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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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119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06

【实施日期】201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

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8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5〕210 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环评审批权限及配套服务事项精简和下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全面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重点任务

㈠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环评审批分级管理。将部分原来由市环保局承担的环评审批工作调整为由各区环保分局承担(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1)。

㈡简化审批环节

1.缩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限。建设项目前期生成阶段,依据项目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功能定位以及环境功能符合性等情况,出具环保初审意见,作为其他行政部门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时限要求,从开展前期工作阶段获得许可,调整为在主体工程动工前获得许可即可。

2.简化已开展规划环评地区的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在规划环评的有效期内,对规划中已明确的除化工、石化、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对在规划中已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地区,不涉及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城市道路类建设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

3.简化专家论证环节。对水利、道路(不含桥梁、隧道)、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仓储、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除外)、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环评文件可实行专家技术函审,不必召开专家论证会。

4.简化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评审批。除《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规定的行业以外,其余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发生

项目名称、法人变更、生产规模增加30%以下(不含30%)、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形,可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或日常环保监管。

5.简化增资扩产项目环评审批。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环评批复总量,且无新建厂房等新增建设内容的增资扩产类建设项目,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在业主单位递交项目环保承诺书后,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简化工业仓储类项目环评审批。对工业仓储类项目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地区,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仓储项目(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和涉及各类金属铝粉尘、金属镁粉尘、煤粉、面粉、淀粉、血粉、纸粉、木粉、棉花、烟草、塑料、染料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除外),可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简化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查内容。对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符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的暂行意见》(厦府办〔2015〕128号)第二条已批工业仓储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保持原工业仓储土地用途申请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规定,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生产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项目,在获得规划变更许可后可改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㈢推行豁免管理

1.凡未纳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2.符合《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3.对已经开展片区改造环境影响评价的,原环境影响评价中所包含的具体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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