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浅析犯罪中止
基 础 理 论 研 讨
浅析 犯罪 巾止
江西省 南昌长瑷地 区检 察 院 李 跃 吴 莉 汪春源
[ 摘 要] 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 自动放弃犯罪或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 犯 而未完成犯 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 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正确把握犯 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 从不 同角度 对其进行分类探讨以及 对其刑事责任的分析 , 都将有助于
人 , 论上 称 为 中 止 犯 。 理
的分类标 准可以将犯罪 中止划分为多种类型。 ( ) 一 消极 中止与积极 中止 这是根 据行为人阻止犯罪 完成的行为方式, 而对犯罪 中止所作 的分
类。
1 极 中止 . 消
关 于犯罪 中止的归属 :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忠谟先生认为应将 犯罪形态分为既遂犯和未遂犯 , 而未遂犯又分为障碍未遂犯 ( 狭义普通 未遂犯 ) 中止未遂犯 ( 、 中止犯 )不能未遂犯( 、 不能犯 ) 我国著名学者 马 。 克 昌先生认为, 未遂犯分为 狭义未遂犯 ( 障碍未遂犯 ) 和广义未遂犯 ( 包 括狭义未遂犯 、 中止犯和不能犯 ) 国刑法学 界通说认为故意犯罪 的 。我 停止形态分为 : 犯罪的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 , 而犯罪 的未完成形态又 可进一步划分为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和犯罪 中止。 综合 而论 , 这几种分 法本无实质差别 , 只是称谓略有不同而已。 我 国刑法学界通行 的观点还认为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 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也就是说 , 犯罪中止只能存在 于直接故意犯罪 中, 而不可能有“ 间接故意犯罪中止” 的存在 。 尽管有学者肯定“ 间接故 意犯 罪 中止 ”认为 :所谓中止犯罪 , , “ 应理解 为犯罪人 对其 先前犯罪心理 的 否定 , 而不应 限于犯罪意图。 故倘若犯罪人在放任心理支配下导致某具 体法益处 于危险状态 , 不采取措施必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时 , 若犯罪人 此时心生悔悟 , 遂采取措施避免 了犯罪结果发生的 , 应认定成立犯罪中 止。如行为人在山上打猎时 , 看到野兽旁边有牧童伫 立 , 基于一种放 任 心理 , 行为人开枪朝野兽射击 , 结果竞将牧童打伤, 生命垂 危, 此时行 设 为人积极采取抢救措施 , 将牧童送至医院抢救 , 而使其脱 险的。若 否认 间接故意可成立 中止犯 , 故对行 为人只能视为无罪 。 这样处理显然宽纵 了不法行 为人 。 故我们认为 , 国刑法界通说在间接故意犯罪可否成立 我 犯罪 中止 问题上所 持观点不妥。” 笔者认为 , 犯罪心理 , 其时空跨度更 广, 应包括犯罪意图在内, 且其认定在更大程度上是无需 由行为和危害 结果实证的 , 在更多意 义上它 是属 道德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于“ 属 思想 犯” 的范畴 , 而我 国是不打击思想犯罪 的, 承认间接故意犯罪 中止 的存 在 , 实是变相承认思想犯 , 其 则会顺理成 章地 扩大我 国刑法 的打击 面, 这 显 然 有 违立 法 者 的本 意 ,所 以认 定 中止 犯 的成 立 的根 本 不 能 是 犯 罪 心理 。 中止犯成立的根本 , 应该是行为人犯罪意 图的主动 、 及时、 彻底地 消除 , 这不仅要求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意图 , 而且还要根据需要采取一 定行为体现彻底放弃犯罪 意图。 犯罪意图是法律上的否定价值取 向, 而 非 道德 上 的 , 法 律上 有 罪 , 需 要 同其 支 配 的 行 为 及 危 害 结 果 的 实 证 是 它 才能认定 , 它的存在还要有特定的时间 、 空间的限制 , 所以 , 认定中止犯 的犯罪意图一词不应该包括放任的犯罪心理 ,而只能存 在于直接 故意 犯罪 中。再者 ,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 , 在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没有追求危害 结果发生 的心 理态 度 , 不具有犯罪性的 目的 , 本无所 谓犯 罪意图 , 根 并 且间接故意要求 以危害结果 的实际发 生为构成犯罪 的必要条件 , 而. 因
犯罪中止是指什么呢
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什么呢?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犯罪中⽌的特征(⼀)及时性是指犯罪中⽌必须发⽣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处于运动中尚未停⽌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只能发⽣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阶段以及实⾏终了但结果尚未发⽣之前。
1、⾏为实⾏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呢?⾏为实⾏完毕要成⽴犯罪中⽌,必须在危害结果发⽣之前,⾃动有效地防⽌了犯罪结果的发⽣。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
如投毒案,该⾏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有⼀段时间差。
故上的⾏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中⽌不等于终⽌。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2)⼜如:利⽤职务便利变动帐⾯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
2、放弃重复侵害⾏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案例:甲欲杀⼄,有10颗⼦弹,第⼀颗⼦弹出去未打中,甲想⼀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1)⼀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为:第⼀枪未射中不是⾏为⼈意愿,射出的第⼀枪形成了实⾏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
未打第⼆枪是犯罪以后的⼼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理由是:a)符合时空条件。
重复侵害⾏为的放弃,发⽣在犯罪实⾏过程中,⽽不是在犯罪⾏为已停⽌的未遂或既遂状态。
⾏为是否实⾏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为,还要看⾏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为是否都实⾏终了。
对重复侵害⾏为⽽⾔,主观上⾏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为尚未实⾏完毕。
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
因此,第⼀枪的侵害⾏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为没有完成。
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浅析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摘要: 本 文从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概 念 入 手 , 通过 对 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存 在空 阃 、 行 为人 的 主 观 心 态 以及 中止犯 的责 任 等方 面进 行 详 细
阐述 和分 析 , 以期 更加 准确 把 握犯 罪 中止 形 态的 本质 特 点 , 与其 他 犯 罪形 态进 行 区 剐 , 从 而在 刑 事 案件的 审理 过 程 中得 出公 正 的
、
一
成立 犯 罪 中止 . 一般来讲 . 如 果 行 为 人 即使 做 出了 努 力 , 仍 然 未 能
阻止 结果 的发 生 . 即没 有 达 成 有 效 性 . 基 本 无 争 议 的认 定 为 犯 罪 既遂 . 否 定 中止 的 成 立 但 问题 是 如 果 情 况再 复 杂 一 点 , 在 行 为 人做 出 应有 的努 力 后 . 由于 其 他 因素 的介 入 、 导致 了努力结果 的 无效性 . 该如 何认 定 行 为 人 的犯 罪形 态 对 此 可 以 把 握这 样 一 个 总 原则 . 如 果 致成 因素 属 于 第 三人 直 接对 被 害 人 的 故 意 或 过 失 行 为的 . 则 不 影 响行 为 人 犯 罪 中止 的 成 立 : 如果 致 成 因 素 属 于 其 他 间接性质的 . 则 应 对 这 些 因 素进 行 分 析 . 如 果 该 因 素 出现 的概 率 较高 . 比 如一 贯性 塞 车 . 救 助 医 院实 际 的 医 疗 条 件 和 设备 等 因 素 造 成 的抢 救 未 成 功则 认定 为行 为人积 极努 力结 果 的无 效 性 。 构 成 既 遂形 态 . 不成 立犯 罪 中止 : 如果 该 影响 因 素 出现 的概率 较 低 , 如 意 外 事故 导致 的塞 车 .行 为人特 异体 质等等 一般 看来 几率 较低 的因素 造 成 的抢救 无效死 亡 . 应 考虑行 为人 成立犯 罪 中止 这是 与刑法 规定 犯 罪 中止 的立法 精神 相契合 的 .也是尊 重 了行为 人主观 恶性 有所减 少 这个客观事实 . 是 有 利 于 实 现刑 法 公 正 的 一 种认 定 方 法 四、 关 于 中止 犯 的 责 任 《 刑 法》 第 2 4条 第 二 款 规定 : “ 对 于 中止 犯 , 没有造成损害的 , 应 当免 除 处 罚 : 造成损害的 , 应当减轻处罚。” 这 个 规定 是 很 明确 的. 一 般 在适 用 时 也 较 少 争议 但 是 这 里 存 在 一个 容易 被 忽 略 的 问 题 . 那 就 是 所造 成 的损 害 还 应 该 继 续被 划分 为若 干种 情 况 , 以故 意 杀 人 为 例 , 中止犯所 可 能 造 成 的 损 害包 括 除死 亡 以 外 的 各 种 伤 害 程 度 , 如微伤害 、 轻 伤
犯罪未遂中止既遂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未遂中止既遂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
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
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
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未遂中止既遂区别是什么二、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
3、中止的客观性;4、中止的有效性。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Those with aspirations have thousands of things on their own, and those without aspirations only feel thedifficultie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导读: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是以既遂犯罪的处罚,由于犯罪中止必须要满足是行为人主动停止实施犯罪,而不是由于外部原因致使不能继续犯罪,故此在整个实施违法行为阶段,个体都可以选择是否继续犯罪。
一、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犯罪中止能为而不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一般是以既遂犯罪的处罚,按照犯罪既遂进行量刑,以既遂确定被告人的量刑幅度,犯罪未遂被犯罪既遂吸收,对量刑不产生影响,也不需引用未遂条款,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不以数额累计的连续犯。
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2.因果关系冋题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1)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2)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
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
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对此该如何处理?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 →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对此主要是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
对二者的因果关系,应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来判断。
刑法学习之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注意】犯罪人对“能够继续犯罪”有认识错误时,按主观上的主动性与被迫性定,主观上认为自已是被追放弃犯罪的,就定未遂;主观上认为自己是主动放弃犯罪的就定中止。
也即,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在此坚持主观说。
2、犯罪中止的两种模型3、常见的中止情形【注意】若考题仅指明犯罪分子遇到了障碍,一般可以认为这个障碍不是特别大,犯罪行为应可以继续,他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题目特别指明了,在遇到障碍时,犯罪分子自己都明确表态“障碍太大,犯罪无法继续进行”,停止下来的,成立犯罪未遂。
4、中止的有效性: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5、犯罪中止VS犯罪未遂1.犯罪未完成是否符合行为人的意愿(1)犯罪未遂,未完成犯罪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
(2)犯罪中止,未完成犯罪符合行为人的意愿。
2.处罚上是否需要“嘉奖”(1)犯罪未遂:不需要“嘉奖”。
犯罪分子内心还是期待完成犯罪的,因此,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小。
(2)犯罪中止:需要对之“嘉奖”。
犯罪分子主动放弃犯罪,迷途知返,因而需要“嘉奖”,从宽处罚的力度较大。
6、真题与解析1)(多选题)丈夫在砍杀妻子的时候,不想被年幼的女儿看到,于是放弃砍杀。
关于丈夫的行为定性,正确的是:A.如果行为人基于同情而放弃犯罪,成立犯罪中止B.如果行为人本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即使伦理上不能犯罪,也成立中止C.行为人是正常人能作出的选择则不成立中止,很异常的行为才成立中止D.如果行为人是考虑到别人的感受停止了不法侵害,成立中止答案及解析【答案】AB D【考点】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可以综合采取心理说和规范回转说。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继续犯罪,但放弃犯罪的,才可能成立中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无法继续犯罪,虽然在客观上还可以继续犯罪,这显然不成立中止。
第二步,在此基础上,从规范的角度来看行为人的放弃是否在向合法秩序回归。
也即根据理性犯罪人标准,由司法人员对行为人是否有从犯罪“回转”的“合法性回归”进行规范评价。
试论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
试论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本质区别林号兵中止犯在现代国家刑法中一般都有规定。
对中止犯的含义及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把中止犯作为犯罪未遂(广义)的一种形态,而称之为中止未遂。
一种是把犯罪中止从广义的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与犯罪未遂(障碍未遂)并列起来,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把中止犯从犯罪未遂中别离出来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加以规定。
并明确地规定了中止犯的概念。
修订后的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而使犯罪未到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的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遂作为一种刑法制度,到了20世纪,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承受,并在刑法典中作出了规定。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由此可见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犯罪既遂而处于停顿状态的一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似乎已成定局,即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动停顿犯罪。
然而,何为自动?却是众说纷芸。
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之争,至今尚无能承受的普通标准。
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违背法治的根本精神。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处理,在处分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
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有大约半数的州的刑事制定法允许被告人把非因外障碍致犯罪未完成的情形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大陆法系中,对于未遂犯多规定得减或必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也有例外。
1951年的?保加利亚刑法典?和1919年的苏俄刑法指导原则?就规定未遂犯与既遂犯同等处分。
但是对于中止犯,各国刑法的规定几乎是一致的,即不是免除其刑,就是减轻其刑。
例如,日本刑法第4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未遂的,可以减轻其刑,但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中止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德意志联邦**国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分〞。
犯罪中止案例
犯罪中止案例近些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不断好转,而犯罪中止案例的出现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成熟。
下面我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具体分析犯罪中止案例的原因和意义。
2019年,某城市发生了一起打抢案。
案件发生在一个小巷中,作案者使用一把菜刀威胁一名中年妇女交出身上的财物。
就在作案者得手并准备逃跑的时候,附近一名年轻男子见状立即上前阻拦,并将作案者制服交给了警方。
警方对该案展开调查后,决定中止犯罪事实的认定和裁判程序。
这个案例中,犯罪中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作案者在被制服后并未对被害人造成实质性伤害,且被制服过程中也没有过分使用暴力。
其次,在被制服后,作案者没有逃逸的意图,而是主动交给了警方。
这表明作案者在获得财物之后,并没有继续犯罪的意愿,而是出于一时冲动。
再次,作案者在被制服后,没有任何消极抵抗行为,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
犯罪中止的意义是多方面的。
首先,犯罪中止案例的出现,有助于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这个案例中,年轻男子及时制止了犯罪行为,并将作案者交给了警方,展示了他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
这无疑将对其他人产生重要的示范和影响,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和法治观念。
其次,犯罪中止案例的发生对于减少犯罪的产生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这个案例中,年轻男子的及时制止和警方的及时介入,使得作案者无法从容逃走,给其他潜在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使他们对于犯罪行为更加犹豫和畏惧。
最后,犯罪中止案例的处理,可以达到既惩罚犯罪又保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既然作案者表现出了悔过和合作的态度,那么法律部门可以酌情宽大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罚,以期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在犯罪中止案例的处理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
在判断作案者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危险性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作案者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同时,也需要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并对其心理和生活进行合理的安抚和帮助。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
对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内容摘要:新刑法第24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而原刑法第21条对犯罪中止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显然新刑法在犯罪中止的认定方面修改不大,在处罚方面作了修改,使之更具体、更详细。
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犯罪中止的研究和争论从未停止过,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尚存在许多模糊的认识,本文试就犯罪中止的若干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的特征如下:(一)行为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
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第五节 犯罪中止
讲稿二犯罪中止形态★教学目标与方法教学目标:准确掌握犯罪中止的含义及特征,能够准确判断具体案件中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
通过教学,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
★教学过程与方法运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情景模拟法等激励学生主动参与教学。
★教学重点与难点:犯罪中止的特征;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既遂之间的区别。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和体系位置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包括两种情况: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犯罪中止在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里的位置。
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开始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终了既遂二、犯罪中止的法律性质依据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根据是否造成了损害,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是什么呢?(一)政策说: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二)法律说:违法性与责任性减少。
(三)并合说。
三、特征(一)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1)及时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
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2)自动性◆注意理解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非不能为,实不愿也。
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非不愿也,实不能为也。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这种中止的自动性,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这是成立自动性的前提条件。
二是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自动性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标准,并有一定依据,而不论客观上有无继续犯罪的条件。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司考刑法基础讲义:犯罪中止。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
祝大家学习愉快!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中止犯的特征1.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既可在实行阶段,也可在预备阶段。
(1)既遂后一般不成立中止。
如盗窃既遂后积极退还赃物、赔偿损失不认为是中止;受贿退还赃物不成立中止;深夜蒙面抢同事的包赶忙返还也不成立中止。
不仅如此,既遂后也不成立预备、未遂。
(12年)54.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11年)54.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犯罪中止?(ABCD)A.甲收买1名儿童打算日后卖出。
次日,看到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新闻,偷偷将儿童送回家B.乙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后,被害人反复向乙求情,乙释放了被害人C.丙加入某恐怖组织并参与了一次恐怖活动,后经家人规劝退出该组织D.丁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3万元用于孩子学费,4个月后主动归还(08年)15.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C)A.抢夺罪(未遂)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2)已构成了预备、未遂的也不成立中止。
浅议危险犯中止的合理性
( 一学 界存 在 的 闻观 点 ) 第一一 种观点认为, 当成立危险犯 的既遂 , 应 不能 成立犯罪 中止 :网 土 l,危险犯是以法定 危险状 态的出现作 为既遂标 志 ,危险状态一 旦出 J 现 , 为便 已构成既遂 , 行 不可能 再成立中止。 但这种悔罪的态度和表现 , 托靖刑 时应 该考虑:这是我 国刑法理论界通行 的观点 f l } 旃 一种观点认 . 时危险 犯虽 已既遂 , 此 佃是这种行 为仍可 以成立 犯 罪 l止 : 一股 来说 ,犯 罪 巾止 只能 发 生 在 犯 罪预 备 以后 至 犯 罪 既 遂 f 1 l 前. 但由于犯罪t 止的时 问忡受其有设性制约 , 1 因而也有例外情况 、虽 然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却可能发生 的犯罪 ,可 既遂后结果 发生 前 成立 犯 罪 中 止 。作为 犯 罪 【止 时 间 条件 的犯 罪 过 程 , 理解 为 犯罪 的 f j 应 预备阶段 ,犯罪 的着手文行阶段以 及犯罪结果的 发展阶段集合而成的 个过 程 根据 我 国刑 法 关 于 犯 罪 【 止 的规 定 , 罪 中 止 限 于发 生 在 犯 } 】 犯 罪 结 果 出 现 之 间 , 并不 限 j既 遂 之 前 .虽 然 犯 罪 行 为 已达 既 遂 , 要 但 : 只 犯 罪结 果 尚 未发 生 , 仍 可以 成立 犯 罪 t 。 就 { 止 ( ) 以上 观点 的 折 二 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不能存在危险犯 中止是对 “ 犯罪过程” 理解 的错 误 。 犯罪过程” 埘“ 有狭义 , 义的两种理解 . 广 . 狭义说认 为, 行为人的犯罪 活 动 过 程 , 于犯 罪活 动 预 备 , 于犯 罪 既 遂 。持 这种 观 点 的 学 _ 认 为 , 始 终 者 在 犯 罪 既遂 之 后 就 不 可 能 再成 立 i 罪 中 止 。 即 该 条 所 称 “ 罪 过 程 中 ” 巳 犯 即是 指 犯罪 既 遂 之 前 的 整 个 犯 罪 过 程 巾 否 定 了既 遂 之 后 也 可 成 立 犯 罪 巾 止 的 观点 : 义 说 的 观点 则 认 为 : 罪 过 程是 指 从 犯 罪 预 备 开 始 到 广 犯 犯罪结果发生前的过程。持该种 观点 的学者认 为, 在犯罪 既遂 之后 , 实 际损害结果发生 前. 为人积极采取措施 , 行 防止 实际损害结果发生 的 , H以成立犯罪 中止:p , 笔者认为, 第二者观点更具可行性 理 由在于 : 首先刑法对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的评价并不是采用 同一 标准 , 既 遂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 则规定 的全部 要件 为标 准 ,中止 以是 否 自动 防 止 犯罪 结 果 的 发 生 为标 准 从 逻 辑 上 讲 , 类 标 准 的不 统 , 能造 分 可 成 外延 的重 叠 , 因此 , 罪 既遂 与犯 罪 中 止 完 全有 可 能 并 存 。 犯 其 次 , 刑 法理 论 来看 , 为人 实 施 了投 放 危 险 物 质 的行 为并 出现 从 行 危 险状 态 后 , 主 动采 取 措 施 有 效 消 除 危 险 的 , 合犯 罪 中止 的 四个 条 又 符 件, 即时 间 性 、 自动性 、 性 、 效性 。 客观 有 冉次 , “ 住 犯罪过程” 巾将“ 犯罪结 果” 作为过程 的 一部分 是 1分有 一 意 义的 ,它 不 仅 有助 于 反 映 犯 罪 q止 所 发 生 的犯 罪 过 程时 空 范 围 的全 貌,而 且可以为已经实行终 了的犯罪分 子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防止 犯 罪结 果 发 生 的 行为 , 出 合 理 的 判罚 。 作 第二种观点认 为危险犯既遂后, 仍可成立 J I止是可行 的 _ 这 里 有 一 个 问题 需 要 加 以 说 明 ,即 故 意 犯 罪 过 程 中的 犯 罪 形 态 是 否能够并存 ? 通行的刑法理论对此持否定的态度 理由是 , 故意犯罪形 态 是 故 意 犯 罪过 程 中 由 于主 客 观 原 闳 已 经 停 止 下 来 的 各 种 不 同 的 结 局 状 态 , 于相 对静 止 范 畴 的 概 念 ; 然 已 经停 止 , 不 可 能 再 往 前 发 展 , 属 既 就 他 们 之 间 是 一种 彼 此 独 立 存 在 的 关 系 而 不 能 再 相 互 转 化 。 笔 者 不 同 意 这种看法。 首先 , 这种观点仍然是 以将犯罪既遂作为犯 罪过程终点的传 统 刑 法理 论 为立 论 前提 的 。 犯 罪 巾 止要 求行 为 人 自动 有 效 地 防 止 犯 罪 结 果 发生 , 由于 犯 罪 既 遂 犯 罪结 果 是 两个 不 同 的 慨 念 , 据 本 文 上 面 j 根 对 犯 罪过 程 所 作 的 广 义 理 解 ,如 果犯 罪 已经 既 遂并 不 能 表 明 犯 罪 结 果 尚未发生 , 邡就表明犯罪f然处 于发展过程 中, J j 怎么能说犯罪 已绎 停止 了呢?其 次, 犯罪即遂表明犯罪构成要件 的齐备 , 以此 为追 究犯罪 人的 刑事责任提供依据 ; 犯罪r止 则是 为犯罪人 的刑罚减免提供立法保 障 , } 1 以此来鼓励犯罪人避免或减少犯 罪造 成的实 际损 害。犯罪 中』制 度 一 _ [ = 定程序 可 以看作是l犯罪既遂 以后 对犯罪分 子适用 刑罚 上的…种 修 卜 在 正, 正如犯罪分子犯罪后可 以通过立功 、 自首获得刑 罚上的从宽处理 一 佯。因此 , 犯罪既遂 以后完全可 以成立犯罪 叫止 , 】 犯罪 中止 可以与 犯罪 既遂 在同…犯罪过程中并存 。1 5 1 二 、 险 犯 中止 的 法理 基 础 危 认定危险犯存在中止不仪有现文的可行性 ,而且 具有 充分的法理 基础. . ( )犯罪 中lS_ ” 一 “ k  ̄ 立法价值 论 犯罪 巾止制度的设立 , 主要是基 _刑事政策 的考虑 : 丁 认定 危险犯既
犯罪中止案例分析
问题:本案李某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犯罪
中止还是强奸罪未遂?
分歧: 分歧:
本案中,对被告人李某因王某劝 说在玉米地主动停止犯罪行为的事实 没有争议,但对李某停止犯罪后仍跟 在王某后面,是否为了另择地点继续 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在玉米地停止 犯罪是王某在为摆脱被告人控制而假意劝 说下停止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而后被告人 尾随王某是为另择地点继续犯罪,犯罪行 为并未彻底停止,犯罪终止的最终原因是 因为碰见路人。因此,从整个犯罪过程来 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因意志以外的原 因停止的,是犯罪未遂。
(三)中止的有效性 这是指在犯罪完成以前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 生。这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由于犯罪行为尚 未实行终了,因此这时一般只要消极地不再把犯罪行为继续实行下去, 就可避免犯罪结果发生,从而也就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 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 需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某甲在某乙饭里投 了毒药,如果甲要中止杀人,就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让乙把饭吃下去。如 果乙已经吃下去,甲就要积极抢救,以阻止乙死亡。并且,只有有效地 阻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才能视为犯罪中止。 从以上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可以看出,犯罪中止也是主观和客 观的统一:主观上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放弃了犯罪或者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正是对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中止的及时性 这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犯罪中 止的及时性,对于认定中止有着重要的意义。根据中 止及时性的特征,以下两种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1)犯罪既遂以后自动返还原物。例如,盗窃犯已 经把财物偷回家,但又后悔,把原物给被害人送回去。 (2)犯罪未遂后主动抢救被害人。例如,杀人犯砍 了被害人一刀,未砍死,邻居阻止了其继续行凶。这 时,杀人犯有后悔之意,主动协同邻居将被害人护送 到医院抢救,使其得救。 以上两种行为形式上类似于犯罪中止,但由于它 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因此不得视为犯罪中止。 对于这种事后的悔改表现,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一个情 节予以考虑。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2500字》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分析综述目录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 (1)第二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判断 (2)第一节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含义我国学者对中止效力的含义理解不一,但仍存在两种争议。
争议的焦点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刑事中止效力的范围;二是效力是否需要受到因果关系的限制。
关于效力范围,有学者认为,无论是消极中止还是积极中止,都需要效力要件。
但是,效力的形式因犯罪行为的时点而异:“犯罪行为完成前,效力表现为彻底性;犯罪完成后,结果完成前,刑法学的一般观点也认为,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发生,从而达到既遂状态后才能停止犯罪1。
一般来说,有效性要素只存在于积极中止中,而消极中止中不存在有效性要素。
通过对以上两种观点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一般的观点是否定中止的成立不需要有效要件。
比如,小明和小红原本是女朋友,但后来因为性格不同而分手。
小明怀恨在心,想杀了小红,就砍了她好几刀。
后来,小红流了很多血,小明后悔伤害了她,中止了犯罪。
本案中,如果小明确信小红不会因为自己受伤而死亡,并主动制止犯罪,最后小红没有死亡,小明确立了犯罪中止。
由于小明的行为在客观上没有达到伤亡的危险性,只要小明停止犯罪行为,就可以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因此,当消极停止犯罪行为能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时,只要行为人停止犯罪,就没有必要对其有效要件进行评价。
另外,有效性要件是犯罪故意控制下放弃行为和结果的客观效果,而不是所谓放弃犯罪的主观彻底性。
因此,笔者认为有效性要求只是积极中止成立的条件,与消极中止无关。
对于中止犯罪的效力条件,我国刑法普遍认为中止与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采取的措施应当视为酌定量刑情节。
如果我们从一个普遍的角度来理解有效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公平的现象。
比如案件一,小王想杀死小张,但由于他的误会,他买的毒药没有达到致死剂量。
一天,小王趁小张不在家的时候把毒药倒进了他的茶杯里。
积极中止有效性条件之结果因素分析
法制园地积极中止有效性条件之结果因素分析□卜晓佳(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摘要犯罪积极中止的成立以挽救行为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
要确定挽救行为是否具备有效性条件,应当先弄清楚法律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的范围。
对这一犯罪结果的分析应当以作为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为基础,但又不能在两者之间划等号。
这里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是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预期存在的结果,即构成结果。
在要求成立积极中止的情形下,这一预期结果应当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物质性结果。
关键词有效性犯罪结果预期危害结果物质性结果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65-02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和消极中止两种类型.在消极中止中,行为人只须放弃犯罪行为即可成立;而积极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两者相同点在于都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主动性,表明行为人在犯罪意图上的转变,从而体现出行为人较小的主观恶性。
不同的是积极中止成立以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这是法律加诸于中止行为人的特殊义务。
该义务的存在给积极中止的认定设置了一道限制性条件,中止行为是否防止了法律所规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成为了该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的客观标准。
而犯罪结果只是与犯罪行为关联的结果,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何确定法律所要求防止发生的犯罪结果的范围便具有复杂性.一般而言,中止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中犯罪构成要素缺失的征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一规范表明的是构成要件中结果因素的缺失.有效性条件的满足应当以刑法分则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预期发生的犯罪结果的避免为充分必要条件,是为预期结果.这里预期结果虽然蕴含着行为人的主观意向,但实质表明的并非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所追求的结果,而是属于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并将实现的犯罪结果即构成结果。
但预期结果与构成结果之间的关系如何确认仍需探究.本文以解决预期结果具体范围为主要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应以解决一般意义上犯罪结果的内涵和外延为基础.预期结果的存在脱离不了这一范畴。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开始实行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守候被害人到来;e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排除犯罪障碍;g商议犯罪计划;h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犯罪预备的中止情况怎么认定
一、犯罪预备的中止情况怎么认定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在实行阶段,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注意: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实行阶段。
2.犯罪不能呈现终局性形态。
一旦不能出现预备、未遂、既遂,便不可能出现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
(三)客观性:要有中止行为犯罪中止分为两种:1.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自动放弃,要求行为人必须真实彻底的放弃犯罪,而非暂时停顿。
注意: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成立中止。
2.行为实行终了,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此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自动有效防止措施。
这种防止措施要具备两个条件;一要有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性质,二要真诚努力的去完成。
(四)有效性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1.种类:一是行为未实行终了,自动放弃,危害结果没有发生;二是行为实行终了,自动防止结果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2.地位: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
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能与不能,应该以行为人自己的主观认识为标准。
只要行为人自认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把犯罪进行下去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尽管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也应当认为是犯罪中止。
4. 几种特殊情况的判断:因被害人是自己的熟人而停止(一般视为犯罪中止);因被害人的吓唬而停止(因情况不同而作不同的认定);犯罪过程中因身体疾病而停止(一般认为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是自动放弃)二、如何认定犯罪预备行为(一)有犯罪预备行为即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
犯罪中止的量刑标准(犯罪中止怎么定罪)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中止量刑规定如下: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减轻处罚;行为人中止犯罪没有造成任何损害的,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犯罪分子主动采取措施,成功地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法律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
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也认定为犯罪中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应如何量刑根据《刑法》有关犯罪中止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实际上是指构成另一轻罪的既遂犯,所以,对“造成损害”的中止犯量刑时,既要受刑法第63条规定的制约,也要与轻罪的法定刑及其量刑实践相协调,即不应超过轻罪的法定刑裁量刑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
浅析强奸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
浅析强奸犯罪中的犯罪中止问题案例:2007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陆某伙同杨某、张某、王某在某宾馆405房间玩时,杨某提议找个女孩子来玩,于是杨某将被害人李某骗至该房间,杨某立即将李某拉倒在地,欲强行脱掉李某的衣服,李某挣扎中拍打房门喊救命,张某即抓住李某的手,两人强行将李某的衣物脱光,之后,杨某不顾李某的哀求和反抗,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接着,张某、王某也轮流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吃完晚饭后,杨某、张某、王某再次轮流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了性关系。
期间,被告人陆某进入405房间里看见杨某与李某正在发生性关系。
当晚9时许,杨某、张某、王某三人离开405房间,被告人陆某与李某在405房间,陆某要求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不肯并向其诉苦,陆某就抱了一下李某。
接着陆某又将李某带至401房间,又抱住李某并将其按倒在床上,再次要求要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拒绝,于是陆某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
后杨某等人让李某离开。
本案中关于杨某、张某、王某三人的行为属于强奸罪中的共同犯罪且均属于犯罪既遂,这一点毫无疑问。
但关于陆某的行为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属于犯罪中止,存在着以下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者有效的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倘若没有产生这种结果,共同犯罪终已完成时,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
本案中,因杨某、张某、王某三人的强奸行为是既遂的,且犯罪结果已经发生,因此整个共同犯罪就属于既遂,虽然陆某个人自动中止了犯罪,但其行为并没有阻止李某被强奸的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只能作为量刑情节。
第二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了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
什么是犯罪中止
什么是犯罪中⽌犯罪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先需要了解犯罪中⽌的司法定义是什么,犯罪中⽌是指在犯罪过程当中,因为其主观意识上想放弃犯罪的⼀种⾏为,那么这种⾏为有效的阻⽌了犯罪情况的发⽣,所以这种情况理论上是可以减轻其犯罪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今天店铺⼩编就跟⼤家普及⼀下在法律意义上到底什么是犯罪中⽌。
什么是犯罪中⽌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
”据此,犯罪中⽌存在两种情况:⼀是未实⾏终了的中⽌,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为还没有实⾏终了的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是实⾏终了的情况下⾃动有效的防⽌犯罪结果发⽣。
犯罪中⽌的特征犯罪中⽌应具备时空性、⾃动性、有效性。
作为故意犯罪形态的犯罪中⽌,是⾏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中⽌了犯罪所呈现的状态,中⽌⾏为是犯罪中⽌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形态是中⽌⾏为造成的结局。
犯罪中⽌与中⽌⾏为⼜有严格的区别:中⽌⾏为本⾝不是犯罪,⽽是刑法所⽀持的⾏为,犯罪中⽌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之,中⽌⾏为之前的⾏为是⾏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据,中⽌⾏为本⾝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因此,不可将犯罪中⽌与中⽌⾏为混为⼀谈。
如上所述,虽然犯罪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但它们⼜具有相同的特征:(⼀)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犯罪有效地防⽌犯罪结果的发⽣。
所谓犯罪过程,这⾥指从预备犯罪到犯罪完成的全过程,只要这个过程尚未结束,犯罪尚未完成,犯罪构成尚未处于完成形态,都可以成⽴犯罪中⽌。
反之,则犯罪中⽌不能成⽴,⾄于犯罪是否已经完成,犯罪构成是否已处于完成状态,要以刑法分则条⽂所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为准。
前⾯已经指出,犯罪构成的完成形态是复杂多样的:⾏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的完成形态都不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分清各种不同情况,才能正确确定某种犯罪是否已经完成。
对犯罪完成后犯罪分⼦采取的补救措施后者悔改表现,如把窃得的东西再放回原处或者赔偿被害⼈的损失,都不是犯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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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摘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对于准中止犯的概念没有界定,也不认为准中止的情况构成犯罪中止。
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无视了行为人积极中止犯罪并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行为,不利于鼓励犯罪者中止犯罪行为,轻视了对行为人人权的保障同时也不利于受害人获得救助。
另一方面,对于因第三方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的行为人防果行为不成功也不做区分,一律认定为不能构成犯罪中止也极为不妥。
本文从因果关系入手,分析以上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中止构成的情形,拟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犯罪中止、有效性、因果关系、准中止一、犯罪中止有效性概述犯罪中止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刑法第24 条第 1 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犯罪中止有积极中止与消极中止两种形态,积极中止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以后,还需要一段时间才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犯罪人用积极的行动,去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积极中止又称作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
在理论上一般认为,自动停止犯罪的中止需要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的特征,而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此基础上还得具备有效性。
2所谓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之概括述语,因而刑法理论上将“有效性”作为积极中止成立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有效性”这个条件,中止不能成立。
对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实施积极中止的有效性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上同样有不同的认识。
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观点是这样认为的,“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
”3也即,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中止行为必须和危害结果的不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犯罪结果发生以及无此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1贾宇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9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下都不构成犯罪中止。
如果行为人在犯罪既遂的结果出现之前采取了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行为并未凑效,或者是由于其他因素的介入而使得犯罪既遂结果出现,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的,其积极的作为只能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4此即表明,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中止一旦发生了既遂结果则必定不存在犯罪中止,至于这既遂结果的发生是否是由危害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则在所不问。
我们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只有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才是犯罪中止,在那些结果犯中,结果发生说明犯罪已经既遂,即便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由第三方因素介入而导致的,也不能认定危害行为实施者的积极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积极地防果行为,但犯罪结果的未发生是其他因素所致,中止行为没有凑效,这种情况理论界有种称谓称之为准犯罪中止。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这种情况下对于危害行为实施者同样不能认定犯罪中止,因为,犯罪结果的未发生与危害行为实施者的防果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这里又考虑了因果关系的作用,对于这种情形下,危害结果的不发生与防果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犯罪人依我国刑法按未遂犯论处。
按照我国传统的观点,所谓“有效性”,是指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己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同时要求犯罪结果的不发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住既遂的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者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
对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种努力,可在处罚时作为从宽情节适当考虑。
”所以刑法理论一般认为,此两类情形不符合中止犯的有效性条件,不属于中止犯。
二、准中止犯情况下的犯罪中止有效性对于准中止犯的概念,学者们有不同的表述。
台湾有学者认为:“惟在例外情况下行为人对于防止结果的发生己有真挚的努力,只是因为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的行为,先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有效地阻止结果的发生,或因行为在本质上自始即不可能发生犯罪结果的不能未遂,而使结果的不发生与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对于这种特殊的情况,自宜另当别论,学说上针对这个问题乃提出准中止犯的概念,以资解决。
”5如何认定准中止犯中的犯罪中止有效性呢?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行为人虽然采取了防止既遂犯罪结果的积极措施,但实际上未能阻止既遂犯罪结果的发生,或该犯罪结果未发生是由于其它原因所致,和危害行为人的积极防果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中止,而应该认定为犯罪既遂或未遂。
对行为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这种努力,可在处罚时作为从宽的量刑情节而适当予以考虑。
6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避免行为结果发生之间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当其他人的行为与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避免结果发生时,也应当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避免结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肯定危害施行者的积极救助行为,但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发生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第三方的介入行为即便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妨碍危害行为人犯罪中止的成立,而对于危害结果已经发生的情况则不予区分一律认定为不足以构成犯罪中止。
7第三种观点认为,危害行为实施者的防果行为不需要与危害结果的不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只要积极地中止行为理论上足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人具备中止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即使犯罪结果因为其他原因如第三人的介入或自始不能又或自然因素的介入而没有发生,实际上和中止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影响犯罪中止的认定。
8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理解中止行为的有效性时,没有不要要求中止行为必须和危害结果未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行为人实施了中止行为,但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没有或只有部分因果关系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和第三人或被害人的行为联合起来,阻止了结果的发生。
此时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只有部分的因果关系。
例如,行为人重伤被害人后,请求第三人帮助自己一起送被害人去救治。
二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根本无法达成既遂结果,即不能犯。
此时,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不具有任何因果关系,即使没有中止行为,犯罪结果也不会发生。
比如,行为人误将白糖当做毒药用来毒害被害人,5林山田著:《刑罚通论》,台湾大学法律系,2002年增订第8版,第436页。
6高铭暄著:《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06页。
7陈晓明、何承斌、童伟华著:《理论刑法专论》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
事后又幡然悔悟送被害人去医院救治,而医生发现被害人所吃下的所谓“毒物”实际上不可能至被害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所实施的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未发生也不具因果关系,而是由于行为人认识错误致使危害结果自始不能发生。
依据我国现行刑法理论以上所述两种情况均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根据上述第三种认识观点即不要求必须具备因果关系的论述则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笔者亦赞同这种认识,下面就该两种情况分别论述之。
(一)、行为人中止行为与危害结果未发生间仅具有部分因果关系这里指行为人的中止行为和第三人或被害人的行为联合起来阻止了结果的发生,中止行为虽不是犯罪结果未发生的全部原因,但也起了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举一则案例来说明问题:甲预谋杀害其仇人乙,一天夜里守候在乙下班必经的路旁,发现乙下班回家经过时便突然跳出用刀砍乙数刀,待乙奄奄一息之时,甲心生怜悯之情,思虑之后决定放弃杀害乙的计划,并在路边拦下开车经过的丙,谎称甲被车撞伤请求丙将甲送往医院救治,在丙将甲送往医院的同时乙便到公安局自首,后甲经过医院救治得以生还。
本案中的乙的行为是否可以构成犯罪中止?笔者认为,首先,此时对于因果关系的理解不能机械地等同于犯罪客观要件中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应该按日常生活中的因果关系来理解,认定的范围应该宽松些。
分析中止行为和犯罪结果未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认行为人是否有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是从否定的角度来认识中止行为与特定结果的因果关系,不应过于严格。
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对于这里的因果关系,不能机械地理解为行为人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避免了既遂结果的发生。
事实上,除了非暴力性犯罪以外,在大多数暴力犯罪案件中,仅凭犯罪人一己之力,往往很难避免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常常需要他人的协助。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人确实想放弃犯罪,并且确实为防止既遂结果的发生采取了力所能及的补救措施。
即使有他人的帮助,也不影响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其实在一定情况下,借助外力可以更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允许犯罪人借助外力,可能会事与愿违,反而不利于保护法益了。
况且刑法的规定中也没有强调行为人只能凭借本人之力来阻止结果发生,如果将中止行为与危害行为中的作为形式联想在一起,我们可以接受犯罪人利用外力实施危害行为,为何就不能允许犯罪人有意识地借助外力来阻止犯罪结果呢?从法律规定中止犯的立法意图,及其减免处罚的根据来看,上述情况下也应当构成犯罪中止较为符合立法本意。
对中止犯减轻处罚,是因为中止犯自动放弃了继续犯罪,或自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主观上犯罪主观恶性明显减少,在客观上积极阻止犯罪既遂结果的发生,社会危害性也明显减小。
即使行为人借助外力或第三人力量完成的对犯罪结果的阻断,也不应当影响其犯罪中止的认定,此时,如果一味的强求中止行为必须和犯罪结果的不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而无视行为人的主观放弃犯罪意图与客观上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而做出的努力,不仅不利于激励危害行为人积极实施犯罪中止行为,同时也降低了受害者获得来自于犯罪分子方面救助的可能性。
这等于剥夺了行为人减免处罚的机会,不利于保障受害者人身利益也不利于保障行为人人权。
当然,在行为人借助自然力或第三人阻止了既遂结果发生时,认定其中止的有效性,是以中止行为的时空性、自动性为前提的。
只要行为人是在犯罪过程中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自动停止犯罪,尽力实施了中止行为,并最终在他人的协助下阻止了犯罪既遂的结果出现,就可认定其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9可以说,此时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是否为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作了力所能及的真诚的努力,即虽不要求行为人独立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要求行为人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做出了真挚的努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犯罪行为者足够达到真挚努力的程度。
10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出于自愿主动的避免犯罪结果的发生,并实施了在一般理性人看来足以表明其积极阻止结果发生的心理的,尽其所能,合情合理的行为,既可以认定为是具备有效性的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