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傍名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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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傍名牌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博山分局

近年来,工商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各类“傍名牌”行为工作取得积极成效,遏制了“傍名牌”行为的蔓延势头,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一些新的“傍名牌”行为不断交替出现,使整治“傍名牌”行为任重道远。近日,博山分局专门成立调研组,结合近年来博山区“傍名牌”案件以及相关消费投诉情况,对当前新形势下“傍名牌”行为的现状、表现形式、造成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监管进行探讨分析。

一、博山区“傍名牌”行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近年来,博山区共查处“傍名牌”案件和消费投诉167件,其中,查处假冒驰名(著名)商标案件及投诉59件,占案件总数的35%;查处仿冒知名企业名称案件及投诉44件,占26%;查处利用互联网“傍名牌”案件及投诉31件,占19%;查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及投诉23件,占14%;查处其他类型案件“傍名牌”案件及投诉10件,占6%。博山地区“傍名牌”行为的发展趋势:(一)“傍名牌”商品无孔不入。“傍名牌”现象最初从服装行业开始,如今已向家电、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多个行业蔓延,涉及商品种类日益繁多,已渗透进与群众生

活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领域,且具有逐年增长的趋势。由于这些商品的消费需求大、购买力强,使得大量的企业加入“傍名牌”的行列。

(二)“傍名牌”行为日趋“国际化”。近年来,被媒体曝光的欧典地板、美国施恩、法国合生元、达芬奇家具、卡姿兰化妆品等傍“洋品牌”和涉嫌造假的假“洋品牌”事件层出不穷。从博山地区近年来查处的案件和消费投诉来看,服装、化妆品和食品行业已成为“傍洋品牌”的重灾区,部分企业为自己的产品起个洋名,将自己包装成“洋品牌”,以牟取暴利。

(三)“傍名牌”山寨货悄悄下乡。随着城市居民对于名牌产品鉴别能力的提高,以及执法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部分“山寨名牌”产品在城市很难找到生存的土壤,导致农村市场“山寨名牌”产品的出现频率远高于城市。有些“山寨名牌”的制售行为直接针对农村市场,“山寨名牌”产品逐渐呈现出向农村转移的趋势,个别偏远的乡村小店甚至出现了“山寨名牌”比真货好卖的现象。

(四)互联网交易成为“重灾区”。由于互联网虚拟经营的特殊性,加上虚拟经营的网络店铺数量众多、属地不明确,有的甚至是跨省市经营,异地监管往往令监管部门鞭长莫及,使“傍名牌”产品销售逐步移师互联网交易。近年来,

博山地区查处互联网销售“傍名牌”产品的案件和投诉已占到查处案件总数的20%左右,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二、当前“傍名牌”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直接模仿驰著名商标。企业直接在驰名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上做文章,直接假冒名牌产品。如该局查处的山寨名牌:“康师傅方便面”变成了“康老师方便面”,“六个核桃”变成了“大个核桃”。还有部分企业为了混淆商标与字号,将驰著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公司字号,故意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称的区别,并以绝对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外包装进行装饰,使消费者误以为该品牌就是这家公司生产的。比如将驰名商标“意尔康”中文商标注册为“××意尔康鞋业有限公司”,配合相似的包装,极易让消费者产生误认。

(二)故意伪造商标使用权。有的企业在境外将驰著名商标进行注册,通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生产”等方式,委托境内企业生产、销售同类商品,在产品或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与所述著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商标,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今年初,该局在巡查中发现某店出售大量价格低廉的“雅戈尔”品牌商品,经调查为香港注册的“某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再将“雅戈尔”的图形商标转让给国内公司,从而假冒“雅戈尔”服装。

(三)在其他商标上做文字游戏。部分不良企业和商家将驰著名商标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或者通过将他人文字商标拆开注册合并使用的方式,达到混淆的目的。如该局查获了一批“老爷车”皮鞋,其名称为为加了前缀的“香港老爷车”品牌。还有某公司将“立”和“邦”分别注册商标,在其产品上将“立”和“邦”商标合并突出使用,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立邦”系列产品。

(四)国货变身为国际品牌。部分商家和企业通过在海外注册公司或申请商标,然后对外号称品牌授权或中外合作,如此前被媒体披露的“施恩”奶粉,其产品主要在国内加工包装和销售,生产市场都在国内,迎合部分消费者不信任国货的心态,伪造“洋马甲”。或是在境外注册“某国际有限公司”,通过授权另一境外注册的某公司为其战略合作伙伴,利用国人对国外产品认知度高的心理来扩大市场。

三、“傍名牌”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企业层面。当前,我国部分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停留在低水平竞争的格局,部分不良企业和商家为获取创业之初的第一桶金,不惜投机倒把,通过仿冒知名品牌,在较短时间内来打开国内市场和取得消费者的认同,以谋求高价出售产品。而其产品本身成本低廉,且无需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从而产生巨大的利润。一些知名企业护牌意识不强,疏于对自己商标和企业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即使

发现仿冒行为,也害怕因打假曝光频率过高,让消费者认为此类假冒产品太多而放弃购买,在打假的时候常常显得畏手畏脚。

(二)消费者层面。消费者自身识假辨假能力不强,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缺乏专业的鉴别能力,对知名品牌标识的识别能力有限,容易受到一些虚假宣传和“噱头”的不良引导。如“老人头”的头像上皱纹是三道还是两道;“鳄鱼”的鳄鱼嘴朝左还是朝右;“梦特娇”的花瓣有几瓣。消费者往往很难辨别,加上“傍名牌”产品价格相对便宜,迎合了消费者既想买好产品又想花更少钱的心理,即使发现被骗,也碍于面子选择息事宁人。

(三)法律层面。目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和企业名称登记法律体系存在冲突,在对“傍名牌”者将已注册著名商标作为自己公司商号的监管方面,法律规定存在漏洞。对于这样的行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均没有相应细化的规定。当企业的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行政监管部门难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打击“傍名牌”行为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企业的维权取证和举证困难、维权成本较高,而所获得的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偏低,使企业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预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企业的维权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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