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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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思考7—3】
• 你认为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 (1)资源税会计处理与消费税原理相同 • (2)外购未税矿产品代扣资源税记入“材料采购”账户
本章小结
•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为特定资源税,具有资源有偿分配性质 和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等特点。
• 资源税是对开采应税资源的原矿数量销售计税,因此,对 经过加工的应税资源,在计税时应还原成原矿。独立矿山、 联合企业还可以作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资源税的 会计处理方法与消费税、营业税相近。为了简化,企业在 购销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在举例中未涉及,但应该会综 合运用。
7.1.6 资源税的减免
•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 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酌 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 (3)独立矿山、冶金联合企业矿山的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 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 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按规 定缴纳资源税。 • (5)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的,对出口应税产 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 纳税人的减、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 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 不予减税或免税。
2)纳税地点 • 纳税人应缴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 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 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 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 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实行从量 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 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及适用税率计算划拨;实 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其应纳税款一律由独立核算的单 位按照每个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的销售量、单位销售价格及 适用税率计算划拨。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的主管税务 机关缴纳。 • 纳税人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 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7.2.3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 资源税的纳税人不论本期是否发生应税行为,均应按期进 行纳税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源税 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见表7—2)。
【小思考7—2】
• 你认为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 (1)对外销售计税,自用不计税 • (2)洗煤、精制盐要折算为原煤、原盐
7.3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 7.3.1 会计账户的设置 • 7.3.2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7.3.1 会计账户的设置
• 为反映和监督资源税税额的计算和缴纳,纳税人应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方记本期应缴纳的 资源税税额,借方记企业实际缴纳或抵扣的资源税税额, 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缴而未缴的资源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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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
(第八版) 盖地 编著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第7章 资源税会计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7.1 资源税概述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资源税的纳税范围 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资源税的减免
主要概念
• 资源税(p.212) • 从价计征(p.215) • 从量计征(p.215)
案例分析
津津盐场8月份生产、销售原盐50吨;另外,销售用自 产的原盐加工的粉精盐30吨、粉洗盐20吨、精制盐25吨。假 定该盐场每吨原盐可加工粉精盐0.75吨、粉洗盐0.8吨、精制 盐0.6吨,该盐场的单位税额25元/吨。 • 分析要求: 在计算该盐场当月应纳资源税税额的基础上,分析直接 销售原盐与加工成三种加工盐中的哪一种对企业更为有利?
【小思考7—1】
• 你认为以下哪种说法正确? • (1)资源税实行定率与定额两种税率 • (2)开采和消耗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人
7.2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 7.2.1 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 7.2.2 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 7.2.3 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7.2.1 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对外销售应税产品应纳资源税税额时, 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 资源税”账户; •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时,借记 “生产成本”或“制造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资源税”账户; •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 款,借记“材料采购”账户等,贷记“银行存款”账户等, 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账户等,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 • 纳税人按规定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 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 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的 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 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 或只有采矿和选矿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其生产 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联合企业”是指采矿、 选矿、冶炼(或者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或采矿、冶炼 (或加工)连续生产的企业,其采矿单位一般是该企业的 二级或三级以下核算单位。
7.1.1 资源税的纳税人
•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 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 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 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7.1.2 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7.1.3 资源税的纳税范围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纳税对象是应税矿产品和盐。其中, 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金属 矿原矿等。 •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以原煤加工的洗煤、选煤及 其他煤炭制品。 •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指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 金属矿原矿,包括玉石、宝石、磷矿石、膨润土、石墨、 石英砂、萤石、重晶石、石棉等。 • (5)金属矿产品原矿,包括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 矿原矿。 • (6)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
7.3.2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例7—7】 某油田6月份缴纳资源税1 500 000元,7月份对外销售原油, 确认销售额2 000万元,假定适用税率为10%。 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纳税期限为10天,按上月税款的1/3预缴,月终结算。 做如下会计分录: 企业每旬预缴资源税税额=1 500 000÷3=500 000(元) • (1)预缴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500 000 贷:银行存款500 000 • (2)计提当月对外销售原油应交资源税时: 应纳税额=20 000 000×10%=2 000 0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 0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 000 000 • (3)下月清缴税款时: 应补缴税款=2 000 000-1 500 000=50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500 000 贷:银行存款500 000
7.2.2 应纳资源税的计算
• 1)从价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 纳税人开采原油、天然气的,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从价计 征资源税。
•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额×适用比例税率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 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成 本利 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 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 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 •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 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 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 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否则, 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的确认。纳税人 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 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 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纳 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 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支付货款的当天。
• 2)从量计征资源税的计算 • 按现行规定,除开采原油、天然气之外的应税产品,从量 计征资源税。 • 应纳税额=应税产品销售数量×适用定额税率(单位税额)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动用量的,可按加工 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折算成原煤动用量 作为课税数量。综合回收率及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的 计算公式如下: • 综合回收率=(原煤入洗后的等级品合计数量÷入洗的原 煤数量)×100% • 洗煤折算为原煤的课税数量=洗煤的数量÷综合回收率 或=精矿品位÷原矿品位 • 精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的确认: • (1)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 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 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2)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 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 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 税。 • (3)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 代扣代缴资源税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 额
7.1.4 资源税的税目与税率
•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暂行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见表 7—1)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7.1.5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 1)税纳期限 •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 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 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 纳税人以月为纳税期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 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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