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合作框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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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具有丰富的房地产投资开发经验及商业资源,与甲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双方战略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概况

合作项目名称为

第二条合作方式

合作开发其他房产项目。

第三条项目土地使用权的获取

4.1土地竞买保证金由项目公司负责向国土部门支付。

4.2项目土地竞得后,项目公司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先由项目公司以注册资金部分支付,注册资金不够支付的部分,按项目公司中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资本金支付。

第五条项目公司治理架构

5.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200 万(贰佰万)元人民币,其中甲方以货币资金出资120万(壹佰贰拾万)元人民币,占项目公司60 %股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出资80万(捌拾万)元人民币,占项目公司40 %股权。

5.2项目公司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对项目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项目公司的日常管理及项目建设由甲方负责。

5.3项目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2名董事,乙方委派1名董事。

5.4项目公司不设监事会,设2名监事,由甲、乙双方各委派1名监事。

5.5项目公司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担任。项目公司总经理暨法定代表人,财务总监由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项目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监由乙方委派的人员担任;除甲、乙方委派到项目公司的人员以外的管理人员,通过双方推荐或

公开市场方式招聘,并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项目公司具体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薪资待遇、职能职责等由总经理根据项目需要设计和制定。

5.6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将项目公司新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人印鉴以及国土证等证照资料、财务资料等现存的所有资料移交给甲方管理人员。

5.7有关项目公司的组织架构、职权、议事规则等具体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协商后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约定。

第六条项目的设计和开发建设

6.1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设计和开发建设,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开发建设、产品销售等各项工作。当甲方确有重大过错给项目造成巨大损失的,乙方方可采取合法措施。

6.2在本项目设计和开发建设期间,乙方应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总规报批和项目配套费减免、项目税费等优惠政策等手续,甲方负责办理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的报批工作。双方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6.3项目公司应在项目获取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5 年内竣工完成整个项目。

6.4 项目户型设计、总平面设计等由甲方根据市场情况提出建议,由甲方和乙方讨论同意后进行正式设计。方案设计由乙方负责报批,甲方配合。各类产品售价参照项目周边同类产品价格并考虑本项目实际优势后,住宅销售均价不低于周边同类产品价格、报乙方备案,如果该价格确实偏高导致销售困难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合理的销售价格;商业及办公价格根据开盘时的市场情况由双方商定后进行定价。

6.5为保障规划的合理性以及开业后的运营安全性,甲、乙双方同意本项目的建设工程由项目公司委托给甲方推荐/指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具体内容由项目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予以明确。

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融资及财务安排

7.1在项目公司获取融资前,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双方按照股权比例以股

东借款方式投入。

7.2除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以外,甲、乙双方其余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投入的土地成本和甲方投入的建安成本)均记作双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双方同意不计取利息。

7.3乙方同意甲方利用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等形式进行融资,乙方配合办理融资所需的手续,融资利息由项目公司承担。

7.4甲、乙双方应努力使本合作项目在合法前提下达到税务筹划最优化,具体实施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处理。

第八条项目销售及利润分配

8.1 双方同意,本项目预售后获取的销售收入,先扣除项目公司应支付的开发建设费用、管理费用,营销费用、到期银行贷款本息和当期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预征税费并预留必要的开发建设费用,再按照股权比例偿还双方对项目公司的股东借款,最后对项目公司依法形成的利润,双方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条正式协议

9.1本框架协议有效期至______年___月底为止。若甲方未能促成项目土地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按第一条约定的控规指标作为独立宗地以净地条件进行挂牌出让,或甲乙双方最迟未能在项目土地挂牌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签署正式协议,或项目公司未能成功竞得该项目土地的,或因法律、政策障碍导致无法按约成立项目公司的,则本框架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2在签署正式协议之前,甲、乙双方均有权就合作模式的合规性、项目土地、对方企业情况、履约能力等进行财务、法务尽职调查,双方董事会均有权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正式开展本项目合作。如任何一方董事会做出否决的决定,则本框架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排他性与替代性

10.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不得与除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一方进行与本协议项下交易相同或相似的洽商或签订任何法律文件,如有违反,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0.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可以在签订正式协议时指定甲方之关联公司按照本协议原则条款与乙方以及项目公司签署正式协议,乙方以及项目公司均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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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甲、乙方以及项目公司各方应按本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若由于任何一方违约造成项目公司损失或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负责赔偿。

11.2本协议生效后,如项目公司或乙方任一方违反“排他性”条款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消除影响并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2.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其管辖。

12.2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各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宁波,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13.1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关于项目合作的原则性、框架性约定,具体事宜甲、乙方另行协商,并在各方签订的正式协议以及项目公司章程中具体约定。

15.2乙方应提供近期地质勘探资料或/和文物勘探资料,如遇重大地质缺陷或/和存在文物之情形,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13.3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参与本项目和/或为洽谈、签订、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聘用任何法律顾问的费用、开支和报销款项,均由该方自行承担。

13.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应将本框架协议全部内容以及协商、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收到或取得的有关任何信息和文件视为保密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并仅为本协议目的使用保密信息。未经保密信息所有方同意,任一方不得为非本协议目的使用、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但(1)向商务部门、工商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文件;(2)向其律师、会计师、顾问等披露;(3)依照各方所适用的法律及其它规定要求进行的批露除外。

13.5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和其它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将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事故发生后十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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