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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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单位(盖章):
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
申 请 表
申 请 人:
身份证号码:现居住社区: 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 现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社区: 区 街道办事处 社区 户籍所在地址: 住宅电话: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邮编: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特 别 告 知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柳州市市区城镇户口,或在柳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外来务工
人员;
(二)申购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柳州市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三)申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含);
(四)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小于25周岁(含);
承租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必须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
房产证之前退出原承租的市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二、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除未成年家庭成员外,已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25 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原购房价格从购房之日起每年扣减1%计算。

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按照届时该住房市场评估价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差价部分的3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如市场评估价低于原购经济适用住房价的,不需补交。

同等条件下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可优先回购。

具体计算及缴交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四、本次申购只能选择一个经济适用房小区,并做为以后轮候选房的重要依据,请申购家庭慎重考虑。

五、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

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六、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承诺书
本人及参加申请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共同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和声明:
一、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均已同意参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将按要
求填写申请表,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保证所填报及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如有弄虚作假、瞒报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将接受相应的惩处。

二、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承诺将积极配合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部门的核查,并同意其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个人资料。

同意拥有本人及家庭成员个人信息、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向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查部门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资料。

三、本人及参加申请的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将所填报的内容按规定进公示。

申请人由家庭成员共同推荐,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将严格遵守以上承诺,并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和后果。

申请人签名(按捺印):
共同申请人签名(按捺印):
时间:年月日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收入证明

建委审批意见
经审核并组织公示,该申请人符合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同意按轮候顺序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审批人: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日期:年月日
1、按要求填写的《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离婚判决、调解书等)核原件收复印件1份;
3、住房情况证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
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的住房情况证明(非本市人员还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4、申请人及其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实际居住
地社区(村委)出具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5、非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籍家庭提交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
成员在本市的《暂住证》(居住证),缴纳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3年以上(含)的社保证明材料
6、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址的,应同时提供相应的户口簿;应同时提供每个申请家庭成员(未成年人除外)
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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