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舞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进展,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方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1、最新招商方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方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关于民间资金如何参与广西北部湾北海投资给出的新方法,第六条附则第三点:“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如投资者托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引资者团队申****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托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量。
”其意指:在北海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方法进行投资(此方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投资人再亲自为北海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都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到了我们那儿,没有不赚钞票的,只是赚10倍依旧几十倍上百倍的咨询题。
”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托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
2、招商引资为何要启用最新方法开发广西北部湾面临的首要咨询题就是,广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改革三十多年来看起来一直被遗忘了的角落,一直是以“穷”字来形容,其基础设施落后,思想观念落后,资金短缺等一系列咨询题摆在眼前。
而北部湾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投入1.5万亿的资金,并在2010年建设好东盟自由贸易区。
因此,国家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了北部湾四大特权政策。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相关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内外资本和企业前往特定地区投资和开展商业活动的一种政策措施。
为了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并探讨其对经济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一、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各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推动本地经济的发展,纷纷制定并实施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这些暂行办法旨在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规范各方的行为,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者的关注和兴趣。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制定和贯彻,对于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带来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推动产业的升级和结构的优化,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它还可以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交流合作的深化,提高地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二、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招商引资暂行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政策支持: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支持举措,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如税收优惠、土地使用权、人力资源等。
2.项目立项: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规定项目的立项程序和标准,明确资金来源和投资要求,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信息公开: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求政府及相关机构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投资信息,建立和完善信息服务平台,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取到所需的信息。
4.合同签订: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求政府和投资者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5.监管机制: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确立监管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减少风险。
三、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影响和启示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实施对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和启示。
首先,它有效地促进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的结构优化。
投资者的介入和资源的引入,有利于提高生产率和效率,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
其次,它推动了技术的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正文:----------------------------------------------------------------------------------------------------------------------------------------------------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引荐国内外投资者到北海投资的有功人员,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除北海市从事直接招商引资工作外的所有国内外人士、法人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奖励办法:凡引荐市外资金(非我国国家、政府及其部门的资金)投入北海建设,资金已到位的,对其直接引荐人给予奖励:(一)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兴办独资项目,由地方财政按外方实际投入额(不含中方对外担保的项目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
以实物、工业产权和技术等投入的,依法作价计算投入金额。
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3%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二)引荐市外的企业或个人来北海合作或合资兴办项目,由北海方受益单位按实际投入金额的5‰给予奖励。
项目投产后,再由地方财政按该企业新增地方税收的1%给予奖励,从投产之日起,连奖5年。
(三)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装配项目,在每期合同实现后,由加工企业按企业实际工缴费收入的3%给予奖励。
(四)引荐国内外投资者来北海收购、兼并市属国有企业,由国资部门按实际转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金额的5‰给予奖励。
(五)引荐国内外客商租赁经营本市国有企业或租赁厂房、设备、设施,租赁合同经市国资部门同意,由出租方按第一年实际获得的年租金的3%给予奖励。
第四条直接引荐人界定办法:独资项目,引荐人与市财政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国有资产出售、出租项目,引荐人与市国资管理部门签订引资协议;加工装配项目,引荐人与企业签订引资协议;其他项目,引荐人、项目中方或本市方、市财政部门三方签订引资协议。
某某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某某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先行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奖励制度坚持科学激励、分类激励、简便易行的原则。
对成功引进区外投资的招商引资个人和组织,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各级受益财政承担奖励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引荐人是指向某某区提供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某某区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的引荐人。
具体包括:除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的在职公职人员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外的各界社会人士。
非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专业机构和行业协会等组织。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引荐人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四条招商引资引荐人资格的认定。
需同时取得项目引进单位和某某区招商投资促进局的确认。
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引资引荐人或引荐团队。
招商引资引荐团队在登记备案和奖励资金申领时,需书面委托其中一个人具体办理,其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内部商议。
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五条本办法对以下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奖励:(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某某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项目。
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及康养、旅游项目中的房地产项目、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债务融资项目、总部经济平台等项目。
1、项目信息奖励。
对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成功引进在某某区新注册设立的、协议总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外资按实际到位时的汇率折算,下同)的独立法人企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引资项目签订正式协议、落地开工、处于正常状态并纳入统计调查之日,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人民币2万元。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万州区投资建设的高新领域项目不受协议总投资额限制。
2、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国各地纷纷推出招商引资政策,以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当地经济建设。
招商引资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吸引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资源投入到自己的地区或企业,以达到发展经济、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的目的。
为了规范招商引资活动,我国特别制定了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并对其进行不断优化和完善。
二、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宣传推介根据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宣传和推介本地区的投资环境、政策优势、产业发展前景等,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和选择。
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举办投资推介会、培训班等形式,提供详尽的投资信息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当地的投资机会。
2.项目申报和审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环保性。
投资者在申报项目时,需要准备充分的材料,如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市场需求分析等,以便政府部门能够全面了解项目情况。
同时,政府在审批项目时要高效、公正,加快审批进程,减少不必要的延误和阻力。
3.政策扶持为了吸引投资者,招商引资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方政府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扶持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优惠、财政支持等。
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投资保障,激发其投资的积极性。
4.服务保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应该加强服务保障,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包括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注册和营业环境、提供投资咨询和问题解答、协调解决投资项目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联系,及时掌握他们的需求和意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意义和思考1.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引进外资和推动投资者参与当地经济建设,可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升地方产业竞争力,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北海最新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16〕49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8日北海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原则(一)科学激励的原则。
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
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激励;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三)分级激励的原则。
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进行激励,具体为:1.属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选址在我市城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与市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其中,市财政承担的60%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与城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分担。
市财政对选址在合浦的招商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承担奖励资金。
2.不属于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范围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对选址在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市财政与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各园区按照4:6的比例承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激励对象(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及各园区管委会。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对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doc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1、最新招商办法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关于民间资金如何参与广西北部湾北海投资给出的新办法,第六条附则第三点:“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
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
引资者团队申****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其意指:在北海投资项目必须有一名引资人引荐才能参与此办法进行投资(此办法只针对引进广西区外的资金,本地人不能参与),投资人再亲自为北海招商引资三名投资者,再三名投资者各自引进三名投资者,依此类推,即形成一个引资团队;每位投资者固定投入资金为7至10万元人民币,即参与效益分红,按月返利,最大回报效益用北海市委副书记、市长连友农在杭州市2009国际友好城市市长峰会上的讲话“到了我们那里,没有不赚钱的,只是赚10倍还是几十倍上百倍的问题。
”但每位新参与投资的必须得事先书面委托一位引资者作为你的担保人,才能参与。
2、招商引资为何要启用最新办法开发广西北部湾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广西是一个欠发达地区,改革三十多年来好像一直被遗忘了的角落,一直是以“穷”字来形容,其基础设施落后,思想观念落后,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
而北部湾的开发在“十一五”期间,规划投入1.5万亿的资金,并在2010年建设好东盟自由贸易区。
因此,国家在投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给予了北部湾四大特权政策。
3、广西北部湾区域优势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是指南宁、北海、钦洲和防城港四个市所辖区域范围,同时包括广西近海沿边的玉林,崇左两市的交通和物流。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_办法_
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1、独资兴办企业;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3、电力项目;4、煤化工开发项目;5、煤炭物流项目;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 开发项目;8、钢铁、建材等项目;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1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1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基层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期招商引资项目。
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全部适用。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8〕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大全市招商引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储备、管理等工作的开展,现将《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昆明市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的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的质量,加强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产业目录,由市外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我市投资建设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其中外商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项目。
重点领域是:(一)基础性资源综合利用开发及特色产业项目;(二)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和通信等可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可产业化运作的社会发展项目;(四)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建设及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五)现代工业、主要工业产品精、深加工及工业产业链延伸配套项目;(六)现代金融、物流、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项目;(七)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八)循环经济及节能减排项目;(九)在市域外生产,但在昆明市场占有较大贸易额的产销地分离项目;(十)昆明市尚属空白,但对本市经济结构具有提升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十一)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十二)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接项目;(十三)其他鼓励类项目。
XX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XX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XX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了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新活力,提高区域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企业来到我们的XX区,我们制定了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一、招商引资奖励的范围和内容1.招商引资奖励的范围:引进生产、科技、文化、服务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引进总投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增加国内和外贸出口等指标突出的项目。
2.招商引资奖励的内容:(1)引进项目奖励:对引进的项目,根据其总投资、创新技术、行业影响力等因素,经审核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2)税收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1年内增加的税收总额的10%奖励;(3)人才奖励:对引进人才数量大、实际工作时间长、对企业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4)土地优惠政策:对引进的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的优惠政策;(5)住房补贴:对引进的人才,如果发生了搬家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住房补贴。
二、招商引资奖励的申请和审批1.申请条件:(1)招商引资必须为本行业内的重点项目或突出项目;(2)招商引资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依法依规进行。
2.审批流程:(1)招商引资奖励的申请应该提交到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批准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批;(2)审批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进行细致地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招商引资奖励计划;(3)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到指定部门,并按要求执行相关规定。
三、奖励的发放和监管1.奖励发放:(1)经过审批后,招商引资奖励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到相关单位,但是必须经过发放单位的核实,确保奖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发放单位应该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管,确保奖励资金的合理使用。
2.监管:(1)发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资金进行细致地管理,并保证资金的合理用途和意义;(2)对于发现的违规情况,应该及时进行处理,保证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顺利发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6•【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0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成都市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我市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形成有序竞争的招商引资工作局面,增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招商引资工作。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包括利用境外资金项目和利用市外境内资金项目;所指重大项目,包括符合《成都市工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工作制度》相关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原则)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应树立规划意识、环保意识、土地集约利用意识、市场化配置资源意识和历史文化保护意识,坚持突出重点、发挥比较优势的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重大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和联合促进,促进全市形成各具特色、错位发展、开放有序的产业集中发展格局。
第四条(准入条件)各区(市)县、开发区要按照《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要求,依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定位,制订本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各行业领域的单位产出规模、技术要求、环保标准等具体的项目准入条件,报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项目报告制度)凡符合重大项目条件的招商引资项目,在获得第一手项目信息时,或洽谈达成初步意向后,有关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情况,并纳入全市重大招商引资信息数据库进行规范管理。
争资立项及招商引资暂行管理办法
局鼓励争资立项及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为推动促进我局争资立项和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经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和范围凡局干部职工在争资立项和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对相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协调工作经费或奖励。
二、奖励类别及认定1、争资立项:是指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
即争取无偿用于区内建设的国家、省、市政策性、财政性资金和项目。
政策性计划内普遍性资金不属奖励范围。
具体分为以下二个方面:①可用资金:是指局里可以直接支配使用且没有具体明确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的资金。
具体分为系统内可用资金和系统外可用资金。
系统内可用资金是指到国家、省、市主管部门争取的各类项目资金;系统外可用资金是指到主管部门以外的部门争取的项目资金。
②不可用资金:指通过努力争取到的政策性计划外的物质器材设备和向上争取的计划外项目资金,且具体明确了使用对象和范围。
2、招商引资:是指通过本局干部职工联系引进的本县外的投资商到我县进行项目投资,并被经县政府确认为本局招商引资任务。
三、奖励标准及审核1、招商引资:对招商引资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原则上县政府奖励给本局的奖金全部奖励给相关人员,局再配套给予相应的奖励。
2、项目资金:①系统内可用资金: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给予30℅的协调工作经费;5-10万元的(含10万元),给予20℅的协调工作经费;15-20万元的(含20万元),给予15℅的协调工作经费;20万元以上的,由局班子会研究,实行一事一议。
原则上不同等级的不低于其上一个等级的标准。
②系统外可用资金:原则上按系统内可用资金的标准增加10个百分点给予协调工作经费。
③不可用资金:采取一事一议,适当给予奖励,由班子会研究决定。
四、奖励兑现与管理1、招商引资:待区奖励到位后,兑现相关人员的奖励。
2、项目资金:待项目资金或物质器材设备办好一切手续,到局帐户经领导小组认可,给予相关部门和人员相应的协调工作经费,其税费自行负担。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第一篇: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用地扶持一、工业项目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2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单独选址。
知名药业企业投资的项目、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可适当降低。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2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5万元的财政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2亿元(不含2亿元),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18个月内建成投产的,给予每亩8万元的财政扶持。
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3.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入驻园区各类创业园和标准化厂房。
二、服务业项目4.商业综合体、市场项目新建和扩建2万平方米以上商业综合体(不含住宅)、市场项目(不含住宅、配套服务设施),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商业综合体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市场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50%的财政扶持。
涉及旧城改造的项目适用“一事一议”政策。
5.物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集运输、储存、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功能为一体的现代物流项目,自有产权部分(10年以上)须占40%以上,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以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执行。
6.星级饭店项目建设四星级以上的饭店,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通过星级评定后,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
7.金融服务业经监管部门批准,新引进、新组建的金融机构,建设办公用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项目土地出让金40%的财政扶持。
租用办公用房,按地方所得税收的40%返还用于房租补贴。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3•【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永州市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规范招商代理的管理,完善招商代理管理制度,提高引进外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商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招商活动及办理招商事务(不包括资金借贷和其他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为招商委托人选任其他人代为处理招商事务。
转代理人为接受转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凡本市或市外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委托代理人代为招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是本市招商代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招商代理方面的管理细则。
第六条招商委托人在申办招商委托时,须向代理中心提供委托授权书、签订招商委托合同和招商项目有关资料;招商代理人在申办招商代理时,由代理中心提供代理受权书,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及招商项目相关资料,并报市外经贸(招商)局备案。
第七条永州市境内外的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作为招商代理人:(一)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与社会团体;(三)具有较好的信誉、招商能力和组织能力或能履行招商代理人职责;(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商代理人的职责:(一)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本市引进外资的政策、投资环境等;(二)了解、熟悉招商项目及其相关的政策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对项目资料进行策划和包装;(三)根据项目需要,可组织项目单位参加境内外招商和与国外公司进行对口洽谈,并积极协助招商委托人处理有关代理项目的洽谈、签约、资金投入等工作;(四)定期向永州市外商投资代理中心和永州市外经贸(招商)局反馈有关招商代理工作的进度;(五)组织投资者与招商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活动,邀请国外投资机构或公司来永州考察、洽谈;(六)协助解决招商代理及引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_办法_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招商引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为地方经济发展,吸引行政区域以外的投资人到当地投资的活动。
下文是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仅供参考!招商引资手段1、政府组团招商做法:经过具体办事人员的事先策划和筹备,各级领导集体出行,以招商会的形式,声势浩大地到目的地城市推荐自己的资源优势和招商项目。
比如到香港、深圳开招商引资大会。
很多地方政府仍然热衷这种做法。
2、小组招商做法:将原来的各级领导班子整体出场改为小组,以小组为单位,不定期到目标引资地去洽谈项目。
3、驻点招商做法:在重点招商目的地设立办事处的形式,成立专门一个团队,长期负责在当地进行招商。
比如在深圳、东莞、苏州等地设立办事处。
4、展会招商做法:参加在大城市举办的各类展会,比如深圳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会、深圳文博会。
在展会上,通过对招商项目的集中展示,达到广泛吸引人气、招商引资的目的。
5、文化招商做法:地方政府利用自己的特色文化,打文化招商牌。
比如利用妈祖文化招商。
6、旅游招商做法: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吸引游客的同时,吸引投资者。
比如荔枝节、梨花节等,利用旅游活动实现旅游、招商双重目的。
7、以商招商做法:通过已经在当地投资的企业,利用商人之间的人际交往,用口碑传播的方式进行招商引资。
8、委托招商做法:采取有偿的办法,委托对目标招商地熟悉的机构(比如投资中介),牵线搭桥,推荐项目,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
9、顾问招商做法:与委托招商相似,但担任顾问的均是个人。
一般都是委托在目标招商地的知名人士和商界名人等作为招商顾问,有的还发政府。
10、全员招商做法:发动群众,采用人民战争的思路进行招商。
对有招商引资业绩的,给予奖励。
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20xx暂行版第一条奖励范围(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
(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铜仁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鼓励社会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投资者投资市本级、碧江区、万山区和铜仁高新区范围内的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禁止投资的领域和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鼓励投资者投资以下重点领域:(一)煤电锰、煤电合金、煤电铝、煤电纺“四个一体化”产业和装备制造业及含钾页岩等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二)高新技术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三)石材、水、茶叶、中药材、特色食品等特色加工业;(四)文化、教育、卫生、旅游及相关产业;(五)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交通运输、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六)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七)国家、省鼓励投资的其它项目。
welcome第三条投资者除依法享受国家、省出台的西部大开发政策及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土地优惠政策第四条投资经营者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不同产业和供求关系等情况,按照行业用地定额标准或投资强度,采取出让、租赁、划拨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土地入股等方式保障项目用地需求,其中工业类等实体投资项目不挂钩配套商业用地和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五条投资工业项目的,按照市、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有关产业发展规划选址入驻相关工业园区,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或土地成本价确定项目用地招拍挂底价进行出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实施意见》(铜府发〔2012〕53号)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款或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确定价格。
第六条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实行划拨方式供地,按规定缴纳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welcome第七条投资建设公益类设施项目,用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
和顺县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和顺县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县招商引资协议(合同)签订、履行、备案等行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和顺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促进项目落地建设的意见》(和政办〔〕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协议(合同)是指招商引资单位(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单位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内的单位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对外招商引资过程中,与外来项目投资单位(以下称为投资方)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
第三条招商引资协议(合同)起草、签订,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签约双方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章协议(合同)起草第四条招商引资协议(合同)文本由项目引资单位(人)与外来投资方共同起草修订,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相关县直职能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五条招商引资协议(合同)应按照《和顺县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合同)文本格式规范》起草。
协议(合同)内容一般包含以下条款:协议(合同)标题,签约双方名称;项目概况(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规划、合作方式等);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签约地点。
第六条项目引资单位(人)应对外来投资方当事人的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真实性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对协议(合同)的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与投资方讨论协商形成成熟的协议(合同)文本。
第三章协议(合同)审查第七条招商引资项目在协议(合同)签订之前必须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项目引资单位(人)将成熟的协议(合同)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核审,并提出各自书面意见,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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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
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8、钢铁、建材等项目;
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
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1
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1
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基层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期招商引资项目。
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
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全部适用。
第九条投资徐矿集团网站公布的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开发难度、技术与经济附加值、项目前景等因素,在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时酌情给予高于出资比例1%至3%的优惠。
第十条鼓励投资者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多种形式使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等房地产资源。
对利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工业广场、土地以及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将为其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场地平整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租赁集团公司其它存量资源开办的独资企业,在市场同类资产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
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
合资、合作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比例占投资企业员工总数20% 的,投资收益分成在依照出资比例的基础上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
10%,投资收益分成优惠率相应提高0.5%。
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占所开办企业员工总数20%的,租金在前条规定基础上再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10%,租金优惠率相应提高0.5%。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公司有关职能
部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以及协助办理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
第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的前3 年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2%-5%的收益分成。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格。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煤炭燃料。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以给予20%—30%的优惠。
第二
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
第四章引资奖励第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
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年薪(薪酬)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
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行。
第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分段计发:(一)引进资金10 万元至1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6%。
;(二)引进资金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5%。
;(三)引进资金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4%;(四)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总额3%。
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引资奖励金额依前款相应标准上浮2%分段计发. 对引进集团公司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3%计奖。
第二十五条对引资3000 万元以上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
定为高科技项目的人员,除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引资奖励金额外,再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六条引荐外部客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20%。
计奖。
第
二十七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对引资人按照实收租金的10%。
计发引资奖励金额。
第二十八条以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商标等工业产权投资,出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由集团公司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评估后折合成的人民币数额折半作为计发引资人引资奖励金额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引资奖励金额计发分别由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具体负责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引资人资格审核表》,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
前款第二项相关材料,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实物履行清单、无形资产证明以及受奖者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引资奖励计发办法:引入资金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确认。
引资人每年年终领取一次相应奖励。
当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资人将剩余奖励一次性领毕。
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视其在投资者增加投资中的贡献情况适当追加奖励。
对引荐承揽建设工程等中介业务,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且控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支付。
其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
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500 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 至5 万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
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
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优惠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适用新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集团公司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