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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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保金法律规定(3篇)

货物质保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日益频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物质保金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担保方式,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物质保金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物质保金的定义物质保金,又称保证金、抵押金,是指交易双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由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具有一定金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

物质保金在性质上属于担保的一种,其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二、物质保金的法律规定1. 物质保金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物质保金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物质保金协议;(2)物质保金的金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3)物质保金的交付应当真实、合法。

2. 物质保金的性质物质保金具有以下性质:(1)担保性质:物质保金是为了担保交易安全,确保交易双方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具有担保性质;(2)预付款性质:物质保金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预付款性质,即支付物质保金的一方在交易完成前,有权要求返还物质保金;(3)押金性质:物质保金在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押金性质,即支付物质保金的一方在交易完成后,有权要求返还物质保金。

3. 物质保金的交付物质保金的交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交付方式:物质保金可以以现金、支票、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子支付等方式交付;(2)交付时间:物质保金的交付时间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3)交付地点:物质保金的交付地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地点。

4. 物质保金的管理物质保金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物质保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保密原则:物质保金的管理人应当对物质保金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3)安全原则:物质保金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物质保金的安全。

5. 物质保金的返还物质保金的返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合同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2)支付物质保金的一方提出返还请求;(3)物质保金的管理人确认返还条件成就。

物业质保金管理制度

物业质保金管理制度

物业质保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物业质保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质保金的使用效率和保障物业设施的持续良好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由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质保金。

三、物业质保金的用途1. 用于维修和保养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楼梯、水电管线等;2. 用于解决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抢修漏水、电力故障等;3. 部分用于开展小区内的公益活动,如春节联欢会、清明扫墓等;4. 用于支付小区内的管理费用,如物业管理人员工资、清洁工人费用等。

四、物业质保金的收取1. 物业公司有权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业主收取物业质保金;2. 物业公司应对物业质保金进行登记和存档,并确保资金安全;3. 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质保金,否则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物业质保金的管理1. 物业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质保金专用账户,将收取的物业质保金存入该账户,并确保账目清晰;2. 物业公司应定期对质保金进行核算和审计,确保使用资金的透明和合法;3. 物业公司应成立质保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质保金的使用情况。

六、物业质保金的使用1. 对于小额维修和保养费用,物业公司拥有自主支配权,可以自行进行维修和保养;2. 对于需要耗费大量资金的维修和保养项目,物业公司应经过质保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使用;3. 物业公司应将质保金用于物业设施的持续运转和维护,切不可挪作他用。

七、物业质保金的结算1. 物业质保金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结算,并向业主公示结算情况;2. 如有剩余资金,可以返还给业主或者用于下一期质保金的使用;3. 如有亏损,物业公司应妥善处理并向业主作出解释。

八、其他规定1. 物业公司应将本制度向业主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2. 物业公司应保证物业质保金的存放和使用的透明和公正;3. 物业公司应依法处理物业质保金相关的纠纷和投诉。

以上物业质保金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应经质保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in the world is not where we are, but where we are heading.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具体内容,就比如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一、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什么?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比例在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质保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和工程质保金管理部门。

三、工程质保金管理1. 工程质保金缴存标准(1)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规模、类型、等级及施工单位的资质等要求,确定适当的工程质保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

(2)质保金缴存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完成,未能按时缴存的,需经业主同意后方可缴存。

2. 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将工程质保金存入指定的账户,并做好账户管理工作。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稳定,不得挪用和占用工程质保金。

(3)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账户的余额和明细与实际情况相符。

3. 工程质保金使用管理(1)工程质保金应严格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私自挪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质保期内,如发生施工单位违约或工程质量问题,业主有权决定使用工程质保金进行工程整改或修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

(3)质保期结束后,工程质保金未使用的部分应及时返还给施工单位。

四、工程质保金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 质保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质保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2. 对质保金账户进行定期检查,核实账户余额和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对工程质保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确保工程质保金的使用符合合同要求。

五、工程质保金管理的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合同要求缴存工程质保金或私自挪用、使用工程质保金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2. 对于工程质保金账户管理不力,导致工程质保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受到损害的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可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3. 对于工程质保金使用不当、未经业主同意私自使用等行为,质保金管理部门有权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有权视情况对其进行违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主体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承担质量保证金与建设工程质量之间的联系,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得到解决。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审核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的数额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量保证金缴纳至指定账户,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缴纳凭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质量保证金,否则将影响其参与其他建设项目的资格。

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记录各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时间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各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质量保证金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质量保证金解决相关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与建设单位沟通,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提出质量改进措施。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原则和条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程序和权限使用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使用质量保证金时应能够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工程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对于不缴纳质量保证金或未按规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章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与市容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建设工程承包商、监理机构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认真审核和对接承包商和监理机构等的资质和信誉情况,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并保障承包商等按照规定提供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使用和返还质量保证金,依法履行质量保证金的义务。

章节二: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第五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为参与建设工程的中小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可以提供履约保证金、担保函等形式的质量保证措施,但应当在质量保证措施使用前将相关事项告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其同意。

第六条承包商、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物资供应商等向建设单位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计价基准、缴纳比例及缴纳期限确认缴纳数额,并在建设单位与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之间签订协议,并及时完成质量保证金的缴纳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协议要求暂扣提供的质量保证金,并按照质量保证金使用、返还的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章节三:质量保证金的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在建设过程中有关质量问题的质量保证金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保证金缴纳协议之规定使用。

第九条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事故或其他因承包商在施工中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建设单位受到赔偿请求的情况等,建设单位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以执行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书面通知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并在书面通知中注明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原因、数额和期限,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应当认真核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承担使用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保金管理暂行办法

质保⾦管理暂⾏办法质保⾦管理暂⾏办法⼀、为确保⼯⼚在销售、采购以及各种⼯程发包等业务事项中所发⽣的各类质保⾦能够及时清算,进⼀步建⽴健全质保⾦管理制度,维护⼯⼚的合法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质保⾦的类别及体现形式1、应对外收回的质保⾦:⼯⼚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时,与⽤户在合同中约定的关于对⽤户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额或以合同总额⼀定⽐例的⽅式体现,付款时间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应对外⽀付的质保⾦:⼯⼚在⼯程施⼯、技术改造发包以及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活动中,为落实⼯程、产品或服务等⽅⾯的质量责任,⼯⼚与承包⽅或为⼯⼚提供产品、服务的单位在双⽅合同中对其质量保证和承诺的要求以部分合同⾦额形式来体现,具体可以是固定⾦额或以合同总额⼀定⽐例的⽅式体现,⽀付时间和⽀付条件在合同中明确。

⽬的⽤以保证⼯程项⽬或采购产品、服务质量符合⼯程建设/产品标准以及对应合同的约定。

三、质保⾦的签定、管理与考核(⼀)应对外收回的质保⾦1、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质保⾦的约定要充分考虑⼯⼚的预期质量、安全和资⾦风险以及资⾦的时间效益和机会成本,明确质保⾦的质保期限及责任范围,并以争取尽量降低额度和⽀付期限为原则。

2、⼯⼚产品销售或服务合同(协议)中,对质保⾦的约定期限⼀般为⾃产品交付⽤户(或服务结束)后1年时间以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

质保⾦的催收实⾏经办⼈(合同签订⼈)终⾝负责制。

3、⼯⼚合同管理部门应就合同约定的质保⾦款项建⽴经营合同辅助台帐,专门⽤于对质保⾦的管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财务部门。

对于到期后应收回⽽未收回的质保⾦,财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责任⼈信息传递⾄⼈⼒资源部门,⼈⼒资源部门依据质保⾦到期后的动态情况对责任⼈进⾏考核。

为有效监督和跟踪质保⾦的回收情况,经营⼈员回款时应对所回款项是否为质保⾦向财务部门进⾏说明。

(⼆)应对外⽀付的质保⾦1、⼯⼚相关业务承办部门在签定⼯程施⼯、技术改造和固定资产采购等业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未来预期的质量、安全风险,在合同中必须有质保⾦的相关约定条款,明确约定质保⾦的数额、质量承诺、服务承诺以及质保⾦的⽀付条件等内容。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部质保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

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业的生产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保障和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施工、建筑设计、勘察、监理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交纳的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保证建设工程实行质量控制和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高质量完成工程的经济责任措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保证建设工程和保证金的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范围和标准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范围包括:(一)工程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二)承包商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标准应根据工程的大小复杂程度、技术难度、施工风险等因素综合考虑,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确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交纳应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纳,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周期缴纳。

第八条建设单位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由其承包商一并交纳,也可以直接交纳到保证金监管机构的专用账户。

第九条承包商不得将质量保证金抵扣计量款,也不得代替建设单位缴纳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监管,确保质量保证金的安全、合规和及时按照需要使用。

第十一条保证金应当交纳到保证金专用账户,由保证金监管机构进行专门管理。

资金的管理应当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和动态监管等措施。

第十二条保证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监督,规范对保证金的收取、使用、结算和退还工作。

第十三条保证金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对各项支出进行前置审核和资金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质保金管理制度

质保金管理制度

质保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质保金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完成,维护工程质量,促进项目各方合作,提高质量保证金使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在承揽国内外工程项目时因合同约定需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情况下。

第三条质保金是承包商为满足合同质量要求, 对业主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资金,用于确保业主在项目的质保期内享有的用于支付由于工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维修、更换、赔偿等费用。

第四条质保金的金额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难度、技术要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条质保金应当由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和方式缴纳,并由业主进行专项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质保金应当按照质保期的要求进行使用,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七条质保金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业主在收到交纳质保金的同时,应当签发质保金交纳凭证,由双方妥善保存,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九条业主应当对质量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保证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冲抵其他款项。

第十条业主应当在质保期届满后,及时返还承包商交纳的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在工程质保期内,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可依据合同约定,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更换、赔偿等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在使用质保金时,应当及时经承包商确认,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业主在使用质保金时,应当保证支付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标准,并将相关付款凭证提供给承包商。

第十四条承包商在工程质保期届满时,如未发生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业主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承包商在无合理理由下,不得拒绝、延迟业主要求返还质保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在返还质保金时,保证质量保证金金额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

第十七条承包商在返还质保金时,应当与业主及时协商确定方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第十八条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应当在质保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保持相互信任、互相合作的精神,共同维护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质(2017)138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筑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和保障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为了确保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和履行质量保修义务而向业主提供的一种经济保证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确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置费用和弥补损失。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能。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质量保证金的交纳第十条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交纳质量保证金。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将从承包人交纳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监管和管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质量保证金的,业主有权要求承包人补交,逾期不补交的,业主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应当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包人自筹,不得向业主借用、转嫁。

第十五条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或者延期完成工程并经业主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三章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第十六条业主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明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应当由业主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每年进行账目清理和审查。

第十八条质量保证金管理账户的存储采取分级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对于质量保证金,业主有权支取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置和损失弥补,但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建设部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为了规范工程施工质保金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施工经济利益,建设部制定了工程施工质保金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质保金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风险得以有效控制和保障。

一、施工质保金的性质1. 施工质保金是指施工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确保工程完成后相关质量风险得到补偿的一种保证金。

2. 施工质保金具有保障施工质量、规范施工行为、促进合同执行、降低质量风险等作用。

3. 施工质保金应当以保证金形式存入专门账户,作为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的凭证。

二、施工质保金的缴纳标准1.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按项目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施工质保金。

2. 施工质保金的缴纳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总造价的1%,具体比例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规模、施工难度等因素确定。

3. 施工质保金的缴纳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分期缴纳,确保施工质保金与工程进度相匹配。

4. 施工质保金的缴纳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逾期未缴纳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质保金的管理和监督1. 施工质保金应当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在尽职尽责的原则下进行监督和保障。

2.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质保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用途合法合规,避免出现质保金挪用、挪借等违规行为。

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质保金的使用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质保金的有效使用。

4.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提供合格的工程质量,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汇报。

四、施工质保金的返还和扣除1. 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经验维修期内,施工质保金应当保持完整,不得随意扣除或挪用。

2. 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节点安排施工质保金的返还。

3. 如工程项目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有权扣除相应的施工质保金用于修复和赔偿。

4. 施工质保金返还和扣除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共同确认,确保公平公正。

工程项目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质保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质保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本质保金管理制度。

质保金是对竣工验收合格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缴存的一定金额,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二、质保金缴存标准1. 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质保金的缴存标准为合同总价的0.5%-1%,具体缴存比例根据项目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等因素确定。

2. 若工程项目涉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质保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

3. 质保金缴存方式为一次性缴存或分期缴存,具体缴存方式根据工程合同约定执行。

三、质保金管理责任1.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负责设置质保金管理责任人,并承担对质保金的监管责任。

2.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存质保金,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3.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整改。

4. 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设计方案,并协助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四、质保金管理流程1. 质保金缴存: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质保金一次性或分期缴存至指定账户。

2. 质保金管理:项目业主单位设置专门负责人对质保金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3. 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竣工验收,如合格则可以启动质保金退还流程。

4. 质保金退还:项目业主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质保金退还给施工单位。

五、质保金使用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检测标准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

2. 如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项目业主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用于整改。

3. 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业主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对质保金进行处置,保障工程项目质量。

六、质保金风险控制1. 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加强对质保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减少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公司质保金管理制度

公司质保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质保金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质保金业务的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质保金的定义与范围第四条质保金是指公司为保证产品质量,对客户在购买产品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所支付的费用。

第五条质保金的范围包括:1. 产品在质保期内发生的维修、更换、退货等费用;2. 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客户损失赔偿;3. 公司为解决质量问题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质保金的计提与支付第六条质保金的计提:1. 每季度末,根据销售额及历史发生概率,由财务部门计提产品质量保证金;2. 计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原则上不超过销售额的1%;3. 计提金额计入销售费用,并贷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

第七条质保金的支付:1. 发生维修、更换、退货等费用时,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支付;3. 支付时,借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贷记“应收账款”或“库存现金”等。

第四章质保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八条质保金的管理:1. 质保金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质保金账户需单独设立,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3. 质保金的使用情况需定期向公司领导层汇报。

第九条质保金的监督: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质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2. 对质保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3. 定期对质保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优化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公司领导层批准后执行。

2023修正版质保金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说明质保金的管理办法。

质保金是指在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由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给采购方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本文档将介绍质保金的定义、使用范围、提供方式、退还方式等内容,旨在确保质保金的有效管理和合理使用。

2. 定义质保金是指在供应商与采购方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质保金作为一种经济手段,旨在保障供应商在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后,遵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相关责任。

采购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质保金来满足自身的利益需求。

3. 使用范围质保金可用于以下情况:- 当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时,采购方可以通过扣除质保金的方式,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 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如果采购方发现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提供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采购方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或退还质保金。

- 在紧急情况下,如果采购方需要采取措施修复或替代供应商交付的产品或服务,采购方可以使用质保金来支付相关费用。

4. 提供方式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提供质保金,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现金:供应商将质保金以现金形式缴纳给采购方,并在合同中注明缴纳时间和金额。

- 银行保函:供应商通过银行向采购方提供保函,保函的金额与质保金相等,确保采购方在需要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或退款。

- 质保金保险:供应商购买质保金保险,将保险单提供给采购方作为质保金的凭证。

5. 退还方式质保金的退还方式和条件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常见的退还方式包括:- 完全退还: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结束后,如果供应商未发生违约或质量问题,采购方应将质保金全额退还给供应商。

- 部分退还:在质保期结束后,如果供应商存在一定程度的违约或质量问题,采购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扣除一部分质保金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供应商。

- 不退还: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供应商存在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采购方可以决定不退还质保金,并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质保金管理规定(新)

质保金管理规定(新)

资料范本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质保金管理规定(新)地点: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仅供参考,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不需要的部分可直接删除,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1 目的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乙烯工程及炼油老区改造工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中工程建设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及工程设计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其他合同视情况需要约定质保金条款。

本规定主要规定了质保金条款的必备内容、质量争议的处理程序、质保金的支付审批和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定所称“合同主办单位”是指具体承办合同业务的单位。

所称“用户”是指固定资产所在单位或固定资产最终交付单位。

本规定所称“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在合同条款中如需区分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则需要对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分别定义,明确各自的内容。

若无需区分的,则统称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以下简称“质保金”)。

”3 职责3.1 综合管理部负责制(修)订质保金管理规定。

3.2 合同主办单位负责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明确质保金条款,牵头负责质量争议的处理、质保金的使用和办理质保金的支付。

4 流程4.1 合同主办单位应当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4.1.1 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一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一年后,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长质保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

4.1.2 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合同主办单位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1.3 约定质保金的合同,在文本中必须有以下约定(以下表述以甲方为我单位,乙方为签约对方为例,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质保金于支付。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

质保金管理办法质保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保金管理,加强项目质量控制,保障项目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质保金管理。

第三条 质保金是承包商作为履约保障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第二章 质保金的收取第四条 质保金的收取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进行。

质保金的数额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计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准确计算质保金的数额,并向承包商发出收取质保金的通知。

第六条 承包商应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质保金。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存放质保金。

质保金应在收到后及时存入该账户。

第三章 质保金的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无质量问题,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接受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修复或补偿。

第十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商承担修复责任,并从质保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承包商在工程保修期内如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应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保修期内如未催告承包商履行义务,质保金不得退还。

第四章 质保金的返还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商。

第十四条 承包商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建设单位能够及时返还质保金。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返还质保金时,应发出质保金返还通知书,并记录在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保金返还管理制度,确保返还工作的及时、准确。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之前的有关质保金管理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的部分,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我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负责。

以上为质保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请各相关人员遵守并执行。

设备质保金管理规定(3篇)

设备质保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备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设备供应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和维修的各类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产品、化工设备、建筑设备等。

第三条设备质保金是指设备供应商为保证设备质量,向用户收取的保证金。

质保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设备供应商和用户应当依法签订设备质保合同,明确质保金的相关条款。

第二章设备质保金的收取与退还第五条设备供应商在销售设备时,可根据设备类型、价格等因素,向用户收取一定比例的质保金。

第六条设备质保金的具体比例由设备供应商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设备价格的10%。

第七条设备供应商在收取质保金时,应向用户出具质保金收据,并明确质保金的使用范围、退还条件和期限。

第八条设备供应商应将质保金存入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设备供应商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应按以下规定退还质保金:(一)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更换零部件的,质保金不予退还;(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因用户操作不当或非正常使用导致损坏的,质保金不予退还;(三)设备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且用户提出退还质保金的,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用户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还质保金。

第十条设备供应商在退还质保金时,应向用户出具质保金退还凭证。

第三章设备质保金的使用第十一条设备质保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一)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所需的费用;(二)因设备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三)设备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违约责任赔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设备供应商在使用质保金时,应按照以下原则:(一)优先用于设备维修、更换零部件;(二)确保使用质保金的行为合法、合规;(三)确保使用质保金的行为公开、透明。

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2.定义“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的总称。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与质量相关的银行保函与质保金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

3.1.以下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按规定预留和/或预付质保金:⌝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合同(含一般技改项目)⌝专利、专有技术合同⌝检维修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工程项目特殊材料采购合同⌝经评估质量风险不可控的合同。

3.2.以下合同可不预留质保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通用类设备采购合同;⌝金额≤50万元的非框架类检维修合同;⌝标的明确且能够即时接收、后期不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采购合同;⌝经评估质量风险可控的合同。

3.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工作流程4.1.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1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1年后,物资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法律法规有明确质保金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质保金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质保金期限的最长年限。

⌝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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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金管理暂行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质保金的使用和支付,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暂行规定。

2. 定义
“质保金”是指质量保证金和/或质量保修金的总称。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与质量相关的银行保函与质保金具有同等效力。

3.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采购合同。

3.1.以下合同必须约定质保金条款,按规定预留和/或预付质保金: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合同(含一般技改项目)
➢专利、专有技术合同
➢检维修施工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特殊材料采购合同
➢经评估质量风险不可控的合同。

3.2.以下合同可不预留质保金:
➢金额在10万元以下、技术简单的通用类设备采购合同;
➢金额≤50万元的非框架类检维修合同;
➢标的明确且能够即时接收、后期不可能存在质量缺陷的采购合同;
➢经评估质量风险可控的合同。

3.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4.工作流程
4.1.在合同订立时,规范质保金条款的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质保金期限。

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1年,其中工程建设合同为办理工程中间交接手续之日起1年后,物资采购合同为到货后18个月或正常运行后12个月(两者以先到者为准)。

法律法规有明确质保金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质保金期限的,需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定质保金期限的最长年限。

➢质保金数量。

质保金数量一般为合同标的额的5%。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质保期满前,乙方应及时负责缺陷修理及不合格文档整改等直至甲方满意为止;如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未及时修理整改或未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则另请其它单位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
乙方另行支付;质保金不计利息。

质保金返还后,并不相应解除乙方质量责任,其质量责任按照规定执行。

4.2.质量问题的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或部门发现质量问题要立即通知/反馈,由合同主办部门牵头负责就该质量问题与合同对方沟通处理。

➢合同主办部门应就质量问题的性质、内容、严重程度、拟处理意见、回复期限等通知对方单位,就争议处理与对方协商以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对方处理意见不能令我方满意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管理部门要做好质量问题的证据保存工作,特别是对方当事人不予确认、不予回复的质量问题必须留有监理、施工单位或质监等第三方对质量问题的确认和处理意见。

4.3质保金的支付
➢双方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工程承包商、或设备材料供货商应向公司合同主办人员提交《付款通知》(适用于工程类,详见附件1)、或《质保金申请/通知表》(适用于物资类,详见附件2)。

➢工程项目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办理合同关闭(含质保金释放条款)手续,如没有办理,则应填写《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
(详见附件3),设备材料类质保金在支付前应填写《设备、材料质保金支付/质量保函释放确认表》(详见附件4),分别经使用部门、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财务部门按照公司《付款指引与程序》办理。

5.相关要求
5.1.对于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 3.1条预留质保金的,合同主办人员应在合同报批时进行专题说明。

5.2.为规避合同风险,质保金到期后合同主办人员应及时办理支付签字确认与审批手续,相关使用部门/主管部门应予积极支持。

5.3合同主办人员应会同财务人员定期清理质保金预留与支付情况,对于质保金逾期6个月仍未办理完支付手续的应分析原因、说明情况,并向部门月度回顾会议报告。

6.附件
6.1《付款通知》
6.2《质保金申请/通知表》
6.3《工程质保金付款依据》
6.4《设备、材料质保金支付/质量保函释放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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