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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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跨国公司的人权责任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跨国公司作为国际市场上最活跃的市场主体,其在东道国的活动是一把“双刃剑”,在为社会创造巨大价值的同时,也可能对人权造成严重侵害。不论从法理还是从现实角度上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主体的地位都已得到逐步的确立。

关键词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责任规制

一、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的必要性

依据传统人权理论,只有公权力的国家或政府才有可能侵犯人权,人权保护主要是国家与政府的职责范围,因此人权责任的主体只包括国家或政府。确立跨国公司作为人权责任主体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跨国公司存在侵害人权的可能,并且现实中侵权现象也普遍存在。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跨国公司可能利用其经济实力采取超经济措施、非市场行为,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第二,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剧了人权问题的严重性。在公司经济力量的集中和扩张过程中,可以从公司经营活动中受益的群体变得强大,不能从中受益的群体则日渐衰落。公司活动拉大了社会主体间的贫富差距,加深了人与人的不平等。当公司以强者面目引领经济生活的导向时,其独特的商人思维将影响人们的社会观念,传统的关爱、责任、平等价值观将受到怀疑,拥占财富成为衡量人的一切行为的根本标准。如此种种,使人权实现的社会背景变得复杂和严峻;第三,跨国公司具有承担人权责任的能力。具体来说,跨国公司应当对公司雇员、公司所在地的居民、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和用户,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各种联系的利益主体的基本权利负有责任,这些权利包括工作权、人格尊严和免于强迫劳动的权利、参与公司治理权、组织、参与工会权与罢工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环境权、用户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等。

二、跨国公司承担保护人权社会责任的可能性

虽然公司以股东利益至上,与承担社会责任有冲突之处,但公司承担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是有可能的。推动跨国公司承担起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的动力包括两个方面,即因公司内部人员的要求而产生的内部动力,和因外部的压力所产生的外部动力。第一,跨国公司承担保护人权社会责任的内部动力。首先,股东为了实现其长期利益,会力争使公司达到良好的生存状态和发展前景,而只有支付适当的社会成本,承担起相应的人权责任,才能保障股东长期利润的最大化。其次,公司管理层作为跨国公司全球化策略的主要执行者,如果公司承担起相应的人权责任,管理层将在其工作上取得较为主动的地位。通过对公司员工权利的保护,有利于提高员工的忠诚度,提高生产效率和经营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通过承担人权责任,企业形象得到维护和提升,不仅稳固了现有的消费者,而且还能吸引更多的潜在消费群体,从而为公司开拓更广阔的市场;同时通过承担人权责任也有利于公司获得所在地原住居民和当地政府的欢迎、认可与支持。最后,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深入人心和工人素质的提高,工人的人权意识也不断加强,工人在择业时会更侧重考虑公司的经营理念、社会形象,为了吸引更多的高素质工人,跨国公司会主动承担起相应的人权责任;第二,跨国公司承担保护人权社会责任的外部动力。首先,消费者运动的推动。其次,社会舆论也是促使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重要社会因素,再次,国际组织的活动,包括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也是跨国

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推动力。因此,国际组织的活动会促使跨国公司采取积极措施,承担起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

三、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的现状与困境

(一)国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的现状与困境。

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的国内法依据包括东道国的国内法和母国法。首先是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管辖。依据属地管辖原则,跨国公司在其境内的实体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须服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尽管跨国公司母国对其享有属人管辖权,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之间可能发生冲突,但国际实践表明,在冲突的情况下,属地管辖应当优先行使。其次是母国对跨国公司的管辖。在一定情况下,跨国公司的母国可以依据属人管辖权对跨国公司位于东道国的实体行使管辖权。

(二)国际法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的现状与困境。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某些文件是跨国公司承担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的选择形式。首先是联合国的努力。联合国自其成立之日起,就把人权问题作为其中心工作之一。迄今为止,联合国已制定了一系列人权公约。这些公约尽管是针对国家的,但对于公司经营者也有指导意义,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制定由国家承担首要责任的国际公约的同时,联合国也认识到了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与作用。国际组织各方的这些努力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跨国公司保护人权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并在基本原则上保持了大体的一致。但它们都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准则,只是企业出于自愿的一种选择,目的在于通过一些富有责任感和创造性的企业的行动来推动人权保护总体水平的提高。

四、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完善

从上述总结和介绍,可以看到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的依据和方式都是广泛的,但是各种方式又都有其不足,各自面临着不同的困境。东道国对跨国公司的规制心有余而力不足,母国虽有能力却大多不愿积极地规制跨国公司在海外的行为,来自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和跨国公司的自律尚不足以成为其承担人权责任的有效保障。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是一个复杂的,需要从多方面努力的问题。

首先,制定有约束力的直接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其次,强化母国法对跨国公司海外侵犯人权行为的规制责任。如前所述,母国对跨国公司境外活动的规制,是确保跨国公司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标准的强有力手段,但由于就现时的国际人权法而言,一国只对自己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而无须对其国民(包括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行为承担国家责任,因为在国际人权法里不存在这种强制性规范。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使母国承担起对跨国公司境外活动规制的责任;最后,在母公司因司子公司行为而承担人权责任的问题上,法律应当予以明确规定。在很多情况下,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往往利用其跨国经营的特点以及公司组成的特点,规避其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因此,只有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才能防止母公司规避责任和更好的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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