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的实践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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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责的主体-“由谁问”
同体问责
异体问责
2. 问责的对象-“向谁问”
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 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
3. 问责的范围—“问什么”
事件事故有错型,目标绩效无为型
4. 问责的程序- “如何问”
启动、调查处理、申诉复查、监督执行、救济、被问责官员复出等程序
5. 问责的后果- “问的结果”
5、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引 咎辞职制度
6、2007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细化和丰富了玩忽职守贻误工 作的情形,不依法履行职责,重大事故、事件、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责任 追究
7、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首次使用“问责”;规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制; 规定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规定了复出制度; 规定了问责的事由;统一了问责的形式
省长孟学农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
问责到行政首长
所谓问责到行政首长,并 不是行政首长本身的问题,而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 已经预先设定了制度,规定什 么等级的事故由什么等级的领 导干部去担责。这是问责制度 当中一个很大的特点。什么职 位和什么事故责任挂钩,不是 说你犯了多大的事,而是你处 在什么位置上。
4、2014年反腐问责
“党委主体责任”
□ 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 国家发改委系列腐败 “‘两个责任’今年一定要强化问责!动员千遍,不 如问责一次。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王岐山 □ 上海踩踏事故&黄浦区的“吃喝门”
2015年——突出问责
二、问责制的规定与依据
1、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方式,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制定统一的行政问责专门法
• 凸显问题:相关依据位阶偏低,缺乏权威性
• 凸显问题:问责相关依据法律位阶偏低
• 确立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问责模式 • 统一将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行使公共行
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所属公务人员纳入问责范围 • 设置问责事由时,依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尽可能做到既涵盖
3、2008年问责走向高潮:官员问责年
□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上万婴幼儿因食用问题奶 粉住院治疗 □ 2008.9.8,山西襄汾溃坝事故276人遇难 □ 2008.9.20,深圳龙岗舞王俱乐部发生火灾造成 43人死亡 □ 2008.9.21,河南登封市新丰二矿矿难37人遇难 ……
问责密度大,范围广,官员级别高
1979年11月24日,渤海二号钻井平台奉 命顶风破浪,继续实施钻井平台移动,因 船上通风筒被打断,涌进大量海水,导致 倾斜翻沉,7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3735万元。
问责结果:海洋石油局局长马骥祥被 追究刑事责任;石油工业部部长宋振明被 撤职;对主管石油工业的副总理康世恩给 予记大过处分。
渤海二号 钻井平台
2、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失职类错误,主要领 导和重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出现问题负责任
3、2001年《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2002年《安全生 产法》: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负责
4、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 辞职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 职制度
8、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突击 提拔干部,将对党委主要领导追责;群众满意率明显偏低,党委领导将被 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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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件看问责的实践:由个案走向风暴
从规定看问责制的发展:由风暴走向制度化
取得的成效
1、问责体制机制有了阶段性进展 2、问责主体从同体问责向异体问责扩展 3、问责范围从生产多发部门向各部门各领域延伸
3、2008年问责走向高潮:官员问责年
□ 三鹿奶粉事件
从行政问责延伸到党委;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被问责
质检总局 执法督查司司长王步步被撤职;食品生产监管司副司长鲍俊凯记大过; 工商总局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卢艳刚被撤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孙文序记过; 农 业 部 畜牧业司司长王智才降级;总经济师张玉香记大过; 卫 生 部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赵同刚记大过;
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孙咸泽被免职; 石家庄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 石家庄市 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被免去党内外职务;
免 去 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局长职务。
3、2008年问责走向高潮:官员问责年
□ 襄汾溃坝事故
113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 5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名事故带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临汾市市长刘志杰被撤销党内职务、撤职; 山西省副省长张建民免职;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公开道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免职、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辞退等。 针对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针对所有公务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纪处分。
一、问责制的实践与发展
1、我国最早的问责:1979年渤海二号沉船事件
1 问责制的实践与发展 问责制的规定与依据
3 问责制的规范与完善
4
问责是对政府及官员行使公共权力行 为的一种约束和监督。
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 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 况而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 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质在于防止和阻止 政府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力。
2、2003年非典事件:问责风暴兴起
□ 2003.4,因防治非典不力,卫生部原部长张文康、 北京市原市长孟学农被免职。(问责制的全面推行) □ 2003.12,重庆开县井喷事件,中石油天然气集团 总经理马富才引咎辞职。 □ 2004.2,密云踩踏事件,县长张文引咎辞职。 □ 2004.6,安徽省追究阜阳奶粉事件责任,市长刘 庆强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副市长马明业被责令辞职。 □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故,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 华引咎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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