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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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名称: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
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专业哲学
班级
学号
姓名
2018年7月
浅析奥古斯丁的原罪说
摘要:“原罪”原本是基督教教义中的一个观点,他们认为人类的罪是来源于亚当和夏娃的。但起初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学说,《圣经》中也没有对此概念的明确的定义。著名神学家奥古斯丁以图尔德良所提出的“原罪”为基础,对此加以系统详细的阐释,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理论,这也是奥古斯丁最著名、最有影响力的理论。
关键词:奥古斯丁原罪恶自由意志
奥古斯丁是著名的教父哲学家,著有《忏悔录》、《上帝之城》、《论自由意志》等著名的基督教哲学著作,而在他的《忏悔录》、《论自由意志》等多部著作中都对“原罪”说进行了论述与解释。“原罪观念是奥古斯丁学说中的核心部分,也是其留给后世基督教的重要思想遗产。”[1]本文将简要地对他的“原罪”说进行叙述、阐释和探讨,以便能进一步对其哲学思想了解和探索。
一、奥古斯丁原罪的来源和产生的原因
奥古斯丁提出原罪说至今已有一千多年了,那么原罪说是怎么得来的呢?“原罪”一词从字面意思来看是指本源的罪,“原罪,是人类一生下来就被打上的
烙印,是与生俱来、挥之不去的罪之宿命。”[2]奥古斯丁的原罪说主要来自《圣经》中所描述的亚当和夏娃所犯的第一件罪,这也是基督教认为的人类所犯下的第一件罪,即亚当和夏娃被蛇引诱偷吃伊甸园里的禁果。从此“恶”便产生了,而这个“恶”随着人类一代代的繁衍一直流传下去。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在创造人类时曾赋予了人类选择善和恶的自由意志,人类的最终堕落是因为他们滥用自由意志,选择去作恶。而上帝赋予人自由意志,而不支配他们的意志,由此体现出上帝的公正。“奥古斯丁认为上帝作为至善,是一切善的根源,上帝并没有在世间和人身上创造罪恶。罪恶的原因在于人滥用了上帝赋予人的自由意志,自愿地背离了善之本体(上帝)。”[3]正是因为初人①滥用了上帝赐予的自由意志犯了罪,这才导致以后人类世世代代都不得不背负着“原罪”的枷锁。基督教中还有与原罪相对的“本罪”之说,虽然“原罪”与“本罪”都与滥用自由意志有关,但是“原罪”是因为亚当和夏娃对此的滥用,而后人类从出生开始便是有罪的,而“本罪”却是后世人类由于经不起诱惑而犯下的罪。
①初人:即指基督教和犹太教神话中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
二、原罪的本质
一般来讲原罪的本质是欲望和初人的骄傲,“一般现在学术上对原罪的本质有三种看法,一,原罪是指亚当的骄傲,二,原罪是从亚当那里遗传的贪欲之罪责,它是对亚当骄傲的一种惩罚;三,原罪是前两种的综合。”[4]这些不良属性便足以构成罪,于初人而言便是原罪,于后人而言则是本罪。“奥古斯丁认为,任何罪都是意志之罪。正如魔鬼是因为意志的转向而堕落,人也是因为意志的转离了上帝而堕落。但和原罪相关的意志问题却分为两个方面:性情和骄傲”[5]这里的性情和骄傲也可以看做是原罪的本质。
原罪的本质就是一种滥用自由意志的“恶”,“原罪是众罪之源,众恶之母。它随着亚当的过犯而进入世界,又随着人类的繁衍而代代相传。尽管奥古斯丁发明了“原罪”这一概念,但对原罪确切定义和界定的不仅仅限于奥古斯丁。在众多的神学家中,加尔文的诠释最为简练。在《基督教要义》中,加尔文认为:原罪就是‘遗传的堕落和我们天性中的腐败……’②布洛切认为,加尔文对原罪的定义包含了四个方面的含
②刘宗坤,原罪与正义[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48页
义:1、原罪是普遍的罪行;2、原罪属于人类的天性,所以又成为‘天生的罪’;3、由于原罪属于人的天性,所以它是遗传而来的了;4、原罪来自亚当。”[6]由此可见,原罪有多方面的含义,其包含但不限于这些,当然在这之后的其他神学家对此也有过解释,在这里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三、原罪的后果
有人说:亚当不过是吃了一个果子而已,吃了一个小小的果子又能造成什么后果呢?岂不知我们的眼睛看到的常常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而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所在。这个果子虽然不算什么,也很普通,但这个果子却是神权威的象征。吃不吃果子代表了人类是否愿意顺服、尊重神的权柄的问题,同时从人的角度来看,也反映出了人内心当中的自恃与狂傲、悖逆神、定意要与神为敌的性情。奥古斯丁认为,虽然上帝赋予了人自由意志,但是却没有去干涉人的自由意志,“人类始祖最初关于善与恶的最终选择权完全取决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连上帝也不会干涉③,上帝预知人的罪,但并不预定人的罪,因而人必须对自己的行
③奥古斯丁早期认为,每个人选择去信奉哪一类,全在于意志;后期则认为亚当的子孙受原罪的玷污,失去了选择善的自由,只有选择恶的自由。
为负责,犯罪就一定要受到惩罚。这样,奥古斯丁明确确立了自由意志——罪——责之间的因果联系。”[7]当亚当和夏娃在神为他们精心布置好的伊甸园中悖逆神的意志时,原罪就产生了,从亚当犯罪那一刻起,人人成为罪人,没有一个人可以幸免。从此全人类就都落在了神的审判之下。原罪的产生意味着人类世世代代都要为此赎罪,即后来基督教出现的“信仰得救”
④。如果后人继续任由原罪的泛滥,继续滥用自由意志,导致本罪的产生,那么人就应该受到惩罚,“奥古斯丁赞同《新约全书》中原罪论的阐释, 并依据原罪论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和刑罚的目的。他认为: 恶是从善中演变而来的,这种演变是引起犯罪的最终原因。因此对他进行惩罚的目的, 就在于促使犯罪人改正错误, 同时用来警示别人不要重蹈覆辙。”[8]
奥古斯丁还认为人们做好事也只是报答上帝赐予生命罢了,而人类本身是无法洗脱罪孽的,由于上帝的慈爱,负罪的人们只要不去作恶,是可以平安地度过一生的。他的这一观点显然与宗教改革时期的思想有所出入。
四、原罪与恶
④信仰的救:宗教改革时期加尔文所提出的,与马丁·路德提出的“因信称义”相似。
奥古斯丁认为婴儿一出生就是“恶”的即带有原罪。奥古斯丁创立原罪说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恶”的问题,由此可见有了原罪就有了恶,恶的存在处处体现着原罪。恶和原罪都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只不过原罪是因初人禁不起诱惑导致的,而恶则是后人经不起世俗诱惑导致的。两者同样与人的意志选择有关,“当人的意志选择了不顺从,恶便产生了。从创造论的角度来说,上帝所造的一切都是好的,万物在本体上都是善的,恶在本体上是不存在的。然而我们说堕落是指一个事件,而原罪是因为亚当和夏娃的堕落,二者的堕落使最初的全善变得有缺陷。亚当和夏娃不听从上帝的命令,致使从始祖那里人类一出生就有了罪。即意志的背念是原罪的结果。”[9]当然,二者也有着些许的不同。“恶的直接来源是贪欲”[10],而原罪的直接来源则是前面讲到的初人的性情和骄傲。如果将原罪说于荀子的“性恶论”来对比的话,就很容易发现其中的不同。荀子性恶论就是指的人性本恶,即单纯的恶。而奥古斯丁的原罪说是包含了“罪”和“恶”的。荀子认为认识可以通过教化而向善的,而奥古斯丁则认为原罪是无法通过善行而消除的。由此来看二者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五、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