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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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一、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概说(一)关于担保物权竞存之称谓从词义上讲,竞者,相争也;存者,存在也。

竞存,乃指数物竞相存在,且彼此争胜。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

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

而人们通常所采用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之称,其涵义则往往只及前项而难及后项;同时,同一债权设有数个担保物权共同担保的现象(即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债权项下),广义上亦应属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之一,而此种“一债有数保”现象与我们这里所谈“一物保数债”,显属异类。

故此,笔者认为,对一物数保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存,较之并存之称更为允当。

还有的学者将同一财产上存在同类担保物权(如两个抵押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并存,而《担保法原理与实务》,(注:郭明瑞:将存在不同类的担保物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合”。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以下。

)笔者认为此称不妥。

竞合,乃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民法上所讲的权利竞合或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或责任产生,并使这些权利或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竞合现象系因同一个法律事实而引起,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同,竞合问题的处理规则,通常是允许权利的选择行使。

(注: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9页以下。

)而担保物权的竞存,是由数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在典型和绝大多数情况下,数个担保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不同的,即权利冲突通常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发生;竞存现象的处理,主要是规制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中的哪一个位次在前、效力优先的问题,而不是权利的选择行使问题。

可见,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与民法上的权利竞合问题有着诸多差异,故而两者不宜混用同一称谓。

(二)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担保物权的竞存,有抵押权的竞存、质权的竞存、留置权的竞存及各类担保物权之间的交叉竞存等多种架构形态。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题】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作者】学校:院系:班级:姓名:【摘要】物权制度在各国民法体系中都有着很高的地位,其中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基础的担保物权又显格外重要。

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遇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此时如何解决这些典型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对于每一个担保物权权利人都意义重大。

担保物权的竞合可分为抵押权与质权、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竞合以及同一标的物上的多个同类担保物权的竞合。

对于不同的情况需区别对待,认真分析各担保物权的成立时间和效力,以达到担保物权的实现。

Property rights system have high status in civil law systems in all countries , in which the exchange value of property based on a security interest in it was particularly important.Real life, we often encounter a security interest in competing to the situation at this time how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ypical of Property Rights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rights for each person of great 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 can be divided into mortgage and pledge, mortgage and lien, pledge and lien of competing and on the same subject matter more than similar competing security interests.The need to distinguish between different cases, careful analysi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ecurity interest in all the time and effectivenes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realization of security interests.【关键词】担保担保物权竞合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guarantee security interest coincidence hypothec impawn right lien 【正文】“甲因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汽车抵押与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因丙借款,又将自己的汽车出质给丙。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动产担保物权在商业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多种情况下被广泛应用,其竞存及顺位问题也是银行、借款人和法院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竞存是指多个债权人以同一动产为担保物的情况下,当被担保的财产被追回或实现变现时,这些债权人之间的争夺;顺位则是指由于担保合同的签署时间不同或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不同造成的债权人担保优先级的问题。

竞存常见的情况是,当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动产的担保权产生争议。

对于此类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同一动产的担保权人有多个,应按照其债权数额的大小顺序依次受偿,但该动产的担保价值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时,应按照债权数额的大小依次受偿。

例如,在一个存栏股票担保的贷款中,假设该股票价值为10,000元,但有两个债权人,分别拥有7,000元和5,000元的债权,则当股票被变现时,7,000元的债权人应先受偿还5,000元的债权人。

除了债权数额外,担保合同签订时间先后也会影响债权人的优先权。

例如,在借款人签署两份贷款担保合同时,第一份合同的签约时间早于第二份,则第一份合同的债权人应优先于第二份合同的债权人受到偿还。

此外,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也会影响债权人的优先权。

例如,在租赁担保中,当动产的产权人发生变化时,先注册产权的债权人应优先受到偿还。

三个案例:1.2018年3月,某银行向A公司发放10万元贷款,A公司将厂房等动产作为担保物。

当A公司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发现该厂房还被另外一家公司B作为担保物。

在确定担保物归属问题后,银行按照债权数额的大小依次受偿,先偿还B公司所拥有的2万元债权,再偿还银行所拥有的8万元债权。

2.2019年6月,C公司与D公司签订租赁合同,C公司将机器设备等动产作为担保物。

当C公司发生违约行为时,银行通知C公司变卖机器设备以偿还债务,并将变现所得按照债权数额的大小依次偿还D公司和银行。

由于D公司先注册了产权,故D公司先获得5万元偿还,而银行获得3万元偿还。

担保法如何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

担保法如何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

担保法如何规定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担保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概念入手,分析担保法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一、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概述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是指在不同债权人之间,同一担保物同时被多个债权人所担保,或者同一债权人在不同担保物上享有担保权利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各个债权人之间就会产生担保物权的竞争和冲突。

二、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权人对同一担保物享有担保权利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 先担保优先原则:当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权利时,先设定的担保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权利。

2. 先登记优先原则:当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担保权利,且这些担保权利都已经设定,但只有一方进行了登记的,已登记的担保权利优先于未登记的担保权利。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担保物为其位于城市A的房产,同时甲公司还向乙公司借款,并将同一房产作为担保物。

根据担保法规定,先设定的担保权利优先于后设定的担保权利。

假设甲公司先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然后又与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当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可以优先以房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清偿,而乙公司只能在剩余财产中进行追偿。

但如果甲公司先与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并进行了登记,然后又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当甲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乙公司可以优先以房产作为担保物进行清偿,而银行只能在剩余财产中进行追偿。

以上案例说明了担保法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的处理方式,即先设定、先登记的原则。

四、结论担保法对于担保物权的竞叠与冲突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先设定优先原则和先登记优先原则。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权益保护,有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与解决方案担保物权是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本文将从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成因、对策和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

担保物权竞存指在同一担保物上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担保权益,导致优先受偿顺序的冲突和不确定性。

这种问题的出现,不仅增加了交易风险,还影响了融资效率和资源配置。

担保物权竞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各国的法律制度对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都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不清晰、存在歧义或解释不明确等,都可能导致担保物权的竞存。

2、实践操作不规范。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环节,由于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原因,也容易导致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

为了解决担保物权竞存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等环节的程序和条件,减少法律漏洞和歧义。

同时,建立担保物权公示制度,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防止一物多押等现象的发生。

2、推进实践操作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确保担保物权设立、变更和撤销等环节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加强监管和审计,规范各方行为,提高操作效率和公信力。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担保物权竞存问题的解决之道。

某公司在一栋房产上设立了多个不同性质的担保物权。

首先,该公司以该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成为了第一顺位抵押权人。

随后,该公司将该房产抵押给另一家公司以获取融资,该公司成为了第二顺位抵押权人。

最后,该公司还将该房产质押给第三方以获得更多的融资。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担保物上存在多个不同性质的担保物权,导致了担保物权的竞存。

对于银行而言,如果该公司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将成为第一顺位的受偿人,但该公司将房产抵押给另一家公司后,该公司的抵押权将排在第二位。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论担保物权的竞合满分议论文1.课题研究的意义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

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

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

20xx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

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

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

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

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

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

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

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动产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动产为担保,向债权人承诺一定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实际的借贷活动中,往往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组合使用,即竞存和顺位的问题。

竞存指多个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物权先后成立,但其优先顺位不确定的情况。

当债务人产生担保物权时,会引发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权益竞争。

此时,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动产担保物权实现自己的债权,但具体实现的顺位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顺位是指动产担保物权在债权人之间确定一定的优先次序,按照优先次序分配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在确定顺位时,需要考虑不同的担保方式之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以下是三个有代表性的案例:1. 案例一甲、乙两名债权人均与债务人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均为动产担保物权。

后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两名债权人都要求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时,由于两名债权人所拥有的动产担保物权相同,在法院确认后,两名债权人可以平均分配这笔债权的实现权。

2. 案例二甲、乙两名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仍为动产担保物权。

但在约定时,甲和乙约定了担保物权持有人之间的优先次序,即甲的动产担保物权优先于乙的动产担保物权。

后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根据约定,甲的动产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可以先于乙实现债权。

3. 案例三甲、乙两名债权人均以动产担保物权作为担保方式。

但是,甲的动产担保物权先于乙的动产担保物权成立。

后来,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法院裁决实现甲的债权。

此时,由于甲已经先于乙成立了动产担保物权,甲可以先于乙实现债权。

在实践中,竞存和顺位问题的解决需要根据债权人之间的具体约定和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

因此,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尽可能明确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关系,以避免一系列的争端。

此外,在处理竞存和顺位问题时,除了要考虑债权人之间的协议以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是否存在其他担保物权或主张优先理由、是否存在存不存在错误或欺诈行为等情况,以全面公正地处理竞存和顺位问题。

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及条件

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及条件

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及条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交易⽇趋频繁和复杂,同⼀债务⼈对数⼈负有债务的现象时有发⽣。

增强偿还能⼒、确保债权得以实现的⽅法之⼀就是设定担保物权,债权⼈可就债务⼈提供担保的标的物优先受偿,以担保物权来保证债权的实现。

那么,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及条件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及条件⼀、特点物的担保的竞合,享有担保权的权利⼈并⾮为同⼀⼈,⽽是不同的⼈,各个担保权⼈均⾏使⾃⼰的权利,由于权利的标的物是同⼀的,这就发⽣何权利⼈先⾏使权利的问题。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物的担保的竞合乃为物上担保权的冲突。

⼆、条件1、在同⼀标的物上设⽴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产⽣。

2、法律事实是权利变动的要件,设⽴担保物权应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数个担保物权要形成竞存,不但要有法律事实,⽽且其法律事实还必须是不同的。

同⼀个法律⾏为不可能为不同的主体设定不同的担保权,也即同⼀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数个担保物权的产⽣,也就⾃然不可能引起担保物权竞存的问题。

2、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同⼀标的物上设定。

3、担保物权是为了使债权能够充分清偿,尽管对同⼀债权可以有数个担保物权,但如果不是在同⼀担保物上设定的,也不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合。

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指的是解决同⼀物上共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种或异种担保物权时产⽣的冲突的规则。

3、在同⼀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各⾃能够有效成⽴。

4、有效即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能引起⼀定的权利变动。

只有两个或多个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同⼀的两个或多个债权,即不是依附于其担保的债权法律关系,才能发⽣担保物权的并存。

如果并存的担保物权因为⾃⾝的原因不具备成⽴的条件⽽归于⽆效时,则不会出现担保物权并存的现象。

4.在同⼀标的物上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必须在性质上能够同时存在。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动产担保物权竞存及顺位是指当多个担保债权人以同一动产为担保物时,未履行担保债务或被追偿时,各个担保债权人对该动产的优先级和权利互相竞争的情况。

以下将讨论其竞存及顺位的相关问题。

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在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中,一般以优先登记原则为主要依据。

即,先登记的权益优先得到保障。

如果多个担保债权人在同一动产上均存在抵押登记,那么谁先登记就拥有谁的优先权。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7月17日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17)民终384 号),在该案中,当事人A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该借款合同为依据,办理了对借款人的存货质押登记,随后,当事人B也以同样的存货质押登记为依据对该借款人对外披露的存货进行登记。

由于当事人A优先登记,因此优先享有担保权利。

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如果多个担保债权人都具有相同担保利益,如抵押同一动产,则应根据登记的时间顺序礼让优先权。

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2016)民终130 号),该案中受追偿的担保债权人通过行使动产抵押物权要求执行活动时,执行法院发现一辆载有被施行抵押物的货物正在路上运输,而同时还有两个担保债权人对该货物已进行了抵押登记。

法院判定,优先拍卖受到执行拘留的动产的权利应按照登记时间顺序礼让优先权。

总之,普遍认为动产担保物权竞存及顺位原则应当是“时间先来者为优先权”,如有特别约定,则另行执行其规定。

通过相关法律和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动产担保物权竞存及顺位的相关原则及适用规则。

除了优先登记原则外,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还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1. 债权金额的大小如果多个担保债权人在同一动产上均存在抵押登记,债权金额大的担保债权人具有优先权。

在处理财产的顺序上,优先考虑债权金额较大的债权人。

2. 对动产的支配和占有如果动产已经被占有且不能移动,则已经占有动产的担保债权人具有优先权。

因为他们可以直接支配和处理该动产,而其他无法占有该动产的担保债权人则无法进行利用和处分。

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的竞存

第二十三章担保物权的竞存

•A.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应先拍卖房产实现 抵押权
•B.如银行主张全部债权,可选择拍卖房产或 者机器设备实现抵押权
•C.乙公司的质权优先于银行对机器设备的抵 押权
•D.丁公司对机器设备的抵押权优先于乙公司 的质权
•参考答案:C
练习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 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 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 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
1.当事人有顺位约定的。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
2.当事人未对顺位有约定。
(1)如果物的担保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应当先 就物的担保实现担保。
•问题:债务人物的担保与连带保证竞存时如何呢?
(2)如果物的担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既可 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
第二十三章 担保物权的竞存
同一财产上并存的数项担保物权之 间发生的效力冲突一、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存
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权的竞存 (一)先押后质 1.抵押权已经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抵押权未经登记,对此有两种观点: (1)认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认为区分质权人是善意与恶意而不同。质权 人是恶意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人是善意的, 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1.留置权人以其占有的留置物设定质权的: 质押权>留置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所有人同意;
(2)未经所有人同意,但第三人善意取得 质权的。
2.留置物所有人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留置 权>质押权
(1)经过留置权人同意,则因留置权成立 在前,质权成立在后(以间接占有的方式), 留置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质权。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

论动产担保物权的竞存及顺位动产担保物权指的是债务人将其动产(如车辆、设备等)作为担保物品,用以保证债权的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竞存及顺位的问题。

本文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并列举了一些相关案例。

一、竞存的情况竞存是指,当债务人将动产抵押给多个债权人的情况。

这时,如果债务人逾期拖欠款项,多个债权人同时要求其以该动产作为担保物品进行偿还时,就会存在竞存的情况。

这时,根据优先权原则,排在前面的债权人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小明向甲、乙两家银行分别贷款20万元,同时将其汽车作为担保物品,甲银行登记抵押登记成功,而乙银行则未登记。

后来,小明逾期未还,两家银行均要求其以该汽车作为担保物品进行偿还。

这时,根据优先权原则,甲银行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银行则处于次位。

二、顺位的情况顺位是指,动产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

在动产担保物权的设定中,可能会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这时需要根据顺位的规定进行安排。

例如,小红向甲、乙、丙三家公司借款,分别将其办公设备作为担保物品。

该设备评估价值为60万元,其中甲公司贷款20万元、乙公司贷款30万元、丙公司贷款10万元。

如出现小红违约未还的情况下,甲、乙、丙三家公司均要求以该设备作为担保物品,此时,根据顺位的原则,分别按照权利的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首先归还甲公司20万元的贷款,其次是乙公司30万元的贷款,最后归还丙公司10万元的贷款。

三、相关案例案例1:某公司将其所有车辆作为担保物品,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后来,银行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其他债务,先后有另外两家公司登记了该公司的房产和设备,三家公司同时要求以该车辆作为担保物品,产生竞存的情况。

法院最终将车辆拍卖,将款项平均分给三家公司。

案例2:某人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贷款,将其房屋作为担保物品。

该人在偿还甲公司的贷款中途转交给乙公司所有权。

此时,乙公司想要彻底抵押该房屋,必须先还清甲公司的贷款。

法院判决:乙公司必须先清偿甲公司的贷款,才能抵押该房屋。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司法制度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司法制度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司法制度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种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从上述担保物权的竞合的含义,可知担保物权的竞合的要件为你:1.须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数个不同种的物上担保权。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

3.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

4.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担保物权,须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

5.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

6.须各个担保物权人不为同一人。

担保物权的竞合不仅须为担保权客体的竞合,而且其权利主体必须不为同一人。

在担保物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莫不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

法律对此应设定合理的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

2担保物权竞合效力的原则针对担保物权竞合效力位序的规则,应建立在一系列处理原则的基础之上。

根据目前学者的观点,当同一标的物上存在数个不同的担保物权时,确定其顺位的标准包括:(1)法定优先原则;(2)设定在先原则;(3)占有优先原则;(4)完全担保物权人利益优先原则。

在市场交易日益发达的今天,担保物权已经成为一种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从而使得不同担保物权竞合的可能性大大增强,因此亟待需要从立法层面对于由此引发的一系列民事行为加以规范。

在根据我国现有的担保物权的规定,结合上述原则进行整合,从而更有效地调整担保物权竞合的关系。

3担保物权竞合的规定及完善根据我国现有的规定,物权担保竞合主要表现为: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质权与留置权竞合三种形态。

3.1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效力位阶。

抵押权以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为设定要件,质权以转移标的物占有为设定要件债务人可先在同一标的物上设定抵押权,后为担保另一债务的清偿而设定质押,将该标的物移转质权人占有。

担保物权之竟存

担保物权之竟存

初探抵押权与他权力之竟存一、问题的提出:经济社会,其所追求之目标当属发挥物之最大效用,已达促进经济发展和最大化实现自身利益之目的。

对此,实践和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呈现出一物上重叠有多种权利之现象。

诚然,法不应干涉当事人之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但是仅依当前我国现存之法律规范已不足以充分调整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

故对物上权利之竟存问题,法学理论应加以讨论和丰富,以弥补法条规范之不足。

就我国《物权法》而言,仅《物权法》第239条似规定担保物权竟存之法律规范,解释其规定内容如下:对于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者,该动产复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依此,所得之结论为:在我国,留置权之效力先于登记之抵押权之效力先于质权之效力先于未登记之抵押权之效力。

看似我国法对各种抵押物权之竟存皆已有所规定,并为各种权利之效力排有顺序。

但是,深思之,每每权利之间是否存有设立之先后顺序呢?不考虑权利相互之间的设立顺序而径自确定权利之效力顺序是否妥帖呢?故以此文,以抵押权为典型,论述抵押权与他种权利之竟存问题,借以思考我国法律规范之不足。

二、思考与分析:抵押权以不动产抵押为其常态,应以为不动产抵押权因其性质不易于他种担保物权发生竞存,故不对此赘言。

而价值较大之动产在实践和生活中亦有设立抵押权之可能,如轮船、汽车、航空器等等,故设立在此类标的上之抵押权常常与他种担保物权,乃至与债权相竟存。

后者应为讨论之关键。

究其竟存可以讨论之情况,本文选择如下几种:(1)抵押权与质权之竟存;(2)未登记之抵押权与登记之抵押权之竟存;(3)抵押权与租赁权之竟存。

抵押权与质权之竟存及其处理:其一,先设立抵押权其后设立质押权者;为实现物之价值最大化,促进经济之发展,在无害于抵押权之实行时,法律允许复设立质权,质言之,一物在设立抵押权后,尚有很大之剩余价值,于此剩余价值限度内设立质权,则无害抵押权之实现。

但是,抵押权与质权因其权利性质之不同,在其设定担保物权之要件上法律亦有区别之规定,即动产抵押者,以合同成立为权利设立要件,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

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中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往往受到威胁,为了确保交易平安,减少债权实现风险,债权人不能不为其债权的担保而奋斗,需要债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提出保证,担保制度由于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而倍受市场主体欢迎。

在物的担保的理论中,由于在同一担保物上可以设定数个担保物权,使得担保物权往往出现竞合的情况。

如何确定各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我国有关担保的法律如?民法通那么?、?担保法?等对此没有做详细规定,所以长期以来法学界对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多在理论上进展讨论,没有上升到法律制度的高度来对待,因此,讨论我国担保物权竞合制度,对正确适用担保法,充分发挥物权担保制度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平安的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更是不断完善我国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所必需。

一、担保物权竞合的成立条件担保物权竞合的发生,是指在同一个担保物上,出现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的情形。

担保物权的竞合使对担保物权的效力判断出现矛盾,在解决这一矛盾的过程中,最终目的是解决竞合的数个担保物权的效力顺序,而对这种效力顺序确实认首先必须解决数个担保物权是否成立和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同设于同一担保物并造成数个担保物权效力的冲突。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物权竞合未作规定,只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设立条件作了规定,这只能解决各类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判断问题,而在出现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况下,仅从担保物权的成立条件是不能做出判断的,因此,还需对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作进一步的讨论。

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那么,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获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制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权利。

担保物权系一种定限物权,因此,讨论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应遵循物权法的原那么。

即考察担保物权竞合的条件,应以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的类型为根据。

同时,担保物权的作用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这使得在讨论担保物权的竞合问题时又不得不把它与债权联络起来。

物权法第二十三章节担保物权的竞存

物权法第二十三章节担保物权的竞存

03 担保物权竞存的法律效果
担保物权竞存的法律效果概述
担保物权竞存的原因
债权人可能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在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 物权。
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形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不同类型担保物权的竞存。
担保物权竞存的法律效果类型
01
02
03
优先效力
当多个担保物权存在时,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 定,某些担保物权具有优 先受偿效力。
担保物权竞存可能带来利益冲 突和优先权问题,需要法律进 行规范和调整。
担保物权竞存的产生原因类型
法定担保物权竞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同,同一财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法定担保物权, 如留置权、质权等。
约定担保物权竞存
当事人通过约定设立多个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竞存
同一财产上存在多个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如多个抵押权或质权的 优先受偿顺序问题。
解决担保物权竞存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优先主义和成立主义。
成立主义是指根据各担保物权的成立 时间先后顺序,后成立的担保物权优 先于先成立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竞存的解决方式类型
法定优先权
根据法律规定的优先权顺序,先 成立的担保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
担保物权。
约定优先权
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先成立的 担保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
司法实践
在处理担保物权竞存问题 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各方 当事人的利益,遵循公平、 公正原则进行裁决。
04 担保物权竞存的解决方式
担保物权竞存的解决方式概述
担保物权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多 个担保物权,这些物权在实现时会产 生冲突。
优先主义是指根据各担保物权的成立 时间先后顺序,先成立的担保物权优 先于后成立的担保物权。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首先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分析了竞合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竞合变现方式,竞合下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以及竞合下的担保物权实现路径和管理措施。

结论部分强调了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担保物权在竞合情境下的运作机制,为相关法律规范及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担保物权、竞合、变现方式、法律问题、实现路径、管理措施、重要性、研究展望1. 引言1.1 研究背景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也涉及到了法律制度建设和完善的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担保物权的竞合的规定并不完善,为了保障各方的权益,有必要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深入研究和完善。

只有在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才能更好地进行。

对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意义担保物权是现代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金融领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是一个复杂而又具有挑战性的问题,它关乎着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通过深入研究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金融市场中的风险与挑战,促进金融体系的稳步发展。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问题已经日益突出,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通过对竞合的概念分析,可以更清晰地把握其内涵和特点,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理论支撑。

探讨担保物权的竞合变现方式和法律问题,有助于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保障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深入研究竞合下的担保物权实现路径和管理措施,有助于指导相关主体如何更加有效地运用和管理担保物权,提高其价值和效率。

本文旨在探讨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问题,旨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通过深入探讨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可以更好地推动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2. 正文2.1 竞合概念分析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个担保物上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

浅析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问题

浅析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问题

139JING JI YU FA经济与法人股东的基本权益加以保护;如果被告为法人股东,在没有特殊情况的状态下,司法人员可直接按照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被告行为处罚管理标准进行案件审理。

其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关于被告法律范围的探究,也应对股东子公司等债务情况进行一并查处与审判。

如果被告是自然人股东,进行子公司人格否认审查时,应注意审查时需要扣除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财产部分,然后再进行企业股东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管理;如果企业为法人股东,实际进行司法审判时,可按照新公司中“糖葫芦”公司的司法审判方法给予审判。

该部分所叙述的,关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法律被告范围的审核处理方式,不仅实现了对股东个人权益的保护,还对企业子公司连环欺诈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处理标准,这是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难点解析的一方面。

5、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举证责任。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举证责任分析,也是我国新公司法中股东连带浅析担保物权竞存时的清偿顺位问题◎曹 婷性责任分析的要点之一。

我国新公司法中关于举证人责任的规定:(1)股东实施的公司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行为,与债权人利益之间产生冲突点举证时,举证人需对证据的真实性责任;(2)债权人在特殊性权益损害状态下,需要债权人对提供则举证内容负责;(3)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着“合作关系”时,举证人必须要负责。

也就是说,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虽然为债权人权利维护提供了保护的渠道,但同时也是对股东正常权益的一种保护。

如,我国新公司法中,就在总则中对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债权人举证责任部分,给予了更加细致的责任归类。

该种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施方式,体现了我国新公司法的公平性特征。

6、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中事实认定。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实践期间,为确保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均得到保障,司法审判时需要进一步对制度审判的事实加以认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被告要在主观上承认法人责任否定行为。

我国新公司法中,一方面是通过股权资本结构,来分析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认定。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生:张琳,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指导老师:张卫容,江汉大学文理学院摘要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直接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

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尤其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本文主要根据物权担保中的抵押、质押、留置三种形式进行探讨,对一物数保现象即担保物权的竞存加以研究。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竞存;效力关系Guarantee the real right be1kind of real right,it is direct with domination particular property of exchange value for contents,take insure legal right realization as a purpose but establish of real right.Our country in1995establishment guarantee method,provision assurance,down payment, mortgage,pawn,detain five kinds of guarantee form,among them mortgage,pawn,detain belong to real right guarantee.Real right method to mortgage,pawn,detained three kinds of real right guarantee form to make further of modification,perfect.Particularly to mortgage,pawn,detain three kinds of real right guarantee form with concrete usage all made more overall,concrete of provision.This text main according to real right guarantee of mortgage,pawn,detain three kinds of form carry on study,to a thing number protect phenomenon namely guarantee real right of the Jing save to take into research.Key WordsGuarantee real right;Mortgage power;Pawn power.;Lien.;The Jing save;Effect relation摘要 (1)关键词 (1)Abstract (2)Key Words (2)绪论 (4)(一)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概说 (4)1.担保物权的概述 (4)2.担保物权竞存之称谓 (5)3.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 (5)(二)抵押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6)1.抵押权的概述 (6)2.抵押权竞存的类型及其效力关系 (7)(三)质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8)1.质权的概述 (8)2.动产质权的竞存与立法规定之探讨 (9)3.权利质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10)(四)留置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11)1.留置权的概述 (11)2.留置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12)(五)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12)1.留置权与抵押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12)2.留置权与质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14)结论 (14)参考文献 (15)致谢 (17)绪论我们知道,“担保物权”作为民法中的一项权利,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历年来的“两会"上,国家将此项内容提上日程,对相关内容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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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概说(一)关于担保物权竞存之称谓从词义上讲,竞者,相争也;存者,存在也。

竞存,乃指数物竞相存在,且彼此争胜。

担保物权的竞存,是指同一财产上存在数项担保物权且其效力相互冲突的现象。

这一概念既表明了数项担保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的客观现象,又隐寓了数项担保物权之间的效力争优或相斥的冲突关系。

而人们通常所采用的“担保物权的并存”之称,其涵义则往往只及前项而难及后项;同时,同一债权设有数个担保物权共同担保的现象(即数个担保物权并存于同一债权项下),广义上亦应属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之一,而此种“一债有数保”现象与我们这里所谈“一物保数债”,显属异类。

故此,笔者认为,对一物数保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存,较之并存之称更为允当。

还有的学者将同一财产上存在同类担保物权(如两个抵押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并存,而
《担保法原理与实务》,
(注:郭明瑞:
将存在不同类的担保物权的现象称为“担保物权的竞合”。

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以下。

)笔者认为此称不妥。

竞合,乃争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

民法上所讲的权利竞合或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以上的权利或责任产生,并使这些权利或责任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

竞合现象系因同一个法律事实而引起,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同,竞合问题的处理规则,通常是允许权利的选择行使。

(注: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9页以下。

)而担保物权的竞存,是由数个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在典型和绝大多数情况下,数个担保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人是不同的,即权利冲突通常在不同的权利人之间发生;竞存现象的处理,主要是规制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中的哪一个位次在前、效力优先的问题,而不是权利的选择行使问题。

可见,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与民法上的权利竞合问题有着诸多差异,故而两者不宜混用同一称谓。

(二)担保物权竞存的特点与要件担保物权的竞存,有抵押权的竞存、质权的竞存、留置权的竞存及各类担保物权之间的交叉竞存等多种架构形态。

担保物权无论以何种架构形态竞存,均须具备并符合以下特点与要件: 1.须有两项以上无绝对相斥因素的担保物权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的客观现象。

存在于同一财产之上的数项担保物权之种类,既可为异类(如抵押权与质权),也可为同类(如两项抵押权)。

存在于不同财产之上的各个担保物权之间,则不发生竞存问题。

有绝对相斥因素而不能同时存在的两项担保物权之间(如动产的重复质押),亦不能发生竞存。

2.数个担保物权在存续期间上须有交叉。

如果一项财产上前设的某一担保物权消灭之后又设定或成立新的担保物权,则不发生竞存的问题;原有竞存关系的两个担保物权中的任何一个消灭时,竞存关系也随之解除。

3.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各因不同的法律事实而成立。

同一个法律事实不可能引起两个担保物权的产生,自然更不可能引起竞存问题。

4.由不同的法律事实产生的两项以上担保物权,须能构成两个以上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

唯被担保的债权为非同一的两个以上债权(至于其是否为同类债权、债权人是否同一,在所不问),为担保各该债权而设定的数个担保物权才能形成数个彼此独立的担保法律关系。

如果所担保的债权是同一个(包括同一个债权的不同部分),则只能发生共同担保或“双重担保”问题而不能构成担保物权的竞存。

5.竞存的数个担保物权之间,须发生或可能发生效力上的冲突。

其效力冲突,主要表现为效力争先。

而这种效力争先之冲突,因竞存的架构形态、担保权人的同异及担保物的价值大小等因素的差异而在性质、强度等方面呈现出差异:同类担保物权竞存时,发生各权实现的顺序排列问题,即哪一个权利优先之争,而在异类担保物权竞存的情况下,发生各权强度的比较问题,即哪一种权利优先之争;在担保物权人相异而担保物的价值又不足清偿所担保的数个债权的情况下,权利冲突表现得尤为激烈,甚至可能达到相斥的程度,而在担保物权人同一或者担保物的价值足以满足各个权利人利益需求的情况下,权利冲突则表现得颇为和缓。

在担保物权发生竞存的情况下,无论哪一个担保物权优先行使与实现,都将会对其他担保物权的行使与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导致其削弱乃至丧失,因此,各担保物权人莫不希望自己之权利能优先行使并最大限度地实现。

对此情况,若无秩序与规则,必将发生数个权利及权利人之
间的直接的、绝对的冲撞。

法律对此自不可漠视,而应设定合理的规则以最大限度地化解权利冲突、平衡各方利益。

二、抵押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一)抵押权竞存现象的发生原因-余额再抵与重复抵押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也具有排他性,但其排他性不是绝对的,并不意味着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抵押权。

理论上及各国立法上,都承认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次出抵权。

这一方面是由于其与抵押制度的立法宗旨及抵押权的排他性并不相悖,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发挥抵押物的担保效用和融资功能。

正是由于抵押人得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抵押,抵押权竞存之现象才可能发生并引起立法上对抵押权的顺位排序问题。

抵押人以同一财产抵押担保两个以上债权的,有两种情况:一是抵押人在抵押物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情况下就其价值余额部分再设定另一抵押,即所谓的“余额(值)再抵”,又称“再次抵押”或“复合抵押”。

对此,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

二是抵押人就抵押物的同一担保价值部分(含部分相同)重复设定另一抵押,即所谓的“重复抵押”。

此种情况是否允许,理论上及立法上,则有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的态度。

多数国家的立法上并不否定重复抵押的效力,而是通过规制抵押权的顺位来解决竞存的抵押权之间的效力关系,并原则上允许后顺位的抵押权于一定条件下升进其位次。

而在德国、瑞士等对抵押权的位次采固定原则的立法中,虽未明示禁止重复抵押,但其位次固定原则及对“所有人抵押”制度的广泛确认,隐示了对重复抵押的消极态度,因为在此制度下,后顺位的重复抵押部分虽可成立,但不能实现,故无实际意义。

明确规定禁止重复抵押的立法,当以我国为著。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即规定: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第115条)。

《担保法》制订时,对此问题曾有过争议,但最终仍然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35条)然而,该条两款中两次出现的禁止性法律用语“不得”,应系立法用语的失误。

(注:参见马放海、蒋大兴:《〈担保法〉立法技术批判》,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

)因为从其本旨及关于抵押权的顺序等规定的精神上看,超出抵押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并非无效,只是应属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得为而为的重复抵押,亦非归于无效,仅是实现的顺序在后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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