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撤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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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撤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紧急情况撤人规定》、(皖煤监一〔2014〕26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紧急情况停产撤人
当井下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
(一)井下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二)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0%( CH4传感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检测仪三者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O2浓度达到1.5%。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撤出受威胁区域,直至升井(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
撤人范围:整个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井下某一分站故障时,本检测区域内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该采区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撤人范围:主要通风机停机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井下所有人员立即升井;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该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通风系统遭破坏影响全矿井的,井下所有人员立即升井;影响局部的,撤出局部区域所有人员至全风
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
(六)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七)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水情发生重大变化;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涌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八)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
撤人范围:采掘等作业场所出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当场难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冒落,现场所有人员撤出现场,至进风流安全地点,远离受威胁区域。
(九)发生冲击地压征兆。
我矿没有冲击地压。
(十)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
撤人范围:供电系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通风、提升、排水等安全设备运行,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十一)其他可能危及井下作业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
撤人范围:当地面发生暴风、暴雨强对流恶劣天气等紧急情况时,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二、停产撤人与汇报程序
(一)井下发生上述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先在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并及时向矿调度所汇报,调度所立即通知其它可能受威胁区域停产撤人,再按应急预案处置。
(二)地面工作人员发现生产安全紧急情况,要立即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员必须在接到险情报告第一时间先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按应急预案处置。
(三)矿带班人员及安全检查员负责组织井下人员有序安全撤离。
(四)紧急升井情况下矿值班人员在井口做好升井人员清点工作。
三、煤矿职工的权力
煤矿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职工有权力在不安全的情况下拒绝作业,紧急情况有权撤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