案例中,电子商务平台需要证明用户在注册时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

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认定标准的重要因素。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通过检验用户在注册时的IP地址、设备信息、时间等电子数据来验证签名的真实性。

2. 可行性和有效性的评估法院会对电子签名技术和系统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

这包括验证电子签名的安全性、防伪性以及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等。

五、证据推定和责任承担1. 电子签名的证明责任在争议出现时,电子商务平台需要举证证明用户在注册时进行了电子签名确认。

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提交电子签名记录和相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

2. 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性的推定电子签名案例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推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即认定电子签名所附着的电子文件和行为是真实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如何确保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安全和依法保护各方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证据法律制度在电子商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它旨在确保电子商务中各类证据的可靠性和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应用实践,旨在帮助读者了解和应对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问题。

1.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证据法律制度是指规定证据的取得、保全、审查和运用等程序及其法律效力的一系列制度。

在电子商务中,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概念不仅适用于传统商务领域,还需考虑电子证据的特点和技术手段的应用。

1.1 电子证据的特点电子证据与传统纸质证据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网络时代的证据:电子证据是在网络环境中产生和保存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支付记录等。

- 数字化和信息化:电子证据是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可以通过电子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采集、保全和呈现。

- 转移性和易伪造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和伪造,因此需要特殊的技术手段和法律制度来确保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1.2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重要性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对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法律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提供、保全、审查和运用等问题,确保各方的交易安全和维权权益。

2. 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各国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形式对证据法律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为例介绍电子商务中的证据法律制度的法律规定。

2.1 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即电子数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等特征,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司法部门关于保存证据的要求。

2.2 电子证据的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保全、司法机关临时查封、先予保全等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

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电子证据认证案例

电子证据认证案例第一篇:电子证据认证案例电子证据相关案例[案情]2003年7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 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

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如果在1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

2004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

第二篇: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案例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案例『案情』案件基本情况如下:2009年4月24日,甲女士与乙公司签订了《网站建设合同书》,委托其建设网站,合同金额33400元。

但甲支付首付款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于同年7月1日交付网站。

同月20日甲到乙公司了解到,原先做网站的程序员小廖做别的项目去了,现在由程序员小田接手,8月4日甲收到了项目进度计划表(新),根据该表,网站将于同月31日完成整合,但直到11月9日,程序员小田请假回家,网站仍然没有交付甲验收、使用。

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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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亚肯公司诉称,其2004年4月就开始为沃尔玛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制作或安装商场标牌。 2004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标牌制作、安装合 同》,合同规定,由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为它 在中国各地区投资的连锁店向亚肯订制各类标牌,双方 合作期间,沃尔玛承诺收到原告发票后60日内付款。而 亚肯则将设计、制作完成的标牌发货至沃尔玛指定的地 点或直接安装。2004年4月至2005年6月间,沃尔玛 共向亚肯下达定单485 万余元,而实际付款350万余元, 仍拖欠137万余元,部分欠款时间达一年之久。亚肯公 司虽经多次追帐,均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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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公司准备在中国互联网上以“WHISPER”为标 志注册域名时,却发现被告国网公司已抢先注册了 “”域名,该域名一直闲置未开通使 用。而以我公司的注册商标“WHISPER”为标识的妇 女卫生巾是世界最大的妇女卫生巾品牌之一, “WHISPER/护舒宝”卫生巾在中国同类产品中的市 场占有率、销售量均位前列,“WHISPER/护舒宝” 卫生巾在中国各地电视及报刊上所作的大量广告早已为 中国公众熟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已将 “WHISPER/护舒宝”商标作为全国重点商标进行保 护。“WHISPER/护舒宝”商标已经在中国及国际市 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成为驰名商标。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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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蒙、毕淑敏、张承志、张洁、张抗抗、刘震云 诉称,他们分别是《坚硬的稀粥》、《预约死亡》、 《黑骏马》、《北方的河》、《漫长的路》、《白罂 粟》、《一地鸡毛》的作者,分别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 权,被告世纪互联公司未经许可,将上述作品搭载到其 开办的网站——北京在线(网址为: )上传播,侵犯了他们对 各自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原告请求法院 判令被告:第一,停止使用作品;第二,向原告公开赔 礼道歉;第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调查取证费;第四, 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电子商务证据法法律案例(3篇)

电子商务证据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电商平台消费者维权案是一起典型的电子商务证据法法律案例。

原告小王在电商平台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款手机,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遂与卖家沟通退换货。

卖家以小王未提供购买凭证为由拒绝处理。

小王在维权过程中,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证明了自己的购买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事实2018年10月,原告小王在某网上购物平台购买了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购买后,小王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不稳定等问题。

小王联系卖家要求退换货,但卖家以小王未提供购买凭证为由拒绝处理。

小王认为,自己已通过电商平台完成了购物流程,并收到了商品,电商平台应为其提供购物凭证。

于是,小王向电商平台提交了投诉,要求平台协助其维权。

电商平台在收到投诉后,要求小王提供购买凭证。

小王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查询功能,找到了自己的购物记录,并截图保存。

同时,小王还提供了与卖家的聊天记录,证明自己已与卖家沟通过退换货事宜。

电商平台将小王的电子证据提交给卖家,要求其处理退换货事宜。

卖家仍然以小王未提供购买凭证为由拒绝处理。

小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商平台是否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物凭证,以及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如何提供电子证据。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凭证。

凭证可以采用纸质、电子或者其他形式。

”本案中,小王在电商平台购买手机,电商平台有义务为小王提供购物凭证。

关于电子证据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小王通过电商平台提供的电子证据查询功能,找到了自己的购物记录,并截图保存,该证据足以证明小王的购买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卖家退还原告小王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电子证据法律效力案例(3篇)

电子证据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传输、处理的证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

然而,电子证据的收集、鉴定和运用都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探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李四,男,28岁,某公司职员。

案由:劳动争议原告张三诉称,被告李四在工作中故意损害其名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李四辩称,其并未损害原告张三的名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供了以下电子证据:1. 被告李四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侮辱性言论截图,显示时间为2018年10月5日。

2.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时间为2018年10月6日至10月8日,其中涉及原告张三被侮辱的内容。

3. 原告张三的朋友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证人证言截图,显示时间为2018年10月7日,证明原告张三在案发当天并未在工作场所。

被告李四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原告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存在伪造的可能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分析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其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均经过微信平台的技术验证,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2)电子证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平台作为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载体,其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电子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断。

本案中,原告张三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客观性:(1)微信聊天记录和朋友圈截图均经过微信平台的技术验证,真实反映了双方之间的沟通内容。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例,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网络平台“XX电商”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在收到货物后,甲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乙协商退换货事宜。

乙以“商品已拆封无法退换”为由拒绝,甲遂向平台客服投诉。

平台客服经核实,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卖家乙拒绝处理。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退还货款5,000元及赔偿损失1,000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 手机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3.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如何?四、电子证据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有效- 证据一:订单信息截图。

原告甲提供的订单信息截图显示,其已支付货款,订单状态为“已完成”。

该截图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甲与乙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 证据二:支付凭证截图。

原告甲提供的支付凭证截图显示,其已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5,000元。

该截图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甲已履行付款义务。

- 证据三:卖家乙确认收货信息。

卖家乙在订单确认收货环节并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接受合同内容。

该信息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乙已确认合同成立。

2. 手机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 证据一:商品图片及描述。

原告甲提供的商品图片及描述显示,该手机为全新未拆封。

该证据与原告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的陈述相矛盾。

- 证据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 证据三:第三方鉴定报告。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甲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品描述不符。

3.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案例(3篇)

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认证在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网络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电子认证是指通过电子方式对电子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验证的一种技术手段。

在我国,电子认证法律关系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电子认证法律关系案例。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设备销售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公司。

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向乙公司申请办理电子认证服务。

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了电子认证服务,并出具了电子认证证书。

甲公司使用该证书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交易。

然而,在一次交易中,甲公司发现交易对方丙公司提供的电子合同中的签名并非由甲公司实际授权,且电子合同内容与实际交易内容不符。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子认证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导致其遭受经济损失,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因电子认证服务瑕疵导致的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尽到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电子签名进行验证,并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

在本案中,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了电子认证服务,并出具了电子认证证书。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已经尽到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基本义务。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证明其采取了必要措施确保电子认证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因此,乙公司未能尽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2.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因电子认证服务瑕疵导致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因电子认证服务瑕疵给电子签名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电子商务.法经典案例分析
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但一直索要未果,
于是起诉至海淀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
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二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
欠款。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
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
"1391166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
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
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
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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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
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
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
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
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
文的概念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单证、
合同等,我们可以理解为信息时代所有电子形式的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
(2)如何来确定短信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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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本案中,针对主要证据——手机短信息,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
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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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合同未履行纠纷案看电子商务法律中的电子证据认证问题专业:2010级电子商务姓名:舒清渊学号:201004221013引言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商务活动越来来倾向于无纸化、便捷。

在从事网络商务活动的过程中因为双方或多方利益的冲突和商务的纠纷时常发生,在解决这些纠纷和冲突采用的途径无论是自主的协商还是通过法院的仲裁判决,都需要电子证据的支撑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和利益。

而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归属在目前还没有进行完全的定界的情况下,而当前我国的电子证据的认证还没有完全形成一套完整的标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旦产生与电子证据相关的纠纷时间,如果在程序法上不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当事人将无法有效的自己的权利,电子商务商人难以对电子商务产生信赖,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

只有正确的认识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和依据、法律地位和归属以及认证的标准,才能在日常的网络活动中更有效地维护应有的权益,从而促进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一章案例简介1.1 案件起因原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2003年7月19日,甲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电子商务服务合同1 份,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其拥有自主版权的IteMS20001.0版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系统软件1套,在安装后1年之内最少为甲公司提供5个有效国际商务渠道。

乙公司对甲公司利用其软件与商情获得的成交业务,按不同情形收取费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如果在1年之内,乙公司未能完成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的义务,则无条件退还甲公司首期付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在甲公司处安装了软件平台,并代甲公司操作该系统。

2004年10月,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未能提供有效国际商务渠道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支付违约金。

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建立的交易平台已取得业务进展,至于最终没有能够成交,是由于甲公司提供给外商的样品不符合要求。

1.2 法院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电子邮件的资料为只读文件,除网络服务提供商外,一般外人很难更改,遂认定了电子邮件证据的效力。

甲公司不服判决并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只是打印件,对乙公司将该电子邮件从计算机上提取的过程是否客观和真实无法确认,而乙公司又拒绝当庭用储存该电子邮件的计算机通过互联网现场演示,故否认了4份电子邮件的证据效力,并要求乙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1.3 案件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1年内是否为甲公司提供了有效国际商务渠道,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安装电子商务软件并在一年内为甲公司提供有效的国际商务渠。

甲公司就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的国际商务渠道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海外客户对甲公司产品询盘的4份电子邮件(打印文件),以此证明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的国际商务渠道。

法院的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这四份电子邮件能否作为真实有效的电子证据,实际上就是认证这四份电子邮件是否能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第二章案例分析2.1 电子证据的概念和认证电子证据是指储存在计算机及网络中的以电子、数字、磁、光学、电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资料,它包括电子数据、电子记录和电子记录的系统[1]。

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双重性、多媒体、隐蔽性。

电子证据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明确的归属和法律地位以及电子证据认证的系统的、详细的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我国对证据法规的不断完善电子证据在具备诉讼证据的能力。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必须保证其真实性,需要证实电子证据的来源、收集是否合法、与事实的联系、内容是否真实以及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当事人应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证明,也可申请有关专家对数字证据进行证明。

基于电子证据易遭破坏和人为篡改的特点,在分析电子证据认证规则中,首先必须对证据取证程序即证据的一下可采信方面进行审查,一、需要审查电子证据资料的来源,包括时间、地点、制造过程等;二、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三、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四、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情形;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

2.2 电子证据的法律归属和效力根据电子证据的设计规则可知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没有争议的,但数字证据并非以物理状态存在而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于电子证据的归属、法律地位以及相对应的证据认证规则尚处于理论讨论阶段,还没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的定义,再加上对本身电子证据的属性,判断需要较高的计算机领域的相关专业知识,这难免会给法官在证据的审查和认证上带来相对的模糊度和认定难度难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根据电子证据的某些特征,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给出比较模糊的规定,主要是视听资料和书证。

而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把电子证据作为书面证据。

证据类别上定位的模糊,直接后果是法官审查和判断证据上认证规则的不统一。

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在取证程序和认证标准上是不同的,比较典型的就是民诉法规定的,[1]参见李瑞主编《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198页视听资料必须在辨明真伪后,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才能审查确定是否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书证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可知,电子证据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先明确其法律归属和地位。

2.3 案例综合分析本案例中,从一和二审法院的相去甚远的判决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基本上将电子邮件作为书证对待,适用了书证这类证据的认证规则即采用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方式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从而判定乙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合同证据是有效的;而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对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明确阐述,但从法官要求乙公司方当场演示储存邮件的计算机以及对证据提取过程的特别程序要求可以看出,法院对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时采取了与书证和视听资料等不同与一审法院不同的电子证据认证规则。

乙公司提供的4份电子邮件,在计算机上看到的邮件内容与普通文本没有大的差别,只是以附带以邮件方式传送的信息要用特定的软件打开才能阅读或听,如文字处理软件或多媒体播放软件等,并且以附件方式发送的非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

其电子证据来源渠道真实、收集合法、与案件事实有密切联系,但被告(乙公司)只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

如果乙公司在应诉时能够通过公证机关取证,并制作出公证文书,或者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是到互联网中心进行电子证据的原件下载,这样会大大有利于法官对电子邮件真实性审查。

其次,在对电子证据合法性认定方面,除了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外,还应当注意对于通过非法软件以及非核证软件所获取的电子证据应不予采纳。

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证在技术上具有复杂性,法官所掌握的知识很难得出正确判断,因此必须借助计算机专家对电子证据是否被修改、收集手段否正确以及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提出权威意见,从而为法官全面审查证据提供有力帮助和科学依据。

在本案例由于被告没有提供电子邮件证据真实性的可靠证明又拒绝互联网中心的现场演示,故不能作为本案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

通过以上的分析,本案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胜诉。

虽然电子证据并不单纯只是在电子商务关系中产生,但电子证据问题主要是由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而提出的,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追求交易快速、便捷、无纸化流程,交易流程所产生的相关资料可能完全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等存储设备之中。

一旦产生纠纷,就需要用其作为有效力的证据。

在应用电子证据时一定要保全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法律效力。

第三章电子证据认证的发展3.1 建立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必须通过一定手段转换成能为人们直接感知的形式,目前我国零散的有关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定并不用系统的阐述电子证据的效力,并且电子证据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如文本、图形、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因为电子数据储存在计算机中,可能会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以及人为修改,很难做到证据的保全和不失真,电子邮件转化成为文档形式的证据难以完全归入任何一个传统类型的证据当中。

所以将电子证据简单地归入视听资料一类会限制其证据效力的发挥,进而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而应当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并规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认证规则。

并且应对其的取证过程建立一套独立具有电子证据特点完整标准,使其在取证和收集的得以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

3.2 完善电子证据认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电子证据的产生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产生纠纷而需要电子证据来证明并维护应有的权益,所以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法律规则不仅是弥补电子商务法中的一项漏洞,也必将电子商务的有序进行和发展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无论是在日常商务的B2B、B2C、B2G、B2C、C2C都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让人们放心的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而在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将产生一系列数据文件,这些数据文件在产生纠纷时并可转化为电子证据。

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法律规则,不仅可以在电子商务案件中涉及电子证据时有法可依,也能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谋取私利并损害他人的利益,也能在发生这类事件后能利用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进行惩治,从而使电子商务走上健康有序的发展道路。

结语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关于电子证据认证的论文得以完成,在整篇论文的设计与写作过程是基于本学期在导师教学《电子商务法》的理论学习和案例分析的情况下完成。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一些有关电子证据的模糊的认识,在参考学习教材和其他专著、论文刊期和通过网络查询等方式得以解决,在此特别感谢陈琴导师和其他学者专家所提供的学术成果。

通过本次论文的撰写,不仅仅学到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子证据认证的相关知识和所存在的一些未解决的的问题,也洞悉到一些解决电子证据认证问题的手段和方法,更多是学习到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参考文献专著类文献李瑞主编《电子商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何启弘刘品新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期刊论文蒋平《电子证据的形式、效力及认定》网络信息安全2002(7)陈晨著《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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