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税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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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

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

记账实操•出租房屋增值税的税率,个人房东综合租赁税费一、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税额=租金收入/(l+5%)X1.5%个人出租其他房屋,应按照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二租金收入/Q+5%)χ5%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租金,按月计算分摊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4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9号工二、城建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建税=应纳增值税X(1%或5%或7%)教育费附加=应纳增值税X3%地方教育附加=应纳增值税X2%增值税免征的,城建税及附加随之免征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三、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应纳房产税=不含税销售额×4%个人出租其他房屋按12%征收房产税,应纳房产税=不含税销售额X12%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四、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其他房屋征收,应纳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X占地面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的公告》(财税〔2023〕1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入库方式、入库级次和适用征收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并取得收入,按照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入库的税款中,分别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5%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征收或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时,个人所得税按0.5%的征收率计征,其他地方各税按照4.5%的征收率计征,并向纳税人填开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代征人应专户存储代征的税款,严禁挪用。

税务机关或代征人在按照规定期限解缴上述税款时,应按房产税(个人出租房屋子目)和个人所得税科目(财产租赁所得子目)分税种向银行汇总解缴税款。

划分比例为房产税科目占4.5%,个人所得税科目占0.5%。

二、根据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出租、转租、再转租房屋的,应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征收,各局在按照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税款时,要严格执行5%的综合征收率。

三、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征〔2004〕181号文件第18条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学习兴税2024题库(货劳条线)

学习兴税2024题库(货劳条线)

单选题1、下列纳税人中,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是(B)A税务局B税务师事务所C某乡镇人民政府D消费者个人2、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时,税务机关承诺办结审批时限的一般规定是(C)A1个工作日B5个工作日C10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3、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相关规定,下列情况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C)A商店零售的烟酒B商店零售的服装C商店零售的劳保用品D向消费者个人销售的住房4、资源回收企业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线向出售者反向开具发票所标注的字样是(C)A收购B废旧物资收购C报废产品收购D资源回收5、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的份数是(D)A1份B2份C3份D多份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含(D)A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B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C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D提供应税服务按照使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7、关于消费税从价定率计税销售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消费税计税销售额包括增值税B白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计入计税销售额C高档化妆品品牌使用费应计入计税销售额D金银首饰包装费不计入计税销售额8、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批准实行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如果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申报不实的,应是(D)A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B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预征率全额补征增值税C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D由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9、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B)A对应税率或征收率B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C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零税率红字发票D对应征收率10、某纳税人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政策条件,其已抵扣的下列扣税凭证,不能作为计算进项构成比例分子的是(A)A农产品收购发票B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C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D增值税专用发票11、对于已经由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流程解除非正常户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C)工作日内恢复其税控系统开票功能,保障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A1个B5个C2个D3个12、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不得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的时限为(D)A6个月B12个月C24个月D36个月13、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C),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A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B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C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D人才资源的优惠配置14、一般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应税行为中,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的是(C)A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B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C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D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1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下列凭证,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是(B)A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取得收购凭证B从小规模纳税人的批发商购买免税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C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免税粮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D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E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其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的期限是(C)A6个月B一年C36个月D5年17、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B)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A一年,2辆B一个自然年度内,3辆C12个月,2辆D12个月,3辆18、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C)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A购置应税车辆三十日内B办理车辆登记三十日内C购置应税车辆六十日内D办理车辆登记六十日内19、纳税人发生下列增值税应税行为,税率不为9%的是(D)A邮政普遍服务B邮政特殊服务C基础电信服务D增值电信服务20、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政策允许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特殊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点是多少,怎么计算-

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点是多少,怎么计算-

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点是多少,怎么计算?以月租2000元为例计算税率。

(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

(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60×7%=4.2。

房屋租赁发票税顾名思义就是对租赁房屋进行的税务征收,可能大家对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点并不是很熟悉,我国关于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点是多少,怎么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

知道相关法律知识关系着房主的既得利益,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个人出租非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怎么算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怎么算,肯定很多人并不知道,接下来我们就为大家介绍下如何计算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税率,我们以月租2000元为例计算税率。

(1)营业税:月租金收入×3%,即2000×3%=60。

(2)城建税:营业税×(1%或5%或7%)(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按照在市区标准计算即60×7%=4.2。

(3)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不征),即60×3%=1.8。

房屋租赁调研报告5篇

房屋租赁调研报告5篇

房屋租赁调研报告5篇房屋租赁调研报告1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想方设法隐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1、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02年修正)正文:---------------------------------------------------------------------------------------------------------------------------------------------------- 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2002年4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厦门市房屋租赁市场,调剂房屋余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镇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合法建造的临时建筑物的租赁,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房屋租赁:㈠房屋所有权人以提供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与他人合作经营但不参与管理、不承担经营风险而收取费用的;㈡出租房屋内的营业场地的。

第四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

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管理所等房屋租赁管理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㈠房地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凭证;㈡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㈢租赁合同;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证件。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

不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以经营出租方式租赁其获得的不动产(以下缩写私房租赁),适用于本办法。

个人仅指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获得的不动产,包含以轻易出售、拒绝接受捐献、自建好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获得的不动产。

第三条私房出租,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第四条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严禁提出申请银行专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征管协议的单位。

第五条个人租赁不动产获得的月租金总收入总计不少于3万元的,可以享用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实行预收款形式的,可以在预收款租赁期内平均值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总收入总计不少于3万元的,可以享用小微企业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租金收入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个人获得私房租赁总收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提出申请银行专用增值税发票时,应当提供更多以下材料:(一)《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表》;(二)不动产产权证明或商品房预售合约、房地产买卖合同Paulhaguet证明不动产权属的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更多);(三)出租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私房租赁合约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更多);(五)出租方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承租方为个人的,提供更多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承租方为单位的,提供更多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复印件(首次办理时提供更多)。

浅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浅议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难点与对策

报 奖励制 度 。税 务机关要 在私 房 出租现 象相对 集 中的地段 和 小 区内的显著位 置定 期公布 私房 出租 税收 的征管 信息 。
对 于知情 者举报 揭发私 房 出租 人的偷逃 税违法 行为 ,经税 务 机关查 实后 ,可对举报 人按 有关规 定给予奖 励 ,以发动 社会 力量加 强对 私房出租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
理法规 和监控 机制 为突破 口, 多管 齐下 ,整合 治理 ,为进

的地 区,税务 机关可 设专人 负责私房 出租税 收的征收管理 工作 ,建立房 屋 出租税 收 的定 期巡查制 度或者 不定期组织 开展房 屋 出租 税收 的专项检 查, 以进一 步加 强对 零星 、临
时税源和漏征漏管户的税收征管 。
1 个人出租房 屋税 收征 管现状
个人 房屋 出租 税源 主要来源 于个人营业 用房和 住房 出 租 。从 该项税 收收入结 构分析 , 目前该 区个 人房屋 出租税 收收入 丰要 由三部分组 成:一是 需代开票 纳税人和 一部分 纳税 意 识 较强 主 动上 门 申报 的纳 税 人 ,缴 纳税 款 占比约
九是建 立健全 以公安 、工商 、房管 、物 业 、房屋租 赁 中介 机构 、街道居 委会等 为依托 的私房 出租 税收代征 网络
和协 税护税 网络 ,税务机 关可从代 征税款 中提取一 定比例
的手 续 费给 代 征单 位 。 另外 ,可 与 当地 财 政部 门达成 协
议 ,对这 部分租赁 收入所 征税款可 以由当地 政府确 定分配 比例 ,以激 发代征 单位 的积极性 。同时 ,积 极发动群众 检 举揭 发偷漏 税 ,从而进一 步提高对 个人房屋 出租 的源泉 监
定 ,个 人 出租 房屋 ,在 取得租赁 收入后 ,应依法 具实到 当 地税 务机关 申报 缴纳各 项税费 。但 实 际上,除承 租方是企 业或 单位性质 的 ,财 务管理 比较 规范 ,在支付租 金后索取 正规 发票作 费用入账 ,出租方 为个人 的必须到地 税部 门 申 报缴纳税 款后才 能办理 代开发票 手续 ,税 款流失情 况相对 较 小外 ,承租 方也 为个 人的 ,双 方只凭 一纸协议 就可完成 交 易,不需要 受到相关 部 门监控 的 附带 条件 ,税 收征管难 度明显增大,税收流失严重。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房屋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七大税种,该如何计征?编者按: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到的税收问题呈现出税种繁多、税收总量小、征管繁杂等特点。

我国现行的有关个人房屋出租的税收的法律法规散布在各个相关税种的税收实体法之中,由于每个税种的税率、计算方法、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纳税期限等都有所不同,给征税部门带来很大的征管困难。

本期华税文章将对个人出租住房所涉及的税收问题加以梳理,以飨读者。

一、个人出租住房整体税收负担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征缴方面,名义税负较重,但是国家对此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予以支持。

具体而言,增值税在“营改增” 后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征收,除此之外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有条件的享受减免税政策。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10%的税率缴纳个税。

房产税的税率也有大幅降低,由12%减为4%。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个人出租住房税负依据及相关计算1、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上述条款中的个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自然人。

其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文件中说纳税人是“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包括)同样适用上述条款,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沈胜君郭炜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改革试点的逐步推进和农村小城镇建设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都市经商和就业,都市私房出租也日渐兴盛。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将闲置的办公室、厂房、住宅或门面房出租已司空见惯。

由于现行私房出租业税收征管模式远远落后于形势进展,私房出租业税款流失问题比较严峻,如何加强私房出租业税收征管,已成为当前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的现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连续、快速进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都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都市流淌人口愈来愈多。

目前,房屋出租在都市、郊区乃至乡镇,差不多上十分普遍的现象,且出现出快速进展的态势。

一是房屋出租因素复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连续、快速进展和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都市建设规模越来越大,都市流淌人口愈来愈多。

目前,私房出租在都市、郊区乃至乡镇,差不多上十分普遍的现象,且出现出快速进展的态势。

房屋出租是指个人将其拥有产权的房屋在约定的时刻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其支付一定租金(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一种经济行为。

由于近两年房价的攀升,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益也水涨船高,有专门大比例的人群由于家庭、工作等方面的缘故,以及经济利益的促使,为让房屋增值、保值提早把房屋购买下来,将房屋出租,由于私房出租的因素专门复杂,目前尚没有一个部门能够全面、准确地统计出实际出租的房屋间数、面积、居住的人口及租金的总收入。

二是房屋租赁情形不同。

依照房屋租赁用途的不同,可将房屋出租业务划分为营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三种类型。

其中,因为营业性用房的承租人大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包括验证、换证)手续时比较容易发觉其房屋租赁行为,从而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措施;办公用房的出租行为隐藏性相对较大,专门是当承租人对外事务较少时,税务机关一样专门难及时发觉,其税收的征收治理难度要相对大一些;住宅用房的出租行为隐藏性最大,专门是在一些人口较密集的居民区内,人们之间即使相邻而居也专门少交往或者交往的范畴专门小,一样专门难发觉。

房屋租赁税申报程序

房屋租赁税申报程序

房屋租赁税申报程序下面关于房屋租赁税的申报程序(以深圳为参考)的内容由店铺为您整理归纳,感谢您的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

房屋租赁税申报程序a、申报登记。

b、核定出租率。

c、核实出租面积。

d、确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收入。

e、文书送达。

f、租金调整。

g、检查复核。

h、申报停租或变更。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1)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房屋租赁管理费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征收的一种行政性收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有以下涵义:①房屋租赁管理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②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主体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④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是房屋租赁行为;⑤房屋租赁管理费交纳人是房屋收益人,包括出租人和转租人等。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和依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①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②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③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根据《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租赁管理费。

(3)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计算公式: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费率具体情况如下:①非居民自建房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出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2%(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②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3%(租金收入采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③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2%④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3%(4)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程序①电脑员根据出租人合同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情况,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或每月的15日前输出《房屋租赁管理费核查表》一式2份,出租人、租赁管理员各一份。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下文是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一、税源管理(一)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

(二)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房产变动及自用与出租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变动数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属于购入房产或自建房产已投入使用的,要相应审核房产税的缴纳情况。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报备制。

房地产开发商须于房地产项目竣工后30日内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填写房地产开发报备表,内容包括:企业代码、建筑面积、单元数、购房者(仅限法人)、购买价及楼层等。

以后每年逢3、9月分别就房产自用、出租、出售、待售变动情况向主管地税局汇总报备,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种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四)金融机构实行取得抵偿房产申报制。

金融机构在明确贷款方无力还贷,以房产抵偿贷款后,应按季于季后20天内向地税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抵偿房产情况井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登记经营等用房情况,并提供有关凭证报地税备案。

(六)做好房产税税源分析。

(略)二、申报征收管理(一)房产税要素1.课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2.计税依据、税率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账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1.2%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并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下文是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厦门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全文一、税源管理(一)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房产税税源管理工作,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归档、分析、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要根据房产税源普查的结果,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建立起一套全面、翔实的房产档案,实行动态跟踪管理,重点是高层建筑物、外来企业在厦购房、企业自有(含自建、购买)房产、出租房产等。

(二)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房产变动及自用与出租情况,定期分析企业财务报表,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会计科目变动数额较大的,应查明原因,属于购入房产或自建房产已投入使用的,要相应审核房产税的缴纳情况。

(三)实行房地产开发报备制。

房地产开发商须于房地产项目竣工后30日内首次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填写房地产开发报备表,内容包括:企业代码、建筑面积、单元数、购房者(仅限法人)、购买价及楼层等。

以后每年逢3、9月分别就房产自用、出租、出售、待售变动情况向主管地税局汇总报备,税务管理人员应及时将各种增减变动情况录入计算机广域网络。

(四)金融机构实行取得抵偿房产申报制。

金融机构在明确贷款方无力还贷,以房产抵偿贷款后,应按季于季后20天内向地税主管部门申报取得抵偿房产情况井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五)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需登记经营等用房情况,并提供有关凭证报地税备案。

(六)做好房产税税源分析。

(略)二、申报征收管理(一)房产税要素1.课税对象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

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

2.计税依据、税率内资企业和个人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扣除25%比例后为计税余值,年税率为%,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自用房产,按当年1月1日账面房产净值计征,年税率为%房屋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

上述个人(或外籍人员)自用房产均不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11.10•【文号】国税发[1998]196号•【施行日期】1998.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产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1998年11月10日国税发〔199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地出租公房、私房的情况越来越多。

由于出租房屋的申报纳税率低,租金收入隐蔽性强,在税收的征管中有不少漏洞。

针对此情况,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从1996年起连续三年开展了对出租房屋应纳税收的专项清理检查,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完成今年的税收收入任务,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汇报》的材料转发各地参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们结合本地情况,加以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领导,克服不重视零散税收征管的思想,根据本省房产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学习辽宁省的做法,采取切实措施把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工作落到实处,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二、要广泛开展税收宣传,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多种形式进行税法宣传,使出租者和承租者都知道出租房屋要依法纳税,并了解要缴哪些税、如何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时限等,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促进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

三、要依靠党政领导,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建立起有效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要与房管部门、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起护税、协税工作关系,并通过这些部门的支持配合,及时、准确地掌握出租房屋的情况,严格征收管理。

四、要加大“双清”力度,清理房产税漏征漏管户。

凡没有对房屋出租开展“双清”检查的地区,要尽快抓紧时间开展“双清”检查,把它作为努力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一项措施来抓。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将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函〔2011〕8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三点“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用地成本为零,不再对土地价值进行评估并入房产原值。

如纳税人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将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并入房产原值。

二、纳税人自建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应并入房产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暂不并入房产原值。

上述租金以合同约定的总金额为准。

三、宗地容积率是指一个地块上的建筑物总面积与地面面积的比,以厦门市规划局核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载的为准。

(一)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以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作为占地面积A,再以A占总占地面积的百分比确认其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容积率高于0.5的,以该宗地的全部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二)同一宗地分期开发,在申报房产税时,应按该期(栋)房产建筑面积占该宗地上的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配比地价并入房产原值。

为便于我市房产税的征管实际及房产税税源管理系统的更新维护,经研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21号)《通知》和本通知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馈意见)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反馈意见)

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房屋出租涉及面越来越广范,房屋出租隐蔽性强,尤其是私房出租,假合同、假协议等现象比较普遍,给税务机关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一、房屋出租税收存在的问题一是房屋产权难以认定。

房产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导致纳税人难于落实出租房屋的房产税以房屋所有人为纳税人,但在现实征管工作中,房产所有人的流动性情况较多,税务机关与房产所有人难以联系,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二是税源无法摸清。

由于房屋出租分布面广,承租人又来自四面八方,税源零星分散,加上租赁双方大多采取口头协议,现金支付的形式,从而导致房屋出租税收流失。

租房协议不真实或业主不提供,给税务机关取证、核实收入、征税造成很大难度。

为达到少缴税金的目的,受利益驱动,还有的纳税人故意隐瞒个人房屋租金收入,双方往往签订真假两份合同,用假合同应付税务机关。

最终因纳税人申报情况不实而导致税收流失。

三是计税依据不易确定。

由于房屋出租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周期短,变动性大,给税源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

私房出租大多采用现金收付,不开具税务发票,也没有什么账簿可查,税务机关对租金收入的取证、核实相当困难,因而地税部门在对私房出租的税收管理上缺乏必要的监控手段或办法,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税源监控机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私房出租税收流失。

四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较差。

私人出租房屋行为分散、隐蔽,又是现金交易,税务部门难以发现,有的纳税人就少报、瞒报租金收入甚至隐瞒不报,不主动纳税。

还有许多人认为纳税与自己无关,自己没有办营业执照,也从来不和税务机关打交道,压根没把自己和纳税人联系起来,即使有些人知道应该纳税,也不会主动去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抱着“能逃则逃,能少则少”的心态。

因而对个人出租房屋征税,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难点问题,加之部分税务干部认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难度大,能收多少就算多少,久而久之,疏于对出租房的征管。

二、房屋出租税收征管对策一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自觉纳税意识。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税收实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税收实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
税收实行定率征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厦地税征[2000]10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6.29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税收实行定率征收的通知
(厦地税征[2000]10号2000年6月2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0]3号)精神,现就我市私房出租户出具出租合同、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税收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率征收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l、出租:按10%综合征收率征收;
2、转租(个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的):按7%综合征收率征收。

港、澳、台脑及外籍人员出租和转租私有房屋也分别按综合征收率10%和7%征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综合征收率各税费分解比例详见附件一。

(二)印花税
依租赁金额1‰计征印花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已完税的,可凭完税凭证申。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粤地税发[2008]15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粤地税发[2008]159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2008)
正文: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8〕159号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粤财法〔2008〕40号转发)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121号)中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相关部分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仍为4%(包含房产税4%);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由8%调整为6.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7%;
三、个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综合征收率由10%调整为8.3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2.7%。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此通知下发前多征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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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的私房出租税收
实行定率征收的通知
【标 签】私房出租税收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征﹝2000﹞10号
【发文日期】2003-07-23
【实施时间】2003-07-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私房出租税收征管,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政一﹝2000﹞3号)精神,现就我市私房出租户出具出租合同、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税收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定率征收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l、出租:按10%综合征收率征收; 
2、转租(个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的):按7%综合征收率征收。

港、澳、台脑及外籍人员出租和转租私有房屋也分别按综合征收率10%和7%征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综合征收率各税费分解比例详见附件一。

(二)印花税 依租赁金额1‰计征印花税,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已完税的,可凭完税凭证申报抵扣)。

(三)土地使用税 私房出租,转租过程中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缴纳,在私房出租户申请开具房屋出租发票时按规定征收土地位用税(当年已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可凭完税凭证申报抵扣),具体标准详见附件二(此略,编者注)。

二、私房出租户申请开具发票的,应提供规范化的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审定的合同)。

申报转租的,还应提供原承租合同及原出租方出租该房产已完税凭证,否则一律不作为转租处理。

三、对申报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有偷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当地平均的租金水平核定租金并征收税费或按单位使用面积综合税额征税。

出租人或转租人匿报房租金额,以及变相收取租金或其他额外费用未如实申报纳税的,
一经查实按偷税论处并不得享受综合征收率优惠。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税法规定给予补税罚款。

四、私有房屋出租人在外地(房屋所在地以外)无法按期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承租人从应付房租中代为缴交应纳税费。

对出租人在外地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并未委托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确定承租人代扣代缴。

五、税务机关受理私房出租申请开具发票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必须先行征收税款入库后,再行开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

各基层局必须严格按税(费)种及本文所确定的比例开具电脑缴款书。

六、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一:各税费划分比例 (一)出租收入
按10%综合征收率征收 税种 比例 营业税 23% 房产税 47% 个人所得税 25%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1% 社会事业发展费 1%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1% (二)转租收入按7%综合征收率征收 税种 比例 营业税 59% 个人所得税 28% 城市维护建设税 4% 教育费附加 3% 社会事业发展费 1% 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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