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实务课本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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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P.284
结论:不成立。 分析:甲公司的盘是一项发盘, 但乙公司的接受不符合书本276页中的接受与发盘相符的接受 条件并非有效接受。乙公司的复电提出了两个条件,一个是关于付款,一个是关于交货。甲公 司在发盘电报中说:“请电汇5000英镑。 “而乙公司接受通知中改变了付款条件:“我已汇 交 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这一更改与甲的发盘条件完全不同, 应视为一种实质性更改。此外,乙公司接受中又加“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这也属于实质 性变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有关货物价格、 付款、货物质 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 或不同条件,都看成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 限制或其他 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所以,乙公司的答复实质上属无效接受,构成 还盘。双方无合同关系。
案例三 P.284
分析:本案中一个发盘包括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品种或规格的商品,或包装、价格、交货期等的发盘,这 种发盘属复合盘,而并非综合盘(联合发盘),既可以全部接受,也可接受其中之一,因为这种复合盘 实际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各自独立的发盘。由于进出口公司及大型企业经营范围较广,各业务部门分别经 营不同商品,有时客户来电涉及几个部门不同商品,遇到这种复合盘,各部门之间要互相配合好,否则 甲部门单独对经管的商品复电而忽略与乙部门的配合,则很可能使乙部门处于被动。本案中,接到A公司 的发盘,乙部门先行答复:“你5日电接受”,这就意味着除虫菊和聚乙烯均接受。如乙部门当时答 复:“你5日电除虫菊接受”,也不妥,因为这种回答可以理解为:接受除虫菊,拒绝聚乙烯。以后甲部门 再对聚乙烯表示接受,虽在有效期内,因为前电已对聚乙烯表示缄默或不行动而无法挽回了。因此,对 复合盘遇有不同商品分属各个部门经办,必须加强联系,在不能同时答复时,则首先复电的部门应在答 复本部门有关商品时,声明其余商品另作处理。本例正确的表示应为:你5日电,接受除虫菊,聚乙烯正在 进行中,稍后答复。
案例二 P.284
甲公司准备向乙公司出售一架飞机。甲公司在发盘电报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 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略) , 请电汇5000英镑。”乙公司立即复电 说:“确认你方来电, 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 电报所提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 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但甲公司未做任何答复,并将这架飞机 以更高价格卖给第三者。事后双方争论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在上述情况下,该 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一 P.284
结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分析:依据书本280页的知识,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长期贸易协议对双方具有 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 15天为答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由于卖方于11月1日收到了买方订 购2000件服装的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其答复已 超过了双方长期协议中规定的收到订单后的15天内,其行为可视作已接受了订 单。所以,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
谢观 谢

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分析
国贸172班
案例一 P.284
买卖双方订有长期贸易协议,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5天内答 复,若未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11月1日卖方收到买方订购2000件服装的 订单,但直到12月25日卖方才通知买方不能供应2000件服装,买方认为合同 已经成立,要求供货。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P.284
意大利A公司于某年5月5日发复合盘,供应某的B公司聚乙烯和除虫菊两种原 料,这两种原料在B公司系属甲、乙两部门经办。发盘 电报先送交乙部门主办。 当时除虫菊市况看好,乙部门急于成交订货,先行发电答复:“ 你5日电接受”。 乙部门于复电后又将A公司的发盘转交甲部门续办,|甲部门认为A公司对聚乙 烯要价太高,遂另电还盘。次日外商来电称:你公司来电已经接受,聚乙烯合同 成立,不同意还盘。结果造成损。问:此案例中,B公司甲、乙两部门业务员 的做法有何不妥?从中可吸取什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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