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规定
死亡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证明,是指证明一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文件。
在我国,死亡证明是办理遗产继承、保险理赔、户口注销等事务的重要凭证。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关于死亡证明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死亡证明的出具、效力、使用范围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二、死亡证明的出具1. 出具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死亡者的具体情况,在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具死亡证明。
2. 出具程序(1)死亡者家属或相关人员向医疗机构报告死亡情况。
(2)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尸检,确认死亡原因。
(3)医疗机构在确认死亡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具死亡证明。
(4)死亡证明一式两份,一份交死亡者家属,一份由医疗机构存档。
3. 出具内容死亡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死亡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点。
(2)死亡原因。
(3)死亡者生前职业、住址。
(4)出具死亡证明的医疗机构名称、出具日期。
三、死亡证明的效力1. 法律效力死亡证明具有法律效力,是证明死亡者已经死亡的重要凭证。
2. 效力期限死亡证明的效力期限为死亡者死亡之日起一年。
在此期限内,死亡证明可以作为办理相关事务的依据。
四、死亡证明的使用范围1. 遗产继承死亡证明是办理遗产继承的重要凭证。
继承人可以根据死亡证明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2. 保险理赔死亡证明是办理保险理赔的重要凭证。
保险公司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应当依法支付保险金。
3. 户口注销死亡证明是办理户口注销的重要凭证。
公安机关在收到死亡证明后,应当依法注销死亡者的户口。
4. 其他事务死亡证明还可以用于办理其他相关事务,如注销银行卡、办理丧葬事宜等。
五、违反死亡证明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死亡者家属或相关人员伪造、变造死亡证明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院死亡证明开具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开具工作,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保障患者家属和医院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开具、审核、登记、存档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临床科室:负责患者的诊疗工作,对患者死亡情况进行核实,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领取、审核、登记、存档及上报工作。
3. 财务科:负责患者死亡证明费用的收取和结算。
4. 院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四、开具程序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由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签字确认。
2. 临床科室将填写好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第2联、第3联交由家属。
3. 临床科室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式两份)交由防保科进行审核、登记、存档。
4. 防保科在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后,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防保科将审核后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上传至国家死亡信息管理系统,并按月汇总上报。
6. 防保科将《死亡医学证明书》第1联(一份)存档,并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
五、审核要求1.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遗漏、涂改。
2. 死亡原因诊断必须准确,符合临床实际。
3. 证明书填写人、审核人、签字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六、存档与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档期限为永久。
2.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管,确保资料安全、完整。
3. 防保科定期对存档资料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违规处理1. 对未按规定开具、审核、登记、存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科室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对因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导致患者家属或医院利益受损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死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科室及工作人员,涉及死亡证明的出具、登记、保存、上报等工作。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患,包括来院已死、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我院应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 诊治医师应在患者死亡后7日内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并认真如实填写。
3.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死亡诊断、死亡地点、家属联系方式等。
4. 《死亡医学证明书》不得缺项、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及红色笔填写。
四、死亡证明的登记与管理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登记管理工作,空白证明书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临床医师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及时填写完整,并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家属。
3. 第一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进行登记,并网络直报。
4. 第二联、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家属持有,用于办理相关事宜。
5. 第四联《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防保科保存,作为统计和上报的依据。
五、死亡证明的保存与上报1. 防保科负责《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保存工作,定期进行自查,确保证明书完整无缺。
2. 防保科每月汇总《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上报区疾控中心。
3. 遇有死亡病例漏报、迟报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死亡证明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3.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取得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由我院防保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其他1.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我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医院开具医学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保障患者权益,维护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或其他原因死亡的患者的死亡证明书开具工作。
三、死亡证明书开具程序1. 患者死亡后,经治医师应立即向患者家属告知死亡情况,并做好死亡告知书的相关工作。
2. 经治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详细记录患者死亡的原因、时间、地点等信息。
3. 将《死亡病例报告卡》送至医院行政大厅,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核对患者家属、死亡患者身份证及户口本后,填写《死亡证明书》。
4. 《死亡证明书》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开具日期等。
5. 《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经治医师和《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
6. 将《死亡证明书》一式四联分别交付患者家属、医疗机构、户籍管理部门和殡葬管理部门。
四、死亡证明书的管理1. 《死亡证明书》由《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外借或损坏。
2.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签发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3. 《死亡证明书》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死亡证明书》进行清点,确保其完整、准确。
五、责任追究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规定开具死亡证明书的,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死亡证明书》内容失实、不准确,给患者家属造成损失的,由医院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院将规范死亡证明书的开具工作,确保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公信力,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奠定基础。
卫生部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诊断和死亡原因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证明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死亡证明的出具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出具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证明前,应当对死者的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死亡证明的准确性。
第七条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填写《死亡证明书》应当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二)死亡证明书应当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三)死亡证明书应当载明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证明后的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死亡证明的审核与发放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死亡证明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要求。
(二)死亡证明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死亡证明的出具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审核不合格的死亡证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退回医疗机构,并要求其重新出具。
第四章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死亡证明,不得遗失、毁损、伪造。
第十四条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30年,自出具死亡证明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死亡证明进行非法活动。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医务人员、管理人员及涉及死亡医学证明的相关人员。
三、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1. 凡在我院死亡的病例,均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 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由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根据患者病情、死亡原因、相关检查结果等,结合临床经验和医学知识进行判断,并在死亡后24小时内出具。
3. 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要求:(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死亡日期、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死亡地点等。
(2)死因诊断:根据患者死亡原因,按照直接死因、间接死因的顺序填写。
(3)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等。
四、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1. 死亡医学证明的存档:医院应设立专门档案,将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死亡医学证明的查阅:查阅死亡医学证明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查阅。
3. 死亡医学证明的修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死亡医学证明,需经负责医师审核、签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 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医院应加强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五、责任追究1. 医师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过程中,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不善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高人口死亡信息登记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管理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1. 医疗机构: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审核、归档和报送。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名和盖章。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管理内容1. 《死亡证明》的填写(1)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2)填写日期必须准确,不得超过死亡时间。
(3)填写疾病诊断依据必须充分,符合临床诊断标准。
2. 《死亡证明》的签发(1)临床科室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2)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
3. 《死亡证明》的归档(1)临床科室负责将《死亡证明》归档,妥善保管。
(2)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对《死亡证明》进行整理、归档。
4. 《死亡证明》的报送(1)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医疗机构负责将《死亡证明》报送至公安部门。
五、监督与考核1.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死亡证明》的填写、签发、归档和报送进行监督、检查。
2.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考核,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3. 医疗质量管理部门对《死亡证明》的填写质量进行考核,对填写不规范、错误率高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疗机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死亡医学证明是指医生依据对死亡患者的调查和分析,出具的一个有关死亡原因和死亡情况的证明文件。
为了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保证其准确和有效性,需要有相应的管理规定。
下面我们就死亡医学证明管理的规定进行讨论。
首先,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必须由专业医生或者法医进行。
这是保证证明准确性的重要一步。
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医生或者法医,才能充分了解和判断死亡原因以及死亡情况。
而且,这些医生或者法医也需要进行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其专业水平符合要求。
其次,死亡医学证明的内容必须包括详细的死亡原因和死亡情况的描述。
这是保证证明准确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证明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证件号码等,以及死亡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相关信息。
同时,需要详细描述死亡的具体原因,如是否为自然死亡、意外事故或他杀等,以及相关的病史和医疗处理情况等。
通过详细的描述,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判断死亡的原因和情况。
此外,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医生或者法医在进行调查和分析时,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包括病历、化验报告、X光片等。
同时,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作和沟通,如警方、法医学专家、法医学部门等。
在出具证明前,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检测和实验,以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和记录系统。
每份证明都应该有唯一的标识符和编号,以及相关的登记和归档记录。
这样可以方便管理和查询,也可以确保证明的完整和准确。
同时,对于证明的保存和保管也需要有相应的要求,确保证明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应当遵循专业的要求和程序,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样可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司法机构,为死亡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同时,也可以保护患者和家属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部门在开具、使用和管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三、开具要求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负责开具,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医生在开具证明书前,应仔细核实死者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并详细询问家属或知情者关于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信息。
3. 证明书应使用统一的格式,内容应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地点等,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四、使用规定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公民死亡后的重要证明文件,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
2. 证明书主要用于办理死者户籍注销、遗体火化、保险理赔等手续,相关部门应认真查验证明书的真伪及内容。
3. 严禁伪造、变造或盗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管理流程1. 医疗卫生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证明书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证明书的开具、发放和管理工作。
2. 证明书的开具、发放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开具时间、编号、领取人等信息,确保可追溯性。
3. 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对证明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监督与责任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开具、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对医生开具证明书行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生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3.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通过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将有效规范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开具、使用和管理,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XX医院《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医学死亡证明的管理,确保死亡医学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的病例。
第三条医学死亡证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等信息的官方记录,对于死亡原因的确定、保险理赔、户籍注销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填写与签发第四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1.由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根据病历资料、尸检报告、死亡诊断证明等,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填写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死者家属信息等。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1. 经主治医师或上级医师签字后,由李院长签字确认后,加盖“水富家聲医院业务章”后有效。
2. 签发人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并对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签发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24小时。
第五条死亡患者结清费用后,《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医院办公室盖章。
《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由办公室留存,二、三、四联交患者家属。
第三章保存与报送第六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保存:1.《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存根联由医院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2.保存期间,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七条《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报送:1.办公室应及时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系统中网报。
2.报送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地点、诊断依据等。
3.报送时间不得超过患者死亡后48小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医院设立专人负责《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管理工作,确保其真实、准确、及时。
死亡医学证明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和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死亡医学证明,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和死亡原因,依法出具的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医学文件。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并对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妥善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死亡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出具程序第六条死亡医学证明的出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死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进行死亡原因的初步判断,并在24小时内完成尸检,排除传染病死亡的可能性。
(二)尸检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尸检结果,结合死者生前病历资料,依法判定死亡原因。
(三)医疗机构应当填写《死亡医学证明》,并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签字确认。
(四)医疗机构应当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后,将《死亡医学证明》交付死者家属或者授权代理人。
第七条死亡医学证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住址等基本信息;(二)死亡日期、时间、地点;(三)死亡原因及依据;(四)死者生前病情简介;(五)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在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确保死亡医学证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二)对死者生前病情和死亡原因进行保密;(三)不得出具虚假的死亡医学证明;(四)不得擅自修改、涂改或者销毁死亡医学证明。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死亡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死亡医学证明的规范出具和管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死亡医学证明进行以下管理:(一)妥善保存死亡医学证明,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二)建立死亡医学证明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三)定期对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四)对死亡医学证明的查阅、复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确认死亡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处理死者身后事宜、继承遗产、保险理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发放和管理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法律规定,包括其定义、适用范围、制作要求、发放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定义死亡医学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在确认患者死亡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证明患者死亡事实的正式文件。
它是处理死者身后事宜、继承遗产、保险理赔等法律行为的依据。
三、死亡医学证明书的适用范围1. 适用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死亡,包括疾病、意外、自然灾害等。
2. 适用于各种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3. 适用于各年龄段、各种职业的死者。
四、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内容要求1. 患者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等。
2. 死亡时间:具体日期和时间。
3. 死亡原因:明确说明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4. 死亡诊断:根据死者生前病情,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5. 死亡证明人签名: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的签名。
6. 发证机构盖章:医疗机构公章。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制作要求1. 使用统一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格式。
2.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 字迹清晰、工整。
4. 不得涂改、伪造、篡改。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发放程序1. 死亡确认:医疗机构在确认患者死亡后,应当立即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报告死亡:医疗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死亡情况。
3. 发放证明:医疗机构在确认死亡后,应当及时向死者家属或单位发放死亡医学证明书。
4. 持证办理:死者家属或单位凭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相关事宜。
七、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法律责任1. 伪造、篡改死亡医学证明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 医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死亡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信息统计的准确性,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设立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
2. 医疗机构内各科室设有专人负责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
3.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归档等工作负总责。
三、死亡证明的填写1. 死亡证明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填写,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 死亡证明的填写内容包括:死者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诊断依据、治疗经过、抢救措施等。
3. 死亡证明填写时,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描述。
四、死亡证明的报送1. 死亡证明填写完毕后,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科室负责人审核,加盖科室公章。
2. 各科室应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将死亡证明报送至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
3.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收到死亡证明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登记、归档。
五、死亡证明的归档1. 死亡证明归档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实行一户一档。
2. 死亡证明归档后,不得随意借阅、复制、篡改。
3. 死亡证明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0年。
六、死亡证明的查询与使用1. 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死亡证明,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询。
2. 死亡证明仅限于办理相关手续、统计工作、科学研究等合法用途,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3. 查询、使用死亡证明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死者隐私。
七、责任追究1. 医师或科主任未按规定填写、报送死亡证明,导致信息失真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追究其责任。
2. 死亡证明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管理、归档死亡证明,导致档案丢失、损坏的,由医院追究其责任。
3.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使用死亡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人民医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院死亡证明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死亡证明的统一管理,包括空白死亡证明的保管、发放、回收及登记。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的填写、审核和报送。
3. 医院信息科负责死亡证明信息的录入、统计和分析。
4. 医院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确保死亡证明管理制度的落实。
三、死亡证明的填写与报送1. 临床科室在患者死亡后,应由负责诊治的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2. 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诊断依据等。
3. 填写完成后,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预防保健科。
4. 预防保健科对报送的死亡证明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5. 预防保健科将审核后的死亡证明报送医院信息科,由信息科录入死亡证明信息。
四、死亡证明的保管与使用1. 空白死亡证明由预防保健科统一加锁保管,防止遗失。
2. 预防保健科在发放空白死亡证明时,应登记领出科室、医师和日期。
3. 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5年,期满后由预防保健科负责销毁。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复印、翻拍、传播死亡证明。
五、死亡证明的报送与统计1. 预防保健科每月汇总死亡证明信息,报送医院信息科。
2. 信息科定期将死亡证明信息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 医院每年对死亡证明管理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六、责任与奖惩1. 各科室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死亡证明的填写、报送、保管和使用符合规定。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办公室负责修订。
医院死亡证明书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规范医院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发放、保管和使用,确保死亡证明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临床科室、医技科室及行政科室,涉及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审核、发放、保管和使用等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疗科: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本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死亡证明书的格式设计和印刷;负责对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上报。
2. 临床科室:负责死亡证明书的填写、审核、发放和保管;负责及时、准确地将死亡证明书信息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3. 医技科室:负责对死亡证明书相关检验、检查结果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
4. 行政科室:负责对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管理制度1. 死亡证明书的填写(1)死亡证明书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填写,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2)死亡证明书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不得随意更改、涂改。
(3)死亡证明书填写完毕后,应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签字确认。
2. 死亡证明书的审核(1)临床科室填写完毕的死亡证明书,应由科主任或指定人员审核。
(2)医技科室对死亡证明书相关检验、检查结果进行审核。
(3)审核无误后,由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3. 死亡证明书的发放(1)审核通过的死亡证明书,由临床科室负责发放给患者家属。
(2)死亡证明书发放时,应告知家属其法律效力。
4. 死亡证明书的保管(1)死亡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
(2)临床科室应设立专门的死亡证明书存放柜,由专人负责管理。
(3)死亡证明书存放柜应加锁,定期进行清理、整理。
5. 死亡证明书的信息录入(1)临床科室应将死亡证明书信息及时、准确录入医院信息系统。
(2)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核对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五、监督与处罚1. 医疗科对死亡证明书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3. 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卫生院死亡证明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卫生院死亡证明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医疗信息的准确性,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卫生院内所有死亡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
三、死亡证明的发放1. 凡在卫生院内死亡的病人,应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在病人死亡后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单》。
2. 《死亡报告单》填写完毕后,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将报告单送至卫生院医务科。
3. 医务科对《死亡报告单》进行审核,无误后,由医务科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
4. 医务科将签署意见的《死亡报告单》送至卫生院财务科。
5. 财务科根据《死亡报告单》开具死亡证明,并加盖卫生院公章。
6. 死亡证明由财务科负责人审核无误后,交由死者家属领取。
四、死亡证明的管理1. 死亡证明由财务科负责保管,不得随意借阅、复制。
2. 死亡证明的保管期限为10年,到期后,由医务科负责销毁。
3. 死亡证明的领取、使用、保管等环节,应严格登记,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4. 死亡证明遗失,应由死者家属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核实无误后,由财务科重新开具。
五、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制度,造成死亡证明管理混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故意泄露死亡证明内容,侵犯患者隐私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卫生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确保卫生院死亡证明的发放、管理和使用规范有序,为患者提供准确、及时的服务,同时保障卫生院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
死亡医学证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医学证明是确认公民死亡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处理死者身后事宜、继承遗产、社会保险理赔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死亡医学证明的法律规定,对其相关事宜进行详细解析。
二、死亡医学证明的定义及作用1. 定义死亡医学证明,又称死亡证明书,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死者生前病情、死亡原因等,出具的证明死者死亡的法律文件。
2. 作用(1)确认死亡:死亡医学证明是确认公民死亡的法律依据,具有权威性。
(2)处理身后事宜:死者家属根据死亡医学证明办理丧葬、继承等事宜。
(3)社会保险理赔:死者家属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向相关社会保险机构申请理赔。
(4)注销户口:死者家属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注销死者户口。
三、死亡医学证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死亡证明,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医疗机构出具。
”2. 出具条件(1)死者已死亡;(2)医疗机构已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3)死者生前病情、死亡原因等符合法律规定。
3. 出具程序(1)死者家属或有关单位向医疗机构提出出具死亡医学证明的申请;(2)医疗机构对死者进行死亡鉴定;(3)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4. 出具内容(1)死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民族、住址等基本信息;(2)死亡时间、地点;(3)死亡原因、诊断依据;(4)医疗机构名称、出具日期、医师签字等。
四、死亡医学证明的相关事宜1. 死亡医学证明的保存死亡医学证明是死者家属办理丧葬、继承等事宜的重要依据,应妥善保存。
2. 死亡医学证明的补办(1)死亡医学证明丢失或损毁,死者家属可向原出具机构申请补办;(2)补办时,需提供原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 死亡医学证明的更正(1)死亡医学证明中存在错误,死者家属可向原出具机构申请更正;(2)更正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死亡医学证明的注销(1)死亡医学证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时,死者家属可向原出具机构申请注销;(2)注销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制度
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管理制度第一条《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的规定,信息中心负责填写质量的检查与控制。
第二条《死亡医学证明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部门购买,由太平间负责登记发放。
第三条经治医师负责填写死于本院患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120急救车医师负责填写出诊抢救患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任何人不得超范围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条《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应符合《北京市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指导手册》的规定,字迹清楚不漏项,致死诊断完整,符合逻辑。
第五条死亡患者结清费用后,《死亡医学证明书》由门诊或入出院管理处盖章。
门诊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二联由急诊科留存,次日交信息中心统计室,三、四、五联交患者家属;住院患者《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二联附于患者病历中,同病历返回信息中心统计室,三、四、五联交患者家属。
第六条信息中心统计室负责收取《死亡医学证明书》,于7日内完成网上直报,第二联保存至月底上交卫生局。
1。
医院死亡证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医院死亡证明是医院在患者死亡后,根据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死亡原因等,依法出具的证明文件。
它对于患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保险公司理赔、司法鉴定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本文旨在对医院死亡证明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医院死亡证明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医院死亡证明,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死亡原因等,依法出具的证明患者死亡的文件。
2. 性质医院死亡证明属于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证明患者死亡事实、确定死亡时间、明确死亡原因的重要依据。
三、医院死亡证明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死亡证明,并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如实记录病情、诊断结果、治疗过程和预后。
”2. 出具条件(1)患者死亡:患者因疾病、意外等原因导致死亡。
(2)病情明确:患者死亡前病情明确,有明确的诊断结果。
(3)诊断准确:医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确定死亡原因。
(4)程序合法:医师在出具死亡证明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合法。
3. 内容要求(1)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
(2)病情摘要:简要描述患者病情、诊断结果、治疗经过等。
(3)死亡时间:准确记录患者死亡的具体时间。
(4)死亡原因:明确指出患者死亡的原因。
(5)医师签名:出具死亡证明的医师签名。
4. 办理流程(1)患者死亡后,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患者家属告知死亡情况。
(2)医师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复核,确认死亡原因。
(3)医师根据规定,出具死亡证明。
(4)患者家属领取死亡证明。
5. 法律责任(1)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出具死亡证明,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规定
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规定
一、饶河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发放死亡医学证明书建立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领取科室、签领人、张数、领取时间、证明书编号等)。
二、防疫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指定专人填写及保管。
三、防疫科重新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时,须凭上一次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第二联领取。
四、住院死亡病人应在病人家属结清费用后,由住院处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加盖印章后,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至第五联到院委会加盖医疗专用章。
五、防疫科负责日常住院病人死亡医学证书的盖章登记工作,如遇夜班、节假日由院委会负责办理。
六、防疫科不得对空白死亡证明书盖章,并对所盖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详细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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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医学证明书管理的规定
一、饶河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发放死亡医学证明书建立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领取科室、签领人、张数、领取时间、证明书编号等)。
二、防疫科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指定专人填写及保管。
三、防疫科重新领取死亡医学证明书时,须凭上一次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一联第二联领取。
四、住院死亡病人应在病人家属结清费用后,由住院处在死亡医学证明书背面加盖印章后,家属持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联至第五联到院委会加盖医疗专用章。
五、防疫科负责日常住院病人死亡医学证书的盖章登记工作,如遇夜班、节假日由院委会负责办理。
六、防疫科不得对空白死亡证明书盖章,并对所盖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详细审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