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明确交易规则和业务流程,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信息披露质量,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范围1. 融资主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条件的中小企业。
2. 投资者: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社会公众等符合投资资格的机构或个人。
三、业务流程1. 发行准备阶段:(1)申请前准备工作:融资主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募集说明书编制:融资主体应当编制募集说明书,详细介绍项目情况、发行对象、利率、期限等内容。
(3)审核及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募集说明书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备案,确定发行规模、发行价格等。
2. 发行及交易阶段:(1)发行方式:融资主体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交易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场外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
(3)信息披露:融资主体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公开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债务风险等信息。
四、发行条件1. 融资主体:符合中小企业定义,并已在工商注册超过一年,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2. 投资者:投资者应当满足有关机构或个人投资者的准入要求,进行期限、利率、风险评估。
五、业务管理1. 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防范风险。
2. 融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交易公正透明。
3. 投资者应当了解风险,理性投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
六、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1. 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风险: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2. 风险管理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交易风险。
七、文档结尾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场外交易方式发行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私募债券,可用于中小企业融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业务运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私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第三条私募债券在本所的备案、信息披露、转让,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私募债券的登记、清算、交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中登公司根据本所发送的私募债券转让数据进行清算、交收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五条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制度,由本所私募债券备案小组通过备案会议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本所债券业务部门负责备案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试点期间,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除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人不属于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或省级*有关部门已与本所签订合作备忘录;期限在3年以下;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试点期间,鼓励发行人为私募债券提供适当比例的内外部增信措施本所可根据试点业务的开展情况调整私募债券的备案条件第七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备案材料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材料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私募债券备案申请函及备案登记表;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私募债券承销协议;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承销商的尽职调查报告;本期私募债券意向发售对象的情况;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发行人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接受本所自律监管的承诺书;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八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的要求第九条本所接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核对无异议的,本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并将备案材料提交备案会议;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回备案材料本所可以要求发行人、承销商补正材料第十条备案小组成员应符合以下条件: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与经济金融专业知识;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备案小组成员名单由本所总经理办公会议审定第十一条出具《备案受理回执》后,本所从备案小组成员中选定5人参加备案会议,并指定一名召集人备案小组成员有下列任一情形的,不得参加备案会议:本人或近亲属担任相关企业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人或近亲属曾经为发行人提供主承销、评级、审计、法律等服务的;本人申请回避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第十二条备案小组成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阅备案材料,正确行使职权,独立发表备案意见,不得干扰备案小组其他成员发表相关意见,遵守本所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纪律第十三条备案核对过程中,本所可根据需要调阅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备查资料本所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发行人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到场回答和陈述有关问题第十四条备案小组成员应当填写《备案意见表》,独立发表意见第十五条备案意见分为“接受备案”、“有条件接受备案”、“推迟接受备案”三种:备案材料完备性核对通过的,发表“接受备案”意见;备案材料需要补充的,发表“有条件接受备案”意见,并书面说明需要补充的具体材料内容;备案材料不完备且不能提供补充材料的,发表“推迟接受备案”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六条本所根据备案小组意见,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备案小组成员一致发表“接受备案”意见的,本所接受备案本所向承销商或发行人发送《接受备案通知书》;22名以上备案小组成员发表“推迟接受备案”意见的,本所推迟接受发行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小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承销商或发行人,退回备案材料;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的,本所有条件接受备案,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小组成员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发行人发行人或相关中介机构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经提出意见的备案小组成员书面同意的,本所接受备案,向发行人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未提交补充材料的,本所停止受理并退回备案材料第十七条本所通过固定收益平台或本所网站专区向合格投资者发布《接受备案通知书》,并按相关《合作备忘录》的约定抄送发行人所在省级*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私募债券备案过程中,发行人发生重大突发事项的,应当修改有关备案材料并及时通报本所第十九条备案会议决定后至《接受备案通知书》发出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需要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及时将修改完毕的备案材料提交本所备案小组将根据修改后的备案材料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备案会议进行完备性核对第二十条《接受备案通知书》发出后至私募债券发行完毕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停发行并及时通报本所备案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发行人应当将修改完毕的备案材料重新提交备案会议评议发行人已向投资人提供发行材料的,应当及时向相关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发行人取得《接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发行人可一次发行或分两期发行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在完成发行之后,可以通过承销商向本所提交新的备案申请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机构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企业法人;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的合伙企业;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第二十六条个人投资者申请成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该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等金*产总计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具有最近2年以上的证券交易成交记录;3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通过私募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投资者的申请材料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进行审核未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确认为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所提供的题库编制试卷,组织个人投资者参加投资者测试得分高于80分的,证券公司方可确认其通过基础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可从本所网站债券专区获取参加测试的投资者和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应当在试卷上签字确认证券公司在试点期间可以适当推迟实施相关知识测试,但最迟在XX年9月底前完成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对于未能通过测试的投资者,经继续培训后,证券公司可以再次组织其参加测试第三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申请: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投资私募债券的;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其他不宜接受的情形第三十一条对符合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其签署《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并填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债券专区在线提交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账户名单,具体填报要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填报要求》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测试试卷、《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资格确认表》等资料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充分提示参与私募债券可能面临的风险第三十五条本所对证券公司落实私募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本所定期对证券公司提交的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帐户名单进行检查第三十七条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第四章转让服务第三十八条私募债券全额或部分发行后,可以在本所转让第三十九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应当满足《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全面了解私募债券发行、转让等规则,事先通过本所网站专区或其他方式获得私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及其他法律文件,知晓相应的私募债券发行转让等条款及相关权利、义务,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四十条私募债券转让双方应当持有足额的私募债券和资金,及时进行结算4第四十一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所转让的,应当与本所签订《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提交以下材料:服务申请书;私募债券登记托管证明文件;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发行人须保证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受让私募债券前,签署《风险认知书》,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并通过严格的业务管理规范以及柜台前端控制等手段,保障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投资者符合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本所网站专区向本所报备合格投资者账户本所对参与私募债券转让的合格投资者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私募债券可通过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通过证券公司达成转让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固定收益平台申报,经本所确认后生效第四十四条单只私募债券的发行和转让中,持有账户数合计不得超过户本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持有账户数超过户的转让不予确认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本所申报投资者已经达成的交易意向,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证券公司进行虚假申报,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六条固定收益平台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接受指定对手方报价、协议转让和意向报价指定对手方报价的要素包括约定号、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转让价格、转让数量等固定收益平台按照双方的约定号对申报的证券代码、转让价格和转让数量进行匹配第四十七条私募债券现券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面值5万元私募债券持有余额小于5万元面值的应一次性转让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私募债券转让的最低限额第四十八条私募债券转让价格为净价,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第四十九条私募债券兑付前5个工作日,固定收益平台停止转让服务第五十条私募债券转让行情仅在固定收益平台和本所网站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披露第五十一条发行人出现重大违法行为,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他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本所可视情况暂时停止或终止提供私募债券转让服务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五十二条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试点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销商应当指定专人督促、辅导、协助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相关事务5第五十三条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第五十五条承销商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应当对发行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承销商发现发行人存在对私募债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情况的,应当及时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承销商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本所披露的文件应当以不可修改的电子文档格式送达本所第五十七条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其债券持有人披露至少包括私募债券名称、代码、期限、发行金额、利率、发行人及承销商的联系方式、募集说明书、付息及本金兑付事宜、存续期间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等内容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向所有合格投资者披露包括但不限于私募债券名称、代码、期限、发行金额、利率、发行人及承销商的联系方式等内容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对披露内容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在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的显著位置载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本所免责提示:本公司发行的私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不对本公司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公司私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十九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第六十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当在私募债券本息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付息及本金兑付事宜第六十一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发行人占同类资产总额20%以上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报废; 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发行人涉及需要澄清的市场传闻;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6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六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转让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及承销商,并通过发行人在转让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第六十三条发行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如约定披露定期报告的,发行人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每年x月x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每年x月x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中期报告第六章纪律与处罚第六十四条备案小组成员、本所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勤勉尽责;。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业务指南引言: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深交所积极推动私募债券业务试点。
本文将分别从试点办法和业务指南两个方面,对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进行详细介绍。
一、试点办法1. 试点背景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融资成本高等问题,导致中小企业发展受限。
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2. 试点对象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具备正常经营状况和良好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
(2)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3)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承销机构准入要求(1)承销机构须在深交所注册登记且具备中小企业专业服务能力。
(2)承销机构需具备一定资本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3)承销机构需具备较强的信息披露能力和服务意识。
4. 试点期限和申报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期限为三年。
试点业务由企业向深交所进行申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进行发行。
二、业务指南1. 定位和目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的一种创新融资方式。
其定位是为了填补中小企业融资空白,为中小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工具。
2. 业务主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主要包括企业、承销商、投资者三个主体。
其中企业是发行债券的主体,承销商是债券发行和销售的主要机构,投资者是买入债券的主体。
3. 业务流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企业申报:企业向深交所提交私募债券发行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报告。
(2)深交所审核:深交所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3)发行批准: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对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进行批准,并颁发发行准许证书。
(4)承销和销售:企业委托承销商进行债券的承销和销售工作,并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
(5)上市交易:发行完成后,债券可以在深交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债券。
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发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一、背景介绍最近,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沪深交易所发布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本试点办法主要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更灵便、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办法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a. 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较为狭窄。
该试点办法的目的在于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提高其融资的便利性和灵便性。
b. 推动债券市场发展:通过试点办法的推行,沪深交易所希翼进一步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其市场化运行和效率。
2. 意义:a. 促进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要支柱,其融资需求直接关系到其发展空间和生存能力。
试点办法的推行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灵便和多元化的融资工具,有助于其可持续发展。
b. 增强债券市场的活力和韧性:债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发展债券市场对提高资本市场稳定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通过试点办法的推行,债券市场将得到进一步发展,增加市场参预者,提高市场流动性。
三、试点业务范围和条件1. 试点业务范围:a. 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私募债券的方式融资,私募债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提供定向融资机会。
b. 挂牌交易:中小企业发行的私募债券可以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交易,提高信息透明度,并增加流动性。
2. 试点业务条件:a. 中小企业资质要求:中小企业需要符合特定的资质要求才干参预私募债券发行,以确保其经营状况和信用可靠性。
b. 投资者准入要求:参预私募债券投资的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准入要求,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试点业务的运行和监管机制1. 业务运行机制:a. 发行和交易流程:中小企业通过特定流程进行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资金、挂牌交易等环节。
b. 监管机构职责:沪深交易所作为监管机构,将加强对试点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法合规运行。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探索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机制,加强中小企业私募债融资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特定投资者特征并向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权工具,用于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第三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由沪深交易所开展。
沪深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应当始终坚持依法合规、风险可控、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试点范围及条件第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活动范围:________包括中小微企业私募债和普通企业私募债两类。
第六条中小微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中小微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注册资本不超过X万元的中小微企业。
第七条普通企业私募债试点,适用于具有普通企业身份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主体应为具备较高市场价值、经营状况稳定的企业。
第八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应当满足发行对象合格制度、风险揭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要求。
第三章发行及交易方式第九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第十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交易方式包括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相关要求,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发行申请及审核程序第十二条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应当提交至沪深交易所,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沪深交易所应当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发行方应当按照审核意见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并根据规定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提交。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第十五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方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项目风险,确保投资者具备充分的信息知情权。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1. 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发展,制定了本指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本指引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基本概念、准入条件、发行与交易、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上市公司以及未上市的中小企业为了满足其资金需求而发行的债券,面向特定投资者进行私募发行和交易的债券。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准入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以下准入条件:发行主体必须是合法设立的中小企业或上市公司;发行主体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发行主体应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发行主体应满足上交所的其他准入要求。
4.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发行方式包括私募发行和挂牌发行两种方式;发行主体应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发行许可;发行主体应对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利率等进行合理设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应通过上交所进行,交易参与方应符合上交所的交易准入要求。
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涉及一定的风险,发行主体需要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政策和措施;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相关信息;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审查。
6.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主体应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主体的基本情况、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信息;发行主体的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措施。
7. 其他事项本指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上交所制定,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本指引是上交所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而制定的指导文件,对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交所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服务,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第一章概述第二章备案与发行第三章产品设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第四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章转让服务第六章信息披露第第七章自律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第八章其他事项附件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登记表附件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要求附件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报送格式附件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模板附件5:XX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名单报送格式附件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转让服务协议附件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结果公告内容与格式要求附件8:关于XX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转让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附件9: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略)为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本指南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试点期间,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详见附件9)规定的,未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但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企业。
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承销。
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承销发行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并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私募债券在本所进行转让的,在发行前应当向本所备案。
本所接受备案并不表明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实用文档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所为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和转让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私募债券的登记和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其业务规则办理。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在本所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期限在一年(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私募债券发行前,承销商应将私募债券发行材料报送本所备案。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
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一、试点背景和目的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沪深交易所决定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
试点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通过私募债券融资,提高其融资能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1. 试点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主要适用于注册在中国境内的中小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
试点范围涵盖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
2. 试点条件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合规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融资需求和可供募集的项目。
三、试点流程1. 企业申请中小企业需要向沪深交易所提交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融资需求、项目计划等内容。
2. 交易所审核沪深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只有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才能进入下一步。
3. 发行和交易通过审核的中小企业可以开始发行私募债券,并在沪深交易所进行交易。
交易所将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包括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
四、风险控制和监管沪深交易所将加强对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相关部门也将提供支持和指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的出台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促进其发展和壮大。
沪深交易所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1. 引言2. 概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交易的债券,适用于中小企业融资的需要。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
3. 发行条件3.1 发行人资格发行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小企业领域具有一定实力和声誉拥有持续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具备合规运营能力和风控能力无重大违法行为和信用不良记录3.2 债券规模要求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体规模视发行人及债券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4. 申请发行流程4.1 申请材料准备发行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发行申请书发行人申请表相关业务和财务报告监管部门核准文件法律意见书等4.2 审核及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确保符合发行条件和法律法规。
如审核通过,将向申请人发出批准函。
4.3 发行公告和登记申请人在获得批准后需按要求发布发行公告,并进行债券登记。
发行人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合作,完成债券的发行和登记工作。
5. 交易及报告要求5.1 交易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通过柜台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5.2 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定期披露与债券项目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债券的基本情况、风险提示和财务状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发行人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5.3 债券评级发行人可依据自身需求决定是否对债券进行评级,并选择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工作。
评级报告将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和评估债券的风险和潜力。
6. 投资者保护6.1 风险提示发行人在发行文件中应当充分揭示债券的风险提示,并提醒投资者务必谨慎投资。
6.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时,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7. 后续管理要求7.1 利息支付管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人应按期支付债券利息,并确保充分的偿债能力。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精简版范本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1. 概述2. 目的和意义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题。
私募债券作为一种灵活、定制化的融资工具,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融资选择,满足其发展需求。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旨在推动上交所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融资效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3. 业务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涵盖以下主要内容:3.1 企业主体条件要求企业规模:中小企业定义参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注册地:企业注册地需在上海市。
信用状况: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信用状况,无严重违法违纪记录。
3.2 债券类型私募债券类型:企业可以发行定向、可转债等类型的私募债券。
债券期限:债券期限应在1年以上,最长不超过10年。
3.3 投资者限制投资者类型:只允许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参与。
投资者数量:每只私募债券的投资人数量需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4 审批程序债券申请:企业需要向上交所提交债券发行申请材料。
审批流程:上交所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
审批时间:预计审批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
4. 风险控制措施为了保证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的风险可控,上交所将采取以下措施:4.1 投融资匹配原则上交所将要求企业在债券发行计划中明确资金用途,确保债务融资与企业实际经营需求相匹配,防止资金流向风险。
4.2 定向发行限制上交所将限制债券的定向发行对象,避免债券流向不合规投资者,加强对投资者的合规要求。
4.3 风险提示和督导上交所将加强对私募债券发行企业的风险提示与督导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事件,保障市场的稳定运行。
5. 试点终止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长期有效,但如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市场风险等情况,上交所有权终止试点并采取相应措施。
试点结束后,上交所将组织对试点工作进行,提炼经验教训,完善相应政策规定。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布日期】2012.06•【字号】•【施行日期】20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2年6月)本指南根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制定,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除有特别规定外,私募债券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登记规则》以及其他登记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私募债券发行人在转让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私募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私募债券登记。
(一)所需材料发行人或其委托的承销商申请办理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上交所出具的私募债券发行《接受备案通知书》;3、承销协议;4、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私募债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5、私募债券担保协议(如有);6、已完成发行的私募债券持有人名册;7、发行人最近年检后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8、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9、发行人委托承销商办理初始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流程1、私募债券发行人在备齐上述材料后,向本公司提出债券发行登记申请;2、本公司审核上述相关材料,在核准受理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并向私募债券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
(三)私募债券发行登记注意事项1、本业务指南提及业务申请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行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文档标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正文]一、前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丰富市场投资品种,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和融资质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以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发行、交易、持有等环节的各项行为规范。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概述1. 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由中小企业发行的债券,采用私募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权工具。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3. 发行主体发行人应该是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优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
4. 投资者范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只能面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包括符合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和不超过200名符合法律规定的普通投资者。
5. 发行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采用私募方式,不得公开发行,且发行对象为特定投资者。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发行流程1. 发行前准备阶段(1)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递交发行申请书。
(2)发行人应根据需要指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和独立财务顾问等辅导服务机构。
(3)发行人应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登记申请表》至交易所备案登记。
2. 发行阶段(1)发行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私募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发行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 上市交易阶段(1)持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2)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持有、转让和到期处理1. 持有和转让(1)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只能在公开挂牌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2)符合证券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转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 到期处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应根据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
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一、概述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改善金融服务体系,深交所决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
本指南旨在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进行详细的规定和指导。
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定义和特点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面向有限数量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发行对象主要为符合我国相关证券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对象应满足一定的准入门槛,包括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以及具备相对独立和专业投资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债券品种丰富等特点,可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并提供对冲通胀的保值功能。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程序1. 申请人应提交详细的发行计划书,包括债券发行规模、利率确定方式、募集资金用途等,由深交所审核。
2. 深交所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包括注册资本金、经营年限和经营状况等,才能获准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3. 申请人应选择合适的债券承销机构,并与承销机构签署相关合同。
承销机构应负责债券的销售、募集资金存管等工作。
4. 发行人应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募集资金存管报告,并按规定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管理1. 发行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如有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发行人应与债券持有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回复债券持有人的关切和疑问。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持有人可以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二级市场买卖,但需对自身风险承担有充分了解。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流程1. 发行人应提供详细的债券信息,包括债券代码、债券类型、发行规模、利率、期限等。
2. 债券持有人可通过深交所指定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包括买入、卖出、申请赎回等操作。
3. 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应及时履行相关义务,包括缴纳利息、赎回债券等。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监管机制1. 深交所将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负责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督和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一、背景随着我国私募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为了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规模和信用等因素的限制,往往难以通过传统渠道获取融资支持。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试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具有以下目的和意义:1. 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多元化,提高融资效率。
2. 促进私募债券市场的发展,推动市场机制的完善。
3. 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和发展,提升其竞争力。
三、试点范围和条件1. 试点范围本试点办法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2. 试点条件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需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试点业务:发行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50%。
私募债券发行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私募债券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评级。
四、试点业务内容1. 发行方式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方式可以选择公开发行或者定向发行。
2. 市场准入与信息披露发行人需要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准入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当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信息,并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
3. 发行规模和期限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发行人净资产的50%。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期限不得超过10年。
4. 交易和流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也可以进行场外交易。
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以流通转让。
5. 风险评级和风险管理私募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评级机构进行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
五、实施与监管1. 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修订相关规则和制定具体细则来推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的试点。
同时,相关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也要积极配合,推动试点事项的顺利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指引一、引言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满足其融资需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特制定了本指引,以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
本指引旨在提供一套标准操作程序,确保私募债券业务的公平、透明和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包括发行、交易、上市和持有等环节。
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定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规定,由中小企业直接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券。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1. 发行主体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行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信息和财务状况报告,并进行相关披露。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金额应当与实际融资需求相符,不得超过发行人的合理融资规模。
4.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审核并决定是否同意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行情规定。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买卖双方应当具备合法的投资主体身份。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交易所指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收方式。
4.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交易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撮合和匹配,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上市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上市的申请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信息和财务状况报告,并进行相关披露。
3. 上市后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当遵循上市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持有1.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持有人应当履行持有人权益和义务,及时履行到期兑付和利息支付等义务。
2. 发行人应当与持有人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沟通机制,及时向持有人披露相关信息。
3.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和处置其持有的债券,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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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操作手册
目录
第1章备案申请 (2)
第2章转让服务申请 (4)
第3章信息披露材料提交 (5)
第4章信息披露公告查询 (7)
第5章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 (7)
第6章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 (8)
会员单位向本所提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和转让服务申请、提交信息披露材料、合格投资者名单和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以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相关公告查询,可以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专栏办理(如图1所示),并根据本手册操作。
图1 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进入路径示意图
第1章备案申请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备案申请”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2所示。
点击备案列表中,某一记录的“债券名称”字段,可查看该债券备案材料的详细信息,如图3所示。
新建备案步骤如下:
1.点击“新建备案”按钮,进入备案新建页面,如图3所示;
2.填写债券基本信息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
3.图3显示材料名称的13份规定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点击材料名称后的“上传”按钮,上传规定材料,已上传的规定材料若需要更改,可点击“替换”按钮,替换为新的文件;
4.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可上传规定材料外的其它材料;
5.上传文件过程中,可点击“保存”按钮对已上传的文件进行保存;
6.点击“提交”按钮,向私募债业务管理员提交已上传的所有备案材料。
材料提交后,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确认“备案申请受理”,并开始材料齐备性核对。
会员单位可通过备案状态(如图2所示)了解备案进展,备案状态依次为:材料提交、备案申请受理/重新提交材料、材料核对、债券工作小组讨论、提交备案小组/重新提交材料、备案小组通过/附条件通过
/备案不通过、出具备案通知书/重新提交材料。
凡备案状态为“重新提交材料”的,会员单位应根据材料核对的要求补充或修正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图2 备案材料列表页面
图3 备案申请新建页面
第2章转让服务申请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转让服务申请”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4所示。
文件上传列表中,点击某条记录“债券名称”字段,可查看该债券转让服务申请材料的详细信息,如图5所示。
转让服务材料新建记录步骤如下:
1.点击“新建上传”按钮,进入新建页面,如图4所示;
2.填写债券基本信息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
3.图5显示名称的5份规定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点击材料名称后的“上传”按钮上传规定材料,已上传的规定材料若需要更改,可点击“替换”按钮,替换为新的文件;
4.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可上传规定材料外的其他材料;
5.上传文件过程中,可点击“保存”按钮对已上传的文件进行保存;
6.点击“提交”按钮,向私募债业务管理员提交已上传的所有申请材料。
材料提交后,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对转让服务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确认“接受申请”,并开始审核申请材料。
会员单位可通过申请状态(如图4所示)了解审核情况。
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将显示“重新提交材料”状态,会员单位应根据私募债业务管理员的要补充或修正相关材料后重新提交。
图4 转让服务申请查询页面
图5 转让服务申请新建页面
第3章信息披露材料提交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信息披露材料提交”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6所示。
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步骤如下:
1.点击“新建披露”按钮,进入基本信息填报页面,如图7所示;
2.选择债券代码、公告类别,点击“下一步”,进入新建页面,如图8所示;
3.填写承销商经办人信息;
4.图8显示名称的材料为必须提交的文件,点击材料名称后的“上传”按钮,上传规定材料,已上传的规定材料若需要更改,可点击“替换”按钮,替换为新的文件;
5.点击“上传文件”按钮,可上传规定材料外的其它材料;
6.上传文件过程中,可点击“保存”按钮对已上传的文件进行保存;
7.点击“提交”按钮,向私募债业务管理员提交拟披露的材料。
材料提交后,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对信息披露申请进行审核,会员单位可通过申
请状态(如图6所示)了解信息披露进展。
审核通过并经私募债管理员确认披露的
申请,会员专区所有会员单位均可查阅;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会员单位应在原申请替换文件并重新提交。
图6 信息披露申请列表页
图7 信息披露申请基本信息填报页面
图8 信息披露材料提交新建页面
第4章信息披露公告查询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信息披露公告查询”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9所示。
在此栏目可查看所有承销商提交的,且私募债业务管理员已审核通过并确认披露的信息披露申请。
信息披露申请列表中,点击某条记录“债券代码”字段,进入该记录详情页,查看该债券代码的信息披露记录。
图9 信息披露公告查询页面
第5章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10所示。
填写“材料说明”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点击“上传”按钮,上传合格投资者名单。
每位承销商仅有一条合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记录,如须更新合格投资者名单,可点击“替换”,上传更新后的名单。
图10 合格投资者名单提交页面
第6章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
用户登录系统进入首页后,点击菜单项“公文及报表上传”→“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业务”→“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提交”即可进入本栏目,如图1和图11所示。
点击记录列表某一记录的“债券名称”字段,可查看该记录详细信息。
如图11所示。
点击“新建上传”按钮,填写债券基本信息及承销商经办人信息,点击“上传”按钮,上传《XX债券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
提交成功后如须更新名册,可点击“替换”,上传更新后的名册。
如图12所示。
图11 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查询页面
图12 董、监、高及持股5%以上股东名册新建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