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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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步伐,努力创建优强企业集团,实现集团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江苏省与徐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一定的优惠条件,吸引外商或境内的企业、个人,通过合资、合作、独资、租赁、承包等经营方式,来我集团公司进行技术、资金等方面投资或合作的经济行为。第三条招商引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互利互惠、自主经营,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章投资合作方式与投资项目第四条投资者可以资金、设备、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合作方式主要包括:

1、独资兴办企业;

2、共同投资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3、对集团公司现有的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参股、控股、购买;

4、改造现有企业,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

5、兴办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企业;

6、租赁、承包等其他方式。第五条引进外商投资项目应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第六条集团公司鼓励的重点投资项目:

1、煤炭资源开发项目;

2、水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

3、电力项目;

4、煤化工开发项目;

5、煤炭物流项目;

6、港口建设开发项目;

7、房地产(包括工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8、钢铁、建材等项目;

9、建井、建筑、安装等工程项目;

10、医疗产业开发项目;1

1、宾馆、商业服务及旅游业等项目;1

2、其它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第七条多种经营系统、集团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其他单位招商引资事项分别由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基层单位每季度末前二十日内分别向其登记、推荐、申报本单位当期招商引资项目。多种经营部、投资管理中心每季度初在集团网站上发布一次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信息。第三章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八条国家、江苏省和徐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鼓励外商投资、境内企业和个人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集团公司全部适用。第九条投资徐矿集团网站公布的当期招商引资具体对口重点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开发难度、技术与经济附加值、项目前景等因素,在合资、合作企业利润分成时酌情给予高于出资比例1%至3%的优惠。第十条鼓励投资者以租赁、购买、合作等多种形式使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等房地产资源。对利用集团公司闲置的工业广场、土地以及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集团公司将为其通水、通电、通讯、通路、场地平整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租赁集团公司其它存量资源开办的独资企业,在市场同类资产租赁价格的基础上优惠10%。第十二条鼓励投资者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合资、合作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比例占投资企业员工总数20% 的,投资收益分成在依照出资比例的基础上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

10%,投资收益分成优惠率相应提高0.5%。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录用集团公司富余职工或职工子女占所开办企业员工总数20%的,租金在前条规定基础上再优惠0.5%;录用员工比例每递增10%,租金优惠率相应提高0.5%。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和公司有关职能

部门积极为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法律以及协助办理高新技术项目融资等方面的服务。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协助投资者协调、处理与地方各级政府、各行政机关、相关企业、周边乡村的各类关系。第十五条与我集团公司合资合作的外部客商,集团公司根据投资方向、投资额度、投资期限等情况,在合资、合作企业经营的前3 年给予投资者高于投资比例2%-5%的收益分成。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生产的适于集团公司使用的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购买。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集团公司能供应的原材料,享受集团公司内部企业同等价格。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优先优惠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煤炭燃料。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需要集团公司提供煤炭及煤副产品研发技术支持的,给予优惠有偿服务。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在集团公司所属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的,广告费用可以给予20%—30%的优惠。第二

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内,需租用集团公司大型或专用设备的,集团公司以优惠价格予以出租。第四章引资奖励第二十二条凡成功引进资金的国内外公民或组织

(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除外),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资奖励。矿处级领导干部为企业成功引进资金或项目的,在执行年薪(薪酬)考核奖励的同时,可由集团公司研究作为特殊贡献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成功引进资金:(一)新建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二)批准的合同和章程中约

定的外部资金投入已按期履行。第二十四条对引荐合资、合作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标准分段计发:(一)引进资金10 万元至100 万元的,按引资总额6%。;(二)引进资金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5%。;(三)引进资金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引资总额4%;(四)引进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引资总额3%。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引资奖励金额依前款相应标准上浮2%分段计发. 对引进集团公司鼓励类投资或者世界五百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提高3%计奖。第二十五条对引资3000 万元以上或经省以上科技部门认

定为高科技项目的人员,除享受第二十四条规定计发引资奖励金额外,再一次性给予10 万元奖励。第二十六条引荐外部客商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和评估确认后,按照捐赠款、物或者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的20%。计奖。第

二十七条租赁集团公司闲置的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对引资人按照实收租金的10%。计发引资奖励金额。第二十八条以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技术、商标等工业产权投资,出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的,由集团公司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予以评估,按评估后折合成的人民币数额折半作为计发引资人引资奖励金额的基础。第二十九条引资奖励金额计发分别由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具体负责认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引资人在引荐外部资金初始,应分别到投资管理中心、多种经营部进行登记; (二)在具备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条件后,引资人应填写《引资人资格审核表》,投资管理中心或多种经营部根据相关材料,经向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或组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核实;(三)经营管理部会商有关部门进行最终考核,并将考核意见呈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实施。前款第二项相关材料,指审批机关立项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合同、章程批准书,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以各种实物和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入的实物履行清单、无形资产证明以及受奖者身份证明。第三十条引资奖励计发办法:引入资金进入集团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须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查确认。引资人每年年终领取一次相应奖励。当引入资金全部到位后,由引资人将剩余奖励一次性领毕。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增加投资的,对项目引荐人视其在投资者增加投资中的贡献情况适当追加奖励。对引荐承揽建设工程等中介业务,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批准立项且控股的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集团公司支付。其余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第三十二条引资人为多人或者团体的,由引资人自行协商确定一名引资人或者团体的一名负责人作为联系人,并负责办理有关领奖手续,引资人应根据团体成员作用大小合理分配。第三十三条对引进资金500 万元以上,且集团公司控股的合资、合作企业,达到预期经济效益后,由集团公司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1 至5 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集团公司研究确定。第三十四条对投资人争相前来投资的热点项目,集团公司确定合资合作方后,可酌情对其引资人给予适当奖励。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经济组织和个人、华侨和港澳台胞与集团公司共同出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固定资产开办的独资企业。内资企业是指境内集团公司外部客商与集团公司合资、合作兴办的企业;以及租赁集团公司厂房、仓库、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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