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的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兴业证券研发中心陈宁1.保荐人制度简介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4.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
论保荐制度
论保荐制度论文关键词:保荐制保荐人论文摘要:证监会引入保荐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快证券市场市场化的步伐,让发行市场上由市场机制引导资源配置,提高新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带动投行业务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
文章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对保荐制度进行相关的制度经济学分析,以期对保荐制度进行深层透视。
2003年l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酝酿已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终于出台,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责任从此有了明确规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机制也从此建立。
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中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证券发行上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的重要制度探索。
一、保荐制度的背景及主要内容所谓保荐人(Sponsor)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
目前实行上市保荐制度的证券市场主要有英国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所属的二板市场(AlternativelnvesUnentMarket,简称为AIM),和香港交易所的创业板市场(GrowthEnterpriseMarket,简称为GEM),以及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StockExchange,TSX)所属的证券市场。
保荐人作用类似于我国境内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
从职责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远重于上市推荐人。
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目标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这过程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
保荐人最早出现在香港关于内地H股在香港主板上市的规定中,1993年6月,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主板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修改,开始允许中国大陆的企业发行H股并在香港主板市场上市。
由于发行H股的大陆企业的主要商业和管理业务都在中国大陆进行,其行为不受香港地区的法律管辖,而H股发行人董事对于香港证券法规和上市规则,大多还不够熟悉,为了接纳更多的H股公司上市,并保证H股上市公司的质量,香港证券交易所对H股实行上市保荐制度。
我国创业板中保荐人的责任制度探究
、
创 业 板 中保 荐 人 的特 殊 地 位
指导 。
“ 荐 机 构 推 荐 发 行 人 证 券 发 行 上 保
在 创 业 板 上 市 的公 司 基 本 上 属 于 新兴 产 业或 高科 技 公 司 , 然 广 大 虽 投 资 者 对 于这 些 公 司 整 体 的未 来 发
二 、 创 业 板 保 荐 人 责 任 制 度 存 在 的 不足 我 国创 业 板 还 处 于初 创 时期 , 立
1 0
( ) 荐人对创 业板上市公 司 一 保 的特 殊 责任 上 。 照基 础法 律 的相关 参
规 定可 以明 确 . 荐 人对 其 出具 的证 保 明文 件 ( 《 市 保 荐 书 》 承 担 法 律 即 上 )
责 任 , 现 行 的保 荐 人制 度 中没 有相 但
应 的条 例 对 《 市 保 荐 书 》 如 何 拟 上 应 写、 出具作 出合 理 的规定 。 其 一 , 据 《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根 证
和免 责 、减 责事 由未 做 出 明确 规 定 . 保 荐 人 无 法 通 过 法 律 有 效 保 障 自身
果记 录 于 《 市 保 荐 书》 并 承 担 相应 上 ,
的保 证责 任 。其 中 , 二 十 四条规定 : 第
法 体 系很 不 完 善 。尽 管 在 《 司法 》 公 、
《 券 法》 等 基础 法 律 中加 入 了创 业 证 板上 市的基 本 规定 , 业 板也 赋 予 了 创
一 人 新 的职 能 , 未 明 晰保 荐 人 的 但
々 .
责任 , 制定 相 应 的法 律 法 规保 障新 未 职能 的有效 实施 。关 于保 荐人 责 任的
相关 规 定 中 , 就保 荐 人 的 监督 和 审 仅
论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
论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摘要】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针对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展开深入探讨,首先介绍了其背景和论文的目的意义。
随后从保荐人制度的基本概念、保荐人对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作用、保荐人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保荐人制度的运作机制以及保荐人制度的优缺点等方面展开了详细分析。
结论部分强调了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提升该制度的有效性,同时展望了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发展前景。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深化对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性质的理解,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企业、审核、推荐、投资者、关系、运作机制、优缺点、重要性、建议、发展前景1. 引言1.1 介绍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背景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背景可以追溯到我国股票市场改革开放初期。
在1990年代初,我国开始建立股票市场,而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主体的增加,保荐人制度的引入成为必然选择。
保荐人制度的背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介绍:首先是落实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其次是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引导,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荐人制度的建立也是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通过引入保荐人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二板市场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问题,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稳定性。
认识和了解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背景,有助于深入探讨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1.2 论文目的和意义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引言: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二板市场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保荐人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在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二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性质,分析其基本概念、对企业的审核和推荐作用、与企业、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以及运作机制和优缺点。
论保荐制度改革
论保荐制度改革 Last updated on the afternoon of January 3, 2021论我国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于2004年正式实施保荐制度。
作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保荐人制度加强了在市场对企业证券发行行为的束。
但发行市场存在的IPO违规,保荐人收益与其责任明显不对等的问题都表明现行保荐制度不能有效地规范市场。
本文将在分析这些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保健制度的改进提出建议。
关键词: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制度改进Improvement of the sponsor system in Chinese marketAbstract: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issued a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sponsor system,in system reform of China's securities as an important measure, the sponsor system to strengthen 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securities issued in the behavior of the beam.However, there is the IPO issue of illegal market, with revenue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onsor and other problems not obvious that the current sponsorship system can not effectively regulate the market.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se issues, based on the improvement of our health-care system recommendations.Keywords: Securities issued; sponsor system ; improvement of system 随着ipo活动的重启和创业板市场的开放,我国上市企业数量无论从数量还是融资规模都吸引了全球范围的关注,证券发行市场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浅议保荐人制度
待 。实践 当中诸多处罚保 荐代表人 的案例都 是 以更轻 的 “ 谈话 提醒 ” 的方式 进结案 的 。除名 的处罚 方式 至今鲜 有闻之 , 这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 出我 国保荐 代表人 数量 属于稀 缺资源 , 在取
聘请 保荐 人负责 证券 发行 的推荐 和辅导 , 核实 发行文件 中所 载 了保荐 制度的地位 。
资料 是否真 实 、准确 、完整 , 协助发 行人建 立严 格 的信 式一 方面将 保荐 代表 人隶属 于 双
制度 , 并承担风 险防范制度 的责任 。 该制度起 源于英 国的二 板 保荐 机构名 下 , 一方 面又强调 保荐 代表人 行使 其职 责的独 立 另
根 据保 荐机 构和 保荐 代表 人履行 职责 的不 同 阶段 , 以概 未 清偿的债务 ;() 近三十六个月 未因违法违规 被 中国证监 会 可 5最
6中国证监会规 括 为三种 法定 义务 :推荐 义务 , 体包括 尽职调 查义 务 、审慎 从名 单 中去 除或者 受到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 具 核 查义 务 、对 公开 披露信 息 的担保义 务 ;辅导义 务 , “ 即 组织 定的其他要求 。 拟上 市公 司 的董 事( 包括 独立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持 ( )保 荐人 责 任 三 证券法 》第2 条 规定 :保荐人应 当与 发行人承 担连带 责 6
保 荐代表 人职 业经验 和职业道 德 的考查 , 得资格 考试沦 为纯 的保荐模 式徒有其表 。 使
理论和纯 知识的考试 。这 种遴选方 式使得通过资格 考试的保荐 2 、保荐 代理 人与保 荐人 责任 承担 定位 不清 晰 。保 荐代 表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摘要】2004年,我国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它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一场革命性变革。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配套体系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产生了巨大影响。
但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运行以来,也引发了很多新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完善保荐人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
一、保荐人的概念与特征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是在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辅导推荐,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资质条件严格。
(二)全面履行职责。
(三)职责期限较长。
(四)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保荐人制度主要体现在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8年的《证券法》进行修订,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的规定。
主要包括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人的义务以及保荐人的责任。
2008年,中国证监会对2003年通过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1)加强了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
(2)加强了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3)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监管措施。
(4)强化了保荐机构权利。
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其他规范证券保荐业务的文件,如《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保荐人的保荐业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三、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我国保荐人的结构组成不合理在我国,《保荐管理办法》规定保荐人结构是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自然人组成。
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以及上市后的工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保荐代表人完成。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保荐代表人是指在企业发行证券过程中,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并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业务交流的专业人士。
保荐代表人的资质和履行的职责与义务对于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日益被重视和完善。
二、资质要求对于保荐代表人的资质要求主要包括学历要求、从业经历要求和专业知识要求。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获得本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其次,保荐代表人要求有三年以上的相关从业经历,且其中至少一年需在证券、基金、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过。
此外,保荐代表人还需具备证券市场、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职责与义务保荐代表人的主要职责是为企业提供保荐服务,包括协助企业申请上市、编制保荐文件、推荐投资者、参与交易簿建立等。
同时,保荐代表人还需代表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证券发行和交易过程合规、公平和顺利进行。
保荐代表人还需履行诚实、守信、勤勉、谨慎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执业监管保荐代表人的执业监管主要包括从业资格考试、职业培训、业务审核和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首先,保荐代表人需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以验证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其次,保荐代表人需参加定期的职业培训,以不断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此外,保荐代表人的业务操作和推荐行为需经过保荐机构进行审核和备案。
最后,对于保荐代表人的不当行为或服务不端行为,相关投资者和市场主体可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由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调查。
五、发展展望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完善将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市场诚信和规范发行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深入,保荐代表人的作用和职责将更加重要和复杂。
未来,在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培训和监管,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浅议我国保荐人民事责任制度
证券发行 的整个过程 中, 证券买卖的双方当事人是发行人和
投 资者 , 保 荐人 只负有信 息披 露义务,即 向投资者及时公开
损失 ,应承担 的民事 责任 。具体到保荐人制度 ,即在保荐人
与发行人订立合 同过程 中,双方 负有相 互协助 、告知 、诚信
有关证券 发行 的信 息,并保证 该信 息真 实、准确 、完整 。既 然双方之 间并不存在 合同关系 , 违 约责任 也就无 从谈起 。由 此 ,保荐人对投 资者 的民事责任 并不 是违约责任 。 其 次,保荐人对 投资者的 民事责任 也不是担保责任。虽 然保荐人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 但只要发行 人公开发行的文件 存在虚假 陈述 , 保荐 人就 要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尽责,势
资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 易所及其他 中介机 构等多方 当事人发生各种法律关系 , 也必 定会产生各种法律
责任 ,而民事责任是重要 的一种承担方式 。 从 我国 目前的法
续监督义务,给投 资 耆造成 r损害 。由此,保 荐人侵 害了投
资者的信赖利益及财产权利 ,应 当对投资者承担侵权责任 。
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这与保荐人制度本身不够完善有很 大关 系,尤其是对保荐人 民事责任承担方面 的规定过于模 糊 ,可操作性不强 。本文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规 范证 券市场运 行为出发点,对我 国保荐人 民事 责任 制度 进行分析 ,
并在此基 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保荐人 民事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 [ 关键词] 证券市场 ;保荐人制度 ;民事责任 [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 2 8 [ 文献标识码] A 保荐人在证券上市推荐的参与过程中 , 将与发行人 、 投 [ 文章编号] 1 0 0 8 . 7 4 2 7( 2 0 1 4 )0 5 . 0 0 7 8 . 0 2 定义 ,由于保荐人存在过错 , 违 反法 律规定的尽职 调查与持
完善我国的保荐制度
级市场的结构安排上,政府监管部门应把强制性信息公开放 在首位。通过对信息公开的时间、格式和内容的明确规定,减 少内幕交易,明确承销商、发行者等内部人的法律责任。而在 现行的保荐制度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 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 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这项规定对于上 市公司普遍存在的“第一年绩优.第二年垃圾,第三年ST”的 “变脸”趋势的控制显然不到位。因此要建立保荐人对发行人 信息公开监督期限更长的督导期.督导期应覆盖发行上市后 的整个上市公司存续期,形成有效期更长的动态监管;对上 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及时性进行监督性 的跟踪核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以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2.提高保荐代表和保荐人的进入门槛。要加强对保荐主 体的规范和监管.为保荐制度的正常运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除了考察其业务知识外.还应重点加强 其操作经验、敬业精神和诚信程度的考察;提高保荐人的入 门资金等条件:借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与会计师事 务所的管理方式.保持保荐代表与保荐人的独立性、流动性。 3.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 有利于分配和衡量保荐人、中介机构、发行人三者之间的责 任,以确保各司其职。《暂行办法》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 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中 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但是,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荐 人、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责任如何分配和衡量。通常认为,保 荐人承担的是一种担保职责.其实保荐人承担的是一种法定 的担保职责,承担这种职责应分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专业部 分,如专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保荐人只应承担补 充性的担保责任。事实上,其它实行保荐制度的国家和地区 也未要求保荐人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应对具体情况作具体规定,明确划分保荐人和中介机 构的责任,再根据保荐人责任的大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摘要]保荐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该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证券市场中许多乱象都无法与保荐人职责的缺位脱离干系,强化保荐人职责,已成为制度改革的一大关键。
[关键词]证券市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我国作为世界新兴的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到保荐人制度的历史转变过程。
保荐人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创立时就完美无缺,其产生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孕育它的母体的制约。
在中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的特点,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大议题,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面临的实践课题。
一、保荐人职责缺位引发诸多弊端我国的保荐人是本世纪末中国证监会塑造的一个崭新的群体,它们替代了上个世纪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是将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机制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的关键一环。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目前仅仅见诸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证券法》的少许条文之中,许多规定还十分空泛,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缺乏一个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体系,亟待细化和完善。
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施行也因此遭遇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于2003年末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在此后将近九年的时间里,保荐机构违规行为频频出现,而与此相应的,诸多问题企业竟凭借虚假业绩、虚假专利等等恶劣手段成功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
保荐人制度在中国
保荐人制度在中国摘要:我国自2004年起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作为证券发行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经验不足,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具体完善措施有: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通过法律完善保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分担;完善保荐行业自律监管;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证保荐人能够充分履行其职务。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机构一、保荐人制度的引进我国引进保荐人制度,是当时“尚氏新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也是期望通过塑造合格的保荐人,由其挑选和推荐合格的企业上市,最终达到改善证券市场软环境的目的。
200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推行证券保荐制度。
2004年4月经证监会审核,首批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
二、我国证券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保荐制度进行管理。
同时依照新《证券法》,我国保荐制度适用于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1、保荐人的义务我国证券保荐制度要求保荐人(通常为券商)负责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和发行上市推荐,具体职责包括: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公司上市后的法定期间内,保荐人还应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的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保荐人制度批判
保荐人制度批判张竟驰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产生背景的基础上,揭示保荐人制度目前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通道制依然存在、违规成本太低,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保荐人制度之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一、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背景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Sponsors,或称作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协助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其推荐行为承担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
简言之,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既是发行人的推荐人,又是其担保人。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双保制”,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单保制”。
所谓双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以及持续督导的主体是保荐人,但同时保荐人还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都要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
所谓单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保荐工作的主体仅为保荐人,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全部保荐责任由保荐人承担。
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爱尔兰、马来西亚、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上都对保荐人制度有明确规定。
从国际上看,保荐人制度是从创业板市场中发展起来的。
而我国保荐人制度是在缺少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从行政色彩浓厚的“通道制”过渡来的制度,因此,除其本身不够成熟之外,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还带有一些旧制度的痕迹。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从而正式引入了在证券业界、理论界探讨多年的保荐人制度。
在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之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从“配额制”到“通道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计划色彩逐渐淡化,市场机制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
浅谈强化我国保荐人职责的必要性[摘要]保荐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在我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该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证券市场中许多乱象都无法与保荐人职责的缺位脱离干系,强化保荐人职责,已成为制度改革的一大关键。
[关键词]证券市场;保荐人;保荐代表人我国作为世界新兴的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由行政审批制、核准通道制、到保荐人制度的历史转变过程。
保荐人制度对于我国来说,无疑是一项新生事物,它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我国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督作用,将很大部分监管职责从证监会转移到券商的自律监管,有利于证券监管能力和效率的提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在创立时就完美无缺,其产生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孕育它的母体的制约。
在中国证券市场未达到成熟完善的情况下,我国的保荐人制度也不免带有诸多局限性的特点,这些缺陷正在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对该制度缺陷的研究中,保荐人职责的强化占据着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不仅仅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大议题,更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面临的实践课题。
一、保荐人职责缺位引发诸多弊端我国的保荐人是本世纪末中国证监会塑造的一个崭新的群体,它们替代了上个世纪我国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是将资本市场中的信息机制由行政化转向市场化的关键一环。
我国的保荐人制度目前仅仅见诸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证券法》的少许条文之中,许多规定还十分空泛,操作性和实用性不强,缺乏一个结构合理、逻辑严谨的体系,亟待细化和完善。
在实践中,该制度的施行也因此遭遇诸多问题和挑战。
我国于2003年末开始推行保荐人制度,在此后将近九年的时间里,保荐机构违规行为频频出现,而与此相应的,诸多问题企业竟凭借虚假业绩、虚假专利等等恶劣手段成功上市,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良性循环。
保荐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金融在线保荐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时光(广西大学商学院,广西南宁53000)摘要:保荐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是为控制创业板市场餉风险而建立的。
我国引入保荐制度后,将其同时运用创业板和主板两个市场,经过多年的实施和逐步的完善,保荐制度不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起到多方面的影响而且为我国建立高水平的资本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文基于保荐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各利益主体的正面与负面澎响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各种因素提出了提高我国保荐制度运行效率的若干措施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荐制度;保荐机构;影响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1-0154-02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纷纷在主板市场之外设立创业板。
相对于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准入门槛低,机遇大,但也伴随着高风险,为了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保荐制度应运而生。
我国在引入国外保荐制度的同时,进行了一些制度上的创新,试图使其更好地与我国证券市场相衔接,由此探索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模式。
因此,研究保荐制度实施以来产生的正面、负面影响,并提出改进措施,对完善我国创业板和主板市场的模式和制度、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荐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保荐制度孕育于英国的资本市场,但发展和成熟于中国香港。
2008年10月19日,伴随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落地和实施,标志着保荐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确立。
此后经过在2009年4月14日证监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的修订,并于2009年6月14日开始实施,同时原管理办法作废。
以上制度的确立、修订和实施反映了保荐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完善。
鉴于英国市场对保荐制度的定义和我国市场对保荐制度的完善,此保荐制度是指取得认证资格的保荐机构为其推荐上市的企业负有持续性连带责任担保的发行制度和运营模式。
在为企业保荐上市的过程中,保荐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目标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风险防范措施,以及核查企业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完整性等其他企业需要准备的上市资料和必须经历的具体流程。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论文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论文证券保荐制度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信息披露和保荐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然而,尽管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首先,证券保荐制度在规范性方面存在不足。
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保荐机构较多,但由于各机构的规模和实力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行业内竞争环境不够公平、透明。
一些小型机构在承担保荐业务时,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控制机制。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保荐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制度的建设,提高市场的准入门槛,加强对机构的考核和监管,确保其能够履行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在信息披露方面,证券保荐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保荐机构发行的研究报告往往带有明显的买入倾向,缺乏客观性和中立性,可能会误导投资者的决策。
另一方面,一些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建立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审核,同时加强对保荐机构研究报告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公平性。
此外,证券保荐制度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存在不足。
目前,我国的证券法对保荐行为的约束力度不够,监管处罚力度相对较小。
这给违法违规行为者带来了较低的惩罚成本,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力度。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法律的震慑力。
另外,证券保荐制度还存在监管机构间合作不够紧密的问题。
目前,我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各自独立负责保荐制度的监管工作,并且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协调问题。
为了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应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监管,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总之,尽管我国的证券保荐制度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论我国保荐制度之完善_周文英
1995 年, 保荐制度在英国 AIM 市场诞生。 2004 年 2 月 1 日, 我国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 制度 它是我国证监会深化发行制度改革的重 要举措, 它的实施和完善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 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一、 我国保荐制度内容及其作用
( 一) 我国保荐制度内容 2003 年, 证监会颁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2004 年 2 月 1 日我国开始实 制度暂行办法》 , 施保荐制度。2005 我国修订《证券法 》 从法律 层面确立了保荐制度。2008 年证监会颁布《证 ,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同时废止《暂 。2009 年, 为配合创业板的运行, 证监 行办法》 《 会修改了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 以下简称 《办法》 ), 把保荐制度应用于创业板 市场。我国实施保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落 实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责任, 加强市场诚信建设, 培育市场主体, 强化市场约 束机制,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保荐人是指为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 所谓 承担推荐职责, 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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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英:
论我国保荐制度之完善
2012 年 2 月
二、 我国保荐制度之不足
“保荐人制度的主要目的, 我国实施 是通过 连带责任机制把发行公司的质量和保荐人的利 益形成直接挂钩, 防范市场风险, 规范上市公司 [ 6] ” 但由于制度设计本 保护投资者利益。 行为, 身存在一些缺陷, 使得我国保荐制度并未完全 取得预期的效果, 为其自身的不断完善留下制 度空间。 ( 一) 保荐人丧失公正与独立原则, 与发行 人合谋欺诈上市圈钱, 牟取私利 , 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保举推荐者 ” 是证 。 但现实情况往 券发行上市的 “第一看门人 ” 往是, 保荐人与发行上市公司密切合作。 受保 荐人指派的保荐代表人利用自身特殊地位, 利 用保荐发行上市环节, 违法违规, 与发行人合谋 造假, 与众多利益相关方结成价值同盟, 包装上 欺诈上市, 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作为上市企 市, “第一看门人” 的保荐人基本丧失了独立性。 业 此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 损害投 资者利益, 而且严重损害保荐人的职业形象, 违 背我国保荐制度设立的初衷。 ( 二) 保荐代表人持股禁而不止。 所谓保代持股, 是指保荐代表人承诺上报 , 以各种方式持 项目 与发行公司签订秘密协议, 有发行公司比较可观的股份, 待公司上市后, 通 过其股票上市, 享受上市所产生的资本溢价, 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非法方式攫取巨额暴利 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荐代 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 行人的股份。 但暴利诱惑, 致使有些保荐代表 人罔顾职业道德, 铤而走险。2010 年相继发生 的李绍武事件和谢风华事件即是保代持股的冰 山一角。保代持股, 严重违反规定, 造成利益输 送, 诱发发行上市腐败。 各种变相的保代持股 极大地损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严重地挑战了 现有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 扰乱了资本市场的 , 正常秩序 最终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 三) 保荐人不能勤勉尽责、 尽职调查, 持 续督导流于形式 《办法》 规定保荐机构应当诚实守信、 勤勉 尽责, 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 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因此, 保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美举措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保荐制度从外国被渐渐引入,而保荐制度主要指的就是拥有国家法定资格的保荐人员,介绍出可以切合条件的企业在公然刊行证券,以及切合上市条件的证券都在介绍的过程中渐渐上市。
保荐制度发源于英国,在英国的次投资市场开始运转。
于 1999 年时期,香港证券交易场所中的创业市场开始成立证券保荐制度。
与此同时,在这一时间段中我国渐渐把证券保荐制度引入,自此这项制度在我国也获得了长远的发展。
保荐制度的引入,可以在必定程度上预防和化解创业市场中的投资风险,关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稳固健康发展也起到了必定的促使作用。
1保荐制度在我国的价值以及特色我国在 2003 年的年终公布了证券刊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法律法例,并且在2004 年时期开始在我国的证券市场实行,这也是证券保荐制度初次引入我国市场中。
在 2006 年早期,我国公布且开始推行证券行业有关的法律,同时还形成了保荐的有关业务,在这一制度所使用的范围以内,保荐人的责任和有关的法律状况也获得了进一步的规范。
1.1 保荐制度的价值我国从外国渐渐引入证券保荐制度以后,这一制度开始在我国的社会中迅速发展此中所波及到的内容,这一过程也是我国证券刊行制度渐渐获得发展和演变的重要过程。
并且在本质上也是我国证券市场从计划走向市场的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标记。
我国的证券法在 1999 年开始实行,证券的刊行制度其实是审批制度,并且任何想要刊行的证券机构,都需要第一获得证券的刊行额度以及其指标。
与此同时还需要在履行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机关和国家证券管理行业的同意[1] 。
1.2 保荐制度在我国的特色在我国保荐制度是在外国借鉴而来的,可是却联合我国的本质状况进行了良好的创新的,可是依据我国的证券法以及证券上市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我国的社会保荐制服还包含以下的内容:第一,我国在内陆的保荐制度上使用了扩展和外延的手段,也就是不只是适用于创业的市场,同时也可以合用于主板市场中,保荐制度不只是是在证券上市的阶段进履行用,与此同时还可以合用于证券的公然刊行阶段,并且渐渐的连续1到证券上市全过程之中。
保荐代表人管理办法050907
保荐代表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完善对保荐代表人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良性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保荐代表人应按照行业公认的道德准则、执业规范,根据公司统一安排进行承揽、参与或主持项目,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责任;在履行保荐责任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条公司制定具有行业竞争力的薪酬激励机制以吸引、激励、保留保荐代表人,充分调动保荐代表人的积极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章保荐、签字责任第四条保荐代表人资源是公司资源,保荐代表人除履行投行人员的基本岗位职责外,必须履行保荐责任,包括对所承担的项目履行签字以及与此相关的其它责任。
第五条通过公司内核及投资银行决策委员会审核的项目,应由公司以《专项授权书》的形式指定保荐代表人签字。
被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应服从公司的安排,不得拒绝。
第六条公司指定保荐代表人签字本着项目承揽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即“谁承揽,谁签字”。
但当项目由非保荐代表人承揽或保荐代表人个人对其个人承揽的项目因其保荐通道被占用而无法签字时,公司应指定其他保荐代表人签字。
第七条项目上报后,保荐代表人不得无故撤回签字或在更新材料时拒绝签字。
第八条保荐代表人具体的保荐责任遵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薪酬福利第九条投行人员成为保荐代表人后,在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工资待遇亦保持不变。
新进保荐代表人,工资一律按照其录用岗位核定。
第十条为了体现保荐代表人的特殊价值,公司按每月2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荐代表人日常津贴,并随当月工资发放。
但自注册成为公司保荐代表人6个月没有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发行后6个月没有新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上报后12个月没有通过发行审核,则自次月起日常津贴按每月1万元标准发放;自注册成为公司保荐代表人12个月没有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发行后12个月没有新项目上报发审会,或项目上报后18个月没有通过发行审核,则自次月起取消其日常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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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的保荐制度
保荐人制度作为一种舶来品,引进我国仅仅只有九年多的时间,因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也有其特色。
比如,在国外保荐制度最早产生于创业板市场,21世纪初才被引入主板市场,担仍主要适应于创业板市场;而我国的保荐制度主要针对主板市场,后来才引入创业板市场。
这只是中外保荐制度众多区别的一个方面,下面,我们就来小议一下具有中国特色的保荐制度。
一中国保荐制度发展史
为规范我国证券发行市场的发展,200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推行证券保荐制度。
2004年4月经证监会审核,首批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律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完善。
二中国保荐制度的主容
保荐制是指符合法定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并对所推荐的证券及发行人提供规定的持续督促、指导和担保的发行制度。
保荐制度的推行,有利于提高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效率、培养市场投资理念、完善市场诚信建设,从而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企业公开发行证券需要有保荐机构保荐,同时必须有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应当有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
个人申请成为保荐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相关条件,通过所在任职的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中国证监会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并向社会公布名单。
其次,规定了保荐人的应尽义务。
《证券法》规定, 在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开发行证券过程中,保荐人的保荐义务表现为尽职督导和尽职核查。
在发行上市期间, 保荐人需要对发行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同时确认发行人的资产营业务、经营业绩在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不会产生大幅波动, 募集资金能够得到合理利用。
另外,保荐人对发行人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督导义务。
保荐人需保证发行人董事在申报材料中签署的任何意见,均是经过认真研究后得出的, 其依据是公平合理的。
同时, 保荐人需要确认发行人的所有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经验和足够的诚信, 能够忠实地履行上市公司义务, 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保荐人对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的专家报告有尽职核查的义务。
在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保荐期内, 保荐人保荐义务包括:(1)跟踪发行人公开募集文件或其他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有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2)跟踪发行人管理层、实质控制人、主营业务等有无重大变化, 并对其合规性及对投资者的影响发表独立意见;(3)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督导发行人健全和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等内控制度;(5)持续关注发行人发生的重大行为并向投资者发表独立意见。
最后,确立了保荐人的责任。
这里是指保荐人因不履行保荐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保荐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对保荐人的规范主要由《证券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和《证券法》体现。
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保荐人与被保荐人或者其他中介机保健制度构合谋将本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 即故意欺骗证券监管部门及投资者; 二是由于保荐人本身专业素质不
足或自身失职行为造成的信息披露不实。
三中国现行保荐制度存在的问题
保荐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起着“守门人”的作用,其对发行人的事前调查、保荐及事后督导能够监督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遵守上市法规,如实信息披露进而保证上市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但现行制度的种种不足制约了保荐制的实施效果。
(一)保荐代表人资格认定方面的不足
我国现阶段的保荐人资格评定主要依靠“一考定终身”的考试制度。
这种选拔制度的实施难免会使一部分实践经验丰富而理论知识匮乏的工作者落选,而擅长考试者轻松通过的现象发生。
这就在造成只要通过了资格专业考试就可以成为保荐代表人,就有资格参与保荐工作。
由于保荐活动不仅应当深入掌握各项法律法规、投资业务专业知识等书本内容,还应当拥有良好的业内关系、项目协调能力、管理经验等实务技能以及过硬职业道德。
因此,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未必真正具备保荐代表人的职业经验、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在就为实际工作的顺利进行留下了隐患。
(二)保荐人职权界限模糊
首先,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责任混淆。
由于我国实现“双保荐制”。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同时承担法律责任。
而《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二者之间的应按照何种形式承担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由于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的地位显著不同,往往承担了更多的责任。
当出现发行违规行为时,证监会大多采取保荐代表人除名或给予自确认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的推荐,而保荐机构却往往免于处罚。
其次,保荐人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权责不分。
在证券发行过程中,不仅需要保荐人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的督导,还需要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分析拟上市公司的原始数据,并最终由保荐人判断这些分析的真实与否。
但这些机构在保荐过程中为作为独立的经济主体,当出现违规行为时,所承担的责任很少。
四对完善中国保荐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保荐代表人的准入制度
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认证需要全方面的考核和衡量。
应试者在通过能力测试的基础上,还需要监管机构对其综合他方面的考核和评价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资格。
(二)理清保荐人职责界限
首先,理清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的责任。
取消保荐代表人特殊地位,回归由保荐机构负责的“单保制”,明确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业务具体负责人员。
监管机构只对保荐代表人进行资格监管,保荐代表人只是保荐机构派出的具体工作人员,这样就可以有效地解决“荐而不保”的问题,分清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充分发挥保荐人的责任主体地位,更有力地促进保荐人履行职。
其次,分清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界限。
在制度上明确保荐人的核心地位,分清保荐人与其他中介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对保荐人的义务和责任作出合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