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探析.doc
中国自贸区开展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自贸区;国际商事友好仲裁;公平善意原则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028X(2023)03⁃0059⁃11
Study on 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现状对上述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一、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概念梳理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国际
商事友好仲裁的概念。
( 一) 域外诉讼法视野下的友好仲裁
追本溯源,友好仲裁起源于法国,1981 年《 法国
民事诉讼法典》 开创性地规定了友好仲裁制度,并得
到了他国的效仿。 英国学者克里斯蒂·R.H.教授指
说,友好仲裁适用于国内争议时,仅作为“ 依法律规
( 三) 学界对于国际商事友好仲裁的界定
英国学者克里斯蒂·R. H. 教授提出,国际商事
则仲裁” 的例外存在,而友好仲裁适用于国际争议
友好仲裁指的是根据公平善意原则、合同条款以及
时,则作为与“ 依法律规则仲裁” 并列的制度存在。
国际商事惯例进行裁决,如果适用法律更符合公平
ties. For this reason,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Firstly, to amend Arbitration Law, add special clauses on in⁃
ternational commercial amiable composition, improve local legislation or rules in the free trade zones, and consolidate the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仲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导言
仲裁作为一种独立、公正、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机制,对于国际社会以及经济活动至关重要。
然而,仲裁并非完美无缺,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和改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仲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仲裁过程中的诉讼化
1.庭审过程冗长
1.1 举证负担过重
1.2 手续复杂
2.法律适用不确定性
2.1 合同条款模糊
2.2 同一问题不同仲裁庭判决不一致司法化倾向的问题
1.仲裁员偏向
1.1 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
1.2 仲裁员素质和培训
2.程序公开度不足
2.1 审理不透明
2.2 机构运作不透明
强制执行问题
1.裁决无效的情况
1.1 对裁决不服
1.2 资产隐藏和转移
2.强制执行难度大
2.1 法律法规限制
2.2 地域壁垒
对策
1.提高仲裁的效率
1.1 推广电子化仲裁
1.2 采取简易程序
2.加强对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
2.1 建立专业的仲裁员管制机构2.2 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素质要求
3.增加仲裁的透明度
3.1 公开审理程序
3.2 机构财务和运营信息公开
4.加强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
4.1 改革执行程序
4.2 加强国际合作
结论
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机制,具有很大的优势和潜力。
然而,仲裁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和解决。
通过提高效率、加强管理、增加透明度和加强执行力度等对策,可以不断完善仲裁机制,提高其公正、高效和可信度,为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完善研究
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完善研究近年来,我国自贸区不断发展壮大,成为中国扩大开放、深化改革的重要窗口和引领开放经济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然而,自贸区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投资环境不稳定、商事纠纷频发等。
针对这些问题,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存在意义临时仲裁制度是针对自贸区内外商投资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一种特殊仲裁机制。
在自贸区内,企业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发生交易纠纷,而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则为这些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高效的渠道。
同时,临时仲裁制度还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来到自贸区,增强自贸区国际竞争力。
二、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自贸区内的商事纠纷,但其目前存在的问题也十分明显。
首先,临时仲裁制度合同审查过于严格,导致许多诉讼没有获得批准,造成投资者在临时仲裁制度下的诉讼成本相较高。
其次,临时仲裁制度和国际惯例相差较大,需要进行大量的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改进;最后,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对机构和人员的设置及培养也要进行更加完善的改进。
三、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方案针对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制定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首先,应对临时仲裁制度的合同审查进行相应的简化,降低诉讼成本。
其次,应进一步优化临时仲裁制度,使其符合国际惯例及国际化水平,提升自贸区的国际竞争力。
最后,应该加强对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和培养,提升其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四、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前景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作为自贸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机制,其未来的前景可谓是光明的。
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完善后不仅可以吸引更多的国际投资者,还可以提高自贸区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也可以促进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深入发展,为中国发展经济贸易创造更加优良的外部环境。
综上所述,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研究仍有一定的改进空间。
未来,应该在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国际化改造和加强人员和机构建设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临时仲裁制度的服务水平。
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的探索创新及问题反思
上海自贸区为打造国际化、法治化的国际商业贸易环境,其重要一环就是建立高效、便捷的商事仲裁制度,于2013年10月22日设立上海自贸区仲裁院,并于201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颁布了指导适用《若干意见》,成为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基石。
《自贸区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国际通行仲裁规则,引进了许多先进的仲裁制度,意在与国际主流相适应。
而其创新之处在于完善了临时措施,新增了仲裁员名册开放、案外人加入仲裁、仲裁合并、友好仲裁、小额争议程序,确立了仲裁调解员,细化了仲裁证据这9项制度。
本文选取其中最具影响力的仲裁临时措施、仲裁员名册开放、仲裁案外人加入、合并仲裁和友好仲裁5项进行论述,分析其在上海自贸区仲裁制度探索创新中的重大意义,继而探讨其背后隐藏着的问题隐患。
仲裁临时措施1.仲裁临时措施的重大意义临时措施,又被称为临时性保全措施,是指由仲裁庭或有权的司法部门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做出的,旨在维持待决争议中双方现状或保证最终裁决得以执行的一系列指令、命令或裁决,该指令、命令或裁决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财产、证据的保全,也包括要求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做某事或禁止一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做某事的行为保全等等。
《自贸区仲裁规则》第三章定为临时措施,通过7个条文对仲裁临时措施予以完善:第一,《自贸区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临时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在《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临时措施中并不存在行为保全,新增行为保全与《民事诉讼法》的保全措施相一致,不仅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有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二,《自贸区仲裁规则》第19条增加了仲裁前的临时措施,因而仲裁临时措施的时间范围全面覆盖了整个仲裁过程,包括仲裁前、仲裁庭组成后以及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三个阶段;第三,《自贸区仲裁规则》第21条增加了紧急仲裁庭,旨在处理仲裁案件受理之后仲裁庭组成之前这一阶段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的临时措施申请,其详细规定了紧急仲裁庭申请、时间、工作内容等事项,同时规定紧急仲裁庭程序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仲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仲裁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旨在通过第三方公正、中立的裁决来解决争议。
然而,在实践中,仲裁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首先,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缺乏强制执行力的缺点。
诉讼的判决可以通过法院来执行,而仲裁却无法强制执行。
如果有一方不愿意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追求权益,从而增加了成本和时间。
其次,仲裁程序可能存在公正和透明度不足的问题。
由于仲裁是一种私人机构,裁决的过程和结果可能缺乏公开和透明。
这给人们带来了质疑和怀疑,特别是当双方当事人之一是政府或大型企业时,公众可能会担心仲裁结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此外,仲裁工作还面临着成本高昂的挑战。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费用可能更高,尤其是在涉及大型争议和复杂的案件中。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等,可能构成很大的负担,限制了一些当事人寻求仲裁解决争议的能力。
另一个问题是仲裁员的质量和专业水平。
仲裁员需要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经验,以使得裁决能够真正公正、合理和专业。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仲裁员可能缺乏必要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最后,仲裁的效率也是一个问题。
虽然仲裁通常被视为一种相对迅速的争议解决机制,但在某些情况下,仲裁程序可能变得拖沓和冗长。
一些因素可能导致这种情况,包括仲裁员的繁忙程度、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和数量等。
这可能意味着当事人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才能获得裁决,延长了争议的解决时间。
针对以上问题,有一些解决方案可以考虑。
首先,加强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
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法律和机构来实现,以确保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从而提高仲裁的效力和吸引力。
其次,加强仲裁程序的公正和透明度。
可以通过确保仲裁过程中的记录和文件的公开和透明,以及公布仲裁裁决的信息,来提高公众对裁决的信任。
此外,建立监督机构来监督仲裁的工作,并对不当行为进行纠正和惩罚,也可以增加公正和透明度。
另外,降低仲裁的成本也是一个重要考虑。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引言: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其作为一种非司法争议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仲裁法的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正性、效率性和执行力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改进仲裁制度提供一些思路。
问题一:仲裁公正性问题仲裁公正性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一方面,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被广泛质疑。
有些人认为,一些仲裁机构成员可能受到行业利益或特定利益团体的影响,导致判决不公正。
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也存有质疑。
有些当事人担忧仲裁机构结构不透明,程序不公开,难以保证公正判决的实现。
解决方法一: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组成专业的仲裁员,确保其无利益冲突。
另一方面,要求仲裁机构对案件处理程序进行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及时了解程序进展,确保公正判决的实现。
此外,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建立投诉渠道,对于违反公正原则的仲裁判决进行有力的监督和惩处,也是保证仲裁公正性的重要手段。
问题二:仲裁案件执行力问题仲裁判决的执行力一直是被广泛关注的问题之一。
有时仲裁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造成了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维护,严重影响了仲裁制度的可信度和效力。
在实践中,由于仲裁判决缺乏执行手段,当事人可能面临强制执行困难。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躲避执行,可能会转移财产或采取其他逃避方式,增加了执行难度。
解决方法二:加强仲裁判决的执行力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方面,要通过立法或相关文件使仲裁判决与法院判决具备同等效力,确保其得到强制执行的能力。
另一方面,建立起联合惩戒、合作追索等机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追踪,控制其转移财产等行为。
同时,将仲裁判决纳入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对被执行人的信用评价,强化其履行仲裁判决的积极性。
问题三:仲裁效率问题与司法程序相比,仲裁程序应该具备更高的效率。
自贸区仲裁规则
自贸区仲裁规则自贸区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自贸区内的贸易和投资能够顺利进行,仲裁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自贸区仲裁规则的重要性、原则和适用范围,并探讨其对自贸区发展的影响。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自贸区是一个多样化的经济体,吸引了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
然而,由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存在,难免会出现贸易纠纷和争议。
仲裁规则的制定可以提供一个公正、公平和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机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自贸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自贸区仲裁规则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是独立性和中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应独立于政府和各方当事人,以确保公正公正的仲裁程序。
其次是保密原则。
仲裁程序应保密,以保护各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是效力原则。
仲裁裁决应具有法律效力,并得到各方当事人的遵守和执行。
自贸区仲裁规则适用于自贸区内的贸易和投资纠纷。
自贸区通常设有专门的仲裁机构或使用国际知名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证据的提交和审查、裁决的作出和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仲裁庭的组成通常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实施对自贸区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首先,它增加了自贸区的吸引力和竞争力。
自贸区能够提供一个稳定和可靠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其次,仲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解决贸易纠纷,减少不确定性和风险。
这有助于增强自贸区的信誉和声誉,吸引更多的贸易和投资。
最后,仲裁规则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自贸区内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它可以防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市场操纵,促进自贸区的健康发展。
在实施自贸区仲裁规则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是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仲裁程序应公开和透明,以确保程序的公正和公正。
其次是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应得到各方的遵守和执行,以保证争议的最终解决。
最后是仲裁机构的建设和培训。
自贸区应建立和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仲裁人才队伍,以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
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方法完善研究
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方法完善研究近年来,海南省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积极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投资。
随着投资者数量的增加,投资争端的发生也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完善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的现状目前,在处理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方面,主要依靠仲裁来解决。
目前的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方法存在一些问题。
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仲裁程序不够透明,裁决结果缺乏公信力。
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的仲裁机构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导致不同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缺乏一致性。
投资争端的仲裁解决方法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的能力有限,无法更好地促进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
为了解决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方法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进。
1. 健全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专业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仲裁机构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可以依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仲裁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具备丰富的仲裁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应对仲裁庭的组建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仲裁庭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 加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在投资争端仲裁解决过程中,应当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具体措施包括公开审理程序、公开裁决结果、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以及在仲裁程序中允许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辩护等。
3. 统一规范和标准,提高仲裁裁决结果的一致性为了解决不同仲裁机构裁决结果的一致性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明确投资争端的仲裁程序和裁决标准,从而提高裁决结果的一致性。
可以加强仲裁庭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提高专业水平,确保裁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在完善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方法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积极性。
浅谈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
1 临时仲裁制度概述作为仲裁制度的初始形态,临时仲裁又称特别仲裁,通说认为是指不设任何常设仲裁机构,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做出仲裁裁决。
我国《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中规定:“临时仲裁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企业根据其相互之间的约定,在内地特定地点、按照本临时仲裁规则、由特定人员组成仲裁庭并以仲裁庭名义对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进行的仲裁。
”1.1 临时仲裁的特点1.1.1临时仲裁具有临时性临时仲裁的临时性表现在临时仲裁无固定的仲裁组织,临时仲裁庭仅为解决某一具体争议案件而设立,在案件处理完毕后,仲裁庭即自行解散。
仲裁员、仲裁依据的法律的选择均由当事人协商决定。
1.1.2临时仲裁具有灵活性临时仲裁的灵活性体现为当事人选任仲裁人员以及决定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方面拥有自主权。
临时仲裁的灵活变通特点能够保障仲裁在程序上极富弹性,在实体上提高了仲裁结果的可预期性和仲裁裁决的透明度。
1.1.3临时仲裁具有经济性临时仲裁的经济性在于较诉讼以及机构仲裁而言,临时仲裁因无固定的组织,当事人可以节省因该项固定组织而带来的管理费用和繁琐手续,同时就近选择仲裁可以节省花费在立案以及实地调查时的费用。
1.2 临时仲裁的利弊分析1.2.1临时仲裁的优点(1)临时仲裁的成本较低。
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一大部分是基于临时仲裁的成本较低的原因,尤其是选择诉讼或者机构仲裁在管理服务、立案、调查取证等方面可能要收取大量的费用。
因而纠纷标的额较小的情况中,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临时仲裁,将解决纠纷的成本降至最低。
(2)临时仲裁所需时间较短。
较机构仲裁而言,临时仲裁遵循的程序规则较为灵活简捷,可以免除各种机构内部程序的时限,比如选择仲裁员的时限以及文件填写等方面,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而且可根据当事人的特殊需要高效地就纠纷作出裁决。
(3)临时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引言仲裁法作为一种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在商业领域和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仲裁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问题一:仲裁机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仲裁机构作为争端解决的第三方,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公众的信任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时会受到质疑。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不透明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的关键角色之一,他们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
然而,由于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程序不透明,导致很难评估他们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2 仲裁机构的资金来源问题仲裁机构的资金来源可能会对其独立性产生影响。
如果仲裁机构的资金完全依赖于当事人的缴费,那么仲裁机构可能会受到一方或多方的影响,导致其公正性受损。
1.3 冲突利益问题仲裁机构的成员可能同时参与多个仲裁案件,这可能导致冲突利益的问题。
例如,如果仲裁员在其他案件中涉及到了与当前案件有关的当事人,那么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就可能受到质疑。
解决方法一: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管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2.1 透明化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程序仲裁机构应当公开其仲裁员的选择和任命程序,并建立相应的评估机制,评估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2 多元化仲裁机构的资金来源为了避免仲裁机构受到单一方或多方的影响,可以考虑引入国家资助、公益捐赠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以保证仲裁机构的独立性。
2.3 设立冲突利益披露制度仲裁机构应建立冲突利益披露制度,要求仲裁员在接受仲裁案件之前,必须向仲裁机构披露可能存在的与当前案件有关的冲突利益,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评估。
问题二: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仲裁裁决是仲裁过程的最终结果,对于争端解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执行仲裁裁决并不总是顺利进行,存在以下问题:2.1 提起诉讼的成本高诉讼是一种强制执行方式,相比之下,提起诉讼的成本往往较高。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
浅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对策我国的仲裁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缓解司法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仲裁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本文将分析我国仲裁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对策。
首先,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存在地域差异,导致在一些地区公正性不足。
另一方面,一些仲裁机构的仲裁员选拔不够科学,存在不合格和不公正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推进全国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建立统一的仲裁员选拔标准,确保仲裁员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其次,我国仲裁制度在程序公正性方面也存在不足。
一些仲裁机构的程序操作不够严格,导致实质公正受到一定的影响。
此外,一些仲裁机构的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能力相对较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各项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可以加强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提升现场调查和证据保全的水平。
第三,我国仲裁制度在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仲裁员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刻,或者对法律变化不够敏感,导致判决结果不准确。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提升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同时,在解决纠纷时,仲裁员应当更加注重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尽量避免法律错误和主观判断。
最后,我国仲裁制度在公信力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些仲裁机构因为事务处理不当或者不必要的干预,导致公信力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仲裁机构的不当行为。
同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仲裁机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综上所述,我国仲裁制度在公正性、程序公正性、法律适用和公信力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推进仲裁员统一管理和培训,加强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和审查,提升仲裁机构的技术能力培养和现场调查证据保全水平,加强仲裁员的法律培训和学习,加强对仲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并加强仲裁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举措之一。
自贸试验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成果,是扩大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自由贸易制度的试验田和示范区。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为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提供了新的平台和路径,其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对于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和全国改革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
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是为了解决自贸试验区内涉外经济合同争议的特殊性和紧急性问题,为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户提供便利、高效的争议解决渠道。
一方面,自贸试验区作为特殊的经济开放区域,涉外合同的成交量较大、争议风险较高,给争议解决带来了很大挑战;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作用决定了争议解决需要更加快速、便捷。
构建临时仲裁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自贸试验区的需求,高效解决争议,促进自贸试验区的健康发展。
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也可以为我国的仲裁制度创新提供样本和经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借鉴和启示。
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需要立足于自贸试验区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根据自贸试验区的定位和需求,融合现代争议解决理念,构建具有自贸试验区特色的临时仲裁制度。
具体来说,构建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理念:1. 便利化: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应当注重便利化的原则,包括便利申请、便利立案、便利审理等。
特别是在自贸试验区内部,应当更加注重便利化,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更快捷、更高效的仲裁程序。
2. 专业化:考虑到自贸试验区的特殊性,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应当建立具有特色的专业仲裁机构,吸引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提供专业化的仲裁服务。
可以建立涉外专业仲裁机构,具体负责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户的仲裁业务;也可以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特色产业相结合的专业仲裁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特定行业的争议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
3. 灵活化: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应当在程序上更加注重灵活化,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需求和特殊情况,在尊重程序正当性的前提下,灵活处理仲裁程序的环节和要素,以尽可能适应自贸试验区的灵活、开放的特点。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
构建中国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的可行性仲裁作為解决私人纠纷、非诉讼纠纷和替代纠纷的一种方式,其最初的萌芽形式是临时仲裁。
在中国,源于临时仲裁缺乏选定的仲裁机构而导致临时仲裁裁决被认为是无效的。
但是,这样排除临时仲裁的立场无疑过于僵化,无法满足参与国际商业交易的各方的需要,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商事纠纷解决多元化需要,有必要进行适当的调整。
(一)临时仲裁的概念与优势临时仲裁也可以称作特别仲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所共同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根据双方约定对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判,而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则自动解散。
临时仲裁的优势有:(1)自愿性。
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选择仲裁地点、组成仲裁庭、协商订立仲裁的规则;(2)快捷性。
临时仲裁的当事人自主的选择仲裁程序,减少了许多程序环节,使得双方的争议能够在短期快速解决;(3)灵活性。
临时仲裁给予当事人更大的选择空间,仲裁规则、具体的仲裁事项都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的案件来讨论协商,比较灵活、高效;(4)经济性。
临时仲裁省去了许多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没有管理服务费,因此,仲裁的成本就更少了;(5)保密性。
临时仲裁减去了许多程序环节使得知晓案件事实的人相对较少,使得临时仲裁的保密性更强。
(二)自由贸易试验区创设临时仲裁的意义截至2018年4月13日,中国相继设立12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临时仲裁制度的引入创造了空间与制度上的机遇。
当前,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参与市场活动的规则越来越完善,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也越来越多元化。
承认临时仲裁将使我国仲裁赢得国际商事仲裁的广阔市场。
拒绝临时仲裁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妨碍仲裁的发展;不利于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已成为解决跨国合同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普遍接受的方法;建立临时仲裁制度不利于我国投资软环境建设,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要素之一即为纠纷的合理解决。
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
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自由贸易区(自贸区)在我国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自贸区以其独特的政策优势和制度创新,吸引了大量国内外企业和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自贸区也面临着诸多法律挑战,尤其是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
临时仲裁制度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具有广泛应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问题,分析当前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以期为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介绍临时仲裁制度的基本概念、特点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实践案例,总结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进一步探讨构建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面临的挑战。
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自贸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理论基础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不仅是对现有仲裁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完善,更是对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一种积极回应。
其理论基础主要源自以下几个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在临时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员等,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自贸区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约定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更好地满足了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个性化需求。
临时仲裁以其灵活、高效的特性,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相较于传统机构仲裁,临时仲裁不受既定程序和规则的束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从而大大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
在自贸区背景下,这种效率优先的原则尤为重要,有助于快速解决纠纷,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日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文档
《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文档Problems and solution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Arbitr ation Law《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文档小泰温馨提示: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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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的实施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方法探讨摘要:阐述了仲裁的性质和法律特征,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仲裁;仲裁法;仲裁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1995年9月实施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各地仲裁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和接受。
但是,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们对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性质、作用及权威性还缺乏一定的了解甚至偏见,不少合同纠纷当事人认为,判官司从古到今是公家的事,一个民间组织能起什么作用。
加上宣传和司法配合不够等问题,致使新成立的仲裁机构的受案率远远低于行政仲裁时期,使仲裁的应有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本文试就仲裁的性质、特点及如何克服仲裁活动存在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仲裁制度的法律特征传统的民间仲裁,是指居中而断,也就是发生民事争议后,双方当事人约请有一定威信的第三者依据道德情理评断是非曲直。
作为法律制度的仲裁,是在保留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形式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争议做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仲裁法》在参照国际仲裁通行做法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对我国原先的仲裁制度作出了重大改革,明确了仲裁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在:1.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特征。
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方法完善研究
海南自贸试验区投资争端仲裁解决方法完善研究近年来,海南自贸试验区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随着外资的大量流入,投资争端的数量也在增加,这对海南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了保护投资方的权益,海南自贸试验区需要完善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目前,海南自贸试验区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采用仲裁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快速、低成本、高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专业性强、保密性好等特点。
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仲裁人的选择、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仲裁程序的简便性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海南自贸试验区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海南自贸试验区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仲裁机构,以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这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应该由政府和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共同组成,以确保其公正、公平、公开。
二、选派专业的仲裁人海南自贸试验区可以细化仲裁人的选择标准,如国籍、专业、工作经验等,并将其公开透明化,使申请人能够了解其仲裁人的经历和背景。
可以通过制定仲裁人聘任和评估的标准,来确保选派专业的仲裁人。
三、简化仲裁程序为了提高仲裁的效率和简化仲裁程序,海南自贸试验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
例如:1、采用电子化仲裁程序,使仲裁程序更加简便、高效、便捷。
2、建立预案机制,对争议案件进行前置调解,避免争议升级,减少仲裁工作的代价。
四、注重仲裁结果的执行对于已经作出的仲裁结果,如果不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仲裁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因此,海南自贸试验区应该注重仲裁结果的执行。
可以通过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采取行政或者法律手段,来确保仲裁结果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
总之,海南自贸试验区应该在完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下功夫,以便更好地吸引外资和投资者的信任,促进海南自贸试验区的经济发展。
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适用的几个问题
关于《自贸区仲裁规则》适用的几个问题
张虎
【期刊名称】《上海商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15)6
【摘要】《自贸区仲裁规则》借鉴吸收了国际上先进的仲裁经验和制度,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最先进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的实施需要国家立法予以支撑,而《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先进性使之与国内立法在一些创新性制度上相脱节,引发临时措施强制执行、默示仲裁协议效力、裁决关于第三人的执行等问题.为实现国家设立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形成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就必须克服仲裁规则与现行法律相适应的问题.
【总页数】7页(P17-22,32)
【作者】张虎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航运法律学院,中国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7
【相关文献】
1.从浙大网新公司案看ICC仲裁规则在其他仲裁机构的适用——兼论2012年ICC 仲裁院仲裁规则的修订 [J], 赵秀文
2.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构建 [J], 张建
3.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心 [J], 张建;
4.论“互联网+”时代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的对接路径——以《横琴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为切入点 [J], 杨俊
5.构建中国自贸区临时仲裁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中心 [J], 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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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存在的问题探析长期以来,我国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受制于仲裁立法的禁锢而没有获得大的突破,仲裁事业发展缓慢,与国外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相比,缺乏操作层面的竞争优势。
这主要表现为中国没有临时仲裁形式、当事人只能从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取仲裁员(即强制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庭没有管辖决定权和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决定权等方面,导致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仲裁成本高效率低,难以吸引国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机构。
为打造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借助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大胆创新,在不违反仲裁立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吸收国际仲裁规则的先进制度,于2014年5月1日颁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
其突出的亮点在于:创新性地纳入了开放仲裁员名册制、仲裁制度第三人等,并且细化完善了仲裁临时措施、合并仲裁制度以及仲裁证据制度。
①创新的目的在于:通过开放仲裁员名册引入临时仲裁形式,扩大仲裁庭的权力范围、增加灵活性,以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提高仲裁效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随即颁布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作为对《自贸区仲裁规则》施行的补充司法意见,以响应和支持该规则的实施。
《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大胆创新和突破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追求“国际化”、最大限度与国际通行仲裁规则保持一致的创新理念和做法值得国内其他仲裁机构借鉴,也是我国仲裁立法修改和完善的重要导向。
不过,一味强调“国际化”却可能与现行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不衔接。
仲裁规则看起来似乎没有直接与立法相抵触,但在具体创新制度的设计上仍存在不完备、不合理的地方。
这些设计上的缺陷和隐患在规则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妨碍其“国际化”理念的实现,且有损仲裁“低成本、高效率”的固有优势实现。
如开放仲裁员名册,可能反而会降低仲裁效率,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和设立紧急仲裁庭,也可能导致审理周期延长和增加当事人成本和负担,仲裁第三人加入和合并仲裁的条件语焉不详导致不一定能够实现等。
在欢呼溢美该规则出台的同时,应当冷静分析这些规则存在的问题,以求进一步完善。
一、开放仲裁员名册实施中的效率问题开放仲裁员名册制以高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被国内外学者所认可。
它的运用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国际大型仲裁机构也大多在本身仲裁规则中纳入该制度。
由于我国仲裁立法中只允许机构仲裁,没有规定临时仲裁形式,实行开放仲裁员名册制在我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即使某人不在国内仲裁机构名册中,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其为仲裁员。
这就为国外优秀仲裁员人选进入我国仲裁打开了大门,有利于实现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融合。
《自贸区仲裁规则》首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从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任仲裁员,是国内仲裁员选任制度的最新突破。
其与强制仲裁员名册制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挑选仲裁员的范围扩大了,突出反映了仲裁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绝对尊重。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外籍当事人因为国籍、语言、文化、商事惯例等原因更倾向于选择本国籍仲裁员,或者非中国内地的仲裁员。
开放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跳出仲裁机构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择仲裁员,无疑会受到外国当事人的欢迎,对推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水平的提高也有裨益。
不过,灵活的开放仲裁员名册制不是一条简单的规定就可以满足实践需要的。
《自贸区仲裁规则》没有解决以下问题:1.名册外仲裁员人选的资格审查和信息审查《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名仲裁员名册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者约定共同推荐一名仲裁委员会名册之外的人士担任首席仲裁员。
规则对于当事人选任的人士范围没有具体规定,现实中可能存在审查方面的困难,具体包括两个方面:(1)利害关系审查。
对于非仲裁机构所在地国国籍的人选,当事人能否选择?以目前我国仲裁机构大多有外国籍仲裁员的现状而言,当事人选任外籍人士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对于当事人选择既非同国籍人员、亦非仲裁机构所在地国籍人员时如何审查则是个问题,特别是被选择的仲裁员是否具有独立性、①是否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或利害关系、是否应当回避等。
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人选,由于不了解基本信息,就难以对其是否与本案或本案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做出调查和判断。
仅仅依赖被推荐人选的自我信息披露和独立性声明是不够的。
在国际仲裁中,被推荐人选与跨国企业的利害关系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仲裁员的基本信息披露显得尤其重要。
(2)仲裁员资格审查。
《自贸区仲裁规则》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选任的人选必须具备仲裁员资格。
依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做了8年以上律师、法官或法学教师的人,或者具有专业经济经验的人士才具有仲裁员资格。
②这样,可能存在当事人选择的人选与我国法律相冲突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员名册之外的人士担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自贸区规则》规定当事人需将该名人士的信息提交至秘书处审核。
这里产生出两个疑问:一是当事人应提交该名人士的什么信息?二是当事人如何获得这些信息?《自贸区仲裁规则》并未具体规定当事人应提交的信息内容。
但出于方便仲裁的原因,除姓名、国籍、专业等基本信息之外,一旦仲裁委员会主任提出要求,当事人也应参照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所需信息的内容格式提交该名人士的任职情况、仲裁经验和选择理由等内容。
只有当事人向秘书处提交足够充分的选任人员信息后,仲裁委员会才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凭借这些书面信息对该名人选的适当性作出判断。
要求当事人提交信息的详细程度越高,就越会迫使当事人主动与选任人士私下接触,但这又与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相违背。
①当事人和仲裁员不得私下接触是仲裁员的基本职业道德之一,②如果当事人在选任仲裁员之前与仲裁员接触很可能使得仲裁员的公正性被质疑,但不接触当事人又无法获取全面的信息。
此时,开放名册外人选审查信息的搜集将导致一个悖论,即当事人既不能主动与该名人士接触获取信息,也无法要求仲裁委员会主动搜集信息。
如此,很可能导致仲裁庭的组成久拖未决或者当事人为图便利干脆选择名册内仲裁员。
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花费太长时间,仲裁的高效特点就无法发挥出来;如果当事人因此被迫选择仲裁员名册内的人选,又无法充分实现当事人意志,造成“效率”与“自治”之间的矛盾对立。
造成这种对立的原因在于我国仲裁法对于仲裁员资格的苛刻要求,《自贸区仲裁规则》可以打破原有规则的束缚,将仲裁员名册视为推荐性的,而非强制性的,但无法降低仲裁员的法定资格条件。
2.开放仲裁员名册的聘任程序无论当事人于仲裁员名册外选任的人士是谁,他们都是未被仲裁机构聘任的人。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员需被“仲裁委员会”聘任。
此处的“仲裁委员会”特指由一定人数的委员组成的内部组织形式。
国内各仲裁机构都设立了委员会,并制定有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之类的程序性规则。
当事人如果选择名册外人士将无形中导致仲裁员确认的滞后,因为需要委员会按照仲裁员聘任程序完成仲裁员聘任手续。
③上述问题的存在是因为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员的资格和聘任所造成的。
因此,在不突破《仲裁法》的前提下,只能是各仲裁机构修改现有的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而不是简单地修改仲裁规则。
否则,仲裁庭组成的时间相应会比选择名册内仲裁员花费的时间更长,对仲裁效率的影响更大。
在修改现行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同时,《自贸区仲裁规则》还应明确仲裁机构是否需要对当事人选任名册外人员实行特别聘任程序,仲裁委员会主任是否可以直接审查决定仲裁员资格。
如果继续由专门的遴选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开会讨论决定,势必会导致组庭时间的延长,进而再次影响仲裁效率。
二、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实施困境《自贸区仲裁规则》首次以专章形式规定仲裁庭具有发布临时措施决定的权利,扩大了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突破了我国以往由法院专享临时措施决定权的立法规定。
据说,这是参考了国际上大型仲裁机构规定仲裁庭具备临时措施受理和决定权的实践,授予当事人直接向仲裁庭申请临时措施的权利,体现新规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接轨。
不过,这一做法却与我国法院现有的临时措施决定权相冲突。
④国外的突破是因为法律准许,国内的突破尚存疑问。
仅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支持是不够的。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临时措施决定权主体主要包括法院独享、仲裁庭独享、仲裁庭和法院共享三种模式。
①此次《自贸区仲裁规则》关于临时措施审查主体的规定显然借鉴了第三种模式。
赋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好处是显然的,但也存在与我国法院临时措施决定权的冲突。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仍是采取临时措施权利的唯一主体。
②再结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若干意见》中关于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的补充规定,③能够发现仲裁庭所能起到的作用仅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临时措施执行地法律审查临时措施申请合理与否;二是向法院传递临时措施申请材料,作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
《自贸区仲裁规则》对仲裁庭临时措施决定权的规定与现有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一)仲裁庭是否真的能决定临时措施如果仲裁庭与法院在是否采取临时措施的问题上意见不一,最终如何处理?应以哪一个机构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论是《自贸区仲裁规则》本身还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都回避了这个话题。
虽然《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本身没有规定临时措施的审查权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中要求法院对于仲裁中的保全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因而人民法院享有事实上的审查权。
④人民法院是采取临时措施的主体,也是审查临时措施申请是否恰当的主体。
在国际实践中,除了少数几个国家的国内法院被赋予了排他性的仲裁临时措施发布权,如意大利、阿根廷和中国等,⑤几乎大多数国家都赞成仲裁庭有权发布临时措施。
而一个国家是否授予仲裁庭临时措施发布权,关键在于立法对仲裁契约性和司法性的态度。
当契约性高于司法性时,仲裁庭的决定权大于法院,反之则法院对仲裁庭的监管权力更大。
⑥就仲裁庭和法院共同对临时措施行使发布权这一模式而言,它实际上是法院独享和仲裁庭独享两种模式的过渡阶段。
以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仲裁临时措施中司法性显然高于契约性。
受制于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立法规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若干意见》中关于仲裁庭决定临时措施的补充规定,没有明确放弃法院审查临时措施的权力,而仅仅是加快了审查的速度和期限。
⑦可见,仲裁庭在我国临时措施制度上所能起到的作用仅包括两方面:一是根据执行地法律审查临时措施申请合理与否;二是向法院传递临时措施材料,作为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沟通的桥梁。
司法对于《自贸区仲裁规则》关于临时措施制度的规定并没有全盘接受,而只是采取了观望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