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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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连带责任:
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 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 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 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 追偿。
当然,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 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除应加 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 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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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 法等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 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 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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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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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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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形式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பைடு நூலகம்大会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
➢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例之建筑物条例、城 市规划条例等
➢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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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 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 ➢新法优于旧法
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 8
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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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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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 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
二、法的形式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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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或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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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 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总承包: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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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 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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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法律之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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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 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 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名义承揽工程。
本单元内容:
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第3节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4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
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5节 建设工程质量有关规定 第6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7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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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连带责任:
当分包工程发生了质量责任或者违约责任时,建设单 位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 求赔偿,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依 据分包合同对于不属于自己责任的赔偿向另一方进行 追偿。
当然,连带责任也不仅限于连带赔偿责任,还有其他 履行工程义务的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除应加 强自行完成工程部分的管理外,还有责任强化对分包 单位分包工程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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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选举法,国籍法,国务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 。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投标 法等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 价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 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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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越级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 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 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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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法 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 动合同法等。
➢刑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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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形式
➢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பைடு நூலகம்大会制定;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
➢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等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法例之建筑物条例、城 市规划条例等
➢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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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宪法至上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定 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 ➢新法优于旧法
见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 8
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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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 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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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有关规定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 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 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
二、法的形式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广东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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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总承包分类: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 工程总承包:不设专门资质;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
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或一并发包给一个工 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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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由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 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 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施工总承包:必须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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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 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 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 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 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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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的效力层级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 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法律之间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的,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 (1)同一机关制定的,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由国务院提出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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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 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 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 名义承揽工程。
本单元内容:
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第2节 建设工程承包有关规定 第3节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4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
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5节 建设工程质量有关规定 第6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7节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
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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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