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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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4]2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07
【实施日期】2014.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4〕2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7日
浙江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发挥省劳动模范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进程中建功立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应加强省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省劳动模范应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充分发挥先进模范作用。
第三条省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负责。省劳动模范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劳动模范和省模范集体的评选和管理工作,以及按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的管理工作。授予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的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评选表彰
第五条省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籍工人、农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他劳动者。
省模范集体评选范围:在各行各业的基层单位中作出特别贡献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
第六条省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当代浙江人共同价值观;
(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三)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省模范集体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
(二)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
(三)尊重劳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
责任;经济、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
第八条违反保护耕地、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