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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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
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农村信用社畅通结算渠道,提高支付结算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又一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该项业务,积极开展业务宣传,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业务需求,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

二、加强培训,规范操作
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要及时将《暂行办法》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并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业务操作,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严格控制现金通兑业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通兑业务,仅限于存款人小额零星开支。

营业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进行业务处理,切实加强现金管理。

(二)做好存量通存通兑账户协议补签工作。

《暂行办法》下发前,营业机构已为存款人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应与存款人补签协议书,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开通通存通兑
业务时,已签订正式协议的,可不重复签订。

营业机构开展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使用的申请书、协议和通知书等凭证,由省联社统一印制、下发。

凭证正式下发前,各营业机构可按照本通知附件格式自行打印使用,正式下发后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凭证。

(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暂不开通。

目前,核心业务系统暂不支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省辖通存通兑业务,系统优化升级前该业务暂不开通,其收费方式及标准待业务开通后由省联社另行确定。

(四)完善同城票据交换提入业务处理。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中,若票据记载的付款人在“无交换号机构”开户、账户为凭支付密码支取且通兑的,“有交换号机构”提入该票据后,可在审核无误后直接进行记账处理,实物票据不再返还开户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联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省农村信用社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业务服务水平,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和制度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是指单位存款人开户行以外的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为单位存款人办理的款项存入、款项支取、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

第四条下列存款种类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一)企业单位活期存款;
(二)事业单位活期存款;
(三)机关团体活期存款;
(四)个体工商户活期存款;
(五)其他单位活期存款;
(六)财政性存款。

第五条存款人申请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应向开户行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实行结算证的
地区还应同时提供结算证),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还应提供授权书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
通兑业务申请书”(见附件一,以下简称申请书),加盖预留印鉴,与农村信用社签订《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协议》(见附件二)。

农村信用社应留存存款人提供的授权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连同协议书、申请书作为账户资料归档管理。

存款人开户同时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无需重复留存上述资料。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分为通存业
务和通兑业务,存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通其中一项或两项。

存款人申请开通通兑业务的,其账户支取方式应为凭支付密码支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折户仅能开通通存业务。

第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范围分为县
辖通存通兑、市辖通存通兑和省辖通存通兑,存款人可自行指定业务范围。

(一)县辖通存通兑是指为存款人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代理行为开户行所在同一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联社)内的任一营业机构。

(二)市辖通存通兑是指为存款人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代理行为开户行所在同一市(设区的市)内的任一营业机构。

(三)省辖通存通兑是指为存款人办理通存通兑业务的代理行为全省范围内的任一营业机构。

第八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
(一)现金存款业务;
(二)转账存款业务。

第九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兑业务包括以下业务种类:
(一)现金取款业务;
(二)转账支票取款业务;
(三)汇兑汇出业务;
(四)签发银行汇票业务;
(五)签发银行本票业务;
(六)当地人民银行同意跨机构办理的其他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对存款人申请开通现金通兑业务
应进行严格控制。

存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确需办理现金通兑业务的,应事先指定开户行所在县级联社范围内的一家取现代理行及开户单位经办人员,由开户行填
制《省农村信用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金通兑业务代理行通知书》(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附开户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于通知书背面)报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审批。

县级联社会计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将通知书相关联次交开户行和代理行。

存款人取现代理行变更、开户单位经办人员变更或取消现金通兑业务,开户行应重新填制通知书通知取现代理行。

开户行应告知存款人,自开通现金通兑业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通过代理行办理取现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行收到通知书后,应专夹保管,用于办理现金通兑业务时对经办人员进行身份核对。

存款人取消现金通兑业务或变更取现代理行的,代理行专夹保管的通知书应附当日会计凭证最后装订。

第十二条存款人通过代理行办理现金通兑业务,只限于零星小额开支,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每日累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超过规定金额的,应通过开户行办理。

代理行为存款人办理现金通兑业务时,应核对开户单位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支付凭证上登记相关身份证件信息。

存款人办理转账通兑业务时,单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农村信用社主动发起的通兑记账业务(如提入票
据跨机构记账、跨机构扣收贷款本息等)不受上述转账限额控制。

第十三条存款人开户行负责具体办理单位银行结算
账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开通、变更、撤销等,相关书面资料随账户资料保管。

第十四条代理行为存款人办理通存通兑业务,出现差错的,应按规定进行差错调整,开户行应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存款人申请开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
兑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款人结算信用良好,内部财务管理规范;
(二)存款人因生产经营活动,确需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六条存款人已经开通通存通兑业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利用通存通兑逃避现金管理的;
(二)利用通存通兑逃避结算监督的;
(三)利用通存通兑进行洗钱、套现活动的;
(四)其他应予终止的情形。

第十七条存款人未申请开通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
存通兑业务的,开户行不得自行为存款人开通该项业务。

第十八条存款人到开户行申请终止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提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通
存通兑业务申请书。

开户行应通过核心业务系统变更其账户通存、通兑标志,同时留存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连同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随账户资料保管。

第十九条存款人停用、挂失支付密码器或删除支付密码器中相应账户,并变更支取方式为凭印鉴支取后,该账户自动变更为不通兑账户,停用、挂失、账户删除日及之前签发尚未付款的支付凭证只能在开户行办理。

第二十条代理行受理支票等支付凭证通兑付款业务时,可不进行折角验印,但应审核签章上的单位名称与其账户户名是否一致,并通过系统验证支付凭证上的支付密码无误,方可办理付款。

下列支付凭证代理行不予受理:
(一)支付密码核验错误的;
(二)支付凭证上仅记载支付密码未签章的;
(三)支付凭证上签章不全的。

签章不全指未签财务专用章(公章)或未签个人名章的。

第二十一条代理行受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存通兑业务后,现金缴款单回单联、结算存款凭证客户回单联、进账单收账通知联或电汇凭证回单联等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并签章后退前来办理业务的人员,原始凭证由代理行留存,作为账务处理凭证及业务查询依据。

第二十二条代理行仅受理即时入账的通存通兑业务,并当场办理,不得延压。

第二十三条代理行应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故拒绝受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可向开户行或代理行申请查询通
存通兑业务。

存款人向开户行申请查询具体通存通兑业务的,由开户行负责处理,代理行应积极配合。

存款人向代理行查询通存通兑业务的,应提交业务回单;无法出具回单的,应提供单位公函、授权书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代理行应认真审核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和
凭证要素的完整性、合规性,并留存支付凭证作付款凭证;因未认真审核或操作失误等导致资金损失的,由代理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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