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文档

合集下载

民营企业的五大原罪

民营企业的五大原罪

民营企业逃不出的“篱笆”——五大原罪前国美董事局主席黄光裕,二审仍被判14年有期徒刑,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等等----这其实是民营企业的“原罪”。

有罪必罚,本无可非议。

但面对这些所谓的“原罪”,与其说是黄光裕的悲哀,不如说是中国民营企业群体及现行法律制度的悲哀!因为“原罪”可谓与生俱来,是民营企业的DN A与原始病毒。

彻底消除可能性不大,但可以改变与校正。

而因病致死,就有点悲哀。

原罪一:行贿。

黄光裕、周正毅,还有众多的中国富豪们,究竟有谁无此“原罪”?其实中国民营企业60%左右都或多或少存在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几乎100%。

这是一种公开的秘密。

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高度参与资源配置、行政垄断横行、权力高度集中不受制约所致。

中国官场的贪腐已形成“食物链”结构,即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虾米吃浮萍。

而民营企业是“浮萍”,属于这个“食物链”的末端,只有被吃的份了。

原罪二:偷税漏税。

中国的企业几乎100%都有偷税漏税,差别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但这也是中国税制不合理、不平等、税赋太重造成的!据国际有关税务组织统计,中国是连续几年位列“全球税负痛苦指数”第二、第三的国家。

很多企业主就直言不讳的说过:在中国真要是100%按规纳税,再除去公关费、营运成本、工资等,企业必死无疑!周正毅、兰世立因此栽下了,还未栽下清算的有多少?还有多少因“税”而“睡”班房?原罪三:虚假注册资本,抽逃资金。

顾雏军、杨斌和周正毅都因涉嫌虚假出资获罪。

按了解,60%左右的民营企业也都有可能涉及。

许多商业机会,如行业准入门槛、合作门槛、放贷门槛,甚至企业形象,“注册资金”都是一个重要的实力指标。

而在国外或一些地区,不一定需要实有资金到位。

我国很多地方政府也曾出台过一些灵活的工商注册政策,比如以实有资产、信用、品牌等,折算成一定比例的注册资金,但并未在法律层面上全面放开。

事实上,许多民营企业尤其是创业企业,启动资金多数成问题,但创业激情才不得不使他们误入原罪的歧途。

关于中国企业家原罪的问题分析

关于中国企业家原罪的问题分析

关于中国企业家原罪的问题分析内容摘要:本文主要探究中国企业家原罪这一问题,并试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分析,为中国企业家原罪问题找到可行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中国企业家、原罪、宽恕。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中,一批又一批企业家把握住历史的机遇,获得巨大的成功。

然而,在这些企业家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的成功来得并不光彩,他们往往做过一些不道德、违法或违规的事情。

这些人拥有成千上亿的个人资产,成为当今中国的时代娇子,也成为了被人羡慕和嫉恨的对象。

然而,在近年来,一个又一个知名企业家因犯罪而落马,于是关于中国企业家们的“原罪论”的责难也不绝于耳。

[1]一、关于“中国企业家原罪”的概念1.原罪的定义要理解中国企业家原罪这个概念,就要先理解原罪这个概念。

原罪一词来自基督教的传说,它是指人类生而俱来的、洗脱不掉的罪行。

圣经中讲:人有两种罪——原罪与本罪,原罪是始祖犯罪所遗留的罪性与恶根,本罪是各人今生所犯的罪。

[2]2.中国企业家原罪的定义中国企业家的财富积累及其相关产权关系普遍具有复杂、模糊、及违规的特性。

一方面,大部分中国的企业家很难解释清楚其累积财富的最初来源。

另一方面如果不违规、不违法,他们在现有的体制内就很难赚大钱。

这种现象常常被称为"原罪"。

企业家的"原罪"好像是一生下来就有了,且终身也洗不干净。

[3]在学术界上,还不存在一个关于中国企业家原罪准确的定义,为大家所认同。

为了方便论述,笔者在此为中国企业家原罪下一个定义:中国企业家在创业的过程中,不得不使用一些违返道德、违反法规的手段的这种现象。

由于中国企业家原罪是一个模糊概念,并没有十分确定内涵和外延,因此笔者所下的定义并不能做到十分准确,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中国企业这种现象及特征。

3.中国企业家原罪的外延在中国经营报上,有关于中国企业原罪的归纳,它把中国企业原罪分别为七种:虚假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集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操纵证券罪,非法占用农地罪,贷款诈骗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民营企业不存在“原罪”问题

民营企业不存在“原罪”问题

民营企业不存在“原罪”问题在一个法律社会中,企业与个人的犯罪行为并不能因为法律规则问题而推卸其责任,也不可以以法律制度不规范来不承担责任。

易宪容:1958年出生于江西上高。

1989年获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

1997年获得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学位。

1997年7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

1998至2000年到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跟随张五常教授学习与工作3年。

从1998年起为国际新制度经济学学会会员。

现为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

近期,由于刚刚在《福布斯》财富榜中位列第1,身价达180亿元之巨的国美电器掌门人黄光裕兄弟,因在早年创业期间涉嫌以违法或严重违规方式从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获取13亿元贷款,受到官方调查,相关涉案的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前负责人等一干人也因嫌疑经济罪而被捕。

由此,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媒体用社评的方式表示,对于富豪们财富“原罪”的持续追究,是否就应该成为我们关注的顶点?对民营企业由于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形成的“原罪”的处理,似乎可从资本市场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得到借鉴。

因为国内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原罪”(即上市公司劫掠投资者财富的行为都是它们理性的利益选择),监管当局并未纠缠于义理之辩,而是通过合理制度安排即“股改”来解决,在时间点上进行切割。

因此,在这个媒体看来,富豪们的财富“原罪”,实质上与此类似。

对国内民营企业巧取豪夺的行为,它也是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导致的结果,也应该对财富之“原罪”做一个切割和了断。

其实,这是两件在性质上完全风马牛不相及的事情。

在这里,我们先把什么是“原罪”理解清楚。

“原罪说”起源于《圣经》,由于人类的祖先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违背了天条,因此,他们的子孙从生而来就有某种罪恶感,就得用个人的修行与劳作来弥补。

马克斯韦伯的清教伦理资本主义理论就是解释了具有“原罪感”的清教徒,如何通过个人工作努力及清心寡欲来赎罪、来发展资本主义的,“原罪”成了欧美资本主义发展的动力。

民营企业资本经营: “原罪式” 产权治理

民营企业资本经营: “原罪式” 产权治理

精心整理民营企业资本经营:“原罪式”产权治理民营企业资本经营“原罪式产权”现状之忧在民营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民营企业普遍缺乏现代资本经营的理念及技术。

相当大一部分民营企业对资本经营知之甚少,更别提主动、有目的地应用资本经营手段来经营企业了。

有的民营企业从事技术等和约定。

因此,产权的模糊状态不可避免,造成了通常所说的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

“原罪”问题的存在,已成为民营企业发展中的一大隐患,时刻威胁着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譬如,一些家庭企业,由于内部成员之间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一旦兄弟不和导致分家,处理的结果只能是甲分生产线,乙分厂房,等等,最终导致甲乙双方都无法生产,使企业走上解体的道路。

二、利益分配机制失灵长期以来,不少民营企业没有制定一套规范化、科学化的员工奖惩制度。

企业利益分配如何、企业的财富用于员工多少、回报股东多少等问题,没有很好解决,企业对员工的承诺往往只停留在口头上,而且常是承诺多,很大的比例,表现出一种过度求稳的状态。

民营家族企业治理专家曾水良认为,民营企业在“一次创业”时,由于规模小,多数企业可以自行解决资金投入问题,但“二次创业”则是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需大额资金,而完全依靠“一次创业”时所积累的资金,则根本不可能进行“二次创业”。

但许多民营企业过于保守,不愿再承担风险,最终走上衰败的轨迹。

许多民营企业科技企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将“技术经营”作为企业滚动发展的“法宝”,为了求稳,对资本经营一直采取避而远之的态度,直到资金问题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时才“恍然大悟”。

但是,这时又很容易出现另一种情况:一些民营企业虽然不得不走上“技术经营+资本经营”的道路,然而,由理日益专业化、知识化、现代化的今天,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其所固有的素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些文化程度较低(就不少数量的民营企业家而言)的民营企业家,无论如何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现代高科技产业的。

企业家犯罪之国企民营版——企业家之殇

企业家犯罪之国企民营版——企业家之殇

是一个 异常敏感 的数字 。无论 是前 些年
以“ 恋钱” 为特征 的“9岁 现象” 还 是现 5 , 今流行的以“ 岗” 恋 为表象的“ 5 新 9岁现 象” 都暗示着这些长期控 制“ , 国字号” 企 业命 脉 的创 业元 老们对 权欲 的迷恋 、 对
后 路 的恐 慌 。
所得 的巨大 反 差刺 激 他 在 退休 前 和 集
团 其他 几 个领 导 人 以私 分 的形 式 贪 污 公 款 16 万 美 元 ,其 中褚时 健 得 14 01 7
万美 元 。
当然 ,也有凶猛者抓住 “ 最后 的晚 餐” 饕餮 , 其代 表是武汉长江动力集 团汽 轮发 电机厂 厂长于志安 。于志安将 亏损 大 户壮大 成为 “ 中国 5 0强” 也是 国 内 0 , 最早提 出国企产权改造者之 一 ,极具 战 略思想 , 以敢 于顶撞 “ 家 ” 省市 领 并 婆 和
导 而 闻 名业 界 。 而 , 近 5 然 临 9岁 的他 用 1
维普资讯
企业 家 犯 罪 之 国企 民营 版
者 盂 盛/ 文
曾经撤横驰骢 建奇功 , 曾经临危受命挽狂澜 , 曾经春风得意马蹄疾 。然而, 随着一个个 企业家 明星的坍 塌 陨落、 铛入狱 , 锒 这些 曾经 叱诧 风云的商界领袖 , 最终 以古希腊悲剧式 的命 运, 昭示着 中国企业家某种不可调 和、 逆转 、 抗拒 、 挣脱的宿命模式—— 这里 包舍 着社套 变革的 巨大冲击 、 官宦社会 的深刻影响 、 名利权 色的终极诱 惑和社会公 众的 盲 目追捧 ; 这里充斥 着被默认 的原罪、 色利益 、 灰 官商勾结 、 国企“ 家蔽化” ……这里 包括 角色复杂 的国企老总 以及在刀尖上跳舞的民企老板
伸, 在商与官的角色中含混不清

厉以宁反对民营企业“原罪”说

厉以宁反对民营企业“原罪”说

厉以宁反对民营企业“原罪”说作者:来源:《现代工商》2004年第06期“原罪”说不符合实际去年河北政法委出台了1号文件,政法机关为完善市场经济做了一些规定,但是也引起了民营企业对所谓”原罪”的争论。

厉以宁指出,“原罪”这两个字出自圣经,是说人一出娘胎就有罪,用这种说法来说当前的民营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一些情况,是不符合实际的,而且也不正确。

要知道当前大陆上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厉以宁认为,民营企业在整个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但是不能否认在民营经济发展的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当初的不规范的经营行为,甚至有的还违背了法律法规。

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是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是什么问题就按照什么问题来办,法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厉以宁说,我们应该从总体上看,大多数民营企业是守法的,我们不能够以偏概全,对于民营经济中的问题如果不加区分,不做分析,就弄出“原罪”的说法,既不符合实际,又进一步挫伤了民营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

因此,我个人的看法,前一段有些新闻刊物上有“原罪”的说法,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上就是心理上的误导。

电视剧里的民营企业家形象不能代表整体厉以宁对当前电视剧里宣传的民营企业家形象也不满意。

他说:现在电视剧里看到民营企业家的形象,正面宣传不够,负面的东西太多。

我们看反贪剧里,厅长,局长出问题了,背后肯定有一个民营企业家给他送钱送物,又是抢,又是绑架,这是什么形象呢,这种事情是个案,经济学研究的是一般情况,不能代表民营企业的总体。

所以,我们要看民营经济发展的主流现象,个案可以谈,但是不能作为电视的主题,每个企业家都这样,就不符合实际了。

厉以宁同时也强调反过来,我对民营企业家讲,我们要守法,我们要自信,不能因为社会上有些宣传就感到气愤。

厉以宁说,我跟杨崇春委员到广东省调查,有一个民营企业家说,请您向中央反映反映,不管家猫、野猫逮住耗子就是好猫。

黄光裕案: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标本

黄光裕案: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标本
不了大业 ,这会逼迫 民营 企业 家创造 潜规 则 ,并 不 惜 行 贿 以 解 决 制度 之 困 。同时 ,愈是壮 大的民营 企业不安 全感愈强 ,因此 ,进入体 制内是民营
企业家的 上上之选 。其次便 是重金结
市场 可公平准入 ,商人也 就不需去勾 结官 员,原罪之 说也就灰 飞烟灭 。这 样 .既 可以防止 黄光裕式 的金钱帝国 左右市 场 ,又会加 速推进社 会转型 ,
经济减轻 对 出口的依赖 , 而在 更大 转
程度上依 赖国 内需求 ,同时还有助 于
对付通胀 。”
制度 ,保持人 民币汇率在 合理均衡 水 平上 的基 本稳定 。 “ 这将 有助于 中国
思考题
在美元 、欧元 下跌的 形势下 ,减
轻 中国经 济对 出口的依 赖,为什 么有 助 于减缓 国 内的通货膨胀 ?

恰 恰 是 进 行 人 民 币汇 改 的 好 时
当前欧 元兑美元汇 率 已差不 多触 此时把 人民币盯住 美元改 为盯住
尤其是经济发展模式的改变 。
三 富身份 以及黄耗 资几十亿元将 上 员纳人关 系网络 ,尤其是从 中央 } 到诸 多省市 高官均 涉其 中 ,实乃
思考 题
请从社会制度 、创业环境.企业家 道德等角度分析戋计沦时树起
尽 管一直承 受着 国际上 要求 “ 人
的过 程 中产 生 了 所 谓 的 “ 罪 ”问 原 题 ,也就 是民营 企业家财富 来源的 合 法性问题 ,通常被 认为的 罪源是官 商
勾结窃取 国有资产 、偷税漏税等 。
期 ,在 经济上 ,转 型的本 质就是划清 政府与 市场的 界限 ,并立 法保护私人 财 产 的 安 全 ,这 会 鼓 励 个 人 的创 造

对中国民企原罪问题的探讨

对中国民企原罪问题的探讨

中外企业家2011年第3期(下)总第369期社科纵横·Society Science In L ength And B rea dth一、文献综述富人的“原罪”,即“资本原罪”,指的是民营企业家或富豪们财富来源的合法性问题。

民企“原罪论”是在十六大前后,由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们提出来的概念,借用“原罪”这个概念就是借用这个词语原本带有的“与生惧来,不可洗脱”的涵义。

由于中国民营企业所处的特殊历史地位和特殊历史背景,在认识和处理民营企业“原罪”问题上,出现了种种激烈的争论。

(一)关于“民企原罪”是否成立的争论1、段永基认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这一说法在政治上和理论上都是错误的。

他认为:“原罪”本身是一个宗教名词,是说人的出现是违背上帝意志的,所以人是有原罪的,教徒所以每天要忏悔。

但是,对民营企业来说,中央文件说得很清楚,应该支持、鼓励其发展。

所以,说民营企业有“原罪”在政治上是错误的。

而这种“原罪”的产生,首先是资源配置制度本身的缺陷,如果有“原罪”,也是不合理的制度在先,不法之徒的错误行为在后。

所以,在理论上也是不成立的。

2、仰融认为,有些对民营企业家的“原罪”论述值得商酌。

他举出借子弹打兔子的故事:别人给了你子弹,你用自己的枪去打了野兔,结果提供子弹的人却说,野兔应该归他,这合理么?3、还有一些人也赞成用“原罪”来定义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

认为,即使是确实利用了那个时代的某些体制性漏洞,完成了原始积累的,也不存在原罪的问题。

要知道,考虑到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政策体制环境,民营企业根本是没有生存空间的。

而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冲破了旧体制的束缚,并且推动了新体制的创立。

4、即使是在承认民营企业有“原罪”的讨论中,目前也还没有一个非常权威的关于“原罪”的定义。

比如,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把利用国家资源进行财富积累的行为称为民企的“原罪”。

私企原罪和文化制度---斯伟江

私企原罪和文化制度---斯伟江

照理,我们这个搞过多年一大二公的国家,该更珍惜私有财产。

只是,这个珍惜,更多的是在民间,个人,而制度方面,经济制度的巨大改变,但公法制度的改变有限,让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的私有财产,暴露在缺少制约的公权力面前,犹如让西门庆看管一群美妇人,这个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当然,事情远非那么简单,《金瓶梅》中,美妇人也会勾结西门庆去侵害别人,缺乏权力制约,是霍布斯描述的人人为敌的原始状态。

一,重庆打黑重庆打黑,打掉的所谓黑帮,几乎都是民营企业家,而打掉这些民营企业家时,经过喉舌舆论的宣传,通常观察,民众大多对此拥护。

原因,除了民众多是被蒙蔽的之外,这种宣传符合民众的教育,日常经验和合理想象。

无官不贪,富人原罪。

因此,民众大多会乐见这种政府杀富。

另外,由于民营企业家的经营多时有些不正规之处,希望通过部分的内幕交易来获取一些所谓的宽恕,有的选择抗争,但无人相信他们的清白。

这些现象背后的制度,文化成因是值得分析的。

从人性的角度,很容易理解。

世俗衡量人成功的,无非是权力和金钱。

而当人得到权力是,他(她)最喜欢什么?金钱,性。

喜欢女人也需要钱,赢者通吃。

因此,权力最需要的仍是钱。

谁的钱最多,除了银行,就是私营企业家。

国营企业的钱不能抢。

因为大家都有一个老头子,而且国企领导其实也是官。

因此,如何建立制约这些欲望的制度,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的问题。

在谈到制度之前,让我们先把焦距调得远一点。

二,文化的基因记得秦晖教授说过,制度有优劣,文化无高下。

此话对极。

在西方文化的一个主要来源:基督教中,耶稣曾说过,富人进天堂,比骆驼金针眼还难。

《马太福音》。

“如果你想要成为完人,就去变卖你的所有,分给穷人”。

在这一源流下,西方文化的部分中,也包含了富人的原罪。

西方文化的另一希腊罗马源流,罗马法的传统中,建立了一套保护财产的严格法律制度,后来罗马法的复兴,结合教会中托马斯阿奎那等解读圣经,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可以说,没有单一的文化基因。

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法理辨析

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法理辨析

作者: 季长龙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872
出版物刊名: 法商研究
页码: 31-35页
主题词: “原罪” 民营企业 法价值 法与道德 罪刑法定
摘要:“原罪”一词来源于宗教,其含义并非犯罪,而是犯罪的原因。

在我国,所谓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因2003年河北省“一号文件”而引起。

近年来,随着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早期违法行为被追究,民营企业“原罪”问题再度成为新闻舆论的热点。

“原罪”的概念是含混的,在法价值上,它不符合公平价值,构成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也违反法的效率价值,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违反法的和谐价值,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对于民营企业的“原罪”必须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原罪”,“道德性原罪”不宜继续使用;对于“法律性原罪”则应按罪刑法定原则来处理,而不应法外开恩或法外定罪量刑。

从价值观角度看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

从价值观角度看民营企业家犯罪问题

来获得一些不正当的资源和政府支持 . 包 括用地 、 减免税金 、 获 取 更 多 银 行 贷 款额 度 等 还 有 一 些 民 营企 业 利 用 人 脉 与 个 别 官 员或 领 导 拉 关 系 . 通 过各种手段行 贿腐蚀 官员 . 他 们 所
获 得 的巨 额 利 益 是 建 立 在 损 害 国家 、人 民利 益 的基 础 上 . 这
项基 本准则 . 是现代 法治社会 的一项基本法 律规则 . 也 是 我 们 做 人 做 事必 须遵 循 的 道 德 规 范 . 更 是 构 建 和谐 社 会 的 内 在 要求 。 民 营 企 业 家 在 经 营 中 讲 究 信 用 、 严 守 承诺 、 说到做到 。 在 追 求 自己 的 利 益 时 . 不欺诈 其他合作 伙伴 , 不 能 把 自己 的 利 益 建 立 在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的基 础 上 民 营 企 业 家 应 时 时 自 律. 己所 不 欲 勿施 于人 . 严守诚实信用这一准则 , 企 业 才 能 做
知识 , 强 化 自身 的法 制 观 念 , 做到知 法 、 守法、 用 法 。合 法 经 营, 在企业管理 中, 加 强 法 制 化 管 理 。在 法 律 允 许 的范 围 内 . 扩 大 规模 、 吸收资金。 聘请法律顾问 . 设 立 专 门 的企 业 法 务 部 门. 对 企 业 尤 其 是 企 业 家 所 面 临 的刑 事 法 律 风 险 . 做 出应 有
重罪 。
快 速 崛起 的 同 时 . 背 后 却 隐 藏 着 各 种 违 法 犯 罪 活动 。部 分 民 营 企 业 家 为 获 取 利 润 的 最 大 化 乃 至 不 法 利 益 ,背 离 市 场 规 则. 无 视 国家 法 律 . 最 终 成 为 阶 下 囚 民营 企 业 家 犯 罪 主 要 是

有关中国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思考

有关中国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思考

有关中国民营企业家原罪问题的思考
陈锋;李霞
【期刊名称】《中外企业家》
【年(卷),期】2003(000)010
【摘要】@@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周正毅、杨斌等富豪纷纷落马,联系早些时候的仰融事件,有关企业家原罪问题引起了人们强烈的关注,而民营企业的诚信问题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
【总页数】6页(P57-62)
【作者】陈锋;李霞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相关文献】
1.国美陷入"原罪门"——中国原罪讨论的新思考 [J], 李小宁
2.关于中国民营企业家"原罪"的理性思维 [J], 刘开云
3.对中国民营企业"原罪"问题的思考 [J], 刘顺兴
4."原罪"--中国民营企业家挥之不去的重负 [J], 科创
5.黄光裕案: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标本 [J], 无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营企业家的“原罪”
王荣利
〔写作背景:2006年底到2007年初,顾雏军案开庭、周正毅再次入狱、张海案一审判决、浙江东阳“富姐”吴英被抓……这一系列案件再次引起媒体关于民营企业家所谓“原罪”的话题和争论。

看了许多的争论,发现很少“依法”争论的,而法律,也只能是法律,才是解决所谓“原罪”的正确途径。

于是,便琢磨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该问题给予分析,遂成该文。


近来,关于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再次引起学界的争议。

看到那么多的争论,许多都是从道德、制度、某种利益的角度去争执,却很少有人真正从法律的角度去讨论,所以这样的争论只能是越争越乱。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终于忍不住也要说上两句。

在讨论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什么是“原罪”。

所谓“罪”,在我们日常生活和书面表达中,往往有两种概念。

一种是广义上的罪,即“罪错”或者“罪过”,包括不道德行为以及违法犯罪等行为;一种是狭义上的罪,单指法律上的刑事“犯罪”。

目前关于民营企业家的所谓“原罪”,让人很难判断到底指的是前一种广义上的“罪过”呢,还是指后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刑事“犯罪”。

如果连这个概念所指的意思都没有完全搞准确,就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那就毫无疑义了,只能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而已。

如果把这个概念的意思搞准确了,其实下面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根本不需要引起如此大的争论。

先说如果是指后者“犯罪”的话,那么就属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问题,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事,任何官员、学者、专家等等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奢谈什么“赦免”或者不“赦免”的问题。

我国《刑法》颁布于1979年7月1日,1980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14日进行了修改,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说我国新《刑法》以1997年10月1日为界,已经“赦免”了一些此前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以及此前的法律
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

如果过去的行为按照过去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而且仍在追溯期之内,那么按照新《刑法》的上述规定,也采取了从轻的原则选择适用法律。

在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赦免”犯罪的规定。

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决定特赦”。

所以,针对企业家的所谓“原罪”问题,如果是指法
律上的犯罪的话,只能依法处理,除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决定,此外不存在“赦免”的可能。

如果说企业家的所谓“原罪”是指一般广义意义上的“罪错”或者“罪过”的话,那无妨谈谈所谓“赦免”的问题。

不过这里的所谓赦免也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赦免”了,而只能是道德层面上的“赦免”。

如果把一些民营企业家掘得第一桶金时候的一些卑鄙伎俩和不道德的交易称之为“原罪”的话,我是基本赞同的。

这些手段如果触犯了法律,那就属于上面所论述过的属于法律上的刑事犯罪问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当然,虽然法律有规定,追究不追究往往还得看问题是否被揭露或者爆发出来。

如果企业家从此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守法经营,从前的违法犯罪问题没有被揭露出来,那么可以说这是企业家的幸运。

若干年之后,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即使被揭露出来,也依法不再追究。

同许多违法犯罪行为一样,每一个国家都不可能追究完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这种“漏网”也属正常。

但如果企业家仍不安分守己的话,继续从事各种违法乃至犯罪的行为,结果被“拔出萝卜带出泥”,那也是活该,因为任何国家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允许违法犯罪逍遥法外,追究违法犯罪行为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

如果那些手段和伎俩没有触犯法律而仅仅属于不道德或者卑鄙的话,那么即使追究他们的责任,也只能从道德上给予谴责,而不应给予刑事处分。

当民营企业家在掘得第一桶金之后,他如果能够走上正途,靠自己的技术或者能力合法经营,我们就应该给予鼓励和表扬,而不应再在他们过去的错误上纠缠。

俗话也说“浪子回头金不换”,一些民营企业家掘得第一桶金虽然不够道德,但其以后合法经营的所得还是应该得到法律的必要保护。

这个时候,我们应该对民营企业家过去的那些不道德的行为予以原谅和谅解,也可以说从道德上给予“赦免”他们的“原罪”,使他们能够以一种正常的和平常的心理来融入这个社会,并回报这个社会。

如果一些民营企业家用卑鄙和不道德的手段掘得了第一桶金之后,仍继续以卑鄙和不道德的手段“扩大战果”,那么即使他没有触犯法律,我们也不能从道德上给予原谅或者“赦免”。

对这种卑鄙和不道德的手段,人人可以谴责,甚至应该形成一股社会舆论给予“过街老鼠”一般的声讨。

否则的话,社会就没了正义,高尚、诚信、守法的企业家就无法生存。

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在这短短的二十来年才起步,几乎没有人能够从父母、祖辈那里继承得来创业的原始资本,因此许多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的来源就五花八门,各显神通,其中也不乏来之不道德、不合法的。

对该问题我们应该放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来分析。

有的“不合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是针对当时不合理的制度和规章不得已而为之,那就可以说是进步的,是敢于冒险的创造之举,不仅应该给予原谅,还应该给予肯定。

有的“不合法”或者“不道德”的手段在今天看来依然是违法和卑鄙的,但只要构不成犯罪,都不能给予法律追究,只能寄希望企业家弃恶从善,改过自新,回馈社会,将功
补过。

如果能够做到这些,那也是善举了,也应该对其现在的善举行为予以肯定和表彰。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其实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

对于民营企业家创业时期第一桶金的来源是否合法和合乎道德规范,我们只能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

一些专家、学者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希望他们首先将该问题的定义搞清楚,然后再到讨论是否应该“赦免”的时候,也得首先研究一下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有的所谓的“专家”和“学者”,往往喜欢贸然创造出一个新的概念,就给一大堆人戴上一个大帽子,再对这个群体整体进行攻击或者声讨,这是很不严肃的。

如果界定清楚了所谓“原罪”的定义,并且弄明白了法律上的规定,民营企业家完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我希望中国目前成长并且正在发展着的民营企业家们不要受到所谓“原罪”的困扰,该干什么继续干什么,只要现在所做的都是合法、守信、对社会有益的事业,我们都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给总裁的忠告:所谓“原罪”问题,毕竟是过去的问题,民营企业家们不必太过在意。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民营企业家们现在的所作所为。

即使过去的行为存在着所谓的“原罪”,只要现在能够守法经营,就不会“拔出萝卜带出泥”。

相反的,即就是没有任何“原罪”,如果现在不懂得防范法律陷阱,违法经营,那么也必将难逃法网。

许多国有企业的企业家如褚时键、劳德容、赵新先等,都跌倒在法律的陷阱中或成为阶下囚,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王荣利2007年3月5日于深圳
作者简介:王荣利,男,深圳律师。

著有《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蓝狮子财经丛书,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律师写给总裁的忠告》(法律出版社)、《找个好律师:你必须了解的43个问题》(新华出版社)、《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