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照相中的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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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相中的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作者:邓秀林日期:2007-07-23
摘要:现场照相是刑事勘查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为研究和分析判断案情提供依据,为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提供资料,为揭露和打击犯罪提供诉讼证据。但现场照相在实际操作中,却常常出现一些问题,从而影响了它的作用。找出这些问题,并找到预防产生这些问题的办法,使现场照相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关键词:现场照相现场勘查数码影像技术现场照片的编排
现场照相是现场勘查中的首要工作环节,它要与现场勘查中的其它技术手段相配合,并且为以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依据,因此,在现场照相中拍得照片质量的好坏、获得信息量的多少、使用器材水平的高低都是现场照相成功的关键,稍不注意就会对我们的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那么,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现场情况了解不足,事先没拟定拍摄计划
一些现场照相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不认真听取案情介绍,对现场状况不作详细的了解,没有拟定拍摄计划,匆忙上阵,带有盲目性,缺乏条理。其结果就会造成在现场上所拍的照片不能正确、全面反映现场情况。
例如,一起发生在一幢平房宿舍里的案件,罪犯出入于平房的后门,活动于后边的厨房与寝室。而我们拍摄的方位照片则是从前面反映的,以致在方位上标不出现场出入口在哪里;又如一张概貌照片,它是从门口外向里拍摄的,而重点照相则是从里向外拍摄。当照片编排出来后,尽管在图上标明,但由于取景角度方向不一致,使人看了很不协调;还有的尸体创口细目照片,在解剖了尸体以后,才想到没有拍尸体概貌照片及创口所在部位的照片,使别人看不明白创口所在部位。更有甚者,拍了室内忘了室外,拍了地面忘了墙上,拍了中心忘了外围,拍了概貌忘了细目等等,时过境迁,使本应圆满的证据链出现中断,有时甚至导致证据不被法院采信。这些都是因为在拍摄前没有认真拟定拍摄计划所导致的错误。
二、现场照相人员与其他勘查工作人员的协调意识不强,降低了工作效率
现场照相是现场勘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现场勘查工作由现场照相人员与法医、痕迹等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因而相互配合是搞好现场勘查工作的基本保障。但有一些现场照相人员在现场上各行其是,与其他现场勘查工作人员不能密切合作,发现问题不及时沟通,这样可能使拍照工作出现漏拍,事倍功半,降低了整个勘查工作的质量。
三、现场照相工作人员对现场勘查的规范性了解不够,执行不力
现场照相是属于现场勘查的一部分,应严格按照现场勘查的规范要求执行,否则就会对现场起到破坏的作用。例如,进入现场前,现场照相人员也应按现场勘查的要求实行“一罩三套”(口罩和鞋套、手套、头套),这些措施能起到很好地保护现场作用。但一些现场照相
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缺东少西,甚至在拍照过程中脱掉这些防护用品,失去了保护现场的作用,反而造成对现场的破坏。
四、没按现场照相的要求拍照,所拍照片未能很好地反映现场情况
1.方位照相
方位照片要反映犯罪现场所在的位置和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但是一些方位照片没有反映出现场的方向、位置和周围的环境关系。例如,仅将发案现场的这栋房屋作为方位,没有环境。有的照片虽然有周围环境,但所拍的周围环境范围太小,反映现场所在的位置和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效果不明显。也有的方位照片没有标划出众多楼房中究竟哪座楼是犯罪现场。
2.概貌照相
概貌照相要反映出现场整体状况,表现中心现场与外围的关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首先要求概貌照相的照片要全面、完整。而一些概貌照片仅从房间门口对中心现场拍摄一张概貌,并且由于镜头焦距原因还没有把房间内的全部状况摄入画面,更没有考虑从多角度反映中心现场整体状况、中心现场各物体的关系、中心现场与外围的关系。如在一张概貌照片上只将房门的上部拍摄在画面中,而房门的下部就没有得到反映;还有的拍了现场大门的概貌,但卫生间门没有拍摄;更有甚者,把现场勘查所用的器材也拍在画面中。
3.重点照相
重点部位照相要以犯罪现场中心部位为主题,反映遗留痕迹物品与所在现场环境的相互联系和状态。为认识和证实犯罪提供最重要和最原始的依据,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要全面与完整,不能有任何遗漏。
但一些重点照相,连尸体在床上的原始姿势这样重要的部位都没有照片专门反映;在现场抽屉内搜出子弹,但抽屉内的情况也没有反映;床头柜上有嫌疑人动过的茶杯和留下的烟头,只单独拍照了茶杯和烟头,没有把床头柜上的整体状况予以反映;窗户开启的状况、窗户和地面鞋印的关系、鞋印尖的方向、都反映了嫌疑人逃逸的情况,均是重点部位,但是都没能在照片中反映出来。
一些重点部位照片内容重复,有的只照了现场中心环境,相当于概貌照片,没有把现场最本质的内容及痕迹物品遗留的位置情况反映出来。没有把重点部位照相与概貌照相、细目照相的关系弄明白。
4.细目照相
细目照相要反映遗留各种痕迹物品的位置、方向、大小、形态、状态等特征。细目照相所反映的内容往往是极重要的证据,在整个案件侦查工作中往往起关键的作用。细目照相其实质就是物证照相在现场上的运用,所以技术要求最高、难度较大。
要反映现场上痕迹物证的大小,就需要在痕迹物证的旁边放上比例尺。然而,在一些细目照相中没有放比例尺,这样痕迹物品的大小、长短就不能得到体现。或者比例尺放的位置、角度不规范、不正确、不协调,如比例尺距离痕迹物品太远、比例尺不在痕迹物品的中心部位旁、比例尺与痕迹物的中心线不平行(角度不对)、比例尺相对于痕迹物品太小或者比例尺反光等,这些情况,都使得痕迹物证不能得到充分的反映。
也有的拍照细目时,不使用三角架,在数码相机屏幕上观察图像感觉是清楚的,但在计算机屏幕上却是模糊的。再有,就是在拍照物证时,照相机的光轴与物证不垂直,结果造成所拍照片上的物体影像产生变形。这些错误与不当,都严重地影响了细目照相作为检验与证据的作用。
五、对现场照片的编排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118—2005《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对照片有明确的要求,但基层部门刑事照相技术人员在对现场照片进行编排时没有对《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认真领会和执行,只图方便和快捷,结果就出现如下问题:
1.文字、标引的使用
在实际现场照相的编排中,照片旁不标注文字和标引,使其不明此照片与其它照片的关系,或者就是用蓝色圆珠笔对照片进行标注。在对照片进行标引时使用了斜线、交叉线,或者一条标引线的折角超过了二个,甚至达到四个直角折弯。
根据《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规定,现场照片应有标注文字和标引,而且标引线应以红色或黑色为宜,标引线不用斜线,标引线不能交叉,标引线在转向时只能用直角,并且直角的个数不能超过二个。
2.符号的使用
有的现场照片不用符号标明犯罪现场位置,在照片上看不出犯罪现场在哪一幢楼的哪一个位置,或者标示所用的符号与标准不符。没用符号标明痕迹物品所在的位置。
GA/T 118—2005《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附录G 中对图例符号有明确的要求,在标注时按照要求进行,就能使人一目了然,不但能从照片中知道犯罪现场位置,还能根据标明的符号明确痕迹物品所在的位置、多少等情况。
3.现场照相编排的逻辑性较差,再现犯罪现场的功能不强
现场照相是用二维的平面图像来表现三维犯罪现场的立体空间,显示现场的相关信息,具有再现犯罪现场的功能。一套好的现场照片,要重点突出、层次分明、逻辑性强,能达到一目了然、身临其境的效果。但在编排现场照片时,如果不注意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就不能很好地还原犯罪现场,削弱了现场照相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