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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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中独立财务顾问职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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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比较复杂,需要专业机构在交易撮合、资产规范、方案制订及申报执行等方面提供服务。为了保证上市公司重组的规范性,监管法规明确了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法定地位。

一、财务顾问与独立财务顾问的概念

广义上,财务顾问是一个大的概念,财务顾问包括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是财务顾问的一种。

狭义上,独立财务顾问专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聘请的专业机构,财务顾问则指除上市公司或其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主体聘请的专业机构。

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框架下,根据《重组办法》,上市公司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而对于标的资产方无强制要求需聘请财务顾问。

在一般的上市公司收购中,达到一定条件需要聘请财务顾问出具核查意见的,强制要求收购人聘请财务顾问,该角色在《收购办法》中被描述为“财务顾问”或“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此时对于作为被收购方的上市公司,不强制要求其聘请类似的专业机构。

当上市公司收购构成要约收购、管理层收购时,除了强制要求收购方聘请财务顾问外,为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强制要求作为被收购方的上市公司或其独立董事也要聘请专业机构,并在《收购办法》中将之定义为“独立财务顾问”。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与财务顾问不得为同一家

并且不得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要约收购和管理层收购中,将同时出现财务顾问(收购人聘请)与独立财务顾问(上市公司或其独董聘请)两家机构。

二、上市公司收购中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

上市公司收购中原则上上市公司不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但在以下3种情形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1、在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

注:包括直接要约收购、及协议收购、间接收购申请豁免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

2、管理层收购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

3、为挽救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而进行收购并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及独立财务顾问对该方案出具的专业意见。

注:只有该种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情形才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别的情形都不需要。

三、独立财务顾问应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1、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2、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3、收购人是否存在利用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者由被收购公司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4、涉及要约收购的,分析被收购公司的财务状况,说明收购价格是否充分反映被收购公司价值,收购要约是否公平、合理,对被收购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接受要约提出的建议;

5、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还应当根据该证券发行人的资产、业务和盈利预测,对相关证券进行估值分析,就收购条件对被收购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是否公平合理、是否接受收购人提出的收购条件提出专业意见;

6、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 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其他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四、财务顾问的职责分析

1、咨询服务职责

提供咨询服务是财务顾问最重要的职责,无论在何种交易类型中都存在。比如借壳上市中寻找合适的壳公司或者重组方,在产业并购中寻找合适的被并购标的等。在这个角色中,财务顾问有些类似教练员,核心是把客户教会并制订可行战术。

2、提供融资职责

目前并购重组中客户的融资需求也越来越强。财务顾问提供融资多数都是过桥性质的财务安排,而并非基于企业或者并购标的的成长性判断。因为提供融资安排,财务顾问会成为上市公司或者交易对方的债权人,也可能成为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认购者即上市公司股东。在提供融资的案例中,财务顾问也成了交易的参与者,某种意义而言,财务顾问已经转化成了具有辅助角色的运动员。

3、协助执行职责

协助项目执行本质也应该归结为咨询服务范畴,但在现行的法规框架下,执行阶段的财务顾问身份和职责更多是法定的。核心职责在于协调组织各个

中介机构完成申报材料和履行申报程序。在协助项目执行方面,财务顾问好比领队或者代表团团长,更接近组织者角色。

4、专业评判职责

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需要发表独立意见,该意见主要对重组的程序、估值作价和信息披露及操作的合规性进行独立的评判。独立意见也贯穿项目操作的始终,包括重大重组实施及后续督导等。为了保证财务顾问的评判具有公信力,该职能由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来承担,作为独立财务顾问的券商更像裁判员。

五、招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意见及结论意见

一、招商证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招商证券成立了内核工作小组,组织专人对本次交易的交易报告书(草案)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严格内核。内核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1、内核部的现场核查

招商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内核部是招商证券内核小组的办事机构。在项目组正式提出内核申请前期,内核部通过深入项目现场、查阅工作底稿、与项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其他中介机构进行访谈等方式,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内核部现场核查后,形成现场核查报告。同时,内核部积极与项目组沟通、讨论,共同寻求现场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解决方案。

2、项目小组提出内核申请

项目组在本报告出具前向内核小组提出内核申请。在提出内核申请的同时,项目组按内核小组的要求将包括交易报告书(草案)在内的主要申请和信息披露文件及时送达内核部。

3、内核预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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