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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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现实不足

荣启涵

【摘要】民主是人类社会有识之士们多年来所追求的一种精神,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之一,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要求。我国也在始终努力建设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实行二十余年以来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当前基层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长期存在的种种质疑,本文将从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出发,直面存在不足的同时,通过理论和现实的因素来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政治民主实践过程中的意义。

【关键词】政治民主村民自治合理性可行性

【正文】

从20世纪八十年代起,中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特殊的转型时期,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全面铺开。在农村这个广袤的领域里,乡村社会结构也开始了适时的转变,经济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代替了原有的农业合作社,政治上则体现为农村村民自治的展开。2009年12月22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再次吸引了我们对该项制度做一新的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0年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建立算起,经历了三十年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在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以说这种从农村开始的民主实践是史无前例的,以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和历史条件来看更是充满挑战的尝试。但随着这一制度推行的深入,出现的问题和阻碍也必须引起我们的关注。

从开始到现在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质疑始终存在着。有观点认为,这种村民自治的实践违背了民主发展的规律,本应由成熟的市民社会和城镇来完成的先决实验,在中国却交给了“农民”这一最不具备民主素养的阶层。更有人认为,村民

自治是理论上的怪胎、政治上的浪漫、实践上的错误和形式上的欺骗;还有不少人士对村民自治的实践成效及其生命力持怀疑的态度。 [①]

因此,基于笔者2009年冬季对山东济南万德镇部分乡村的调查出发,本文将根据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的现状,通过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论述其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的意义。

二、问题分析: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村民自治制度被设计成为一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按照四个民主原则进行运作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度。

马克斯•韦伯曾指出,直接民主需要的条件有四:一是组织必须是区域性的,或其成员的数量是有限的;二是这些成员的社会地位必须没有很大差异;三是行政功能应该比较简单和稳定;四是必须有目的地进行最低限度的人员培训。 [②] 对比我国乡村现实条件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有着范围小而固定、人员熟悉、从事职业近似和管辖事务易于明确的条件。在这种环境中开展以村民自治为主体的农村政治改革,引发的波动相对较少,借助于政府的推动更有可能取得所期望的效果。

按照西方民主制度发展的规律和经验,“民主政治是传统社会开始解体后产生的需要,在整个处于转变时期的社会中,乡村社会的转变最慢,所以,乡村社会以外的市民社会或工业社会应该更早地、更强烈地产生出民主政治需求,也就是说,乡村社会的民主政治应在工业社会之后发生。”

但是,这并不妨碍在中国选择乡村作为直接民主政治的开始。事实上,民主对文化素质和社会环境发育程度的需求是应然的而非必然。“应该具备的条件”给出的仅仅是理论上的最优选择,并不能完全替代实际情况下的判断。

今天的中国农村已经得到极大发展,但经济水平依然较低,不能忽略很多地区农民依然要为衣食住行、医疗、教育等一系列开支而奔忙,所以农民对经济利益的关注远大于政治利益的热情。换一个角度进行思考,就会发现这正是乡村民主发

展的一个突破口。乡村民主发生在乡村社会的转型期,即指传统乡村社会的自然经济及其相伴随的社会权威结构向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权威结构的转变。既然是经济的改革引起了政治转变的需要,不妨就以利益关系作为村级民主的纽带。

B.盖伊•彼德斯认为,参与式民主的优点在于:“强调让公众参与政策过程的所有阶段,而不仅仅在政策执行后抱怨或提供有关政策执行方式的反馈信息,这种积极的态度可以在错误再现以前就得到纠正。” [③]

当村民们意识到政策的制定、执行与自己的利益密切相关并且自己的参与有可能实现积极的改进的时候,村民自治的可行性条件及基本具备了。

中国13亿人口中有8亿多在农村。有学者提出,要解决中国民主化的问题,解决了农民阶层就是迈出了一大步。以农村为民主实验的先导听上去固然会让人充满疑虑,但在中国就有可能是合理的,以下从三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历史消极因素中的有益推理:

中国古代史对于民主的影响从表面看来显然不具有积极的证明效应,反而是否定者的理论依据,但从中我们依然可以做有益推理。

首先需要承认,中国作为封建专制保留时间极长的国度,集权的历史深厚而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与经验。然而,村级治理组织的发展是悠长的,从周朝的乡遂制起算,中间经历乡里制、保甲制直到清末民国的乡村自治制度,历史上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有村级民主自治的经验,但自治精神的存在和基于道德、宗法制和财富等条件产生的“推举治理”都在一定意义上为这种基层民主的发生留下了可能性。没有民主的经验不代表没有民主生长的空间,虽然村民自治不是自下而上的要求,但自上而下改革的引导是引领民主萌生的一种手段。没有前置因素的干扰,对于首次推行的较为正规的村民自治制度,农民有可能更好的去接受和理解。民主素养的养成有很多种,其中之一便是在实践中边学先做。与“扔到水里才能最

快的学会游泳”的理论一样,在实践中教授民主意识是针对中国农民较为合适的一种培训。

(二)近代国家建设中的特殊境况:

再来回顾建国初期,新生政权面临着内贫外困,为了尽快完成社会重建,必须依靠政党的政治权威来集中资源,发展工业,建设国家,而农业又是这一切有效实施的保障,所以实行在政社一体化下的控制农业、约束农民的高度调控政策,实属不得已而为之。这一阶段国家并非不想而是没有时间和空间考虑民主化的问题。到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农村对土地所有权、财产权的开放,与之相协调的民主化进程也得到加速。

事实上,中国是在农业国的基础上向现代工业化转变的,这个过渡时期上,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农业基础相对更坚实,更有条件进行民主政治改革。于是,中国完整意义上的民主改革实验最早也就从农村开始,这就是村民自

治。

三、问题的引申:仍待完善的不足之处

在论证了村民自治制度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之后,还需要清醒的认识到实施中的种种阻力。实践的检验证明,要想将理论的美好加注到实际操作中,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村民自治在制度设计和实施方法上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下从四各方面加以概述:

首先,村民自治组织需要去行政化,解决政府公权力过大的干涉。乡镇政府作为国家的基层政权组织,需要对上一级承担责任,而同时拥有“经济人”特性的乡镇政府往往在自利性的倾向下,为了获得最大利益,会对村民自治组织实行强势干预,从而加深了它的“行政化”。

权力与权利(即公共权力与个体权利)对于人类社会而言有史以来一直处于博弈之中。两者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双向联系,个体权利需要公共权力来支撑和保障,而公共权力也需要个体权利的认可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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