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y主命人寿裸险股吩有阻公司
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为
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缴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
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四条
第七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效力中止,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您可以申请复效
第九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第十一、十二条
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目录】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第四章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i 第十三条
1 如实告知
第三条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二章保险合冋提供的保障;第十六条
1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五条养老保险金领取! 第十七条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
第七条保险责任;第五章一般约定
第八条红利分配! 第十九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九条责任免除! 第二十条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三章保险费i 第二十一条
1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一条宽限期及保险合冋效力的中止! 第二十三条争议处理
本页内容结束>
【条款内容】
第一章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生命至祥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其
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保
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
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并退回本
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第二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养老保险金领取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分为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
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由投保人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于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为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年(年领时)或每月(月领时)的对应日。
本合同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六条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本合同有以下四种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给付方式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一、一次性给付
二、保证给付年限
三、身故返还本金
四、保证给付总额
在不改变保险单载明的缴费方式和缴费金额的前提下, 金开始领取日的五年以前变更养老保险金给付方式。 付方式。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 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已缴每期保险费本息和的加总
每期保险费本息和=每期保险费x ( 1+3%x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 每期保险费经过年度指每期保险费缴费日至被保险人身故时经过的期间, 故时的经过年度不足 1年的,按1年计算。
一次性给付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于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向被保 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年限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保证给付年限、 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和养老保险金领取 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保证给付年限期满; 若被保 险人在保证给付年限期满前身故, 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继 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年限期满,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 年限期满时仍生存,被保险人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0周岁1
生
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本合同终止。 上述保证给付年限为 20年。
身故返还本金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 80周岁前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身故后的 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部已缴保险费(不计利息) ,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总额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
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年满
100周岁生日当天(以较早者为准),
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给付养老保险金金额尚不足保证给付总额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剩余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可一次性领取其差额部分, 本合同终
止。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养老保险 但趸
缴保险费的投保人不得选择一次性给
被保险人身
养老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开始领取日, 老保险金给付方式,依如下约定给付养老保险金:
1.
本公司将按保险单载明的养
2. 3. 4.
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