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离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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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离婚的后果
红色的废止,蓝色的有修订(原来的版本是1999年罗结珍翻译的,法律出版社) 第三章离婚的后果
第一节离婚效果产生的期日
第260 条宣告离婚的判决,于其产生既判力之日,解除婚姻。
第261条妻重新第结婚,应遵守第228条所规定的300天期限。
第261-1条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即已获准分别居住,前述期限自批准
分别居住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或者在双方共同申请离婚的情况下,该期限自认可为
此订立的临时协议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在第237条与第238条所指情况下宣告离婚,女方重新结婚不需遵守任何期
限。第261-2条在批准或认可夫妇分别居住的决定作出之后,如女方分娩,或者
在没有此种情形时,自离婚判决产生既判力之日后,前述期限即告终止。
如夫在离婚判决尚未产生既判力之前去世,前述期限自批准或认可夫妇分别居
住的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262条离婚判决,自完成有关身份的条例规定的第在备注栏内进行记载的
手续起,就夫妻财产而言,即对第三人具有对抗效力。
第262-1条就夫妻财产而言,离婚判决,自财产分割确定之日起,在夫妻之
间产生效力。
(1985年12月23日第85-1372号法律)夫妻双方或一方,如有必要,得请求离
婚判决推迟至夫妻停止同居之日或停止合作之日生效;但是,对离婚负主要过错的
一方配偶不能获得此种推迟生效之利益。(1986年7月1日生效)。
新条文:就夫妻财产而言,离婚判决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