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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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事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市的人民政府
四、法律规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由于普通法
(二)医事法适用的特点 主体特定性 职权法定性 程序合法性 裁判权威性 依据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要式性与规范性 (三)医事法适用的原则 正确、合法、及时
三、医事法的效力
医事法的效力范围:即医事法的生效范围和
适用范围,即医事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一)医事法的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医事法律规范从何时开始生效,何时
五、医事立法程序
医事立法程序: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
修改和废止医事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应遵循的法定 形式、时间和顺序的总称。主要包括法律案的提 出、通过和公布。 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 医事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医事行政规章的制定程序 地方性医事法规的制定程序 地方性医事规章的制定程序
(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
1、遵循宪法和基本法的原则(合宪原则) 2、从实际出发,从国情出发的原则
3、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4、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
5、连续性、稳定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6、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7、借鉴吸收外国有益经验的原则
二、医事立法体制
医事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哪些机关享有医事立法 权及立法权限的划分和立法机构的设置的制度。 其核心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我国1982年宪法及 其相关法律所确立的医事立法体制,采取的是 “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一元:全国只存在一个统一的医事立法体制。医 事立法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余均属授权 立法。 两级: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医事立法体制分为中 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 多层次:指无论是中央级医事立法还是地方级医 事立法,都可各自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
第二节 医事法的实施
一、概念:是指医事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
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与过程,是医事法律规范作 用于医事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包括:
医事执法 医事司法 医事守法 医事法律监督
二、医事法的适用
(一)医事法适用的概念
医事法的适用是医事法实施的重要形式。 从广义上讲,医事法的适用是指国家专门机关、 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医 事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的主体(公民或组织) 和事项的活动。它包括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法 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法进行的医 事行政执法活动,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医 药卫生纠纷、以及违法和犯罪案件的司法活动。 从狭义上讲,法的适用仅指司法活动。
终止生效,以及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 及力。
1.生效:即医事法开始生效的时间
(1)在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颁布之日生效。如 卫生部1999年7月16日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明确规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在法律、法规、规章中具体规定由其颁布后的某一具 体时间生效。例如,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献血法》第24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 实施。 (3)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生效时间,一 般应视为颁布之日起生效。1990年9月卫生部颁布的《食 糖卫生管理办法》等规章属于此种情况。
2.医事法的失效:即医事法的废止,指医事法律 规范效力的终止。
(1)新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旧法即自然丧失效力。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1989年起生效后, 197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条例》即自 行失效。
(2)在新法中明文宣布相应旧法废止。 例如, 2002年4月4日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63条规定“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 法》同时废止。” (3)有关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宣布废止某 些法规、规章。例如,1996年以来,根据我国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要求卫生部和各地方人 大、政府都对相应的医事法规、规章进行了清理, 发布有关决定废止了部分过时或与行政处罚法相 抵触的医事法规、规章。
3. 医事法的溯及力。即医事法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医事法律、法规、规章对它生效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 适用则无溯及力。 (二)医事法的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指医事法律规范适用的地域范围,主 要是由立法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所决定 的。 1.在全国范围内生效: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
第二章 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
Series of Medical Law
第一节 医事法的制定
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与原则 (一)概念:又称作医事立法,是指一定的 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 认可、解释、修改、废止医事法律和其他 医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1、狭义的医事立法
2、广义的医事立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医事法律的制定程序
1.提出法律案。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教 科文卫委员会和国务 院,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医事法律案。医事法律案一般形 成过程是,在法律议案提出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法律草案起草小 组,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国务院作为法律议案提出。 2.审议法律案。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医事法律案,由有关 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医事 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3.通过法律案。医事法律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听取各方面 意见,再对法律草案加以修改,形成修改稿,经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 审议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作进一步修改, 形成法律草案表决稿,可交付表决,由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法律案在审议中如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暂不付 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法律案因存在较 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两年以上的,该法律案即为废案。 4.法律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医事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 令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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