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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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位列IPO承销数量第一的平安证券,从平安证券保荐对象的质量看,其或负有尽职调查不力的责任。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项目业绩远逊平均水平
平安证券连续两年IPO承销数量第一,单从保荐数量来看,平安的确一马当先。但就其保荐对象的质量,摆在眼前的就有,可以看出平安证券未尽职尽责。一味的追求多的上市指标,获取数量上收益,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这种做法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保荐机构不仅负责推荐企业上市,更应对市场及投资者负责。站在保荐机构方面,必须加强保荐项目品质的管理,健全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站在市场方面,必须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企业造假上市归属于保荐机构的责任应该明确,同时强化对保荐机构的处罚,而不应该仅限于保荐人的责任。
加强项目品质管理,不仅对客户负责,还要对投资人负责。现在绝对不应该只对我们上市企业客户负责,我们更多应该要对投资者负责,主要是二级市场的投资人.过分追求数量速度的业务模式,在投行更加重视项目品质、强化风险控制的转变中出现了不适,而只能选择离开,选择其他发展模式与之匹配的公司。
在研报方面的“失实”也让平安证券的研究实力备受质疑,更为甚者,平安证券被疑有误导市场之嫌。
保荐机构不仅是上市企业的推荐人,也是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人,保荐机构不仅要对企业负责,更要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如果保荐机构为了多争取上市指标、多从保荐中获得利益,把屁股完全坐在企业一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甚至为企业弄虚作假出谋划策的话,理所应当要受到重罚。因此,对于IPO造假的处罚,应把重点放在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上。只要保荐机构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守法,就基本能够杜绝造假行为,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够对保荐机构这些老虎痛下杀手吗?
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
3月16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
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自《意见》发布时起,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6个月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可连续计算),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在有效期内即可申报。(.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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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
3月16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时.报.网)
对保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熟悉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掌握)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序号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1 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其他保荐项目不需要进行辅导。
3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4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6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7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8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
9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