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和地区保荐人制度比较分析

合集下载

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

创业板中保荐人制度

浅析创业板中的保荐人制度信息不对称是证券市场制度中的一个永远的难题,这种难题在ipo过程中更为突出。

ipo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表现在拟上市公司与市场投资者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表现在拟上市公司与市场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

因此,在ipo市场准入机制中,除了引入政府监管的制度外,需要对上市公司引入某种来源于市场的制度约束,以平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这两个处于信息分布不均衡状态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利益,而保荐人制度就成为这种约束机制的体现者。

一、创业板保荐人制度的必要性创业板的建立为融资缺口大、盈利不稳定的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企业开创了一条快速发展的捷径。

但其发行上市的条件明显低于主板的要求。

”低门槛”的上市标准正是创业板高风险的源头。

要对创业板上市的”入口”进行监管,就要特别针对其”低门槛”带来的风险进行制度设计与安排。

(一)创业板上市准入的市场风险虽然各国都在进行创业板的建设,但”世界主要国家的二板市场运作成功的实例凤毛麟角”。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在2003年出现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瀑布式下跌,在18个月内跌到1400点以下,纳斯达克市场中80%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价跌幅超过80%,1998年和1999年上市的高科技公司有超过半数化为乌有”德国、韩国等国的创业板市场还曾暴露出了严重的内幕交易等问题。

我国创业板开盘后,在短短的六个交易日内,总市值就蒸发掉160多亿人民币,平均每只股票每日蒸发0.96亿元,并直接导致近300亿资金被套。

创业板上市准入”低门槛”是把双刃剑,其为创业板带来生机的同时,也为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和市场的稳定带来了较高的风险系数。

而创业板风险的最根本来源就在于此”低门槛”,亦即上市标准的宽松性。

创业板的设置初衷是为成长中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带动企业的发展,如果依照主板市场的严格规定,就必然违背了创业板的设置理念。

(二)保荐人制度对创业板上市准入监管的意义保荐人制度是指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保荐人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发行人进行上市推荐和上市辅导,对保荐对象的发行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发行人的承诺进行审慎地核查,协助其建立起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承担起风险防范的责任,”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

保荐人制度——券商你如何去面对兴业证券研发中心陈宁1.保荐人制度简介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

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

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1.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2.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3.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4.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7000字》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7000字》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目录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对比综述 (1)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1)1.2 日本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3)1.3 英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5)2 横向对比中国与英美日股票发行监管制度 (6)1.股票发行监管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 (7)2.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的差异 (8)3.社会诚信基础的差异 (9)1 国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由于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国家/地区具有不同的证券监管制度和法律制度来监督证券发行。

在本文中,将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分析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和特点。

之所以选择美国,是因为中国股市从美国那里学到了很多东西,而美国现在有世界上相对成熟和发达的股市。

之所以选择英国,是因为他们具有与股票市场相关的经验,可以改善中国股票在监管法律制度改革方向上面对的问题。

之所以选择日本,是因为日本与我国同属亚洲地区并且彼此接近,因此金融市场上存在许多合作与交流,这对于我国制度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1.1 美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美国证券发行监管法律制度历史悠久,独立战争时期就已经萌芽,之后自由迅猛发展。

1817年,经纪人通过了一项正式的特许状,被称为“纽约证券交易市场”(New York securities fair),这是一个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

1863年,纽约证券交易市场更名为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在1929年经济大危机之前,美国的证券市场管理总体上是放任的。

1929年经济危机,证券市场大崩溃,美国政府被迫主动介入证券市场,制定确立严格全面的证券立法体系,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制度,形成了立法型监管管理的法律制度基础。

这次世界型经济危机,造成很多证券市场的崩溃,作为集中制立法型体制典型代表的美国,在吸经济危机爆发的教训之后,自1933年,美国通过不断加强证券法规的管理来引导规范证券业。

浅析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浅析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与完善建议
二 、保 荐 代 表 人 制 度存 在 的 问题
( 一) 、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构成利益共 同体 ,合谋造假上市成为可能 保荐代表人主要依靠发行公 司成功上市获得收益 ,二者属于利益共 同体,因此 ,为达到发行上市的 目的会 出现互相包庇的可能。 发行人将公 司股票成功上市 , 券商投资银行部门的保荐代表人才 能 够得到应有提成 。因此 ,为了协助发行人成功上市 ,券商会使 出浑身解 数达到监管部 门的发行审核要求。 从 绿大地 到万福生科 ,从 中小板到创 业板 ,中 国 I P O造 假 的黑 幕 , 被撕出了一个 口子 ,也给现行的发行制度 敲响了警钟 。万福生科 被投资 者斥为 “ 创业板造 假上市 第一股 ” 。经 自查 ,发 现万福 生科 2 0 0 8年 至 2 0 1 1 年 累计虚增收入 7 .4 亿元左右 ,虚增营业利润 1 .8 亿元左右 ,虚 增净利润 1 .6亿元左右 。平安证 券作为万福 生科 的保荐 机构被处史 上 最重罚单 :暂停保荐 三个 月 ,罚款 7 6 6 5万 ,出资 3亿设赔 偿基金 开快 速补偿先例。 从最近的数据可以看出,从创业板挂牌之后 , 上市公 司的业绩的变 脸成为 了一种 巨大的隐患 , 迅速变脸 的业绩 ,而与之相关 的机构却只是 “ 荐而不保”,习惯 以高价送 向市场的方式将诸多劣质企业推上市。就拿 创业板来讲 ,Wi n d今年统计 的数据 来看 ,从 2 0 0 9年 开始办起 来 以后 , 已经有 3 5 5加的上市公 司在创业板正 式挂牌进 行交 易。从 2 0 1 3年过去 几个 月来看 ,这些看似有着 “ 高成长” 光环的各 家企业过去三个季度总 过的净利润 同比下降了 6 % ,而在这 之 中,有 1 5 6加企业 已经开始利 润 的下滑态势 ,占的比例将近 4 0 % 。更严 重的是 已经有 1 1家企业 的营业 额出现了亏损 的现象 。 ( 二) 、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 ,审核形式化严重 部分保 荐代表人 由于种种原因对发行人没有做到尽职尽 责 ,为了 自 身利益 ,过分追求 上市数量 带来 的丰厚 利润 ,在 尽职调 查 的审查过 程 中,没有做到应有 的审核 ,导致很多企业在上市后缺乏核 心竞争力 ,在 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保荐代 表人判断公 司质量 的专业 能力上有所 欠缺 , 审查过于形式化。 信息的不对称是导致保荐人员疏忽的另一大原 因。事实上 ,在对公 司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会 比较有难度。 比方说 ,在对发行 人财务进行调 查时 ,只有有 了国务院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才有权利进行 法人银行账户 的调查 ,但是从 目前法律来 看,并没有授予这项权力。因此 ,保荐代表 人查询发行人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 时,就无法做到追根溯源 ,同时发行 人也存在故意隐瞒和不合作的情况 ,这就更加剧了核查 的难度 。2 0 1 1年 1 1月平安证券的两名保荐 代表人林 辉、周凌 云曾 因胜 景 山河 造假案 被 证监会撤销保代资格 。证监会在对平安证券的警示函 中就指 出,其在保

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分析

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分析
尽责义 务” , 行公 司 的策 略是 “ 造 假 ” 当发 行公 司“ 时 发 不 ; 不
新 的混 合策 略均衡 。 2 4博 弈模 型的政 策含义 . 图 1博 弈模 型 图的 政策 含 义 在 于 , 重 对 保 荐 人 的 处 加
罚 , 期 内 的 效 果 是 使 保 荐 人 勤 勉 尽 责 , 在 长 期 中 并 不 能 短 但 使 保 荐 人 更 尽 职 。 根 本 原 因 就 在 于 , 荐 人 的 勤 勉 程 度 不 是 保 由 D 决 定 的 , 是 由 上 市 公 司 造 假 的 概 率 决 定 的 。 当 达 到 而
1 引 言 .
我 国创 业 板 市 场 经 过 十 年 筹 划 于 2 0 0 9年 3月 3 1日 正
2 保 荐 人 和 发 行 公 司 的博 弈 模 型 分 析 .
2 1博 弈 矩 阵 .
式启 动 。尽 管创 业 板 市 场 总体 运 行 平 稳 , 极 效应 初 步 显 积 现, 但仍 存在诸 多 问题 。如 , 国创 业板 上 市企 业是 监 管 机 我 构发行 审批 制度 下筛选 的产 物 , 管机 构偏好 选择 超标 准 企 监 业 上市 , 这将会偏 离创 业板 设立 的初衷 ; 在发 行 实行 核准 制 、
公司损 失 一P; 保荐人 未尽 到勤 勉尽 责 义 务而 发行 公 司未 造
假时 , 意味着保荐人没有付出努力却获得同样 的收益, 因此
得 到 额 外 的 收 益 S 。
2 2混合策 略纳 什均衡 .
理 论 研 究 31
金 融 在 线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假设 市公 司选择 “ 假” 略 , 造 策 对保荐 人来 说最 好 的策 略是选 择“ 尽到勤勉 尽 责义 务” 但 当保 荐人 选 择 “ 到勤 勉 ; 尽

探究中外制度差异对我国上市企业估值的影响

探究中外制度差异对我国上市企业估值的影响

企 业 退 市 制 度 方 面 的 差 异
( )我 国上 市企 业退 市数量 少且退 一
市难 度 大
企业上市发 行制度 方面 的差异
( )海 外 成 熟 的证 券 市 场 上 企 业 上 一 市采 用 的 是 核 准 制
涉 及 企 业 价 值 评 估 的 经 济行 为 也 越 来 越 多 , 这 都 要 求 建 立 和 完善 一 个 合 理 规 范 的 企 业 价 值 评 估 体 系 。 我 国 上 市
醣i № : 照 懑霞; 鞠 黪 蠹 睡 嗣 委 】 【
并报发行监管部 门认可 。 0 6 2 0 年又实施询 价机制 ,即发 行前通过向部分机构投 资者
探 中 卜度 异 究 夕 差 制
■ 张晓慧 副教授 ( 首都经济 贸易大学财税学院资产评估系 北京 10 7 ) 000
◆ 中 图 分 类 号 :F 3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8 05
企 业 的 估 值 与 海 外 成 熟 市 场 企 业 估 值
海外成熟市场 的退 市制度相对 比较 完 善 ,如果经营管理 不善的公司将会 由于达
不到市场 的要 求而直接退 市。
拟上市 公司只要符合相关证券交 易所 的上市 标准并在交易所履行 了相 关手续便 可 发行上市。通常投资银行 为企业准备发
以美 国证 券 市场 为例 ,均 富会 计 行
2 0 年统计 了美 国上市企业的情况 ,相 比 09
存 在 的 差 异 是 否 具 有 合 理 性 一 直 是 讨 论 的 热 点 话 题 。 本 文 的 切 入 点在 于 国 家 或 地 区之 间 的 某 些 制 度 差 异 可 能 对 企 业 估 值 产 生 较 大 的 影 响 ,探 究 这 些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

保荐人制度保荐人是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司申请上市承担举荐责任,并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刻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股票承销商。

保荐人制度则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举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刻内连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打算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

[编辑]保荐人制度产生的背景及制度环境分析[2]20 世纪70 年代,西方各国为了进展经济、推动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进展,纷纷在主板市场外建立了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市场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提供了融资的方便,为其进一步进展提供了不尽的资金动力,客观上也积极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进展。

怀着同样的目的,我国在2004年启动了有不于主板市场的创业板市场。

从微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具有为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连续融资,为创业投资提供出口、促进企业鼓舞机制的建立的功能。

从宏观上讲,创业板市场对高科技产业的进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资本市场的深化以及就业的增长,甚至国民经济的连续进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但创业板市场同时又充满了风险。

创业板市场为前瞻性证券市场,它对公司的上市规模、历史业绩和盈利记录要求专门低,关注的是公司是否有进展前景,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战略规划。

因此与主板市场相比,其风险更大,上市公司被摘牌、破产倒闭的概率更高。

因此,为了爱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进展,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就应该更高。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如何从制度上、组织上来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就成为各国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课题。

保荐人制度因此应运而生。

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在世界范畴内要紧有三种:审批制、注册制和核准制。

采纳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市场发育水平和监管体制有关。

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是注册制。

保荐人行为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保荐人行为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点 , 国 家设 立 保 荐 人 制 度 的 目 的 并 非 是 一 致 的 。 荐 人 同 保
请人与上市发行人 的所有公 开发布的信 息资料是真实 、 准
确、 及时与完 整 的, 且其 董事皆 已明了 自己所 负责任 的性 质等 。 保荐人 要履 行上 述职 责就 须对被 保荐 人 的经 营状
维普资讯
20 0 2年 第 4期
No. , 0 2 4 20






20 0 2年 7月
Jl. 2 0 I ,0 2 1
ZI EJ ANG S CI - I I O AL SCI ENCES
保 荐 人 行 为 的 法 与 经 济 学 分 析

为 了防范和化解投 资中可能 出现的风险 , 切实地保 护 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 国计划 在即将推 出的创业版市场 中 我 设立“ 保荐人制度” 。 0 所谓保 荐人制 度 , 际上就是关于保 实 荐人 的资格准则 、 利与义务 、 权 保荐责 任 以及监管 等一系 列 的规则 和程序性 安排 。 目前 , 一些创 业板 市场规 范 比较 完善 的国家 , 基本上都建立起 了 比较完备 的保荐人制度或
但是, 我们也必 须清醒地 看 到 , 管保 荐人制 度在 客 尽 观上起着防范投资风险 的作用 , 然而作为该项 制度的基本 主体—— 保荐人 的主观 目的 , 则是希望从 保荐行为 中获取 更 大的经济利益 。 这是 因为 , 保荐人 作为一个 自主经营 、 自 负盈亏 的独立 的经 济人 , 他是 以追求利益最 大化为基本 目 的的。 在保 荐活动 中 , 荐人之 所 以勤 勉地履 行保 荐人制 保 度 中为其设定 的基本 义务 , 目的在于能够 以此获得证券 其 市场监管机关 和投资者的认可 , 并从成功 地保荐公司上市 的结果 中获得 巨大的利润 , 同时也为 自己树 立了 良好 的商 业信誉 , 而为 占有 更大 的证 券市 场 的份 额聚集 “ 进 资本” 。 也 就是说 , 保荐人 投 身于证 券 市场 实施 保 荐行 为 的出发

浅议保荐人制度

浅议保荐人制度
我 国证券 发行 制度 经历 了从 审核 制到 核准 制 , 指标制 到 从
待 。实践 当中诸多处罚保 荐代表人 的案例都 是 以更轻 的 “ 谈话 提醒 ” 的方式 进结案 的 。除名 的处罚 方式 至今鲜 有闻之 , 这也 在一 定程 度上 反映 出我 国保荐 代表人 数量 属于稀 缺资源 , 在取
聘请 保荐 人负责 证券 发行 的推荐 和辅导 , 核实 发行文件 中所 载 了保荐 制度的地位 。
资料 是否真 实 、准确 、完整 , 协助发 行人建 立严 格 的信 式一 方面将 保荐 代表 人隶属 于 双
制度 , 并承担风 险防范制度 的责任 。 该制度起 源于英 国的二 板 保荐 机构名 下 , 一方 面又强调 保荐 代表人 行使 其职 责的独 立 另
根 据保 荐机 构和 保荐 代表 人履行 职责 的不 同 阶段 , 以概 未 清偿的债务 ;() 近三十六个月 未因违法违规 被 中国证监 会 可 5最
6中国证监会规 括 为三种 法定 义务 :推荐 义务 , 体包括 尽职调 查义 务 、审慎 从名 单 中去 除或者 受到 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 具 核 查义 务 、对 公开 披露信 息 的担保义 务 ;辅导义 务 , “ 即 组织 定的其他要求 。 拟上 市公 司 的董 事( 包括 独立 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持 ( )保 荐人 责 任 三 证券法 》第2 条 规定 :保荐人应 当与 发行人承 担连带 责 6
保 荐代表 人职 业经验 和职业道 德 的考查 , 得资格 考试沦 为纯 的保荐模 式徒有其表 。 使
理论和纯 知识的考试 。这 种遴选方 式使得通过资格 考试的保荐 2 、保荐 代理 人与保 荐人 责任 承担 定位 不清 晰 。保 荐代 表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

我国证券法中保荐人法律制度探析【摘要】2004年,我国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它是我国证券发行上市制度中一场革命性变革。

然而,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配套体系不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引入,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产生了巨大影响。

但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运行以来,也引发了很多新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对完善保荐人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和对策。

一、保荐人的概念与特征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是在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负责对上市公司进行辅导推荐,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担保责任的证券公司。

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资质条件严格。

(二)全面履行职责。

(三)职责期限较长。

(四)相对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保荐人制度主要体现在2005年《证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8年的《证券法》进行修订,其中之一就是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人的规定。

主要包括保荐人制度的适用范围、保荐人的义务以及保荐人的责任。

2008年,中国证监会对2003年通过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并更名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保荐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改进:(1)加强了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

(2)加强了保荐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3)强化对保荐业务的监管措施。

(4)强化了保荐机构权利。

中国证监会还颁布了其他规范证券保荐业务的文件,如《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对保荐人的保荐业务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范。

三、我国保荐人法律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一)我国保荐人的结构组成不合理在我国,《保荐管理办法》规定保荐人结构是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自然人组成。

公司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以及上市后的工作,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由一个保荐机构或一个保荐代表人完成。

国外以及中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比较

国外以及中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比较

国外以及中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比较发布时间:2021-05-03T09:05:55.680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4期作者:杨玉峰[导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MAH 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 MAH 负责。

【1】上海交通大学摘要:随着《药品管理法》的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在我国正式被写入法律,这将对我国的医药行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上市许可持有制度激发了医药产业的创新动力,加快了科研成果转化效率。

新药加快上市,药品质量提升,进一步满足了公众用药需求,保障患者权益。

本文详细阐述了欧洲、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药品上市以持有人制度,尤其对我国的上市持有人制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安全性;职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制度是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

在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相互独立,MAH 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由 MAH 负责。

【1】1.国外药品MAH概况在药品监管领域,欧洲、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普遍采取了MAH制度,该制度目前在国外已经相对成熟,而且每个国家对该制度的具体要求也不尽相同。

美国的MAH制度美国的MAH制度将上市许可、生产许可相互独立。

美国的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使用MAH一词,而是使用了申请人(Applicant)和申请持有人(Applicant holder),申请人和持有人作为药品申请或上市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美国任何人(包括法人、自然人)均可作为MAH提出相应的药品上市申请。

根据21CFR第314.410条款规定,拟进口至美国的新药与在美国生产的药品一样,申请人需要向FDA提交NDA或ANDA申请,并获得上市许可,获得上市许可的申请人为申请持有人。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

浅析我国股票发行的保荐人制度[摘要]介绍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作用,分析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保荐人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股票发行证券保荐制度是证券发行上市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发行人发行证券的质量,强化项目核查,提高发行人诚信度,维护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专门设立,并由相应的机构及人员作为保荐人,负责向证券发行市场推荐优质证券的发行,并对该证券的质量作出相应承诺和保证的一种中间制度。

①一、保荐人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和上市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并在公司上市后的规定时间内继续协助发行人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完成招股计划书中的承诺,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的一种制度。

②保荐人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严格的资质条件。

保荐人的资质条件比其它任何证券公司都要严格,保荐人除了必须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应具备的成立条件外,还应具备适合保荐人自身业务和职责特点的资质条件。

第二,法定的担保责任。

保荐人制度最具特色的是保荐人的担保责任,它将公司发行和上市后的持续诚信表现与其保荐人紧密联系起来,并建立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较长的职责期限。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的存续时间,是保荐人履行职责行为在时间上的维度。

职责期限是保荐人职责现实化的必要条件,对于保荐人履行职责的效果起着积极的影响作用。

二、证券保荐人制度的作用从理论上讲,证券保荐人制度是因应非信息对称而设,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荐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的弱势地位,增强其投资的安全性。

①刘云亮主编:《证券法学》,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6月版,第38一39页。

②徐柳、张涛涛:《股票发行上市保荐人制度浅析》,2010 年9 月(总第252 期)。

保荐人制度批判

保荐人制度批判

保荐人制度批判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保荐人制度产生背景的基础上,揭示保荐人制度目前存在的三大主要问题:保荐代表人资格授予制度不合理、通道制依然存在、违规成本太低,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保荐人制度之建议。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代表人一、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背景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由保荐人(sponsors,或称作保荐机构)负责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协助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并在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后一定期间内对其推荐行为承担风险防范的法律责任。

简言之,保荐人制度中的保荐人既是发行人的推荐人,又是其担保人。

我国保荐人制度的重要特点是“双保制”,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单保制”。

所谓双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以及持续督导的主体是保荐人,但同时保荐人还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都要进行登记注册,并接受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

所谓单保制,就是负责公司发行保荐工作的主体仅为保荐人,不存在保荐代表人,全部保荐责任由保荐人承担。

保荐人制度产生于英国,目前英国、加拿大、爱尔兰、马来西亚、我国香港地区的证券市场上都对保荐人制度有明确规定。

从国际上看,保荐人制度是从创业板市场中发展起来的。

而我国保荐人制度是在缺少证券发行注册制和创业板市场的条件下产生的,是从行政色彩浓厚的“通道制”过渡来的制度,因此,除其本身不够成熟之外,我国保荐人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还带有一些旧制度的痕迹。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2月1日起实施,从而正式引入了在证券业界、理论界探讨多年的保荐人制度。

在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之前,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经历了从“审批制”到“核准制”,从“配额制”到“通道制”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行政计划色彩逐渐淡化,市场机制越来越多地发挥作用。

我国与英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对比分析

我国与英国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对比分析

在上市 的 “ 任何时 间”聘 请经过证券交 易所所批准 的保荐 人。保荐 人通过 指派 保荐代表人和 其他 雇员对上市 公司的各相关事项进 行咨 询和指导, 使这些上市公 司的行 为能够符合AM I市场的各项 制度, 防范 损害A M I 市场声誉 、稳 定和完整的违规行 为。一 旦某家A M I 市场的上 市公司辞去保荐人, 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将被暂停交易. 如果该上市公司 自证券被暂 停交易的 1 个月 内仍 然无法聘请到新 的保荐人, 该上市 公 司证券将被终止 在A H I 市场上市交 易。
参与者 的意见并 同时赋予保荐人 申诉 的权 利。在广泛征求市场参 与 者的意见方面, 伦敦交易所在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做 出某项决定 时进行。例如, 在授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资格前, 伦敦交易所 会针对有 关保荐 人及其保 荐代表入的信息予以公示, 以征集有关市场 参与者的意见: 在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纪律处 分时, 伦敦交 易
以上分析提 出几 点可行】建议。 生
【 键 词 】创 业板 关
20年 1 月2 日, 0 9 3 我国创业板正式启动 。在 同年4 我国针对创 O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 法 ) 的决定 》。 至此, 国创业板保荐人 制度基本 明确 。我国创 我 业板保荐人 制度适 用的管理办法包括七个方面, 总则、②保荐 机构 ① 和保荐代 表人的资格管理 、③ 保荐职责保荐 业务规程 、④保荐 业务 规程 、⑤保荐业 务协 调、⑥监管 措施 和法律责任 、⑦附则。管理办 法对保荐 人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 为创业板 保荐人制度的顺利执行提 供依 据。
平。
二 、完善我 国保 荐人 制度 的建议
通过 对我 国创业板 保荐 制度与英国A M I 市场保荐人 制度的对 比分 析 。 对我 国创业板 保荐人 制度 提出几点可行 l建议 。 针 l 生 ( ) 强对 保 荐 人 和 保 荐代 表 人 的 后续 监 管 和业 务 能 力 一 加 考 察 通过 与英 国A M I市场保荐人制度对比分析可知, 我国证监会对保荐 人和保荐代表人 的后续监 管和业务能力考察不够严格。针对此 问题, 应当制定相 应的措施 以加 强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 的后续监管和业 务能力的考察 。如证监会授 权其下属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 在任 何时间 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 人实行正式的复审程序, 通过一定的复核程序 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资格和业务能力进 行复核, 加强其 紧迫感。 从而 使其无时不刻的 、认真尽责 的履行 自己的保荐职 责。 不断提高 自身的 业 务水平 。 ( ) 当延 长 保 荐 年 限 ( 持 续 督 导期 间 ) 二 适 即

中外证券市场制度对比

中外证券市场制度对比

(六)澳大利亚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4
(七)韩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 5
(八)香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 5
(二) 英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英国证券市场经过 300 多年的发展,已相当完善,成为 世界三大证券管理体制之一,其主要特点是鼓励证券交易所 及其会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自律管理和发展。其主 要管理形式有两种——自律机制和立法管制,且以自律管理 为主。
自律管理机构分为两级:一级由“证券交易商协会”、
(六)台湾证券发行制度................................................. 12
1
(七)与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对比.................................. 14 四、 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国际对比…………………………15
(一)证券市场交易场所制度 ......................................... 15 (二)证券交易方式 ........................................................ 20 (三)交易费用(佣金、税金)制度.............................. 24 (四)做市商制度 ............................................................ 26 (五)对投资者限制的规定............................................. 27 (六)对证券抵押再融资的规定...................................... 28 五、 证券商制度的国际对比…………………………………29 (一)证券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会员制度........................... 29 (二)证券业与银行业的关系 ......................................... 30 六、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发展的趋势与建议………………..32 (一)中国证券市场法规体系将更加完备....................... 32 (二)市场结构体系将更加健全...................................... 32 (三)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品种不断创新............... 33 (四)证券业不断壮大,经营水平不断提高................... 33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将在行业自律管理方面发

浅议保荐代表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浅议保荐代表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限 、 格 资 质 及 法 律 责 任 做 出 了更 为详 尽 的规 定 。 资 目前 . 荐 保 制 度 在 我 国施 行 至 今 已经 8年 , 经 了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 小 历 中 板 创 立 、 业 板 开 板 以 及 全 球 金 融危 机 冲 击 的 考 验 , 提 高 创 对
善 我 国发 行 上 市 制 度 体 系 、促 进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具
有 重要 意 义 。
中 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 简称 : 中国证监 会 ) 2 0 于 03
年 1 2月 2 发 布 《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制 度 暂 行 办 法 》并 决 81 3 证 ,

口 刘 高嘉 宝
( 东财 经大 学金 融学 院 , 东 济 南 2 0 0 ) 山 山 5 0 2
摘 要 :保 荐 制 度 是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制 度 中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是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为 了确 保 发 行 证 券 和 上 市公 司 的
息并 确保 信 息 的 真 实性 、 时 性 、 整 性 和 准 确 性 . 助 发 行 及 完 协 人 建 立 完 善 规 范 、 格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担 风 险 、 范 责 严 承 防 任 . 在 公 司上 市 后 规 定 的持 续 督 导 期 内协 助 发 行 人 规 范 的 并
定于 20 0 4年 2月 1日开 始 正 式 施 行 , 保 荐 制 度 引 入 我 国 。 将
20 0 6年 1 1日正 式 施 行 的 《 月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以 法 律 的形 式 确 立 了保 荐 制度 , 对 该 《 ) 并 制 度 的适 用 条 件 与 范 围, 荐 代 表 人 以 及 保 荐 机 构 的 职 责 权 保

保荐人制度在中国

保荐人制度在中国

保荐人制度在中国摘要:我国自2004年起正式引入保荐人制度作为证券发行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经验不足,我国保荐人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具体完善措施有:明确和细化保荐人的职责;通过法律完善保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保荐人与保荐代表人的责任分担;完善保荐行业自律监管;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保证保荐人能够充分履行其职务。

关键词:保荐人制度;保荐人;保荐机构一、保荐人制度的引进我国引进保荐人制度,是当时“尚氏新政”的一项重大举措。

也是期望通过塑造合格的保荐人,由其挑选和推荐合格的企业上市,最终达到改善证券市场软环境的目的。

2004年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标志着源于海外证券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被引入我国,正式在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推行证券保荐制度。

2004年4月经证监会审核,首批67家证券公司和609名考试成绩合格者被分别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

二、我国证券保荐制度的主要内容新《证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发行上市阶段对保荐人的要求,并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保荐制度进行管理。

同时依照新《证券法》,我国保荐制度适用于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

1、保荐人的义务我国证券保荐制度要求保荐人(通常为券商)负责证券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和发行上市推荐,具体职责包括: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公司上市后的法定期间内,保荐人还应协助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督促公司遵守上市规定,并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承担连带责任。

保荐人的保荐责任期包括发行上市的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关于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关于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

关于我国保荐代表人制度的现状分析与完善建议作者:郭淑慧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7期摘要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创造性的使用了保荐代表人与保荐机构共同完成保荐活动的方式。

然而这种“双重保荐”制度在我国的运行情况却不容乐观。

本文旨在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保荐代表人上市公司投资者作者简介:郭淑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51-01制度催生产业,保荐制度的推行孕育了保荐代表人队伍的兴起,并且由于“高门槛”的限制,这支队伍飞速成为我国收入排行榜上的“金凤凰”。

而对这个产业的新生儿,国家在监管上还处于放松的状态,实践当中部分保荐代表人基于利益的驱动,在保荐活动中敷衍了事,公司上市后疏于履行督导义务,导致实践中大量的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股民利益受损,与保荐制度的设立初衷背道而驰。

问题之一:保荐代表人疏于上市审核。

审慎核查是保荐代表人义不容辞的义务。

但是由于一些保荐代表人责任心不强,或者过分追求上市数量带来的丰厚利润,在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审查过程中敷衍了事。

据调查,有相当多的企业在上市之后缺乏核心竞争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荐代表人判断公司质量的专业能力的不足,也暴露出了其对发行上市项目内核审查流于形式。

豍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保荐代表人疏于审核的重要原因。

保荐代表人介入公司内部进行调查有一定的现实困难。

比如想要调查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须调查股东账户、资金账户,根据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国证监会获得国务院的授权可以查询法人的银行账户。

但是目前法律并没有授权证监会可以查询个人储蓄账户。

对于关联交易,获得法律授权的证监会尚且无所作为,在发行人及其发起人、高管人员故意隐瞒或者故意不合作的情况下,保荐代表人又有什么途径去查询、核实属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关联交易?豎正是因为法律未规定保荐代表人在审核资料的过程中具体享有哪些权利,导致保荐代表人在需要获得一些资料、而又无法律授权可以自由获取的情况下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措施一、证券保荐制度的不足1. 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证券保荐是基于信息披露的,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中,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部分企业在上市之前对财务数据、业务等信息存在不真实或者隐瞒的现象,也有些企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缺失重要信息。

这种情况下,证券保荐机构的评估和投资者的决策都可能出现偏差,投资者面临的风险也会增加。

2. 保荐人责任制度缺失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保荐人承担的责任仅为不进行虚假陈述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遗漏。

相比之下,美国证券市场的保荐人责任要求更高,不仅要求保荐人做出充分调查和真实披露,还要求保荐人对投资者进行保护,避免出现损失。

我国保荐人的责任制度相对薄弱,难以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3. 保荐机构自身风险意识不强在证券保荐过程中,保荐机构作为评估公司及股票质量的第一道关卡,其评估工作直接影响后续投资者的选择。

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中,部分保荐机构的评估工作存在漏洞,其评价标准和评估方法也有待完善。

此外,保荐机构的风险意识水平也不尽相同,一些保荐机构在评估工作中存在着放松、疏忽等问题。

4. 证券市场监管不到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难以有效遏制机构和个人的违规行为。

一些保荐机构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由于监管人员的不作为或者监管力度不够,难以被及时发现和打击。

此外,一些保荐机构有违规行为可能也与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处罚不够严格有关。

二、证券保荐制度的完善措施1.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是改善证券保荐制度的关键,必须要全面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

为此,我国证监会应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和及时。

2. 增强保荐机构责任意识保荐人责任应加强,保荐机构应当承担更多的责任。

针对我国保荐人责任制度薄弱的问题,可借鉴美国证券市场的立法经验,明确保荐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其责任意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股东的利益和控制权,例如股权稀释、表决权等是否符合要求。
2 是否具备合法存续的资格,涉及销售收入、潜在的产品和服务等情况。
3 是否有内部人特权,例如股票期权、贷款和其他财务协议等。
4 董事会的组成情况是否规范。
一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标准
"什锦"保荐人制度中最为流光溢彩的应属"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它们内化并替代了保荐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对Nasdaq市场的繁荣贡献良多。
1997年8月纳斯达克市场上市规则进行了修改,对定性和定量两类上市标准的要求都作了强化。在此之前,有关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特别规定只适用于全国市场Nation
四NASDAQ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
在Nasdaq,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所提供的市场服务实际上执行了保荐人的研究支持职能。发行人在聘请承销商时,一般要考虑承销商是否准备并且有足够的实力参与到企业上市后的事务中去,提供上市后的一系列服务。这类服务正是其他创业板市场保荐人的职责之所在,其中包括对企业发展战略决策的咨询、以各种方式对企业股票交易的支持、持续的研究服务等。承销商以其丰富的行业背景和市场经验,可以协助上市公司掌握融资技巧,选择潜在的收购目标,物色战略合作伙伴。具有雄厚研究实力的承销商可以通过发表各种研究报告,扩大上市公司的知名度和声誉,提高其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公众形象。正因为如此,发行人在挑选承销商时通常要与对方的研究人员进行接触,了解他们的专业背景、研究风格和实力。做市商也须提供全面的服务,包括发表所代理股票的研究报告,通过零售渠道和机构交易商撮合股票的买卖,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后续融资等活动向发行人提供有益的企业财务顾问意见。
Market,现在小型资本市场Small Capital
Market也必须符合这一要求。这无疑提高了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的上市条件,对于改善上市公司的内在质地和营运质量,防范和化解创业板市场的运行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新的上市规则对发行人的上市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所谓保荐人制度,是指一种企业上市制度,目前采用保荐人制度最典型的主要有英国和香港地区。保荐人Sponsor一词是从香港证券市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其作用实质上类似于我国现有的上市推荐人,但与上市推荐人又有所不同。从职责上来讲,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要远重于上市推荐人。保荐人要对企业进行上市前的实质性审查和上市后的持续辅导,使之符合创业板市场上市规则的要求,保荐人在其中承担着完全的保荐责任。如果保荐人不能诚信勤勉和恪尽职守,那么就要对上市公司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担负连带责任。监管部门则主要通过对保荐人的重点监管来达到防范和控制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目的。
二保荐人的职责在企业上市前后的侧重点不同
保荐人的职责范围在法规中作出了原则性的界定,解释权属于伦敦证券交易所。AIM保荐人应承担的职责主要包括:
1就AIM市场规则规定的上市企业董事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对董事进行辅导,确保董事已经获得足够的培训并清楚自己的责任。
■英国AIM:"终身"保荐人
英国另项投资市场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缩写AIM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在英国AIM,保荐人和经纪商珠联璧合,犹如创业板市场的两根"擎天柱",为投资者撑起了一片晴朗的天空,促进了创业板市场的规范、稳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保荐人制度的产生首先是创业板市场规范、稳健发展的内在要求。
6对照上市公司申请文件中或公开发表的任何盈利预测、估算和前景计划,定时检查企业的实际交易活动和财务状况。
7当上市公司制定的盈利预测与企业的实际表现出现重大差异时,协助董事来决定是否将这类情况予以披露。
由此可见,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前后从事的保荐工作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企业申请上市前,保荐人要对发行人的质地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审查。它首先要评估和判断发行人已经符合上市标准的有关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予以确认,申请程序才可能继续下去。它同时要保证公司的董事已就其责任和义务获得咨询和指导并符合有关的AIM市场规则。保荐人须承诺随时以顾问的身份向公司的董事就有关的AIM市场规则提供指导意见。在这一阶段,保荐人扮演了"辅导者"和"独立审计师"的角色。
二理事专业指导计划
Nasdaq"什锦"保荐人制度的另一个亮点是交易所向所有上市公司提供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上市后公司可以获得NASDAQ一名理事的全面指导,理事一般对发行人所处行业拥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就公司股票的表现解答问题,在总体上指导公司的市场运作事宜。此外,理事可以帮助发行人就加强与投资者的关系来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种计划,向发行人介绍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以及法规的变化情况。这项服务类似于保荐人在企业上市后从事的主要保荐业务活动之一,即成为上市公司的市场顾问,处理与交易所和与投资者的交流沟通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此外,NASDAQ的其他几项制度安排同样履行了保荐人的某些职责。
三NASDAQ监管机构对发行人的实质审查
一般情况下,对发行人的上市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职能是由保荐人来承担,而在NASDAQ市场上则由市场监管者来承担。发行人在向股票交易所在地的州证券委员会申请注册时,要接受市场监管者就上市标准进行的审核。市场监管者一般会对发行人的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核:
1投票权。发行人对于流通股股东的投票表决权不得歧视对待,不得进行削弱或限制。例如设置阶段性的投票安排、发行具有优先表决权的股票等。
2发行人须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普通股股东会议的法定有效表决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总股本中享有投票权股份的33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33%。
3发行人应制定委托投票办法,并向股东提供委托声明书。
4发行人应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持续地审查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形。
5在涉及股票期权的行使、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以低于帐面资产价格进行重大交易等决策时,应由股东表决同意。
6发行人应将每一份包含审计过的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的年度报告送达股东,且必须保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适当的时间内收到。
需要说明的是,IPO受到美国联邦法律和州法律的双重监管,并受到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规则的规范。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职能主要是审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情况,侧重于发行人的经营业绩、财务表现、风险的披露程度和管理层的薪酬情况。自动报价交易商协会NASDA着重审查承销商与发行人所订立的收费标准、发行条件和发行安排是否公平合理。而各州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则会对申请在当地交易股票的发行人就公司的内在质地进行审核。
英国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一向以严格著称。监管机构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持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针对创业板市场普遍存在的高收益与高风险共生的特征,监管机构要求对AIM上市企业必须实行终身保荐人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是指上市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请一名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作为其保荐人,以保证企业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荐人的任期以上市企业的存续时间为基础,企业上市一天,保荐人就要伴随左右一日。如果保荐人因辞职或被解雇而导致缺位,被保荐企业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到任正式履行职责,才可继续进行交易。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仍然没有新的保荐人弥补空缺,那么被保荐企业的股票将被从市场中摘牌。
7发行人须在向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10-Q表后季度/中期报告为股东准备好季度报告。
1999年12月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有关纳斯达克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上市标准修正办法,其目的在于加强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强化审计委员会、外部董事和管理层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
美国NASDAQ:"什锦"保荐人
目前美国Nasdaq已经发展并正在逐步完善一整套而非单独的诸如保荐人这样的制度安排,用以发挥保荐人在其他创业板市场所起到的同样作用。这套制度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性的法人治理结构、同业审查计划和自愿选择基础上的理事专业指导计划、承销商、做市商和分析师的专业服务,以及监管机构实质性的审查制度。这一套制度安排对保荐人的市场功能加以分解,通过相互间的功能互补和密切配合,成功地分散和控制了创业板市场的发行人风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造就了一个世人瞩目的创业板市场的典范。这里我们将其称之为"什锦"保荐人制度。
2尽其所能对发行人的各个方面情况进行适当和仔细的尽职调查。
3确认发行人和拟发行的股票符合AIM市场规则,向交易所作出书面声明。
4就上市企业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持续地提供咨询和指导,保证发行人上市后任何时候均符合AIM市场规则。
5当决定终止担任保荐人时,须按交易所要求的形式和时限通知交易所。
4担任与发行人公司有直接经济交易的机构合伙人、控股股东或经理,或从机构得到的收入在过去三年中的任何一年超过该机构当年合并总销售收入的5%或200000美元以上。
5受雇另外一家实体担任经理,而公司的经理中有人担任该实体的薪酬委员会的成员。
新上市规则通过强制规范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足够的独立董事,促使公司在内部产生自律的动力,上市后能够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依法规范运作。
新上市规则细化了如何认定作为发行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不符合"独立"这一要求的情形,具体包括:
1 目前或在过去的三年中曾经受雇于发行人的公司或其子公司。
2 在上一个财政年度接受过发行人公司或其子公司任何超过60000美元的报酬。
3 直系亲属担任或在过去三年曾经担任发行人的公司或其子公司的经理人员。
英国政府在考虑本国市场的运行现状后,明确提出了维护市场信心的监管主旋律,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列在监管原则的首位。并且认为设立AIM持续基础终身的保荐人制度,是防范和化解市场运行风险的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持续聘任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先决条件
伦敦证券交易所接受企业的上市申请后,主要考虑的方面是发行人能否遵守市场规则,投资者能否自由地买卖交易。为此,AIM设立了两个重要的市场角色:保荐人和经纪商。所有寻求AIM上市的企业必须首先聘请保荐人和经纪商各一名。保荐人主要就上市规则向发行人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经纪商的职责是专注于提供和支持企业股票的交易便利。保荐人和经纪商的职责可以由同一家公司兼任。聘请保荐人是AIM上市审核标准的先决条件之一,任何企业概莫能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