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荐制度资料
国外保荐制度资料

美国纳斯达克什锦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保荐人制度通常被称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
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亮点是“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它们内化并替代了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贡献良多。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交易所向所有上市公司提供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上市后,公司可以获得纳斯达克一名理事的全面指导。
英国AIM、纳斯达克、联交所,三种成熟境外保荐制度比较2007-8-28 文章来源:财富指数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现今保荐人制度主要在西方主要证券市场使用,大多作为创业版风险防范的手段。
——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英国另项投资市场(缩写AIM)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最大特点在于终身制。
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恢复进行交易。
——美国纳斯达克“什锦”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保荐人制度通常被称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
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亮点是“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保荐制度的借鉴、问题与完善

保荐制度的借鉴、问题与完善刘运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9-6-5浏览次数:108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保荐制度保荐人证券法内容提要: 保荐制度产生于英国,成熟于香港,中国大陆的保荐制度是在借鉴英国和香港保荐制度的基础上创设而成的,当然,既有借鉴的因素,也有创新的成分。
但是,中国大陆的保荐制度在借鉴与创新的过程中也存在众多的问题,应当针对这些问题并对其进行逐步地完善。
一、保荐制度的产生及其发展保荐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是英国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
为了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增强投资者的投资信心,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在其所属的另项投资市场[1]中实行“终生”保荐人制度。
根据AIM规则,所有寻求AIM上市的企业必须首先聘请保荐人和经纪商各一名。
保荐人负责就股票的上市交易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保证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监督发行人遵守上市交易规则等服务事项,使发行人持续性地符合上市条件;经纪商则负责发行人的股票销售。
AIM市场要求保荐人在公司上市前让上市公司的董事知悉AIM 市场规则及其责任和义务,就上市公司的质地和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评估和判断发行人已经符合上市标准的要求,并将发行人已经符合上市标准要求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出具确认意见。
这一阶段,保荐人“扮演了…辅导者‟和…独立审计师‟的角色”。
企业完成上市之后,保荐人继续承担着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持续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的责任,扮演着顾问和监督者的角色。
并且,英国AIM市场的保荐人是“终身”保荐人:聘请保荐人是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前提条件;企业上市之后,保荐人继续承担着辅导、顾问和督促的责任。
“保荐人的任期以企业的存继时间为基础,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左右一日。
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继续进行交易。
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有新的保荐人弥补空缺,那么被保荐企业的股票将被从市场中摘牌”。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对境外担保外汇管理的范文进行注意描述如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担保外汇管理,促进跨境合作与投资,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外担保是指本国企业、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申请人(以下简称“债权人”)提供保证或担保,担保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方式。
第三条境外担保的外汇管理由中国外汇管理局负责,根据授权,由各地方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原则上实行备案管理,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准管理。
第五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适用于在境外融资的债权人,境内融资的不在本规定范围内。
第六条境外担保外汇负责企业及个人要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中国外汇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外汇管理流程和程序第七条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应当提供与担保报备有关的全部材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担保合同及附属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二)债务清偿能力分析报告;(三)担保资产评估报告;(四)担保责任凭证;(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担保人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担保报备手续,并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和信息。
第九条外汇管理局受理担保报备申请后,应当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担保人和债权人。
第十条备案通过的,担保人应当向债权人提供《境外担保外汇备案通知书》,债权人凭该通知书办理相关境外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未通过备案的,担保人不得向境外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核准管理的境外担保案件,担保人应当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向境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外汇管理限制和规定第十三条境外担保外汇的用途限制在与担保事项相关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上,不得用于境外投资。
第十四条境外担保外汇额度原则上由各地方外汇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但总额应由中国外汇管理局统一规定。
保荐制度的内容

保荐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这是为了确保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2.明确保荐期限:这个制度明确规定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的保荐时间,以确保在这段时间内,他们能够对发行人提供全面、持续的服
务。
3.分清保荐责任:保荐制度明确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包括他们对发行人的推荐、辅导、核实等工作的具体责任,以确保在出现问题时
能够明确责任归属。
4.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这是为了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确保他们能够始终保持高标准的职业操
守和专业能力。
总的来说,保荐制度是一种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制度,它明确了他们的职责、责任期限以及监管措施,以确保他们能够为发行人提供高质量、有效的服务,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担保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居民、机构及其境外担保的外汇债权债务的管理。
第三条境外担保外汇是指境内居民、机构以自身信用为基础担保的外汇债权债务。
第四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境外担保外汇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境内境外担保外汇合作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境内境外担保外汇合作第七条境内居民、机构在境外担保外汇债权债务的合作中,应根据境外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金实力、还款意愿等综合因素,对担保方予以评级,并据此确定担保额度。
第八条境内担保人与境外担保外汇债权债务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债务人违约责任及担保人的清偿责任和方式。
第九条境内担保人与境外担保方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应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清偿境外债务。
第十条境外担保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偿还境外债务。
第十一条境内居民、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担保外汇债务,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境内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境内外汇中介机构在经办境外担保外汇业务时,应对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风险把控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境内居民、机构在境外担保外汇债务还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还款信息报送境内外汇中介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担保外汇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境内外汇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境内外汇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合规运行。
保荐制度起源

保荐制度起源保荐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城邦时期的雅典,是为了保障艾雅克目兼容者的利益而设立的。
在那个时代,雅典市民有权参与城邦的政治活动,包括选择和推举官员。
为了能够参与选举,并确保选举结果公平和公正,市民需要找到一位保荐者来推荐他们参选。
这位保荐者的作用是证明自己认识并支持市民的候选人,以增加他们当选的机会。
保荐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那里的政治制度也采用了类似的方式来确保官员的选拔公正。
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市民需要找到一位保荐者,证明自己有能力和素质担任公职。
只有通过认可的保荐者才有资格参选,并且得到更多市民的支持。
保荐制度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制度中也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它在英国的议会制度中非常重要。
在英国,候选人需要找到一位充当保荐人的国会议员,以确保他们能够参选。
保荐人的身份和声誉在候选人当选的过程中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
保荐制度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也非常重要。
在美国,候选人需要寻找一位参议员或众议员作为保荐人,以确保他们能够参选。
保荐人的地位和声望对候选人当选的机会有重要影响。
保荐制度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被广泛认为是选举结果公正的关键因素之一。
保荐制度的起源是为了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和公正,并防止不合格的候选人当选。
它通过设置一定的门槛,确保候选人具备一定的能力和素质,从而为选民提供更好的选择。
保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选民投票时的困惑和不确定性,使选民更有信心选择适合自己的候选人。
然而,保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保荐制度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不公平。
有些候选人可能无法找到合适的保荐人,从而失去竞选的机会。
此外,保荐制度可能会导致政治人物之间的亲密关系和内讧,而不是基于真正的政治能力和价值观。
总之,保荐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经过漫长的发展和变革,已经成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部分。
它的目的是确保选举过程的公平和公正,提供给选民更好的选择。
然而,保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思考和改进。
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对我国保荐人监管的启示

a n e s e As s o c i a t i o n o f S e c u it r i e s De le a r s Au t o ma t e d
A I M 由伦 敦证 券交 易所 ( 以下 简称 伦交 所 ) 伦
交所设立 之前 , 曾存 在一个 前 身——u s M( U n —
所以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免受上市公司不法信息的侵害在证券监管部门监管不能面面俱到且监管也未必高效又可能浪费监管行政资源的情形下在证券市场引入现有的成熟的专业的证券中介机构保荐人或保荐机构作为第三方协助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证券发行与上市同时指定专门的监管机构对该中介机构及其市场行为进行适度的严格的监管是正确的制度构建与选择这是保荐人制度产生的深层次的原众所周知20世纪90年代美国作为世界知识经济的中心政府对证券市场严格监管使得其主板市场道琼斯工业指数与创业板市场纳斯达克指数双双飙升美国由此牢牢占据世界金融制高点
l i s t e d S e c u i r t i e s Ma r k e t , 1 9 8 0年 设 立 , 1 9 9 3年 关
论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监管之保荐制度的完善——兼论对英国AIM保荐制度的借鉴

为风 险 资本 的炒 作提供 了方 便之 门。创业板 市场
上 市 门槛 低、 概念炒 作方 便、 企业 成长性 高 决定 了 其容 易出现泡 沫 u, 同时, 主板 市场相 比, 与 创业板
域 、 技术、 商业模式 的企业 , 新 新 它们 具有高成长性 的同时, 不可否认也面 临着 管理不善 、 经营不力 、 发 展迟缓 的风险 。 ( 4 )股票价 格剧烈波动 的市场风) 功的重要 因素之一 , 成 笔者试 图 从保荐制 度 的视 角来谈 谈我 国创业 板市场 的投 资
风 险监管 。
一
非诚 信风 险是没有市 场参与 人 的主观 诚信 问 题 的风 险 , 对投 资者 而言 , 这种 风 险导致 的损失属
于正 常损 失。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 。我 国的 A () 股市场 过去二 十几年 的发展 历程 充分证 明 了政策 的变化 对股市投资带来的 巨大影响 。() 2 经济环境
于 保 荐 制 度 的 实 施 。借 鉴 英 国AI 场 保 荐 制 度 , 以完 善 我 国的 创 业 板保 荐 制 度 。 M市
【 关键词l创 业板 ;风 险监管 ;保荐制度 ;完善策略
l 中图分类号l I0 . I 2 74 文献标识码】A I 文章 编号l 10 -9 6 (0 9 1 0 7 5 0 8 7 4 2 0 )0 一o 6 —0
亏损 的企 业, 只要满 足一 定 的条 件 , 就可 获得上 市
二板证券 市场 , 以美 国的 N SA AD Q为代表 , 中国特 在
指 刚刚成 立 的深圳 创业 板。20 年 1 09 0月 2 3日我 国创 业板 举行 开板 启动 仪式 。2 0 09年 l 0月 3 O日 首批上 市 的 2 家创 业板 公 司在创 业板 正式 上市 , 8 至此, 筹备多年 的创业板 正式 运营 。纵观全球创 业 板市场 , 成功者 寡 , 失败 者众 。如 证监 会主 席 尚福 林所言 , 建一 个成功 的创业 板市 场 , 创 需要 市场 参 与和各 方的共 同努力 与呵护 。保荐 制度 是英 国 AM I
世界各国信用担保体系

世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比较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是各国政府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和宏观经济调控措施的成功典范,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
一、世界各国和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总体情况在世界各国中,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共担风险、担保与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其次是美国、德国和加拿大,分别于1953年、1954年和1961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分别于1974年和1998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据加拿大卡尔顿大学的学者统计,截止1999年8月底,全世界已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从已收集到的30个国家和地区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料看,按其成立时间的排序是:日本、美国、德国、加拿大、意大利、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地区、韩国、西班牙、英国、法国、芬兰、荷兰、奥地利、瑞士、葡萄牙、卢森堡、比利时、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尼泊尔、新加坡、泰国、印度、匈牙利、波兰、保加利亚、埃及、中国香港特区、中国。
由此可见,世界五大洲均都开展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
、随着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迅速发展,旨在促进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的国际性组织也开始出现。
在亚洲,成立于1988年10月的亚洲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也称:亚洲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实施机构联盟)是世界第一个有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在欧洲,欧盟为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融合、创造就业机会和刺激民间投资,于1994年成立了欧洲投资基金(EIT),并在15个成员国选择25个商业银行作为协作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2篇)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范本一、目的和背景担保外汇是指境内居民或单位以境外申请人的债权或债务作为担保形式,在境外发放的外汇贷款。
担保外汇的管理是为了加强对境内居民或单位的境外借款活动监管,维护国家外汇市场秩序和金融稳定。
为此,制定本规定以规范和管理担保外汇业务。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居民或单位担保境外借款的情形。
所称境内居民包括个人、家庭、企业、机构等。
三、审批机关和权限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地方外汇管理机构授权部分审批权限,但审批结果需报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
四、申请程序1. 境内居民或单位在申请境外担保外汇前,应首先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具备资格。
2. 申请人需填写《境外担保外汇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3. 境内居民或单位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合同、贷款协议等相关文件。
4. 申请人应根据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申请表和相关文件递交外汇管理部门。
五、审批条件1. 境内居民或单位在申请担保外汇前,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无违法犯罪记录;(3)无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的行为。
2. 申请人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材料,包括担保合同、贷款协议、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等。
3. 申请人应具备还款能力和偿付担保责任的能力,提供相关财务证明。
4. 担保债权或债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审批程序1. 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 初审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将申请材料转交地方外汇管理机构进行终审。
3. 地方外汇管理机构进行终审后,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请人。
4. 申请人获得境外担保外汇的批准后,应按时还款,并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
七、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地方外汇管理机构对境外担保外汇业务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借款人是否按时还款;2. 监督担保人是否履行担保责任;3. 监督外汇资金的使用情况;4. 监督境外担保外汇业务是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为了保护国家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安全,促进国际投资合作,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建立的一套专门的保证机制。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主要包括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投资仲裁保障、海外投资保护协定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投资保险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投资保险是指将不确定性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使境外投资企业在遭受投资损失时能够得到赔偿。
通过投资保险,投资者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鼓励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行投资。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投资保险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政治风险保险也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国际投资中,政治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之一、政治风险包括政府的政策变化、战乱、恐怖主义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对投资产生不可预测的影响。
政治风险保险主要针对这些风险,保障企业在遇到政治风险时能够得到赔偿或得到其他形式的补偿,从而保证企业的正常运作。
此外,投资仲裁保障也是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重要一环。
投资仲裁是通过仲裁机构解决海外投资争议的一种方式。
在国际投资中,投资争议是难以避免的,而通过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可以提高国际投资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可以提供投资仲裁保障,使企业在遇到投资争议时能够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最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还包括海外投资保护协定。
海外投资保护协定是国家之间为了保护和促进双边投资而签署的一种法律文件。
该协定主要包括投资保护、投资促进和争端解决等内容,旨在提供保障和促进双边投资。
通过签署海外投资保护协定,可以提高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信心,促进双边投资的发展。
综上所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为了保护境外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降低投资风险,促进国际投资合作而建立的一套保证机制。
该制度包括投资保险、政治风险保险、投资仲裁保障和海外投资保护协定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建立健全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可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发展。
银行国外保函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国外保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国外保函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国外保函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758)、《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等国际惯例,以及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保函业务,是指本行接受客户申请以保函或以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保函”)形式出具的以境外机构为受益人的保证业务。
资信证明、提货担保不纳入本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当事人包括申请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及受益人。
(一)申请人为向本行提交申请资料的一方;(二)担保人是指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书面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约时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三)被担保人指承担基础合同/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被担保人与申请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四)受益人是指保函项下享有索赔权利的一方。
第四条本行对外出具国外保函的币种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人民币。
第五条本行只对外出具独立性保函,即本行出具的国外保函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与申请人的基础交易合同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基础合同修改变更及是否有效不影响本行担保的效力。
基于对外出具保函的独立性,本行应出具凭单据见索即付的国外保函,保函的索赔条件或承诺付款条件必须单据化,即保函项下赔付必须以提交规定的单据为条件。
本行不得开立效期可自动延展的保函,不得开立未限定最高赔偿限额的保函。
第六条国外保函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总行贸易金融与现金管理部是本行国外保函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本行国外保函业务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二)组织实施国外保函业务的调研、交流和培训工作;(三)开发研制国外保函业务产品;(四)检查、指导各级经营机构国外保函业务的经营管理;(五)协调处理国外保函业务项下纠纷;(六)根据总行许可集中审查与处理本行国外保函函电;第八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保函业务非格式文本合同、协议等的法律审查。
英国 上市 保荐人制度

英国上市保荐人制度1. 嘿,你知道吗,在英国上市可不容易啊,但有了保荐人制度那就大不一样啦!就好比你要去一个陌生的地方,有个可靠的向导是不是安心多啦?比如腾讯当年在香港上市,保荐人就起到了重要作用呢!2. 哇塞,英国上市的保荐人制度啊,那可真是太重要啦!这就像一场比赛里的裁判,能保证公平公正呢!像阿里巴巴在纽交所上市,不也有保荐人的助力嘛!3. 哎呀呀,英国上市和保荐人制度,它们可是紧密相连的呀!这就如同船和帆,相互配合才能远航,你想想那些知名企业上市不都是这样嘛!比如百度在美国上市时。
4. 嘿呀,你想想看,英国上市要是没有保荐人制度,那得多乱呀!这就好像没有交通规则的马路一样。
很多大企业去英国上市,不都得靠保荐人制度保驾护航嘛,像京东上市不就是个例子嘛!5. 哇哦,英国上市的保荐人制度,那可是相当关键的呀!就跟建房子得有牢固的根基一样。
那些成功在英国上市的公司,不都证明了这一点嘛,比如网易的上市历程。
6. 哎呀,英国上市的保荐人制度真的很牛啊!这就像给企业上市安上了翅膀一样。
你看那些厉害的公司去英国上市,不都离不开它嘛,比如新东方的上市之路。
7. 嘿,英国上市加上保荐人制度,这组合厉害啦!就如同战士配上了好武器。
很多大公司去英国上市都是这样的呀,比如携程的上市不就有保荐人的功劳嘛!8. 哇,英国上市的保荐人制度可太有意思啦!就像游戏里的隐藏关卡,一旦通过就厉害啦!那些知名企业去英国上市,不都得利用好这个嘛,像小米上市的时候。
9. 哎呀呀,英国上市的保荐人制度真的太重要啦!这简直就是打开成功上市大门的钥匙呀!很多厉害的公司不都这样嘛,比如美团在香港上市的经历。
10. 嘿,英国上市和保荐人制度的关系,那可紧密得很呐!就好像鱼和水一样。
那些成功在英国上市的公司,不都验证了这一点嘛,比如快手的上市。
我的观点结论:英国上市的保荐人制度对于企业上市来说是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的,它能起到关键的保障和推动作用,帮助企业顺利实现上市目标。
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
在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中,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银行保函、履约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权等。
2. 适用法律:国际融资担保通常涉及多个法域,因此需要明确适用的法律,包括担保合同的准据法和担保物权的准据法。
3. 担保合同:合同应详细规定担保的范围、条件、期限、担保人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4.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执行: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程序、公示方式、优先权规则以及在债务人违约时的执行程序。
5. 跨境执行:涉及担保物权在不同国家的执行问题,包括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6. 风险管理:包括对担保人信用风险的评估、担保物价值的评估以及汇率和利率风险的管理。
7. 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的机制,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以及争议解决的地点和适用的法律。
8. 合规性要求:遵守国际融资和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反洗钱法规、制裁法规等。
9. 透明度和披露:确保担保交易的透明度,包括对担保物的信息披露
和担保合同的公开。
10. 技术与创新: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国际融资担保法律制度也在不断适应新技术,如区块链技术在担保物权登记中的应用。
在制定国际融资担保合同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考虑到国际交易的复杂性,通常需要法律顾问的专业知识来确保合同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国际惯例。
2020年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系列文库——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经济金融是人类活动重要组成,在社会生产中有重要地位。
本文提供“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现代视点解读,以供大家了解。
日本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日本为保护本国国民在海外的投资安全而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
始于1956年,是195年输出信用保险制的扩大。
根据1956年《输出保险法》的规定,海外投资保险分为海外投资原本保险和海外投资利润保险两种保险制度。
198年5月,日本政府把两种保险制度一元化。
其主管机关是日本通商产业省。
所采取的制度是单边制,完全是国内法,不以双边协定为条件,近来也积极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但不以此为国内法上实施保险制度的法定条件。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为(1)投资保险的范围。
政府承保的风险范围,仅限于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三种政治风险。
资源开发领域的投资,除上述三项政治风险外,如由于不可归责于投资者的事由,投资对方破产或其债务在6个月以上迟延履行等信用风险,仍属补偿范围。
(2)保险对象的投资合格性。
被保险人申请保险的投资项目必须促进日本对外经济交往的健康发展;限于新投资;日本海外投资的地区没有特别限制。
但在实行上则要求投资接受国的外资保护政策较为完备;如该投资项目须经投资接受国政府允许或批准者,须有允许或批准的书面证明;投资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状况比较安定。
海外投资内容包括第一,证券取得,如关于现金出资、现物出资等日方海外投资者出资份额及其权利的一切证券。
第二、债权取得,包括现金贷款的现金返还请求权、现物返还请求权等在内的债权请求权。
第三,海外直接事业,指根据资本输入国公司法,在当地设立法人,从该国取得保护权、土地所有权等权利,而从日本输出资金、材料所经营的事业。
第四,支店,指日本法人的商社、制造所等企业的海外机构。
此外,可以作为投资保险对象的投资形态,必须属于下列情况之一①以参加事业经营为目的而投向外国法人或社团的股份或股本;②日本投资者能直接支配经营的外国法人的投资;③对合营公司的当地股东向该合营公司用长期贷款出资,其清偿期在5年以上者。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名词解释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名词解释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一种保护投资者的制度,它通常由政府或特定的监管机构设立,旨在减少海外投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该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投资者保护法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法
规基础上的,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限制投资者的损失。
这些法规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海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交易流程和监管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2. 投资者保护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一种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而设立的基金,通常由政府或监管机构设立,用以赔偿那些由于公司破产、管理不善或诈骗等原因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投资者在投资时,通常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保护基金费用,以便在需要时获得赔偿。
3. 投资者救济机制:投资者救济机制是指在投资者受到不当侵
害或损失时,投资者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获得救济的机制。
这些救济机制通常包括诉讼、仲裁或协商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可以为投资者争取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 监管机构的职责: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建立需要有专门的监
管机构来负责监管和管理相关事务。
这些监管机构通常需要负责制定相关法规、规则和标准,监管投资行为、预防欺诈和打击非法投资行为等职责。
总之,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的一种重要机制,它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减少投资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和
安全感。
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德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经济金融财务贸易词库系列文库——德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经济金融是人类活动重要组成,在社会生产中有重要地位。
本文提供“德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的现代视点解读,以供大家了解。
德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德国为保护本国国民在海外的投资安全而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
为鼓励私人对外直接投资,原联邦德国政府于1959年正式建立了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负责海外投资保证业务的是“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这两个大型的国营公司。
同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所不同的是,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审批投保申请的权力,主管审查和批准保险的机关,为经济部、财政部及外交部代表所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及由议会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所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1)投资保险的范围。
包括①外汇险;②征用险;③战争险;④迟延支付,包括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⑤因停止支付或迟延支付或不能自由兑换等措施所致货币贬值所受损失,亦属保险之列。
(2)保险对象的投资合格性。
保险对象为在外国的投资及其所产生的利润。
在外国的投资包括资本参加、向支店投资及类似资本参加的贷款。
作为保险对象投资的合格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保险对象只限于资本参加的形式;第二,作为保险对象的利润,必须是以资本参加或作为资本参加的贷款,在一定期间内,应得的利息红利及其他收益。
(3)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合格的投资者,必须在德国有住所或居所,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
德国政府是法定保险人,具体业务委托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与监察公司执行。
(4)保险费。
保险费率依各州规定不一,又按保险期限的长短,其比率也不相同。
(5)保险期限。
原则上为15年,但涉及生产设备的制造需时较长,允许延长至20年。
(6)双边投资保证协定。
德国政府对签订双边条约采取积极态度,并视为绝对原则。
如资本输入国的法律或其他措施足以证明其对外资能充分提供保护者,即使没有双边协定,也可适用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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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纳斯达克什锦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保荐人制度通常被称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
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亮点是“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它们内化并替代了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贡献良多。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交易所向所有上市公司提供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上市后,公司可以获得纳斯达克一名理事的全面指导。
英国AIM、纳斯达克、联交所,三种成熟境外保荐制度比较2007-8-28 文章来源:财富指数保荐制度又称保荐人制度,指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现今保荐人制度主要在西方主要证券市场使用,大多作为创业版风险防范的手段。
——英国AIM“终身”保荐人制度英国另项投资市场(缩写AIM)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最大特点在于终身制。
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恢复进行交易。
——美国纳斯达克“什锦”保荐人制度美国纳斯达克保荐人制度通常被称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
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亮点是“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它们内化并替代了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对纳斯达克市场的繁荣贡献良多。
“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交易所向所有上市公司提供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上市后,公司可以获得纳斯达克一名理事的全面指导。
——香港的保荐人制度香港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上均实行保荐人制度,不过两者略有不同。
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
主要职责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申请上市、上市文件等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申请人董事知悉自身应尽的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的责任。
尽管联交所建议保荐人在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还要继续维持对发行人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这是香港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最大的区别所在。
券商谋划用考核制度和新项目服务控制保代流动,提升督导质量保代与券商签约后,组建自己的团队在外延揽业务,从前期的项目延揽、公司调研至后期上市辅导、材料申报等工作均由该团队一手承包。
这种“团队包干”的模式降低了券商对于保荐代表人的控制力。
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保代跳槽行为正呈现由过去的个人行为向着团队行为发展的趋势。
证券时报记者邱晨2010年,保荐代表人流动加剧,这给上市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带来影响。
部分大型券商通过考核制度,酝酿以新项目服务来控制保代流动,从而提升督导质量。
据统计,2010年约有75家上市公司刊登了《更换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同比增长47%。
保代的“换岗”已对上市企业的持续督导工作造成影响。
对此,有部分券商开始对保荐人的督导工作设立考核制度,也有部分券商提出将督导工作与后续服务结合起来,在完善督导工作的同时,为上市企业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计划提供辅导,创造新的收益机会。
频繁跳槽使督导难为继有业内人士指出,造成目前保荐人高流动性的主要原因与目前多数投行实施的“团队包干”模式分不开。
保荐代表人与券商签约后,组建自己的团队在外延揽业务,由前期的项目延揽、公司调研至后期上市辅导、材料申报等工作均由该团队一手承包。
“这种‘团队包干’的模式降低了券商对于保荐代表人的控制力。
”某资深投行人士表示,激烈的行业竞争引发的高薪挖角行为,导致了部分保荐人热衷于“跳槽”所带来的高补偿性收入。
而更令人担忧的是,目前这种“跳槽”行为正呈现由过去的个人行为向着团队行为发展的趋势。
“上市企业相关保荐人离职以后,督导工作通常由团队内其他保荐人‘接棒’。
”上海某大型券商投行部负责人表示,“接棒”保荐人无论对企业了解程度,还是与管理层的交流,均不及原保荐人,因此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的连续性和深入度将受到一定的影响。
设置门槛限制保代流动对于部分保荐人来说,持续督导工作带来的收益远不及新项目的收益吸引力大,因此无法将大部分的精力投入到上市督导当中。
这种上市前齐心,上市后各分东西的情况非常普遍。
深圳某投行负责人表示,保荐人与企业在上市前有着共同奋斗的目标,因此关系紧密。
但通常在完成上市工作后,双方在欢庆以后,保荐人又要匆匆赶往下一个企业,继续开展新的IPO项目。
针对这种情况,有券商为保代的持续督导工作设立了被动的考核机制。
据了解,北京某大型券商已对其保代设立考核制度。
该制度规定,保代在完成上市项目后,其应得的奖金并不在当年全部兑现,而是将其中30%的奖金扣留,待3年后完成对其保荐上市企业的督导工作后,再将其返还。
同时规定,如在督导期间保代离职或上市企业出现重大违规问题,这部分奖金将被扣减,甚至完全扣除。
督导结合服务力求双赢另一方面,企业在上市以后对保荐代表人的依赖度也逐渐降低,保代开展督导工作所受到的阻力也会相应增加。
“很多企业在上市几年以后变得‘不听话’了。
”某券商投行负责人表示,随着上市后保代的角色由辅导性合作伙伴变为监督者,部分企业管理者与保代接触的积极性减少,间接加大了保代督导工作的开展难度。
据了解,针对这种情况,有部分大型券商提出将服务与督导工作结合,即在完善督导工作的同时,保代继续为上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后续服务,拉长投行业务条线。
业内人士表示,部分大型券商投行近年IPO项目较多,因此储备的上市公司资源比较充裕。
通过为相关企业提供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辅导工作,可以将投行业务由单一的IPO服务向深层拓展。
更重要的是,相关保代在为企业提供“二次”辅导服务时,不仅有利于开拓新业务机会,也能为上市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从而使得企业更愿意配合保代的督导工作。
“‘跳槽’同时意味着放弃过往累积的上市企业资源。
”某资深保荐代表人表示,2到3年前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已大部分投入企业发展当中,因此对再融资的需求比较强烈,再加上并购重组热潮的到来,未来保代的持续督导工作或许能得到上市企业更多的支持,而一批目光长远的保代也将更加珍惜对该类资源的维护。
持续督导责任大创业板保荐机构备感压力2009-05-11 02:07:33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上海)跟贴0 条手机看新闻相对于主板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被大大强化。
这一方面体现了深交所强调市场化约束、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意图,但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保荐机构在创业板保荐业务中的工作量和承受的压力。
平衡上述两个方面,同时解决保荐机构的成本收益问题,对于发挥保荐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至为重要。
创业板上市企业均处成长期,业绩不稳定存在较大经营风险,已为市场共识。
对此,深交所制定的上市规则意见稿延长了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和加大了督导责任,即公司上市后,保荐机构还需要对其进行比主板企业更长时间的督导,期限为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三个会计年度,此外还需对其保荐的创业板企业中报、年报、临时报告出具独立分析意见、追踪报告。
参加昨日座谈会的保荐机构意见集中在此,纷纷叫苦,更有甚者直陈导致工作量过大、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
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说,创业板企业上市后持续督导时间延长导致券商工作量增大,却未必能保证质量和效果。
“延长督导时间和加大责任,包括要对临时报告分析并发表意见,临时报告涉及面很宽,有关联交易、理财、担保,所有这些事项券商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发表意见,对保荐代表人来说工作量非常大。
这个质量能不能保证?如果每个临时报告都要去做很详细的尽职调查、发表意见的话,能不能做到这个效率和达到效果?”马卫国说。
他解释说这不是推卸保荐机构的责任,“此条能否删减,把工作量降低,而把保荐责任更多放在中报、年报的跟踪报告和分析上。
”第二个发言的深圳证监局汪云沾处长则持不同意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规定,很好,思路很对。
”持续督导责任为何如此影响券商情绪?原因莫过于成本与收益的对比。
从保荐费用来看,延长持续督导期导致保荐机构成本过大,收益过小。
第一创业证券质量控制部副总经理王岚直言不讳。
她认为创业板融资规模小,保荐费承销费与付出的保荐成本不匹配。
王岚的建议是,希望能以交叉补贴的方式获取更多费用。
“能不能在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等其他方面有一些创新、配合,能使我们保荐机构推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时候,成本和收益达到一个平衡。
从现在来看,感觉的确成本比较大,收入比较小。
”也有保荐机构希望增强独董、控股股东的自律责任以减轻保荐机构的督导责任。
招商证券总经理助理孙议政说:“纳斯达克市场对公司的监管,远不如(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美国也不存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
应一定程度上强调独立董事之作用,独立董事对公司比保荐机构有更大的影响。
除了加强独董责任,能否引入控股股东惩罚机制,比如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时候,要赔偿,也可以股票给予赔偿。
如果上市公司临时报告、中报、年报没问题的,能不能券商就不发表意见?有意见再挂报告,也更加吸引市场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