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蓬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蓬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蓬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蓬莱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蓬政发〔2016〕19号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蓬莱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蓬莱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9日蓬莱市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工作,加快全市招商引资步伐,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拟落户我市境内的投资额度内资5000万元或外资500万美元以上、新征用土地20亩以上的在谈工业和服务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或其他高成长型项目可适当放宽上述条件限制。
二、指导思想按照“抓发展必须抓项目”的思路,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评估论证招商引资项目,加快推动“招商引资”向“招商选资”转变,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成效。
三、评审内容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内容包括十部分:(一)产业类别。
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旅游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着力培育旅游、海洋装备制造、清洁能源、食品加工等“百亿级”“千亿级”产业集群。
化工类项目要符合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
(二)项目类型。
重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民营百强、大型国企、上市公司以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内外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鼓励类项目。
(三)环境影响。
项目需符合国家、省、烟台及我市关于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8〕1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全市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28日全市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工作考核办法为确保完成全市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年度目标任务,加快打造“一带一路”双向开放高地,奋力开创招商引资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新局面,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一)考核对象承担招商引资暨开放型经济工作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考核内容重大招商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含)或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利用外资、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服务外包等指标完成情况,具体参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招商引资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指导性计划的通知》(徐政发〔2018〕11号)。
(三)考核方法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重大项目占35分、利用外资占25分、对外贸易占25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占5分、服务外包占10分。
(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另行下发)。
(四)考核结果1.按照考核得分高低排序,设立一、二、三等奖。
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60万元、40万元和20万元。
未完成实际使用外资或外贸进出口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不参评一等奖,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80%的单位和考核综合得分低于70分的单位不参加评奖。
广东省地方性法律法规汇总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广东省跨市客运标志牌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州市市管干部任前公示试行办法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通知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的决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外机构b股席位管理规则》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方法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广州市招牌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广东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减免私人非营运小汽车收费广州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我省工业龙头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港口收费规则》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客运班车入城进站停放管理的通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依法行政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深圳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部关于降低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决定汕头经济特区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汕头经济特区个人独资企业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章程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洋综合开发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解决我省民办学校教育储备金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收费问题的通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达标区活动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广州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广州市财政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深圳经济特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深圳市物价局、住宅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政府文件印制管理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深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基金管理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居民收养子女落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归口管理调整重组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告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企业关闭破产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政府资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因公赴港澳的审批、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关于征收2000年度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广东省顺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产业政策方案的通知关于对出租屋和暂住人员进行普查登记的通知广东省实施《国防交通条例》办法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关于成立广东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正)印发广东省2000年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印发广东省财政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粮改政策措施促进粮食生产与流通协调发展的通知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关于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提高林业三大效益的决定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若干意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无牌无证车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烟花爆竹厂、打火机厂停产或关闭后成品、半成品和生产原材料处理问题请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关闭破产煤矿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转发省经贸委、公安厅关于加强我省民爆器材经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发展私营外经贸企业的通知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广东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路桥隧道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试行办法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法人股协议转让工作程序的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关于2001年第一季度上市公司转配股上市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增资发行有关公告上网披露的通知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关于印发《广州市粮油供应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制发《广州市各级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厂矿企业防暑降温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惩戒工作的暂行规定》通知关于市属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党派、团体使用的公用公房统一由房管局收租修缮和管理的规定关于市区珠江沿岸交通秩序规定的通告广州市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关于贯彻执行省革委会[1978]193号文的通知转发市经委、财政局《关于在花县、从化的市属工厂实行职工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报告》关于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的通告广东省关于处理偷渡外逃的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关于《火车与其它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批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教育局《关于加强对社会上各类补习班(夜校)管理的意见》关于颁发《广州市用电防火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广东省城市建设局关于城镇私房买卖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问题的报告广东省统计报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处理果树权属问题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贩毒、吸毒的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转发市房管局《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房租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实行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的试行办法广东省城市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关于加强保护鸟类的通告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市分行《关于加强奖金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经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镇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私人使用的宅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几项工作制度批转市文化局《关于涉外工作中,防止发生不良现象的几项措施》印发《关于房管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血液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的报告》转市工农教育办公室《关于健全农村工农教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制造、私藏枪支和其他凶器的规定广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畜禽运输兽医检疫规则批转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工业锅炉改造的报告》对《关于适当提高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的方案》的补充通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控告和检举犯罪问题的决定关于禁止捕食穿山甲的通告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广东省优待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试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批转市经委、劳动局《关于实行铸造、锻造、热处理、电镀工艺工种津贴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发展小水电暂行办法印发《广州市属单位部分高级知识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处理一九八二年以前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关于加强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调处山林纠纷的若干规定批转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批转市房管局《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铁路治安秩序保证运输安全的通告关于印发《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职工退休费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坚决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4号文的通知广州市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房产管理规定印发《广州市国营企业扭转亏损责任制和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转发计委《关于加强对废钢铁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钢村市场管理打击倒卖钢材活动的报告》广东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农用柴油计划管理的通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区补贴出售给无房户住宅试行办法》的通知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部份改革建筑报建审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经委《关于疏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关于市区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张挂标语的规定关于简化出国和赴港澳考察审批手续的通知印发市人防办、财政局《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取维护管理费的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进口木材验收及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机动车船和拖拉机经营运输业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以《广州市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技术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的暂行规定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省政府《关于经济特区和开放城市派遣临时出国和赴港澳团、组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外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布告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交企业经济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生产经营自主权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广州市城区集体的有制工业企业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关于试行外汇和人民币综合补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放宽工商企业登记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印发《广东省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暂行规定》的通知印发办公厅《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问题的意见》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决定转发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印发《广州市引进项目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市煤炭总公司《关于加强小煤矿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广东省华侨、港澳同胞捐办公益事业支援家乡建设优待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归难侨职工及其子女安置问题的若干规定联络官工作规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个人出租房屋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补充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收房产税的通知广东省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施行细则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从国外引进技术享受减免税证明问题的通知》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关于加强运输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税收实施(试行)办法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公布保护广州市古树名木的通知广东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转发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减免地方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转发对外经贸部《关于严格控制赴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小组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等七个规章的通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关于实施《广州市跨江桥征收过桥费办法》的通知批转市外事办公室《关于做好对外国专家的接待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批转市托幼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各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请示》广东省农村缺水地区食用水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广州市物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测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批转《市文化局关于发放〈营业演出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布告关于加强我市兽医防疫工作的通知转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的报告》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外汇留成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省人民政府粤府[1985]133号文的通知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广州市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印发《广州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片改造旧城的企业免税范围的复函印发《广州市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关于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的暂行办法各区绿化分和范围试行办法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关于对经营港澳航线运输业务的船舶公司和船舶的管理意见广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经济合同的通知广州市汽车交通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屋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广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暂行规定广州市有偿使用排水设施暂行办法广州市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广东省市内电话初装收费管理办法关于草拟地方性法规和制订行政规章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木材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房产管理和城市建设等收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广州市社会商业管理暂行规定关于音像制品和录像放映管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城市道路两旁的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登记、拍卖等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镇近郊个人和集体房屋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汕头市计划委员会、汕头市建设委员会、建设银行汕头市分行关于加强对营建商品房管理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农村用电及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生产性旧金属购销管理的通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细则广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广州市铺面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沙面地区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广东省个体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进出口货物起运点、装卸点管理补充规定广州市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领证和交易手续的通知关于我省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补充通知广州市国营农口事业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和港澳企业在我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聘用工作人员办法的通告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广州市吸收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办法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驻外企业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核牟『防治管理意见广东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实施细则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集体所有制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及住宅开发公司不能享受三年免征所得税照顾的通知广州市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复基金办法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广东省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管理条例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关于整顿我市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关于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具体意见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审查的通知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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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1999]33号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各类投资者在西藏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西藏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的企业(包括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其他项目。
第二章投资经营方式第三条投资者可依法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二)对我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五)与我区企业联合在内地省区市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六)BOT方式(建设-经营-移交)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七)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章产业导向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外,投资者可以在我区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的限制。
第五条鼓励投资的产业领域(一)农牧林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荒山、荒坡、荒滩开发;(二)水利、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三)对区内国有企业的嫁接改造,引进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档次;(四)矿产资源的勘察、开采、矿产品加工;(五)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景点建设;(六)药业资源开发和深加工;(七)高新技术产业和高科技产品开发;(八)民族特需产品等加工生产;(九)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投资兴建或参与经营信息(广告),咨询、医疗、环保等领域的项目;(十)边境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兴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或加工企业;(十一)兴办各类残疾人福利事业、扶贫实体和项目;(十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整治和建设,节能工程建设;(十三)经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需鼓励发展的产业或项目。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鲁商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商发〔2014〕3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省属有关企业: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创新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发展模式,提升我省走出去企业集聚发展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4日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以下简称境外合作园区)建设,提升企业境外集群发展水平,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合作园区是指在山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在境外依法核准设立的中资控股独立法人机构(以下简称建区企业),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较为完备、主导产业明确、具有集聚和辐射效应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
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及附件1的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指按本办法及附件2要求对境外合作园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境外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对合作园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出部署,明确工作要求。
第五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通过确认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实施企业颁发《山东省境外经贸合作园区确认书》。
境外合作园区通过确认考核以后,可申请年度考核。
通过确认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合作园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浙发改开放〔2020〕375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建设方案的通知浙发改开放〔2020〕37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的复函》(发改地区〔2020〕170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我委。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4日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建设方案温州市是我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民营经济发祥地,华商华侨资源丰富,有近70万温州人遍布世界130多个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温州积极推动华商华侨与地方经济互动融合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设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以下简称“先行区”),对于温州继续发挥华商华侨资源优势,推进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建设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两个健康”先行区,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积极稳妥推进中国(温州)华商华侨综合发展先行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作为战略导向,充分发挥华商华侨资源优势,积极探索“引进来”和“走出去”良性互动的新路径新模式新机制,着力打造华商华侨创业创新高地、国际贸易枢纽性集散地、教育医疗旅游休闲合作区,努力将先行区建设成为华商华侨与民营经济融合联动、国际竞争合作优势突出的开放平台,为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供重要通道。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17〕9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率,促进外资增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升对外开放水平(一)放宽准入限制。
全面落实国家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外资开放,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负责)(二)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有关政策措施。
鼓励境内外投资者以货币出资、股权并购、股权出资、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投资我省油气钻采、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精细化工、有色金属、高端真空装备、新能源装备、电工电器装备、高档数控机床、节能环保装备、农机装备、生物医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等领域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升级传统产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负责)(三)支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外资和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方式依法依规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生态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PPP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2003]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200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441c3d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fc.png)
财政部关于印发《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法[2003]3号)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明确各级侨联的资产属性,合理地对侨联资产进行产权界定,规范管理,保护侨联资产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侨联资产界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各级侨联)的资产属性,合理地对侨联资产的产权进行界定,规范管理,保护侨联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侨联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各级侨联的国有资产、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和兴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侨联及其所属单位资产的界定和管理。
第四条侨联资产的界定,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既要明确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又要明确各级侨联作为社团法人对其资产所拥有的财产权利。
第五条各级侨联接受国家财政拨款所形成的资产及无偿使用国家或者国有单位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侨联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由侨联享有使用权,并应当到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条各级侨联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按照资助、捐赠时的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界定为侨联资产。
第七条各级侨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产权归出资者所有;不能明确出资者的,归侨联所有。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粤府函〔2020〕231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090号(统战政协类016号)提案答复的函全国台联界:你们提出的《关于在大湾区设立“港澳台侨青年创业园区”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推动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是贯彻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具体举措。
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对粤港澳大湾区引才、聚才、用才具有积极参考意义,我省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建立设施配套完整创业园区,并引进国外品牌企业设立分支,创设园区国际化条件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我省高度重视港澳青年来粤就业创业,在粤港澳大湾区领导小组下设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专项小组,统筹推进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9〕122号),力争在2025年前实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平台“1+12+N”的空间布局。
即: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龙头,围绕服务港澳青年创新创业,精心谋划、科学设计,完善配套设施,有效串联三地资源,打造集交流、培育、实训、孵化、展示、对接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性平台。
目前,我省港澳台创业平台建设初具规模,培育建设南沙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前海深港青年梦工场、中国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中国(江门、增城)“侨梦苑”华侨华人创新产业集聚区等12家基地,带动各地建成一批社会化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孵化载体。
截至2020年8月底,13家重点建设载体已有11家投入运营,有效引进一批港澳台青年创业项目入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2020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制度办法

2020年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全民参加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招商引资,是指非财政性投入的县境外货币资金和可以客观评估的实物和无形资产折算价款。
X籍在外创业人士回乡投入的项目资金也属于该考核范围。
第三条财政资金、国债资金、财政担保贷款、无偿援助或捐赠物资、现金不属招商引资范畴。
第二章考核对象第四条招商引资考核对象依据其职能和性质划分为考核类部门和单位、通报类部门和单位。
(一)考核类部门和单位。
一是具有经济和社会事业职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单位:具体为工业集中区、发改局、财政局、经贸局、国土局、住建局、交通局、招商局、旅游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供销社、扶贫局、科教体局、民政局、文广局、卫计局、市场监管局、黄金局等20个部门;二是建制镇办。
(二)通报类部门和单位。
指其它县级工作部门和单位:具体为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编办、老干局、团县委、妇联会、科协、工商联、残联、总工会、党校、档案局、史志办、人社局、安监局、统计局、审计局、信访局、盐务局、烟办、农综办、气象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公司、网络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力局、电信局、邮政局、人行、农行、工行、农发行、信用联社、邮政银行、阳光村镇银行等45个部门和单位。
(三)引荐单位和个人。
指对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中介机构、法人和社会自然人。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为平时考核指标和年终考核指标两大类:平时考核招商小分队工作开展情况、招商引资月报表及时率和准确率、阶段性工作完成情况三大指标;年终考核招商引资额、到位资金额和服务保障工作三大指标。
第四章考核办法第六条对考核类部门和单位,按照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指标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30%,年终考核指标分值占年度考核分值的70%。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攻坚期、产业转型升级进入转折期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先行带动作用,加快实体经济强优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新型专业镇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全域中山”理念,强化统筹发展,通过力量整合、镇际竞合、资源共享、红利分享,实现全市招商“一盘棋”。
在3-5年内,构建运行高效、模式创新、服务专业的新型招商体系,初步形成全球化招商引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提升中山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建立一套工作机制。
以完善工作机制为核心,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出台全市统一、透明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镇区加快招商引资机制创新,破除资源约束,增强服务效能,形成统筹合力,提升区域产业带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二)引进一批重点项目。
优化存量,以“鲶鱼效应”助推专业镇升级,占领产业高端;力拓增量,抢抓高端产业,打造新兴产业集群,有效提升我市产业集群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每年围绕1个招商主题开展专项“旋风计划”,力争在招引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高端项目、产业带优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上市融资项目、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等方面有明显突破。
(三)组建一支专业队伍。
优化全市招商队伍结构,建成一支熟悉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通晓国际规则并具备良好沟通谈判技能的综合性高素质招商和服务人才队伍。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11.07•【文号】商资发〔2024〕282号•【施行日期】2024.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资发〔2024〕282号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中央台办、中央编办、中央港澳办,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最高人民法院,国铁集团:《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2024年11月7日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的若干措施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现就支持苏州工业园区深化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苏州工业园区在开放创新、综合改革方面的试验示范作用,统筹发展和安全,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因地制宜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力争通过五年努力,苏州工业园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改革取得明显突破,建立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现代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实现科技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的新突破,基本建成开放创新的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为全国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作出示范引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48a358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32.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13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加快华侨农(林)场经济发展,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使华侨农(林)场广大职工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发 [2007]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华侨农(林)场改革和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华侨农(林)场体制改革(一)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围绕《国务院关于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确定的“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总体目标,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加快推进我省华侨农(林)场按以下模式进行管理体制改革。
--就近并入周边乡(镇),办成合作经济组织。
在并入乡(镇)增加1名副乡(镇)长职数和相应行政人员编制。
设立华侨农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相关事务。
保留华侨农场牌子,按照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运营。
--保留华侨农场牌子,设立华侨管理区及其管委会,挂靠周边乡(镇)。
管委会作为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赋予相应行政职能,核定行政人员编制。
管理区教育、卫生和社会治安等公共事务由挂靠的周边乡(镇)解决。
条件成熟后,管理区并入所挂靠乡(镇)。
各华侨农场所在县(市)按照“因地制宜、以县为主”原则,选定具体改革模式、提出工作方案报审。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三篇)

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加强工作效果的评价和考核,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考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等。
第三条考核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阶段性考核两种形式,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年度考核第五条年度考核主要针对招商引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工作目标的达成情况:对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完成的工作目标进行评价,包括招商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项目进展情况等。
(二)工作态度与职业道德:对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责任心、团队合作精神等进行评价,以及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等职业道德情况。
(三)工作能力与专业知识:对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专业知识掌握情况进行评价,包括招商谈判能力、市场分析能力、项目评估能力等。
第六条年度考核评价方法包括绩效考核、实地考察、业务竞赛、个人面谈等多种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价方式。
第七条年度考核结果将作为人员晋升、薪酬调整、奖惩管理等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制定改进计划。
第三章阶段性考核第八条阶段性考核主要针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其具体内容和标准将根据招商引资工作计划确定。
第九条阶段性考核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既考虑工作目标的数量、金额等具体指标,也考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市场调研情况等非具体指标。
第十条阶段性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的参考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将进行整改,并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开、公正、公平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个人攀比等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对于工作出色的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鼓励其继续努力工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马鞍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做好对招商引资的考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一)招商引资载体单位。
包括当涂县(含当涂经济开发区)、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博望新区、慈湖经济开发区、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滨江新区、秀山新区共10个单位。
(二)招商引资引荐单位。
分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办)、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委、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台办、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联、市贸促会、市城发集团共18个单位。
第二类:市委办公室、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委老干部局、市文明办、市接待办、市委党校、市委党史室、市档案局、马鞍山日报社、市教育局、市民委(宗教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事办、市粮食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市容局、市人防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供销社、市地志办、市地震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招标采购监管局、市重点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台、市立医疗集团、市大桥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马鞍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烟草公司、市邮政局、国家统计局马鞍山调查队、市无线电管理处、市人民银行、马鞍山银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文联、市侨联、市社科联、市残联、供电公司、石油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共70个单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05015657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66.png)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1.09施行日期2014.01.09文号晋政办发[2014]3号主题类别商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招商引资活动管理,更好落实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签约、落地、开工、建设、投产“六位一体”推进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招商引资项目规划各市、县要立足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科技、人才等实际,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开发;要充分发挥省、市两级项目会审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组织项目会审,对招商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情况进行评估和审核;要紧密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科学制订招商引资计划,设计招商引资项目,在认真筛选、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各级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项目库的管理,及时进行项目更新和发布推介。
二、改进招商引资方式积极推动市场化招商,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作用,促进以企引企、以商招商;支持鼓励延长产业链招商,支持企业主动牵线上下游合作伙伴来晋投资;积极支持园区招商,加快推进“飞地经济”发展。
三、精简招商引资活动严格控制政府直接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确实需要以政府名义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在年初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做出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执行预决算管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菏政办发[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菏政办发〔2007〕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菏发〔2006〕16号)精神,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县区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加强全市服务业绩效考核工作,确保“十一五”期间全市服务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一)宏观性要求:通过科学的指标设置与考核,宏观体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全面反映服务业经济活动与宏观经济的内在关系。
(二)客观性要求:运用各种综合指标和细分指标,保持各方面指标数据互相印证、配套衔接,便于同实际参照比较,使考核更具备客观依据。
(三)引导性要求:形成科学有效的服务业评价指标考核体系,以此阐明服务业发展战略意图,引导县区、行业与市场主体行为方向。
二、指标体系构成菏泽市服务业发展指标体系的构成,以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为总纲,以规模、效益、结构为重要内容,综合考虑,统筹设置指标。
分别围绕规模与发展、质量与效益、结构与协调、组织与领导设置24项评价指标。
其中,核心指标4项,配套指标20项(见附件1)。
三、组织领导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和市统计局负责收集数据、初步审查、综合计算考核结果等具体工作。
2024年招商引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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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已经2014年9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2日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西藏自治区对外开放水平,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和技术,着力推动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来西藏自治区投资兴业。
第三条投资者在自治区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限制类或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的淘汰类产业外,其他领域和行业实行全面放开政策。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外各类投资者在自治区境内(含格尔木藏青工业园)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并在自治区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投资产业导向第五条西藏自治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一)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特色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重点发展规模养殖业、木本油料种植业、林果业和青稞、牦牛、藏系绵羊、藏猪、藏鸡、林下资源等优势农牧林产品的深加工和开发建设。
(二)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清洁可再生能源、旅游业、文化产业、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节能环保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势矿产业等开发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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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业务流程外包服 务(BPO)
23.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研究开发、创意设计、工业设 计、检验检测、专业服务、数据分析和挖掘等知识流程外包服务 (KPO)
五、信息服务 24.信息传输服务。基于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和 宽带无线接入等技术的通信传输服务;高清互动数字电视网络、 电信和互联网增值服务;以互动和多媒体为特色的家庭娱乐、电 子媒体、家庭商务、家庭金融、智能家居、远程医疗等数字家庭 信息增值服务 25.数字内容服务。人口、空间地理等基础资源数据库和卫 生、交通、社保等公益性信息资源数据库;数字媒体内容服务 26.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服务;面向生产制 造的现代信息技术服务;基于无线射频识别(RFID)、地理信息 系统(GIS)和“物联网”等的现代商贸流通信息技术服务;现 代金融信息技术服务;导航及空间地理信息服务;面向农村的远 程教育、远程医疗等信息服务;面向社会的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和 信息安全服务;电子政务 27.电子商务。电子认证、电子支付、信用、标准等电子商 务支撑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交易技术、加密与电子认证、在线支 付、信用管理、供应链管理、系统集成等电子商务关键技术及装 备的研发、创新;综合性和行业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国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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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经发局负责解释。 附件: 一、《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现代产业鼓励发展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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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项目基本情况登记表
( )年第 号
投资主体
□自然人 □法 人
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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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资的管理、协调服务、项目库建设、投资环境建设、招商引资 数据统计上报、招商引资政策宣传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引进
第六条 拟到华侨试验区投资项目或开展创新创业投资的, 由区经发局对接、受理,并填写《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项目基本 情况登记表》,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 明、项目意向书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以下简称 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管理工作,提高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加快 推动华侨试验区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 华侨试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主要是指从汕头市外引进投 资者(包括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商会等,下同)及项目落户华侨 试验区,促进华侨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经济行为(本市内民营企 业的投资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详细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注册资金
员工人数
经营范围
是否上市
近三年销售额
近三年纳税情况
企业背景 □世界 500 强;□央企;□民营企业;□其他(请说明):
主要股东 背景
拟投资 产业范围
□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旅游文化休闲产业;□海洋生 物产业;□总部经济;□金融业;□跨境电子商务;□其他(请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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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进行对接沟通、联系考察事宜、洽谈项目投资有关事项,并就 项目具体选址位置、建设内容、供地面积、投资强度、供地方式、 建设期限、预期经济效益、项目环评等进行一系列前期论证准备 工作。重大投资项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征求市有关单位意 见或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的,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条 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完成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大小 及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的程度,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与投资企业 签订投资意向协议,需要市政府与投资企业签订的,由华侨试验 区管委会上报市政府并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经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明确作为具体招商引资项 目责任主体的引进单位或项目业务管理部门,在开展项目招商引 资过程中须定期将项目招商引资进展情况报送区经发局,有关资 料要备份送交区经发局存档。
第五章 政策兑现和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符合华侨试验区产业发展扶持优惠或奖励政策措 施的项目,相关企业和个人可按照现行的政策措施申请兑现。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优惠或奖励政策措施兑现申请后,要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严格审查审核,并依照有关程 序及时兑现到位。
拟投资 项目名称
拟投资 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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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额
固定资产 投资额
投资强度
□独资;
□合资; 投资方式 □其他(请
说明):
预期效益
用地规模
用地性质
□居住;□商业;□商务; □工业;□物流;□其他(请 说明):
各类建筑 面积
(如商住、商业等建筑面积比例)
拟投资项目 落地需求
华侨试验区 管委会意见
项目报批附属材料清单: □1、项目投资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技术、产品品牌等相关证明材料; □3、项目初步选址用地示意图; □4、其他需要报备材料
备注
说明:1、拟投资项目,落地需求不够书写可另附页;2.本表一式三份,区招商办、项 目引进单位、项目业务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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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指导目录
一、总部经济 1.跨国公司和国内上市企业在华侨试验区设立公司总部、地 区总部、分支机构或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数据中心、 采购中心、物流配送中心 2.国内外金融(含银行、证券、保险)机构或著名中介服务 机构在华侨试验区设立公司总部、地区总部、分支机构,或合作、 合资设立服务机构 二、金融服务 3.信贷服务。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个人按揭贷款等促进 城镇居民消费,解决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问题的信贷服务 4.保险服务。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农业保险,商业养老、 医疗、健康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5.资本市场建设。融资融券、资产证券化、证券投资基金、 期货交易、代办股份转让、产权交易等 6.股权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引导基金、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 7.金融中介服务。金融资产管理、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证券 投资咨询、保险公估、信用评级、财务顾问,信贷抵(质)押登 记、评估等中介服务 8.金融后台服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电子系统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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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等多层次多元化的电子商务模式 六、文化创意 28.数字化的工业产品外观及技术设计 29.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设计、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30.面向制造业的产品数字化设计平台技术和产品创新与协
同设计平台服务 31.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多媒体教育动漫影视产品 32.基于计算机、掌上终端和交互电视的网络游戏 33.动漫与网络游戏创作工具、软件、环境平台及服务
(四)投资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有违法生产经营、污染生 态环境、偷税、逃税、抗税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 依规对企业进行处理处罚。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企业违反了第十七条第(一)、(二)、(三)、 (四)、(五)款有关情形,除对该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外, 投资方还必须退回已经享受的产业扶持奖励等各项政策性资金。
第三条 招商引资要立足实际,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华侨试验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布局和导向。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统一协调服务的原则,实行一个部门牵头受理,多部门联合办理, 限时办结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华侨试验区招商引资工作在试验区管委会的领导下, 统一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协调处理招商引资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 题。华侨试验区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经发局)具体负责招商
(二)投资企业未按申报建设内容开发建设或取得土地使用 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华侨试验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责令 企业落实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管理权限 由相关职能部门无条件收回项目建设土地使用权。
(三)投资企业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投 资要求进行运营管理或效益严重不达标的项目,由相关部门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即一 个项目由一名领导、一个部门、一名干部一包到底,且每个项目 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项目档案。
第十三条 华侨试验区各部门要秉持依法依规、高效快捷的 原则为投资者投资、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提供优质服务;及时 妥善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投资企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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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和经营自主权,不得违反规定插手企业的建设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区经发局要定期了解项目建设及生产经营状况,
建立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定期访问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 督促相关部门改进工作作风、解决实际问题、兑现落实各项优惠 政策和承诺,并及时向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汇报。对落实不力或工 作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责令有关部门予以 督办落实,涉嫌违法违纪由华侨试验区纪工委按规定和程序予以 调查处理。
第七条 受理后,由区经发局牵头有关局室对招商引资项目 进行审查,具体包括:
(一)是否符合华侨试验区发展规划、产业定位、土地利用 规划和城乡发展规划等;
(二)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要求; (三)是否符合建设用地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 税收贡献等要求; (四)其他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关内容, 以及能反映企业或个人投资真实性、诚信度等有关情况。 第八条 经对投资企业和项目审核确认后,由区经发局将引 进项目相关情况报华侨试验区管委会讨论确定合作意向。重大招 商引资项目或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须按程序报市委、 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九条 经研究确定拟引进的项目,由华侨试验区管委会明 确项目引进单位或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作为责任部门,牵头与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