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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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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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配备专人(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节、处理;

(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对确实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向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投诉接待日;

(四)对损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媒体给予揭露、批评;

(五)就有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好工作内容,并配备专职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熟悉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性能状况;熟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的产品标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好政治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五)经专门培训,由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凡个人、联户或集体组织购买的、用于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用灌溉及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条件

(一)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包括内容: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购买农业机械产品的日期、购买地点、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及经营者交涉情况,并提供凭证(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购买发票、保修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好有关证明材料。

(二)对缺少凭证好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法律、法规好有关条款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

(四)对其它单位或企业转来的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五)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第八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调节。将投诉信(复印件存档)转交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超过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投诉站要及时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采取其它突进解决争议。

(二)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站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需要做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做鉴定检测,并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做鉴定检测所需的费用先有投诉方垫付,鉴定结果后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负担。

(三)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权益的,或者损害其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注意,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害。

(四)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期限要同时函告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在期限内,投诉方要求撤诉时,视为结案。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

(一)凡接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受理与户受理的,应于十日内告知投诉者。

(二)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有明确结果。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的分工:

(一)一般投诉,可在县、市(地)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就地解决。

(二)重大、典型投诉或由市(地)、县级投诉站上报的投诉,由省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受理解决。

第十一条下列投诉不受理:

(一)不能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购买发票及三包证明的;

(二)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三)农业机械产品用户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四)业机械产品超过规定保修期;

(五)农业机械产品表明是“处理品”的;

(六)未按农业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保修、自行拆动而导致农业机械产品损害或涉及人身危害的;

(七)投诉内容或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八)争议双方曾已达成协议的(仅受理鉴定检测的内容除外);

(九)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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