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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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 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 面负责。
▪ 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 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 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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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七条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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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 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 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 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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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一条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 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设备和材料。
▪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 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 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wenku.baidu.com重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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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 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 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 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2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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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 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 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 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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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 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 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 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 ,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 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煤矿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016年5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73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 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 、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 的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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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 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 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 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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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 资料;
▪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 与更换等记录;
▪ 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 列制度:
▪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七)煤矿企业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 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 面负责。
▪ 第六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 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 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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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七条 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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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 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 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 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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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一条 煤矿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限 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 设备和材料。
▪ 第十二条 煤矿应当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 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 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 ▪ (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 (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 第十五条 煤矿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 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 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wenku.baidu.com重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 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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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六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煤矿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接受职业病 危害防治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 基本知识,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等内容。
▪ 第十三条 煤矿应当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 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规定,为接触 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 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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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四条 煤矿应当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与 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作业过 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 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 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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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九条 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 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监测人员应当经培 训合格;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 第十条 煤矿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 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 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 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 ,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 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检测、评价结果向 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煤矿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
2016年5月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73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 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 、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第四条 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 的要求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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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 ▪ 第五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 煤矿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 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操作规程,指导 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 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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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 第十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 资料;
▪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 与更换等记录;
▪ 第八条 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 列制度:
▪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 (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 (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