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太集团薪资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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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太集团薪资福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合理的分配机制,发挥薪资福利作为管理工具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薪资福利委员会是公司薪资福利政策的决策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薪资福利政策,批准公司的薪资福利预算和年度调薪计划,确定公司高管层和部分骨干核心员工的薪资,并监督薪资制度和预算的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负责薪资福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薪资福利政策的起草和具体贯彻执行。
第二章薪资福利基本政策和原则
第四条薪资政策的主要目的是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公司的薪资将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和公司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作相应的调整。
第五条薪酬管理的方向是建立规范化的薪酬管理体系,确定薪酬发放的依据;设置不同职位系列,为员工创造不同职业发展通道;公司在提供员工基本收入保障的基础上,实行薪酬绩效导向,鼓励员工积极创造效益,使员工个人业绩与团队业绩挂钩,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第六条公司总体的薪资战略是市场追随政策,以本地区同行业相同岗位的工资中位线作为定薪的依据,确保公司能够吸引和保留有较高素质的人才。
第七条公司实行岗位绩效薪酬制度,贯彻以岗位工资为序,以工作绩效考核为主,兼顾内外公平以及总体薪资水平和公司经营效益紧密关联的管理原则。
第八条公司的总体薪资水平随着社会物价水平、公司的经营效益以及公司所处的不同发展阶段变化作相应的调整,在保证薪资有适当市场竞争力的前提下,确保公司的薪资水平和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发展战略向吻合。
第九条公司的薪资体现绩效优先的原则,以客观、公平的价值评价体系为基础。薪资的晋升和调整与员工的个人绩效、部门绩效和公司绩效紧密关联。
第十条岗位薪资的确定主要考虑岗位劳动强度、重要程度、素质要求、岗位责任、人力资源的稀缺性等因素作为主要依据,并构造合理的薪资档次落差。
第十一条公司员工的福利待遇在确保社会基本保障的基础上,随着公司经营效益的提升而不断扩大和完善。
第三章薪资体系和结构
第十二条薪资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包括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年功工资、职称/学历/技能工资、绩效薪酬(月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福利补贴、加班工资、业绩提成奖金、项目开发奖、其他单项奖励、期薪(履约奖金)和效
益年终奖。不同岗位的职级和薪资等级和构成详见附件一《薪资等级表》。不同的岗位的薪酬构成不同,其中:
公司管理层:基本薪酬+岗位薪酬+福利补贴+月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期薪+效益年终奖+其他奖励。
一般管理、行政和技术员:基本薪酬+岗位薪酬+职称/学历/技能工资+福利补贴+年功工资+月度绩效薪酬+加班工资+年度绩效薪酬+期薪(履约奖金)+效益年终奖。
销售人员: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年功工资+福利补贴+月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业绩提成奖金+期薪(履约奖金)+效益年终奖。适用于销售分公司经理及以下的销售人员。
研发人员:适用于研究院、技术中心、生产中心工程部的研究员、工艺员、设备管理员等工程技术人员。
不承担研发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年功工资+福利补贴+职称/学历/技能工资+月度绩效薪酬+加班工资+年度绩效薪酬+期薪(履约奖金)+效益年终奖;
承担研发项目的技术人员:基本薪酬+岗位薪酬+福利补贴+项目开发奖+期薪(履约奖金)。
直接生产工人:计件工资+年功工资+职称/学历/技能工资+品质奖罚+消耗奖罚+安全奖罚+其他工作工资+期薪(履约奖金)。适用于制造中心的直接生产工人。计件工资的发放和管理根据公司《生产工人计件工资制度》执行。
辅助工人:基本薪酬+岗位薪酬+年功工资+职称/学历/技能工资+福利补贴+月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效益年终奖+期薪(履约奖金)。适用于制造中心除直接生产工人以外的其他工人、管理中心的工勤人员。
第十三条岗位基本薪酬是体现岗位价值的部分,主要根据岗位的要求、个人的经验和资历,以及内外部的公平确定。岗位基本薪酬主要用于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部分,按月度考勤数据发放,不受业绩考核。
第十四条年功工资,是为了体现员工对公司的历史贡献,鼓励员工在公司长期发展,稳定员工队伍。年功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确定,截至在每年的12月31日,每满一年20元,最高为200元。年功劳工资按月发放,不受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职称(学历、技能)工资,是体现员工的技能价值,鼓励员工不断学习,提高技能。职称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发放:
学历(职称、技能)工资,每人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不能兼得。原则上按照三项中最高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月度(季度)绩效薪酬是和个人、团队当月工作绩效直接关联的部分,也是月薪发放时直接受绩效考核影响而变化的部分。根据岗位的不同,绩效薪酬的构成和发放原则也不同。由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不同岗位的考核方案作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年度绩效薪酬是和员工个人、团队年度工作绩效直接相关的部分,在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发放。根据岗位的不同,年度绩效薪酬的构成和发放原则也不同,由公司的绩效考核制度和不同岗位的考核方案确定。
第十八条加班工资是对员工超时工作和在休息日超额工作的报酬。加班应事先申报批准。由部门申报,说明加班的时间、人员和原因,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中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经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的加班,公司不予认可。每月发放工资时,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记录核实后发给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加班工资原则上按照个人基本薪酬折算成小时工资计算,即:月基本薪酬÷21.75天÷8小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按照150%发放,双休日按照200%发放,法定节假日按照300%发放。
第二十条实行年薪制、项目考核、目标考核的开发人员、市场人员以及部门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因为其标准月薪中已经包含了加班工资,所以不再发放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在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由公司安排值班的,不算加班,公司按照本人标准月薪发给值班补贴。
第二十二条除适用计件工资外的岗位外,新进正式员工试用期内一般按照所聘岗位,根据其《岗位说明书》各项要素,并结合考虑本人学历、资历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内外同等岗位的情况公平确定进档工资级别。新进员工的试用期工资按照未来定岗标准月薪的80%发放,不参与绩效考核。
执行计件工资标准的岗位,试用期员工,按照标准工价80%计算试用期工资。
第二十三条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工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转正定级后主要根据其试用期的工作绩效和转正后的岗位确定。
第二十四条特殊补贴是对员工中一些特殊关键岗位中的特殊员工,在突破现有薪资标准结构的情况给予的一种特殊补贴,以保证其薪资水平。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分管领导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按月核发。
第二十五条效益年终奖是公司在实现年度经营目标的基础上发放的额外奖励,是员工根据个人和团队工作绩效参与公司经营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一般在春节前发放。
第二十六条公司效益年终奖的发放对象是在当年年薪发放前仍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凡在年薪发放前已离开公司的,无年终奖金。以下员工不能享受年终奖:
一、全年累计缺勤在30天(含30天)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