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

合集下载

新政“沪12条”

新政“沪12条”

新政“沪12条”解读第一条:定性调控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第二条:房贷政策(一手、二手)政策:首套三成,二套五成,三套停贷,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非本市居民应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一手、二手)政策: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套数限购(一手、二手)政策: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

(将极大打击上海楼市的成交量)第五条:房产税积极准备(一手、二手)政策: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手)政策: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

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沪府办发〔2011〕6号 上海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11〕6号 上海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

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5.19•【文号】建房〔2018〕49号•【施行日期】201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8〕4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2018年以来,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分类调控,因城施策,房地产市场总体保持平稳运行。

近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城市房地产市场出现过热苗头,投机炒作有所抬头,风险不容忽视。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调控目标不动摇、力度不放松各地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调控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认真落实稳房价、控租金,降杠杆、防风险,调结构、稳预期的目标任务,支持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加快制定实施住房发展规划各城市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供需状况、人口变化情况,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合理确定住房和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时序,引导相关资源合理配置。

城市住房发展规划报上级政府备案后实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指标管理。

2018年底前,一线、二线城市要编制完成2018年至2022年住房发展规划,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要统筹城镇基础设施和空间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的承载力和吸引力,引导产业、就业和人口有序流动,促进职住平衡。

三、抓紧调整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各地要落实人地挂钩政策,有针对性地增加住房和用地有效供给。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7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7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检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在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以及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到预售标准尚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二、检查内容(一)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行为1、是否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以认购、预定、排号、发放贵宾卡、收取诚意金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的行为;2、是否实行实名制销售制度,是否存在炒号、预订后擅自转手行为;3、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已达预售标准的商品住房项目不申请预售许可情况;4、是否存在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未在规定时间、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对外公开的可售房源拒绝销售等行为;5、是否存在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方式进行捂盘惜售等行为;6、是否存在未通过网上备案系统签订商品住房定金合同、销售合同,未及时办理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7、售楼现场是否公示经备案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和“一房一价”表,销售价格的调整和实际销售价格是否符合备案规定;8、是否违反本市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将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出售给同一居民家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5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1995]5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已经市政府、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进展顺利,通过“推行公积金,提租发补贴,配房买债券,买房给优惠,建立房委会”,一个由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新机制开始形成,扩大了住宅建设规模,加快了解困的进程,促进了房产市场的发展;市民对住房的消费观念有所转变,对住房的商品意识和金融意识逐步增强;房委会的建立,正在发挥推行房改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特制定至本世纪末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划。

一、具体方案上海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是: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加快安居工程建设。

(一)巩固完善公积金制度1.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和范围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1991)2号文)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实行公积金制度。

凡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都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建立公积金制度。

逐步扩大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乡镇企业的职工,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公积金制度。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沪建房管[2017]37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
销售行为的通知
(沪建房管〔2017〕375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遏制投机炒作,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应当在10日内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

其中,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当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等方式
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沪房规范〔2020〕14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街镇,各业主委员会,各自行管理执行机构,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为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利用共有部分获取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收益的来源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二)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三)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四)利用全体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五)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六)相关单位支付的归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七)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公共收益的归属及分配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门牌幢业主公共收益。

全体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全体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门牌幢业主公共收益指利用部分业主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

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三、公共收益的用途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2018年11月3日)沪府发[2018]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做大做强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现提出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如下.
【总页数】3页(P26-2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J],
2.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健康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一流医学中心城市的若干意见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J],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本市产业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源若干意见的通知 [J],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有效期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7•【字号】沪府办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12〕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不断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继续改善民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一)提高思想认识。

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公共租赁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即动迁安置房,下同)“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为特征的住房保障体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重要保证,是积极满足城市居民基本住房需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本市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保障性安居工程既是重大民生工程、也是重大发展工程的重大意义,加快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努力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任务。

(二)明确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合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并加强相互衔接、有机联动。

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市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结合旧区改造,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旧城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

房地产行业周报:上海楼市调控限制投机,不改长期市场趋势

房地产行业周报:上海楼市调控限制投机,不改长期市场趋势

[Table_IndustryInfo] 2021年01月24日强于大市(维持)证券研究报告•行业研究•房地产 房地产行业周报(1.18-1.24) 上海楼市调控限制投机,不改长期市场趋势投资要点分析师:沈猛 执业证号:S1250519080004 电话:************邮箱:************.cn 联系人:池天惠 电话:130****9597邮箱:************.cn数据来源:聚源数据 基础数据 [Table_BaseData] 股票家数 128 行业总市值(亿元) 20,093.28 流通市值(亿元)19,266.61 行业市盈率TTM8.38 沪深300市盈率TTM 17.0 相关研究 [Table_Report] 1. 房地产行业周报(1.11-1.17):估值低位叠加利空出尽,板块配置价值提升 (2021-01-18) 2. 房地产行业周报(1.4-1.10):政策驱动物管行情,多维竞争加速分化(2021-01-10) 3. 房地产行业:加速发展物业服务,推进人民美好生活 (2021-01-06) 4. 房地产行业周报(12.28-1.3):头部房企销售逆势提升,贷款红线促行业稳定 (2021-01-03) 5. 房地产行业周报(12.21-12.27):多城开启抢人大战,拿地城市集中度提升 (2020-12-27)● 2020年1-12月销售持续回暖,投资增速扩大,开竣工持续好转。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年1-12月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14.14万亿元,累计同比上升7.0%,比前值回升0.2pp 。

住宅销售面积和销售额累计同比持续回暖,2020年12月住宅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11.5%和20.2%,1-12月住宅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分别为15.49亿平方米和15.46万亿元,累计同比分别增长3.2%及10.8%。

2020年1-12月住宅新开工面积累计达16.4亿平,同比继续收窄,增速为-1.9%,比前值提高0.8pp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2•【字号】沪房管市[2010]246号•【施行日期】2010.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住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24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调查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关于预售许可最低规模的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房屋调查机构在出具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时,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出具鉴证报告;大于3万平方米的,每次工程进度现场鉴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

各区(县)房管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售许可管理规定,根据项目楼盘表以及房屋调查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现场鉴证报告审核商品住房预售规模。

二、完善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按照《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沪房管市〔2009〕213号)制定销售方案外,还应在销售方案中增加日照、噪声等规划指标,测绘建筑面积及分摊情况(得房率),小区会所服务功能,预售资金监管方案和监管单位,经过专业培训的销售人员情况,房屋全装修的实施方案(包括具体幢号、建筑面积),开发企业清算后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承担主体及承担主体的承诺书,经审核的公建配套设施实施方案等内容。

2010年十月房地产热点回顾

2010年十月房地产热点回顾

2010年第42周房地产热点回顾:北京一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明年执行新利率宏观经济与政策北京一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明年执行新利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今年10月20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月20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月20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11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10月20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有关规定,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对于已经签订借款合同,且放款日为10月20日(含)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借款人签订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单后,才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根据住建部日前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其中,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

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物业承接查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21日消息,为了规范物业的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制定《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住房的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根据《办法》,建设的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15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

物业承接查验可以邀请业主代表以及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物业承接查验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公证。

全国各地限购一览

全国各地限购一览

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天津厦门宁波福州杭州南京温州海口武汉南昌太原昆明济南重庆永康兰州大连苏州三亚郑州全国各地限购一览4月30日,北京市出台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通知规定自5月1日起,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同一家庭只能新购买一10月7日上海市政府批转了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

9月30日晚上11时30分,记者获悉深圳紧急出台调控落实通知,规定从即日起,在深圳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深圳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

继多个城市出台限购令后,广州10月15日也出台了严格的限购政策。

广州市联合人民银行、省地税制定了该政策,核心内容包括四大方面。

其中规定,非常住家庭不准在广州购房,未满18岁不得单独购10月13日,天津市政府发布楼市调控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内六区范围内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对于违反规定购房者,将不予受理权属登记手续。

9月29号晚,国家有关部委再出重拳调控房价上涨,三套房贷款全面叫停;首套房首付调整到三成及以上;二套房首付不得低于五成。

为此,厦门市近日推出了临时性限购措施,1户家庭只能新购1套房10月10日,宁波推出了住房“限购令”,无法提供在宁波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宁波市户籍居民暂停在宁波市购房。

这意味着,外地客暂时被挡在了宁波楼市之外。

继深圳、上海、厦门、宁波等城市后,福州市昨日也颁布楼市“限购令” ,从10月1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福州市居民同一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五城区新购一套商10月11日,杭州市研究出台新政,暂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征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并提出落实差别化信贷政10月12日,南京市制定出台了贯彻国务院部委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国庆假期过后,《温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正式发布,规定凡是在6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个家庭已经购买新开楼盘住宅一套的,其家庭成员再次购买新开楼盘住宅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继深圳、上海等各地政府接连出台住房“限购令”之后,14日,海口出台《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政策。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4 2
住房 的 , 合并计算 的家庭全部住房
面积 ( 住 房 建 筑 面 积 , 同 ) 均 指 下 人 不超过 6 0平 方 米 ( 免税 住 房 面 即
积, 6 含 0平方米 ) 。 的 其新购 的住 房暂 免征收房产税 :人均超过 6 O 平方米 的, 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
对 擅 自 改 变 保 障 性 住 房 用 地 性 质 的 , 坚 决 及 时 纠 正 和 严 肃 查 要 处 。 同 时 , 年 的 商 品 住 房 用 地 今
源 等部 门要 加 强 配合 , 大应 用 加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技 术 强 化 存 量 房 交 易 税 收 征 管 的试 点 和 推 广
1 以 上 个 人 所 得 税 缴 纳 证 明 或 年
地产 市场调 控政 策措施 ,宣传本 市住 房 保 障 工作 进 展 和成 效 , 引
导居 民理性 消费 。 对制造 、 散布虚 假消息 的 ,要追究 有关 当事人责 任 。各 有关部 门要深 入解读 各项
调 控 政 策 措 施 ,及 时 解 答 市 民关
力度 , 决 堵 塞通 过 “ 阳 合 同 ” 坚 阴
产 生 的 税 收 漏 洞 四 、 极 稳 妥 推 进 本 市 房 产 积
供 应 量 原 则 上 不 低 于 前 2年 平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 根 据 土 地 市 场 并
区和部 分郊 区经 济适 用住 房 申请 供 应 工 作 基 础 上 , 内进 一 步 放 年
宽 申 请 准 入 标 准 , 大 经 济 适 用 扩 住 房 受 益 面 ; 究 试 行 经 济 适 用 研
情 况 , 理 安 排 土 地供 应 上 市 节 合
奏。
加 大 闲 置 土地 处 置 力 度 . 按 照 国家 和 本 市 闲 置 土 地 处 置 的 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7.20
【实施日期】2011.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
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市[2011]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现就加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监管、严格执行住房限售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审核,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参照本区域同质楼盘实际成交价格、委托房地产估价
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定价。

对于定价过高的,可以采取约谈、劝诫等方式加强指导和审核,也可以联合价格主管等部门进行会审。

对于商品住房销售方案不符合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销售方案备案。

各区县房管部门要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一房一价”工作,销售现场公布的房源价格应当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一房一价保持一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布一批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房管法〔2011〕28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10年底以前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决定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予认真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局规范性文件目录编号文件名称文号1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公房中提蓝桥地区地段等级的批复沪房(94)公字发第1466号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和公有住房再配售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改办(1995)240号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后再配套、增配的若干规定的问题解答沪房地改(1995) 415号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房方案实施细则和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实施细则的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改(1995) 767号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1996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 677号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沪房地改(1996)792号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改(1996)963号8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给予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购买公有住房适当优惠的复函沪房改办发(1998)第003号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1999)0867号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投资单位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及使用权住房产权变更中维修基金归集和支用的暂行规定沪房地改(1999)0898号1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购买公有住房取消定金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96号1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已购公房再套配土地收益金收取的规定沪房地改(2000)181号1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公有住房出售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259号1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0)264号1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购买公有住房时计算超面积市场价抵扣金额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改(2000)311号1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错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1)214号1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280号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试点工作问题解答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04号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已故知名专家配偶享受有关房改政策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1)469号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28号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镇廉租住房配租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2)167号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拆迁互换产权住房缴纳维修基金和申领房地产权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2)694号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54号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启用新的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84号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外地职工家庭在沪住房情况申报确认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3)95号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3)521号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适用享受廉租住房政策劳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97号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改(2004)212号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提高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待遇的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4)576号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农业劳模自有居住房屋修善和翻建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94号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廉(2005)201号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租赁和购买公有住房享受优待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106号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3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家庭收入和融资资产认定标准的通知沪房管保(2008)3号3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06号3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28号3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试点区域城镇居民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09)434号3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的暂行意见》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0号3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低收入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0号4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轮候名册管理工作规则(试行)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选房工作规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199号4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08号4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4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1号4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2号4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适用税费贷款政策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42号4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010)260号4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62号4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3号4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348号50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处理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作选房、签约阶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02号5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22号5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5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搞好宗教房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4号5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郊县宗教房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89)监字发第281号55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91)权字发第8号56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做好契税完税贴花工作的通知沪财农(1996)29号沪房地籍(1996)325号5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25号58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军队房改售房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权(1998)878号59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546号6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解释房地产登记中其他组织的通知沪房地权(1999)0768号6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担保组合贷款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111号6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2)276号6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64号6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08号6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0号6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6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房屋建筑类型分类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41号6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41号6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7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9号7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结建民防工程房地产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36号7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补充规定(二)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456号7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83号7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498号7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实施意见(一)沪房地资权(2006)564号7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纳入归并范围内原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在房地产登记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7)333号7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否办理该地块内的房地产继承、遗赠转移登记的复函沪房地资(2007)414号7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限制已出租公有住房抵押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8)34号7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住宅物业小区内业主共有或使用的房地产有关登记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2008)56号8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郊区宅基地置换试点中办理房地产登记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8)648号81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189号82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17号8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299号8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共有建筑面积分摊中如何界定“幢”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16号8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权(2009)359号8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集中建设)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5号8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单位租赁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288号8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要求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303号89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拆迁基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注销登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管权(2010)429号9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9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划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地段等级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40号9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上海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用有关事项通知沪房地资拆(2002)289号9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2)513号9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162号9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有关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3)297号9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土地免收房屋拆迁管理费的通知沪房地资法(2003)522号9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9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公示制度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175号9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房屋拆迁面积标准调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10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10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裁决中有关问题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7)29号10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持证人具有的房屋进行类型认定的批复沪房地资拆(2008)217号10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沪房管拆(2009)88号104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对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中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沪房管拆(2009)393号105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2号106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3号107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194号108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屋拆迁公告和房屋拆迁限期延长公告内容的通知沪房管拆(2010)201号109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重申向单位、个人出售的内销商品房不得出售使用权的通知沪房(92)商字发第436号110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5)389号111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开(1996)133号112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使用房地产经纪、租赁、交换规范合同文本的通知沪房地(1996)741号113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人管理的通知沪房地交(1998)506号114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 0112号115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关于对公有住房承租权有偿转让价款实行监管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177号116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786号117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内销商品住房种类归并若干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交(1999)0899号11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号11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一)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85号12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内销商品房种类归并后交易审核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32号12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新版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164号12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房地产买卖、房屋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212号12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34号12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组织备案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26号12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112号12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居间合同及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1)566号12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66号12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公示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182号12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08号13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不再单独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389号13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商品房预订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2)528号13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6号13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1号13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对象限制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40号13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70号13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市(2003)71号13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92号13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居住房屋拆迁评估的层次和朝向修正系数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106号13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交易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30号14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设金融机构购置自用办公房减半缴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3)257号14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114号14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预售许可证审核和网上用户认证工作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6号14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248号14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商品房网上备案和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和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2号14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配套商品房预售须完成工作量标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326号14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02号14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项目上网销售开盘日期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531号14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快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4)608号14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网上备案的定金合同和预(销)售合同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6号150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101号151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境内来沪人员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208号152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建设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393号15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5)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5)526号15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贯彻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21号155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99号156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本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6)169号157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156号158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商品房销售监管工作的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450号159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印发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沪房地资交(2007)500号160上海市住房。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1项目宏观背景 (1)1.1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住房建设的重点 (1)1.2保障房建设政策相继出台 (2)1.3保障房建设市场巨大,前景可观 (4)1.4保障房建设资金支持 (5)2上海市相关政策及发展趋势 (7)2.1相关政策 (7)2.2市场前景 (7)2.3规划布局 (8)2.4信贷支持 (10)3深圳市天健集团(市政总公司)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战略设想 . 113.1以低风险产品进入上海市场,规避房地产调控风险 (11)3.2增强企业商誉,搭建政府合作平台 (12)3.3发挥企业综合竞争优势,提高经营业绩,多方获取利润 (12)3.4保障房住宅的开发优势 (13)4产品分析及定位 (14)4.1住宅设计 (14)4.2公建设计 (14)4.3装修标准 (14)4.4结构设计 (17)4.5给排水设计 (17)4.6暖通设计 (18)4.7弱电系统 (18)5开发方案及进度计划 (19)5.1开发方案 (19)5.2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19)6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21)6.1投资估算依据 (21)6.2投资估算假定条件 (21)6.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3)6.4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23)6.5预备费 (23)6.6土地费 (23)6.7管理费 (24)6.8建设期贷款利息 (24)6.9投资估算表 (24)6.10资金来源及融资方案 (29)7财务评价 (34)7.1财务评价的依据 (34)7.2财务评价主要参数 (34)7.3财务效益分析 (35)7.4清偿能力分析 (37)7.5敏感性分析 (38)8风险评估分析 (40)8.1竞争性风险 (40)8.2成本风险 (40)8.3政府回购款逾期到位的风险 (40)8.4利息上涨风险 (41)8.5质量管理不达标风险 (41)9研究结论 (43)1项目宏观背景1.1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住宅市场供应主体正在发生改变。

在2010 年之前的近10 年里,住宅市场基本上是由单一的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基本缺位。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沪房地资[2006]6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2006]671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全过程监测,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申报要求,现将《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66号),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市房地资源局所属的市房地产监测中心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申报管理的日常工作,实施信息核实和调查,对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向市房地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提供监测报告。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协助实施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信息申报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指定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联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工作网络,配合填报相关信息,并结合信息申报和核查情况对相关审批手续进行把关。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至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止)的下列信息及其变更情况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一)企业主体信息;(二)土地状况信息;(三)建设项目扩初方案批准后的建设项目规划信息;(四)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工程进度等信息;(五)新建商品房销售(或预售)前的销售计划等信息;(六)新建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的预售进度情况等信息。

2011上海房价走势分析

2011上海房价走势分析

2011上海房价走势分析艺术学院A0945 王俊涵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步伐也紧跟加快。

人口的流动性加强,并由中西部向东南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向城市转移的趋势。

人口的流入造成了大量的住宅需求,从而带动这些地区的房地产快速的发展,特别是沿海城市和大中型城市。

在急剧膨胀后的房地产被泡沫的阴影笼罩。

上海是我国内陆发展最快,也是我国内陆房价较高的城市。

那么上海楼市的现状与趋势是一片明媚还是暗潮汹涌,我们通过今年以来的政策背景和成交报告来进行分析。

上海出台限购令房产税与房价挂钩在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海“楼市调控细则”终于出台。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的信息显示,意见共12条,内容主要包括限购令、房产税、信贷等8个方面。

《意见》明确,上海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

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

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而对“房产税”,《意见》明确“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有关“房产税”并无更细内容。

上海明确,各商业银行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上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作相应调整,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上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

此外,上海还明确,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

将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继续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指导和督查。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解读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年10月08日 17时12分 346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房地产”
“住房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房地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销售价格超出申报价格的,应再次报房管部门备案。
十二、充分发挥上海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的作用,加强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管,对房地产企业虚拟交易、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暂停网上销售,记入信用档案,降低直至取消资质,暂停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和新购置土地等措施。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联手炒作、哄抬房价,从事国家和本市禁止流通的房地产转让业务,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沪府发[2010]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保持房地产价格的合理和稳定,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广泛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近年来,中央不断完善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对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价和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又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推进旧区改造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七、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对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作调整,即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凭主体结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
十、增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确保完成本市2010年度住房供地1100公顷的计划目标。积极开展大型居住社区土地储备工作。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对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内容。其中,对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合同中还应明确套型面积。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七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巩固调控成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十一、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项目规划、建设、预售许可管理,限制拆零申领项目工程规划、建设、预售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和商品住房的预售规模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项目规模小于3万平方米的,应一次性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九、着力推进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努力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年内在中心城区和有条件的郊区全面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制订相关配套措施,抓紧建设和筹措一批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推进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有计划地开展郊区城镇危棚简屋改造。全力推进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建设,今后5年新增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并提升市政公建配套水平。
对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对购买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停止对购买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本市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规定。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二、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五、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本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规定。要按照税法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住房开发项目销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区域按外环内、外环外划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预征率为2%;高于但不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3.5%;超过1倍的,预征率为5%。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十月七日
各商业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并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
三、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