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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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与法律提纲

医患关系与法律责任

陈玉川教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但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导致医疗服务模式与医疗需求之间严重不协调,医疗纠纷急剧增加。不少医患纠纷演变成恶性事件,导致医生被打伤、致残甚至被杀害。因此,了解医患关系的现状,探讨医患纠纷的防范,提高法律意识与责任十分必要。

一医患关系

(一)医患的概念;

定义:医患关系是医务人员与病人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特定人际关系。

医患关系:广义上讲,既包括患者通过交费就诊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其与医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我国行政法中强制医疗情况下的医患关系。前者占医患关系中的绝大多数,后者仅针对特殊人群(比如计划免疫、吸毒人群、艾滋病、性病人群等).)。

(二)医患关系的基本内容:

医患关系有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包括政府投入、体制、机制上的问题,管理监督、思想观念方面的问题等。医患关系依据与诊疗实施有无关系,可分为技术关系和非技术关系两部分。

1 技术关系: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所建立的行为关系。

2非技术关系:指医疗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因社会的、心理的、伦

理的、经济等方面形成的关系。

(三)医患关系的现状;

总的来说,医患关系基本是健康的。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800多万医务人员承担63亿人次诊疗工作,维护广大人民的健康,不能抹杀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

改革开放以来,医疗卫生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为世界上最为宠大的服务系统;据报道2009年全国增加门诊数为7000万人次,住院1000万人次,相当澳大利亚全国医疗总量;

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是当前医疗服务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医患之间缺乏信任和理解,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不容乐观。根据卫生部统计,2010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7243起,比五年前多了近7000起.

3月23日哈医大医院凶手的残忍造成医生一死三伤;4月13日北京市又连续发生两起伤害医生的案件,事发北大人民医院和北京航天总医院,引发社会关注。在此背景下,卫生部、公安部在日前就联合发出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医疗事件发生已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近年来,“茶水事件”、“肛门事件”、“八毛门”、“王贝整容死亡”等等,已成为社会的焦点。

陈竺在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说,中国卫生事业长期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是社会发展领域中的“短腿”,不能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医疗质量和安全问题比较突出,服务方式和态度距离群众要求有较大差距,医患关系存在局部不和谐的严重问题。

二医患关系紧张的成因

(一)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

“看病难”、“看病贵”即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的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加重了他们负担和心理压力,因此加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于、建立信任。

(二)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以及具有公信力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造成事端。

(三)医患关系“人机化”:医患之间的交流、沟通来往日益减少;

医学高新技术已广泛应用于临床诊治,使诊断、治疗、护理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特别在大医院自动化、信息化、遥控化的诊治手段被采用,医生通过机器、仪器、设备等高技术服务设施获得患者的生理指标、生化指标等数据,并且具有敏感度高、精确、迅速等特点,为诊治提供重要依据;这种以机代人的趋向,淡化了医患之间的思想交流,加重了医生对高技术设施的依赖,忽视了患者社会、心理因素对疾病的影响。

(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和不责任的医疗态度,造成不良的后果;

对就诊患者诊断草率、治疗马虎,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造成对

患者不负责任的印象。更有甚者,一些医务人员无视道德和法律,接受“红包”、药品回扣等,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经济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败坏了医务工作者的医德医风。

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

有些学者认为,影响医患关系根源因素:政府责任、医院经营性质存在、医疗体制、社会保障、医疗作风等待。

(一)政府增加卫生经费投入:

原卫生部党组书记高强称,政府投入严重不足、医院靠创收维持运行和发展,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为了改善医患关系,国家和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财政补偿机制,物质基础保障,以支持医疗机构持续健康的发展。

(二)深化医药体制改革:

体制机制的不合理,造成了医疗机构公益性淡化和医患双方在经济利益上的对立,成为影响医患关系的根本原因;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机制不适应群众需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突出。卫生资源分布不均衡,过度集中在大城市和大医院,社区卫生资源不足、人才短缺、服务能力不强;医疗机构全行业监管缺乏有效机制,条块分割和部门所有阻碍了监管措施的落实。医疗体制改革要握好公平性和公益性这两个重要的环节,这是改善了医患关系关键。

(三)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市场监管,创建良好社会环境;

在医疗活动中,医生行医和患者就医都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和制约,把医患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医患关系,解决其冲突性问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加强医疗准入、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确保医疗市场健康和安全。

(四)强化医院管理服务,引导医患关系最终走向和谐、走向双赢;

完善医疗机制,加强医德医风的建设,规范医院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治疗;提高医务人员的人文素质,尊重患者的权利,尊重生命的尊严,给患者更多的亲情关怀,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五法律事务与责任

调整规范医患关系的法律法规,司法常用的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及解释、医疗损害解释、《医师法》、诊疗规程等。涉及合同侵权、医疗损害鉴定和人身伤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大大颠覆了以往的医患关系,改变了医方和患方之间的原有传统地位。

(一)知情权、同意权;

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的医患关系,医生总是处于主动地位,虽然患者有医疗选择权,但其作出选择前必须通过与医生进行沟通获得足够的知情后才能完成。医疗行为是一把“双刃剑”,为患者解除痛苦的同时也给其带来一定的伤害,甚至有的时候造成的伤害是不可估的。正是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生在做出医疗行为之前需要将必要的诊疗信息告知患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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