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辽宁省教育厅2023年6月29日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推动我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反映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发展素质教育,培养时代新人,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人才基础。
二、培养目标义务教育要在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上下功夫,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有理想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学习伟大建党精神。
努力学习和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理解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领会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
懂得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道理,初步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明确人生发展方向,追求美好生活,能够将个人追求融入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伟大梦想之中。
(二)有本领乐学善学,勤于思考,保持好奇心与求知欲,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初步掌握适应现代化社会所需要的知识与技能,具有学会学习的能力。
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8.27•【字号】•【施行日期】1986.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初等教育的学制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
第三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是:全省在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城市(含有条件的郊区)和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县、乡(镇)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县、乡(镇)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时积极制造条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县、乡(镇),二00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地方,可以适当推迟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年限。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必须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不能就学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免于就学。
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使其抚养的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未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11【实施日期】1987.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发展本省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共产主义理想教育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纪律教育。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以及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暂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特别困难的地方,还可以适当推迟入学年龄。
第五条学校应积极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教师应努力做到用普通话教学。
第六条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在巩固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0年,全省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995年,全省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方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本世纪末,全省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步骤,结合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
第七条在国家统一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年限之前,本省的学制年限以实行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制为主。
有的学校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试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公民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保障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七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筹措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2年版)
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2022年版)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义务教育法》,统一义务教育课程实施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义务教育课程,是指学校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及有关规定,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的课程。
三、课程设置
义务教育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一)必修课程
必修课程主要包括政治、历史、地理、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美术、音乐、体育等。
(二)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技术、信息素养、综合实践活动、职业技能培训、语言文学、文化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
四、教学安排
(一)教学时间
义务教育课程每周安排不少于30学时,每学期不少于90学时。
(二)教学内容
义务教育课程教学内容应符合《湖南省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突出实践教学,强调实践性、应用性、创新性,注重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五、教学管理
(一)教学质量
学校要建立科学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价,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二)教学资源
学校要加强教学资源建设,健全课程教学体系,保证义务教育课程教学质量。
六、监督管理
学校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义务教育课程实施中的不足,确保义务教育课程实施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七、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方案
新义务教育法全文方案为了加强义务教育的质量、保障学生的权利、提高教育的公平性和实现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依据宪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所有未成年人接受基本教育,落实教育为人民的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文化素质,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义务教育是指国家对所有未成年人实行的基本教育制度,以完成对人的基本素质的提高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的各种人才的培养为目的,实现“普及教育、普及素质教育”的目标。
第三条国家保障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与实施,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各种资源和条件,落实义务教育教育质量全面提高的目标。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学校和家庭教育相结合,教育对象为6岁至15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义务教育,增加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二、教育体制第六条制定教育计划,普及对教育事业的认识,并提高其质量。
第七条实行中央和地方的教育行政分权制度。
第八条建立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组织领导,确定教育方针和政策,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育安全。
第九条建设基本教育资源平台,加强教育公共服务的建设,办好各类义务教育学校,保障教师队伍稳定运行和改革发展。
三、义务教育实施第十条所有未成年人都应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年龄为6岁,经过9年学习,即可完成义务教育。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组织好义务教育计划,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平衡教育资源方面的投入,保障资源有效配置、合理利用。
第十三条学校应确保学生根据自己的能力、特长选择学科或课程,大力发展学科和素质教育。
在综合素质评价方面,切实做好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首先推动全面贯彻素质教育的方向,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生活素质,逐步实现教育的创新。
第十五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密切配合,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切实保障义务教育的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十六条对于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帮助和支持,保障他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20•【字号】皖教基〔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教基〔2023〕5号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现将《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安徽省教育厅2023年7月20日安徽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优化育人方式和深化课程改革,全面提升我省义务教育办学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和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构建德智体美劳五位一体的高质量义务教育课程实施体系,强化课程组织实施,完善课程实施保障措施,突出全纳性、全面性和基础性,发展素质教育,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课程设置(一)学制课时我省义务教育课程实行九年一贯设置,按“六三”学制安排。
每学年共39周。
一至八年级新授课时间35周,复习考试时间2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九年级新授课时间33周,第一学期复习考试时间1周,第二学期毕业复习考试时间3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
学校机动时间可用于集中安排劳动、科技文体活动等。
一至二年级每周26课时,三至六年级每周30课时,七至九年级每周34课时,九年新授课总课时数为9522。
小学每课时按40分钟计算,初中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
小学、初中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教学改革需要,在保证周总时长、学科课时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对学段当中学科课时的年级分布、每节课的具体时长作适当调整。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03•【字号】陕教〔2023〕16号•【施行日期】202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直属有关单位:现将《陕西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落实落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培训,加强课程实施管理与指导,推进教学改革,加强条件保障,保证课程有效实施。
陕西省教育厅2023年7月3日陕西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深入实施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不断完善以国家课程为主体,以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为拓展的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坚持正确方向。
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扎实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发挥义务教育课程培根铸魂、启智润心的作用,着力培养堪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
(二)确保规范实施。
以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全面落实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组织实施、综合评价等要求,严格执行我省义务教育学校课程管理规定,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科学实施,规范有效。
(三)注重改革创新。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城乡、地域和校际之间的差异,因地制宜,因校制宜,整体谋划,统筹实施,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多措并举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全面提升育人质量。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4.29•【字号】•【施行日期】198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7年4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在二000中基本实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状况,分别制定实施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实施。
第三条普及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分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
普及初等教育和普及中等教育必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关于普及程度、教育质量、师资和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
普及初等教育,要达到国家规定的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标准,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
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应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受完初级中等教育;并使十七至十八周岁年龄段的青年,百分之七十以上达到初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
第五条义务教育执行国家规定的学制。
在国家确定基本学制前,我省现行学制不变。
少数需要变更的,须经县(市)、市辖区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义务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章学生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Hale Waihona Puke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据国家规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保障的公益性事 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 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小学三年级以上学生和初中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初中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升学率作为评价学 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或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 缓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 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它条件。 学生的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居民委员 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江西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办法
江西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办法江西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办法是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技厅的联合公报,共同规定升学必修课标准及实施管理等工作。
按照“充实课程,落实教学,优化学习环境,提高义务教育品质”的原则,对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提出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规定新课程必修课程。
江西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要求,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学科依据本区域国家统编
教材安排,制定必修课程及指定教学大纲,且高中部要求实行英语高
考课程,小学部实行体育学科教学课程;对新课程必修课有课标和课
程要求,并定期检查考评,在每学年末进行总结检查。
二是规定学校内部教学管理工作。
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办法作出
规定:各学校要加强学科教学管理,制定教学指导等制度,控制学生
学习课外学科,促进新课程实施;对课程实施有具体要求,如:建立
师资队伍匹配系统,提高老师教学水平;学校要加强教学设备投入,
注重环境营造等。
三是规定预算经费安排和质量检查工作。
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经费,主要依靠江西省教育厅政府预算经费支持,补充基本预算费用。
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审定的预算进行使用,督促高校按规定实施课程,定期抽查检查学校课程实施状况,进行重点检查,保证新课程实施质
量和效果。
江西省义务教育新课程实施办法旨在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为
学校提供保障和发展空间,提升学生的学习素质和能力,促进义务教
育发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1997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办学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暂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普及义务教育,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按乡、镇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一)城市市区和县城及经济、文化发达的乡、镇、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199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二)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乡、镇,1987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1995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三)经济、文化不发达的乡、镇1990年前后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到本世纪末普及不同程度的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弱智儿童教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类学校。
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教师第四章学校和教育教学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免收其他费用。
第四条义务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学校义务教育实施方案
学校义务教育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义务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基础,对培养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实施学校义务教育,制定本方案旨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教育的全面发展。
二、目标。
1. 提高学生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 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3. 促进学校办学条件的改善,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完善程度。
三、具体措施。
1. 加强课程建设,推进素质教育。
结合学生的兴趣和特长,设置多样化的课程,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 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激发教师的教学热情,提高教学效果。
3. 加强学校办学条件建设,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设施的完善程度。
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改善学校的教学环境,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人和具体任务。
2. 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
3.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四、总结。
学校义务教育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校教育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才能更好地培养我国的未来人才,为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各学校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共同努力,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领导,制定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措施,研究解决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学校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逐步实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经费、师资、校舍及设施设备等,并建立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教育教学质量,素质教育实施情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应当作为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教基〔2023〕281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2023〕281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实验学校:现将《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教育厅2023年8月16日河南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统筹做好我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
树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落实“双减”工作要求,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坚持“五育”并举,充分发挥课程教材培根铸魂、启智增慧作用,使学生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成长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1.坚持育人为本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坚持德育为先,提升智育水平,加强体育美育,落实劳动教育。
聚焦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发展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引导学生明确人生发展方向,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
2.坚持因地制宜面向全体学生,依据学生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明确育人主线,以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前提,发挥地域优势,强化学校特色,适当增加课程选择性,提高课程适宜性,加强课程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结合,激发课程活力,有效促进教育公平。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06•【字号】•【施行日期】1993.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2月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义务教育工作。
本市义务教育工作,以区、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并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自行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自行办学单位),由自行办学单位组织实施义务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承担实施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实施义务教育的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有关负责人员政绩的重要内容。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义务教育组织实施工作以及有关行政部门配合实施义务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证国家和本市有关义务教育的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和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
教育督导机构对有突出贡献的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工作中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对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罚的建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05.28•【字号】•【施行日期】1988.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5月28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生第三章教师第四章学校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监督第七章奖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基础教育,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基础教育,提高各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小学六年、初中三年。
有的地方,经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试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化改革,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坚持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和劳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发展义务教育事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保证义务教育法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根据各地经济条件和教育基础状况,按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义务教育。
全区1995年前基本普及初等教育,2000年前基本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全区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划。
各州(地、市)、县(市、区)、乡(镇)根据全区的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步骤,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实施义务教育根据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治区、州(地、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办学、四级管理的体制,以县、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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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4月29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1年10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公安、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二章?学?生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
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
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第九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外出务工的应当妥善安排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
学校应当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辅导、生活指导和心理引导,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为其学习、生活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并和学校共同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但不得责令转学、停学、休学、退学或者开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实行学籍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学?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和人口变动状况,科学制定、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学校所需建设用地依法划拨,明确土地使用权。
规划用于建设学校的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学校建设涉及的税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减免。
第十四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建设标准和防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学校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达不到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加固或者重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教师、资金、仪器、设备、图书等资源,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学校,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进行排名。
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资源,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
第十六条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学区管理。
学区内学校的师资、经费、教育教学等重大事项,由学区内的学校共同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区内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特殊教育对象类型和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在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班,保障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为居住较远的学生和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寄宿,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范围。
学校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生活习惯和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学校周边从事下列活动:(一)兴建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二)设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三)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四)在中小学校园周边二百米以内新建、扩建或者改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游艺娱乐(电子游戏)场所,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五)其他不适宜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立的场所或者摊点。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疫病防控、食品卫生、交通、火灾、气象灾害、地震和预防溺水等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学校应当加强安全保卫,完善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
学校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场所、设施,应当实行专门管理。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教学、生活区域。
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执行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的任免,应当征求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学校实行校长任期制和定期交流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应当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教职工、学生公开学校的教育教学决策、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教?师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省规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内,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及时核定、调整学校教师编制,并按照编制配备教师。
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或者变相占用教师编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并在教师职务评聘、培养培训、骨干选拔等方面向薄弱学校倾斜。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教师交流制度,实行城区学校间、农村学区学校间的教师定期交流,推行城乡间教师支教、挂职等多种形式交流,实施城乡学校结对帮扶,加强薄弱学校师资建设。
第二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教师继续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保证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山区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评聘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完善津贴补贴标准;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教师住房纳入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根据需要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
学校应当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聘任(用)、职务评聘、绩效工资分配、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的依据。
对经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调离教师岗位或者按照规定解除聘用关系。
学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教师,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教师进行排名和奖惩。
第二十八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鼓励教师对学习成绩暂有差距的学生无偿进行个别辅导。
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
第五章教育教学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以及考试、招生、评价制度改革,完善义务教育教学研究指导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课程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不得挤占音乐、体育、美术、实验等课时,并开展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安全教育。
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点,根据课程标准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学校配齐音乐、美术、体育、实验等学科教师和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
第三十一条学校和教师应当合理布置作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等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现代远程教育传输网络建设,建立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平台,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共享。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选用教科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校、教师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或者报刊。
第六章教育经费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的决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