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压储罐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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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储罐设计规范

篇一:常压储罐设计审查、购置导则

常压储罐设计审查、购置导则

1 目的

为公司相关人员参与储运系统各类储罐的项目规划、讨论,以及为常压储罐设计审查提供系统性的帮助与指导,特制定本导则。

2 适用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常压储罐设计审查时必须审查的主要内容。本导则适用于储罐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3 总则

3.1 储罐设计内容、设计依据、设计原则必须符合工艺专业委托以及有关会议纪要内容。3.2 储罐设计与施工应符合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等最新版本标准与规范。

3.3 储罐设计应采用国内外先进成熟的方案,并考虑新技

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材料的使用,不断提高储罐的技术水平,同时应具备相应鉴定材料或工业应用证。3.4 储罐设计应满足职业安全和卫生标准要求。

4 审查内容

4.1 总体设计审查

4.1.1 对照技术协议、有关会议纪要内容和API650等标准,对设计文件、施工图有否偏离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4.1.2 储罐选型审查。原油、汽油、溶剂油等油品,应选用外浮顶或内浮顶罐;航空煤油、灯油应选用内浮顶罐;芳烃、醇类、醛类、酯类、腈类等油品应选用内浮顶罐或固定顶罐;柴油类油口应选用外浮顶或固定顶罐;重油、润滑油等油品应选用固定顶罐;液化烃、轻汽油(初馏点至60℃)等油品应选用球罐或卧罐。4.1.3 储罐布局审查

4.1.3.1 储罐罐区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1993)。

4.1.3.2 储罐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修订)的规定。

4.1.3.3 需根据以下几方面要求进行重点审查:

a)罐区总容量与数量:固定顶罐区≯120000m,外浮顶、内浮顶≯6000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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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罐区内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m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个,单罐容积小于10000m的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6个,液化烃储罐区储罐个数不应多于12台。c)罐区内相邻可燃液体的储罐防火间距应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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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d)罐区内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2排(容积小于或等于1000m的丙类储罐,不应超过4排);液化烃储罐成组布置时,若罐区周围无环形消防车道时,应单排布置。e)多品种的液体储罐区内,应设置隔堤。4.2 储罐本体结构审查4.2.1 材料审查。材料选定应综合考虑油罐的设计温度、油品腐蚀特性、材料使用部位、材料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焊接性能等因素,壁板的最大厚度≯45mm。

4.2.2 罐底审查。中幅板、环形边缘板的最小公称厚度应分别符合表2、表3规定(当油罐直径小于12.5米时,罐区底可不设环形边缘板):

4.2.3 罐壁审查。罐壁厚度除按计算公式取值外,罐壁最小公称厚度应符合表4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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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顶部抗风圈审查。抗风圈兼作走台时,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600mm,顶部抗风圈表面不得存在影响行走的障碍物。

4.2.5 自支撑式固定顶审查。罐顶板及其加强支撑构件的最小公称厚度(不包括腐蚀裕量)应>4.5mm,拱顶球面的曲率半径宜为0.8~1.2倍油罐直径,最大公称厚度≯12mm。4.2.6 浮顶审查

4.2.6.1 外浮顶的重点审查内容:审查设计提供的浮顶浮力计算是否合理,即当储存液体的密度不小于700kg/m,应按700kg/m计算;当储存液体的密度小于700kg/m,应按实际密度计算;浮顶的船舱顶板、船舱底板和单盘板的最小公称厚度(不包括腐蚀裕量)不宜小于4.5mm;浮顶支柱的最大安装高度不宜低于1.8m,支柱与底板接触部位应设置厚度不小于5mm、直径不小于500mm的圆形垫板,支柱下端面封口;浮盘应设置中央排水管,集水坑内是否设置了单向阀及阀前过滤装置,排水管宜淘汰老式的旋转接头进而采用新型的软管连接;大、中型储罐宜设置紧急排水装置;浮顶应设置自动通气阀和导向装置;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密封所选择材料的耐油、耐腐蚀性能应符合工艺介质的特性;储存汽油、原油等具有挥发特性介质的油罐宜采用合适的二次密封结构以减少油品的储存损耗。4.2.6.2 内浮顶的

重点审查内容:内浮顶材质一般应采用铝合金材质(特殊介质除外);储存介质可能出现较强冲击时,浮顶宜采用箱式铝浮盘结构。内浮顶上的所有金属件应达到互相电气连通并通过罐壁与罐外部接地相连;静电导线与固定顶相连时,不应小于2组,并考虑导线的强度、挠性、电阻、耐腐蚀性等特性;内浮顶支柱处于最低支撑高度时,支柱及以下附件不得互相碰撞;支柱与底板接触部位应设置直径不小于500mm的圆形垫板;浮顶应设置自动通气阀和导向装置;内浮顶与罐壁之间的环向密封所选择的材料应符合工艺介质的特性。通气孔的数量应符合规范,通气孔应沿圆周均匀分布,最大间距为10m,且不得少于4个;罐壁应设置上下两个人孔,且低位孔应在内浮顶最小支撑高度以下,高位孔应在内浮顶最大支撑高度以上。4.3 储罐附件审查

4.3.1 审查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附件,应包括:量油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并宜设置下部的采样器,其数量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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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内100000m原油罐设计均未开设清扫孔。

4.3.2 审查固定顶罐附件,应包括:通气管(或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透光孔、人孔、排污孔(或清扫孔)和放水管,并宜设置下部的采样器,其数量见表6、表7:

4.4 储罐仪表审查

审查常压储罐仪表,应设置液位计(远传,外浮顶油罐还宜设置现场液位标尺)、温度计(现场、远传)、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单罐容积10000m及以上油罐应设置高高液位自动切断联锁装置。4.5 储罐安全消防设施审查4.5.1 审查储罐安全设施。安装了各类呼吸阀的油罐应安装阻火器;介质对水份有要求、密度低于1000kg/m的可燃液体储罐宜设置自动脱水器;储罐的保温材料应采用阻燃性材料;钢平台、栏杆、梯子等应设置合理。

4.5.2 审查储罐消防设施。常压储罐应设置泡沫消防设施,5000m及以上容积的油罐应设置冷却喷淋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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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审查储罐安全监控设施。5000m及以上容积的外浮顶结构的石脑油、汽油、原油等介质的储罐宜在浮顶设置本质安全型的火灾报警设施;罐区现场应设置可燃性气体及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仪并符合SH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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