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处理兑换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假人民币,残缺、污损人民币处理兑换办法

一、单位和个人收到假币如何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将持有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应予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并向持有人出具收缴凭证。持有人对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银行应当无偿提供鉴定服务。

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持有或继续使用假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3条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如何处理: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三、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残缺、污损人民币是指票面撕裂、损缺,或因自然磨损、侵蚀,外观、质地受损,颜色变化,图案不清晰,防伪特征受损,不宜再继续流通使用的人民币。为维护人民币信誉,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和人民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币正常流通,20XX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实施了《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办法中规定了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在兑换过程中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

“半额”两种情况,其中: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按半额兑换的,兑付二分。

金融机构在办理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时,应向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说明认定的兑换结果。不予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应退回原持有人。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同意金融机构认定结果的,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金融机构应当面将带有本行行名的“全额”或“半额”戳记加盖在票面上;对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硬币,金融机构应当面使用专用袋密封保管,并在袋外封签上加盖“兑换”戳记。

残缺、污损人民币持有人对金融机构认定的兑换结果有异议的,经持有人要求,金融机构应出具认定证明并退回该残缺、污损人民币。

持有人可凭认定证明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鉴定,中国人民银行应自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并出具鉴定书。持有人可持中国人民银行的鉴定书及可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到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将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爱护人民币倡议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是我国主权的象征,爱护人民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但有个别单位和个人爱护人民币意识淡薄,在人民币上标记、涂写、把人民币叠成工艺品等损害人民币的行为,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为了正确使用、爱护人民币,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向伊春市社会公众发出倡议:

一、人民币整点存放时要平铺整理,不得揉折。

二、要保持人民币票面整洁,不可标记、涂写、计数或盖印。

三、用机具收付款时,应注意避免损伤人民币。

四、防止油浸和腐蚀性的化学溶剂对人民币的侵蚀。

五、金属币不得穿孔、磨边、剪口、轧薄变形。

六、不得撕裂、剪割人民币。

七、单位和个人对手中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应随时挑剔,及时交存或向银行兑换,银行金融机构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以保持流通人民币的整洁。

八、对损害人民币的行为要批评和教育。

爱护人民币是爱护国家公共财物、维护国家信誉和形象的具体表现,对故意损毁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人民银行将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货币金

银科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