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证券市场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继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行为。
第二章保荐业务资格第四条从事保荐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一)……(二)……(三)……第五条保荐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保荐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保荐代表人是指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并在保荐机构中登记注册的人员。
第三章保荐职责与人员第七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第八条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其中一名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在境内担任过项目负责人的境内注册保荐代表人。
第九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核查,撰写推荐文件并发表保荐意见。
第四章保荐工作流程第十条保荐业务的工作流程应当包括立项、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阶段。
第十一条保荐机构在立项阶段应当对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接受其保荐委托。
第十二条尽职调查阶段,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法律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并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推荐阶段,保荐机构应当编制推荐文件,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四条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定期限内,持续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章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系第十五条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应当建立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关系。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主席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 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第八条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新股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但也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保荐制度最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将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确立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
据此,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的任何合谋行为,最终都逃脱不了市场的惩罚。
香港首先在其创业板市场(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简称GEM)实行保荐人制度,而且保荐是针对于上市环节而言,又称“上市保荐人”(Sponsor)。
香港联交所在审核企业上市申请时,首先强调信息披露,但是同时也非常倚重保荐人,原因是因为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中相当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都在香港境外,核实有关资料(包括发起人的资历)必须依靠中介机构,尽量减少企业诈骗。
新股业绩变脸似乎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一大痼疾。
为积极推进证券市场发展,新一届证监会领导班子上台,提出了八项工作重点,其中之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发行制度。
于是,借鉴境外证券市场的经验,保荐人制度正式登上中国内地证券市场舞台。
2003年,证监会先是在券商中征求意见,继而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3年12月28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决定从2004年2月1日起在中国内地施行保荐人制度。
这也是世界上第一次在主板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
证监会对保荐代表人的要求相当苛刻。
如关于保荐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经历,证监会相关通知的规定如下:(一)具备三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以来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保荐人资格测验考纲

保荐人资格测验考纲作者: 日期:2013年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大纲目录第一部分证券综合知识第一章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第一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二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第三节保荐工作规程和保荐业务协调第四节执业规范和法律责任第二章金融基础知识第一节货币供求第二节金融机构第三节金融市场与金融业务第四节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第五节财政与税收第六节外汇管理与金融全球化第三章证券基础知识第一节证券及证券市场概述第二节证券产品一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第三节证券产品一其他产品第四节证券交易第五节证券投资分析第六节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第七节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第四章财务会计相关知识第一节会计第二节财务成本管理第三节审计与评估第五章法律法规第二部分投资银行业务能力第一章股权类融资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二章债权类融资第一节公司债券第二节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三节证券公司债第四节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第五节资产证券化第六节中小企业私募债第七节担保与信用评级第三章资本市场一一定价与销售第一节股票的估值定价第二节债券的估值定价第三节其他产品的估值定价第四节股票的销售第五节债券及其他产品的销售第四章财务顾问业务第一节收购与兼并第二节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三节财务顾问业务的管理第四节涉及外国投资者的并购业务第五章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及持续督导第一节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第二节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节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信守承诺第四节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第五节上市公司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财务会计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综合运用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二节发行业务审核中的相关要求第三节个别事项的处理与披露要求第四节审计与评估的相关要求附件:参考书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参考书目二、相关法律法规三、截至2013年3月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台并持续有效的与保荐承销业务相关的所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四、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第二章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用书)五、财政部关于会计准则及具体会计处理事项的相关通知注:考试内容若发生变化,将以最新公告为准。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

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下面yjbys考试网店铺为大家提供了证券从业考试知识点:保荐业务,仅供各位考生参考。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应当依据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两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一起担任。
二、保荐业务规程1、保荐业务管理(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①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②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为其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定期检查。
保存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保荐业务底稿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2、保荐业务规则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证监会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2)推荐发行与推荐上市。
保荐机构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的`,方可推荐其发行上市。
保荐制度的内容

保荐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这是为了确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明确保荐期限:这个制度明确规定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保荐时间,以确保在这段时间内,他们能够对发行人提供全面、持续的服
务。
3.分清保荐责任:保荐制度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包括他们对发行人的推荐、辅导、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以确保在出现问题时
能够明确责任归属。
4.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这是为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始终保持高标准的职业操
守和专业能力。
总的来说,保荐制度是一种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制度,它明确了他们的职责、责任期限以及监管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为发行人提供高质量、有效的服务,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006年第1期(总第5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 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 wNo .1 2006(Sum No.52)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江 华(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摘 要]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的核心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担保义务。
违反这种法定义务,构成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侵害,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保荐机构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要厘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与上市公司以及其他中介机构之间责任的边界,以保证保荐人制度真正发挥作用。
[关键词]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信息公开担保义务;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38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1-0061-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江华(),男,湖北宜昌人,华中师范大学3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随着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出台和614名保荐代表人的产生,保荐人制度正式闪亮登场。
人们都对保荐人制度寄予厚望,希望通过此举能够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而江苏琼花事件无疑给人们浇了一瓢冷水。
江苏琼花于2004年6月25日由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上市,被称为是“信息披露要求更严格更透明”的中小企业板上首批上市的八家企业之一,其上市只有10个交易日便曝出了“隐瞒国债投资真相”的丑闻,开了我国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先河,成为中小板首家遭到公开谴责和立案调查的问题公司。
江苏琼花事件震动了中国股市,也引起了人们对新生的保荐制度的质疑。
2021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标准版)

2021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收集的相关信息。
保荐业务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
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
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什么是保荐业务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2022)

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行为,促进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法对从事保荐业务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坚持依法合规、诚实守信、严谨专业、严控风险、廉洁自律开展保荐业务。
第五条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于律己,勤勉尽责。
第二章保荐代表人第六条保荐机构认为拟任保荐代表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向协会进行登记。
第七条保荐代表人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
保荐机构为存在效力期限内负面执业声誉信息的人员进行保荐代表人登记时,应当提供道德品行情况说明,说明其符合品行良好的要求以及针对其负面执业声誉信息有关情况对其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举措。
第八条协会组织保荐代表人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验证拟任保荐代表人是否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达到相应专业能力水平。
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未达到基本要求的,所在保荐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验证其专业能力水平的充足材料。
协会将相关材料情况及其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结果予以公示。
所提供材料包括下列中的任意四项可视为充足:(一)具备八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二)最近三年内在符合《保荐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两个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组成员(发行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证券发行上市相关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处分措施的项目除外);(三)具有金融、经济、会计、法律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四)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五)取得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30题)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有( )。
A.Ⅰ,ⅡB.Ⅱ,Ⅲ,ⅤC.Ⅰ,Ⅱ,Ⅲ,ⅤD.Ⅰ,Ⅱ,Ⅲ,Ⅳ,Ⅴ【答案】 B2、甲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拟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根据《财务顾问管理办法》,下列情形构成障碍的有()。
A.Ⅱ、Ⅲ、ⅣB.Ⅱ、Ⅳ、ⅤC.Ⅲ、Ⅳ、ⅤD.Ⅲ、Ⅴ【答案】 A3、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A.Ⅰ、ⅢB.Ⅲ、Ⅳ、ⅤC.Ⅰ、Ⅱ、Ⅳ、ⅤD.Ⅱ、Ⅲ、Ⅳ、Ⅴ【答案】 C4、某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于2010年1月4日作出决议,决定建造厂房。
为此,公司于3月5日向银行借入专门借款5000万元,年利率为6%,款项于当日划入公司银行存款账户。
3月15日,厂房正式动工兴建。
3月16日,假定该公司购入建造厂房用水泥和钢材一批,价款500万元,当日用银行存款支付。
3月31日,计提当月专门借款利息。
假定该公司在3月份没有发生其他与厂房购建有关的支出,则其专门借款利息应开始资本化的时间为( )。
A.3月5日B.3月15日C.3月16日D.3月31日【答案】 C5、下列非关联交易中,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是()。
A.以公允价值为360万元的固定资产换入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的无形资产,并支付补价40万元B.以公允价值为280万元的投资性房地产换入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的一项专利权,并收到补价80万元C.以公允价值为32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入账面价值为46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并支付补价140万元D.以账面价值为420万元、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债券投资换入公允价值为390万元的一台设备,并收到补价30万元【答案】 A6、以下哪些在招股意向书发布后.主承销商可以提供认购邀请书()。
A.Ⅰ.Ⅱ.ⅣB.Ⅰ.Ⅱ.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答案】 B7、某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3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20元每股、22元每股、25元每股和30元每股,则以下发行股份的价格符合相关规定的有()。
(整理)先锋云端年保代考试网络基础班讲义第一章 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

第一章保荐制度及执业规范本章考情分析:本章重要考点:1、保荐机构及保代履行职责时享有的权利2、联合保荐3、保代的资格管理4、持续督导的期间及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的职责5、因违反保荐制度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关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本章涉及的主要法规:《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及其适用问答。
本章重点、难点精讲第一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大纲要求:掌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维持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条件,年度执业报告的报送要求。
◆重点、难点精讲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一)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1、发行人需要聘请保荐机构的情形(了解)(《保荐办法》第2条)(1)首发(2)新股(3)可转债(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2、同一保荐与联合保荐(掌握★★★)(1)同一保荐(保荐办法第6条):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
(2)联合保荐①可以联合保荐(保荐办法第6条):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②应当联合保荐(保荐办法第43条):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考点提示】1、注意联合保荐与联合主承销的区别不管是可以联合保荐还是应当联合保荐的情形,在采取联合保荐时,保荐机构均不得超过两家,而联合主承销没有“不得超过两家”的限制;2、保荐业务的主承销商根据“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摘要]介绍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分析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证券保荐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质量,强化项目核查,提高发行人诚信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专门设立,并由相应的机构及人员作为保荐人,负责向证券发行市场推荐优质证券的发行,并对该证券的质量作出相应承诺和保证的一种中间制度。
①一、保荐人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
②保荐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严格的资质条件。
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它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保荐人除了必须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
第二,法定的担保责任。
保荐人制度最具特色的是保荐人的担保责任,它将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其保荐人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较长的职责期限。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的存续时间,是保荐人履行职责行为在时间上的维度。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对于保荐人履行职责的效果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二、证券保荐人制度的作用从理论上讲,证券保荐人制度是因应非信息对称而设,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强其投资的安全性。
①刘云亮主编:《证券法学》,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6月版,第38一39页。
②徐柳、张涛涛:《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浅析》,2010 年9 月(总第252 期)。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各保荐机构:为进一步完善保荐代表人管理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代表人管理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一、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一)考试科目原有两个考试科目(证券知识综合考试和投资银行业务专业考试)调整为一个考试科目,名称为“投资银行业务考试”。
(二)报考条件完成执业注册的在职证券从业人员均可参加考试。
(三)考试成绩维持个人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每年参加并完成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
未按要求完成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二、保荐代表人资格管理(一)注册及变更保荐机构流程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或保荐代表人变更保荐机构的,应当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申请,具体流程如下:1、保荐机构在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为申请人提交变更执业证书类型申请后,由该申请人登录平台,填写电子申请表,并提交保荐机构。
2、保荐机构对申请表进行实质审核,在确认申请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后,将申请表提交至协会外网进行外部公示。
3、保荐代表人资格注册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期间未接到投诉举报的,协会正式受理其资格申请;接到投诉举报或保荐机构在审核期间变更申请材料的,协会中止受理并进行调查。
调查结束后,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协会驳回申请,符合注册条件的,恢复审核,期限重新开始计算。
4、协会对申请注册保荐代表人或变更保荐机构的人员进行抽查面谈,并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通知被抽查人员所在机构的保荐事务联络人。
5、对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申请,协会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协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二)信息备案及材料保存要求保荐机构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中执业行为管理栏目对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及保荐项目等信息进行日常维护。
2、保荐机构应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对执业行为管理信息进行日常更新及维护,并保证所填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在企业发行证券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并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业务交流的专业人士。
保荐代表人的资质和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日益被重视和完善。
二、资质要求对于保荐代表人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学历要求、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知识要求。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其次,保荐代表人要求有三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且其中至少一年需在证券、基金、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过。
此外,保荐代表人还需具备证券市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职责与义务保荐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包括协助企业申请上市、编制保荐文件、推荐投资者、参与交易簿建立等。
同时,保荐代表人还需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合规、公平和顺利进行。
保荐代表人还需履行诚实、守信、勤勉、谨慎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执业监管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监管主要包括从业资格考试、职业培训、业务审核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以验证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其次,保荐代表人需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此外,保荐代表人的业务操作和推荐行为需经过保荐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最后,对于保荐代表人的不当行为或服务不端行为,相关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由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查。
五、发展展望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完善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诚信和规范发行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深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和职责将更加重要和复杂。
未来,在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培训和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发行人与保荐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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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我国保荐制的要求及特点
四、我国保荐制的显著特点
确立保荐主体: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双保” 确立保荐主体: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双保” 延长保荐期限: 延长保荐期限:增加了持续督导阶段 落实保荐责任: 落实保荐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保荐代表人 明确监管措施: 明确监管措施: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 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应当在推荐文件上签名, 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应当在推荐文件上签名, 并列名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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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我国保荐制的要求及特点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职责及工作要求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职责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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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我国保荐制的要求及特点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资格要求 保荐机构及保荐人的资格要求
保荐人的基本要求
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 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内容提要
我国保荐制度的由来 我国保荐制度的要求及特点 保荐人与发行人的关系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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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我国保荐制度的由来
——2001年4月 年 月 2001年4月 ——2004年2月 年 月 年 月 2004年2月 —— 年 月 审批制 ——“指标制” ——“指标制” ——“通道制” 核准制 ——“通道制” 核准制 ——“保荐制” ——“保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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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我国保荐制的要求及特点
完善我国的保荐制度

级市场的结构安排上,政府监管部门应把强制性信息公开放 在首位。通过对信息公开的时间、格式和内容的明确规定,减 少内幕交易,明确承销商、发行者等内部人的法律责任。而在 现行的保荐制度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这项规定对于上 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第一年绩优.第二年垃圾,第三年ST”的 “变脸”趋势的控制显然不到位。因此要建立保荐人对发行人 信息公开监督期限更长的督导期.督导期应覆盖发行上市后 的整个上市公司存续期,形成有效期更长的动态监管;对上 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性 的跟踪核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2.提高保荐代表和保荐人的进入门槛。要加强对保荐主 体的规范和监管.为保荐制度的正常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除了考察其业务知识外.还应重点加强 其操作经验、敬业精神和诚信程度的考察;提高保荐人的入 门资金等条件:借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管理方式.保持保荐代表与保荐人的独立性、流动性。 3.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 有利于分配和衡量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三者之间的责 任,以确保各司其职。《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中 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荐 人、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如何分配和衡量。通常认为,保 荐人承担的是一种担保职责.其实保荐人承担的是一种法定 的担保职责,承担这种职责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专业部 分,如专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保荐人只应承担补 充性的担保责任。事实上,其它实行保荐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也未要求保荐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应对具体情况作具体规定,明确划分保荐人和中介机 构的责任,再根据保荐人责任的大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20年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对于保荐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大家知道多少呢?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相关信息。
保荐业务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批准注册登记的经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优质的中小企业发行股权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保荐机构承担企业发行、上市的责任。
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
除了承销业务以外,保荐机构还肩负着两大责任:1、监督和扶持上市企业成长。
公司申请上市之时,保荐机构必须确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符合有关上市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确信被保荐企业的全体董事具备担任董事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及经验,督促被保荐企业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承诺的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使用及其他各项义务。
这些职责都有别于传统承销业务的规定,大大增加了保荐机构的职责要求;2、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以事先审核。
公司上市时,保荐机构必须指导被保荐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对其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在除了上市以后的保荐期内,保荐机构还必须认真审核被保荐企业拟公告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确信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规定。
什么是保荐业务既企业上市的推荐人或机构,一家企业要想在中国三板市场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就要有保荐人或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保荐项目的两名签字保荐代表人填写《问核表》后,应当面誊写承诺事项,并签字确认。
无
3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问核程序,并签字确认
无
4
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不是见面会上)中可以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发行人历史沿革、经营模式、公司治理、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募投项目、信息披露等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本项目需要重点核查事项和其他事项,要求相关保荐代表人补充填写《问核表》。审核人员补充提出的事项应该明确具体,并在问核表中列明需要核查的范围或方式等。
6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恢复上市
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包括构成借壳重组标准的)
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பைடு நூலகம்重组标准的)
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
上市公司收购
7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8
保荐制度的作用

保荐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这有助于提高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合规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保荐制度要求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对发行人的重大事项进行持续督导,以确保发行人运作规范,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这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3. 保荐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承担着对发行人的辅导和推荐职责,通过其专业能力和经验,可以帮助发行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和规范运作机制,提高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水平。
这有助于提升市场整体的规范度和成熟度。
4. 保荐制度对保荐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和问责机制,要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降低市场风险。
总的来说,保荐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荐代表人岗位职责

保荐代表人岗位职责
保荐代表人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一,主要负责公司IPO 时的保荐工作和后续相关投行业务。
以下是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岗位职责:
1. 指导IPO流程:保荐代表人需要了解上市流程,协调各方人员工作,制定IPO计划,并按照规定时间节点推进工作。
2. 资料准备:保荐代表人需要负责准备IPO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包括企业概况、运营情况、财务报表等。
3. 投资者沟通:保荐代表人需要与投资者建立并维护好沟通渠道,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和发行情况,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4. 风险管控:保荐代表人需要对发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控,监控证券市场和公司信息披露的风险,预判和回应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挑战。
5. 后续业务:选择完保荐代表人后,公司和保荐代表人之间的关系不会终止,保荐代表人还需要负责为公司提供后续的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包括再融资、并购重组、发债等业务。
总之,保荐代表人需要对上市公司有深入的了解,熟悉资本市场的运行机制和规则,具备投行业务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还需要具备专业的沟通能力和良好的实践经验,以推动IPO过程的顺利进行,帮助公司实现资本市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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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位列IPO承销数量第一的平安证券,从平安证券保荐对象的质量看,其或负有尽职调查不力的责任。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项目业绩远逊平均水平平安证券连续两年IPO承销数量第一,单从保荐数量来看,平安的确一马当先。
但就其保荐对象的质量,摆在眼前的就有,可以看出平安证券未尽职尽责。
一味的追求多的上市指标,获取数量上收益,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这种做法必须受到严厉处罚。
保荐机构不仅负责推荐企业上市,更应对市场及投资者负责。
站在保荐机构方面,必须加强保荐项目品质的管理,健全机构内部的控制制度。
站在市场方面,必须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企业造假上市归属于保荐机构的责任应该明确,同时强化对保荐机构的处罚,而不应该仅限于保荐人的责任。
加强项目品质管理,不仅对客户负责,还要对投资人负责。
现在绝对不应该只对我们上市企业客户负责,我们更多应该要对投资者负责,主要是二级市场的投资人.过分追求数量速度的业务模式,在投行更加重视项目品质、强化风险控制的转变中出现了不适,而只能选择离开,选择其他发展模式与之匹配的公司。
在研报方面的“失实”也让平安证券的研究实力备受质疑,更为甚者,平安证券被疑有误导市场之嫌。
保荐机构不仅是上市企业的推荐人,也是稳定市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责任人,保荐机构不仅要对企业负责,更要对市场和投资者负责。
如果保荐机构为了多争取上市指标、多从保荐中获得利益,把屁股完全坐在企业一边,帮助企业弄虚作假甚至为企业弄虚作假出谋划策的话,理所应当要受到重罚。
因此,对于IPO造假的处罚,应把重点放在对保荐机构的处罚上。
只要保荐机构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守法,就基本能够杜绝造假行为,关键是,监管部门能够对保荐机构这些老虎痛下杀手吗?证监会: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3月16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
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意见》要求保荐机构进一步健全保荐业务内控制度,提高保荐项目质量。
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的问核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要求保荐机构完善对保荐项目的持续追踪机制,避免保荐项目执行过程失控;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成员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自己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意见》适当调整了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的规定。
在现行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可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一家在审企业的基础上,调整为允许同时在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各有两家在审企业。
为强化诚信管理、促进保荐代表人尽职履责,《意见》同时明确,放宽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项目家数限制的制度安排不适用于有违规记录的保荐代表人和长期不从事具体保荐业务的保荐代表人。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自《意见》发布时起,证监会公告[2009]19号同时废止。
创业板首发申请人满足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36个月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可连续计算),招股说明书和审计报告最近一期会计数据在有效期内即可申报。
(.证.券.时.报.网)$$$证监会: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3月16日,证监会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意见》的出台,是在"积极推动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诚信约束"大背景下进行的。
其主要考量,在于顺应新形势下的市场发展需求,在重视保荐代表人责任的同时,进一步增强保荐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的整体作用,推动实现全程有效内控,夯实保荐项目基础。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适时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积极推进保荐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中介机构责任,把保荐责任落实到保荐业务全过程和相关业务人员,进一步提升保荐工作质量。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意见》及其他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扎实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保荐业务、执业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人员勤勉尽责负监督管理职责,并应就保荐机构保荐项目及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时.报.网)对保荐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二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
熟悉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掌握)(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序号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 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其他保荐项目不需要进行辅导。
3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4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6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7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8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9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1)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2)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3)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序号尽职推荐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0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序号持续督导期间应履行的职责1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相关工作:(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2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上述6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三)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类型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督导期间起始日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之日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证券上市之日起恢复上市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股票恢复上市之日起项目类型主板(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督导期间起始日会计年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包括构成借壳重组标准的)不少于1个会计年度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重组标准的)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上市公司收购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即实际时间大于12个月。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二、尽职调查过程中问核程序的相关要求(熟悉)(一)问核适用范围保荐机构保荐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包括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二)问核程序序号发行部问核程序创业板发行监管部问核程序的特别之处1 保荐机构所保荐项目的见面会召开当天,审核一处和二处审核人员共同约请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注:不是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没有协办人),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要求当场填写《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并提醒未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