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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

基本法知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具有一国两制的特殊地位。

根据香港的基本法,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拥有独立的法律体系和立法权。

本文将介绍香港的法律体系和自治原则,旨在加深对香港特别地位和法律体系的理解。

一、法律体系香港的法律体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又具有自己的特色和独立性。

根据基本法,香港的法律体系包括普通法、习惯法和基本法。

它的核心原则是保护人权、维护法治,以及维护自由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1. 普通法香港的普通法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的,包括英国的法律制度、判例法以及有关导则与原则。

普通法确保了香港的法律体系与国际接轨,维护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习惯法习惯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某些领域,习惯法成为了香港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商业和贸易方面。

习惯法基于长期的实践和惯例,确保了香港的商业环境和交易定制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基本法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核心法律文书,也是香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保了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并规定了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是香港法律体系的最高法律法规,对其他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约束力。

二、自治原则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根据基本法,香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司法以及其他事务上享有高度自主权,具有自己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构。

1. 行政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行政权力,拥有自己的政府机构。

行政长官是香港的行政首长,负责领导香港政府,实施香港的行政管理。

香港的行政机构由行政长官和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和实施政府政策,保障香港的日常运行。

2. 立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设有立法机构——立法会。

立法会由直选和间接选举产生。

立法会负责通过法律、批准政府预算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香港的立法体系确保了民主、透明和负责任的立法过程,使得香港市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3. 司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体系独立运作,拥有自己的司法权力。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十二章: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对单一制国家结构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一个国家”是“一国两制”原则的核心。

(2)“两种制度”与高度自治权是“一国两制”原则的基本特色。

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设司、局、厅、处、署等机构,组成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组织体系。

(1)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创制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权、主要行政官员的任免权、非常状态宣布权、外交权和防务权;
(2)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是立法会
(一)立法会成员的任职资格(二)立法会的职权
香港澳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07.03•【文号】法释[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2006年7月14日签署。

《安排》已于2006年6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双方一致意见,本《安排》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二○○八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一)在内地是指: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香港法

香港法

填空题1、自1985年起,港英政府通过“法律本地化”的工程,最后决定采用保留150多条英国国会法例,并以香港本地立法的形式重新制定。

2、成文法是指由立法机关经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

在香港,成文法分为条例和附属法例。

3、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该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6、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7、香港的律师制度沿袭英国传统,分为事务律师(即律师)和诉讼律师(即大律师),他们之间采用转聘制度进行业务联络。

8、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9、在英国统治时期,香港所适用的法律主要为判例法,而英国议会所制定的成文法,也在一定范围内适用于香港。

10、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其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11、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公民担任。

5、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院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6、依普通法上的一般解释,民事侵权是指可通过请求未定量赔偿的普通法诉讼得到救济的违约和违反信托义务之外的民事过错。

8、根据香港法《婚姻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但未满二十一岁时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

9、普通法深信“宁纵毋枉”,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便处处维护个人自由,避免造成冤狱。

香港的法院制度

香港的法院制度

作者: 迟爱敏;李光禄
作者机构: 山东矿业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论坛
页码: 54-56页
主题词: 最高法院;土地审裁处;裁判司署;地方法院;上诉法庭;刑事案件;香港基本法;法院制;
枢密院;小额钱债审裁处
摘要: 香港的法院制度●迟爱敏李光禄香港回归指日可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的规定,香港回归祖国后,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

原在香港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宪法笔记: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节特别⾏政区制度 ⼀、特别⾏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特别⾏政区的概念 特别⾏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民政府的⾏政区域。

(⼆)特别⾏政区设⽴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三⼗⼀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特别⾏政区。

在特别⾏政区内实⾏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民代表⼤会以法律规定。

(三)特别⾏政区域的特点 第⼀,特别⾏政区享有⾼度的⾃治权。

⾃治权包括: (1)⾏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民政府处理的⾏政事务外,特别⾏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处理有关经济、财政、⾦融、贸易、⼯商业、⼟地、教育、⽂化等⽅⾯的⾏政事务。

(2)⽴法权。

特别⾏政区享有⽴法权。

特区⽴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法律的⽣效。

(但若全国⼈⼤常委会认为特别⾏政区制定的法律同基本法冲突了,可以发回,不能修改或撤销,然⽽⼀旦发回该法律就⽴即失效了,但对以前的判决不具有溯及⼒) (3)独⽴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政区法院独⽴进⾏审判,不受任何⼲涉;特别⾏政区的终审法院为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4)⾃⾏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

中央⼈民政府可授权特别⾏政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如: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证件;实⾏出⼊境管制;国际协议是否适⽤特别⾏政区发表意见;参与和⾹港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特别⾏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政区不实⾏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活⽅式50年不变。

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国两制”的基本⽅针。

第三,特别⾏政区的⾏政机关和⽴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份证的居民。

法庭服務指南说明书

法庭服務指南说明书
淫褻物品審裁處為物品或在公眾地方展示的其它事物鑑定類 別,並且評定是否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死因裁判法庭負責調查死亡個案及如認為有需要的話,進行 研訊。
少年法庭負責審理被控人為兒童或16歲以下的少年人的案 件,但不包括殺人罪。此外,少年法庭也可為兒童或少年人 發出照顧或保護令。該法庭分別設於東區、九龍城、西九 龍、粉嶺及屯門裁判法院內。
3
法庭登記處及詢問處
各法院均設有登記處,負責文件存檔,排期審訊案件,並且 為法官及司法人員提供協助。以下為有關法院的地址及查詢 電話: 終審法院登記處 地址:香港中環昃臣道8號 電話:2123 0123 傳真:2121 0300 高等法院登記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低層一樓 電話:2523 2212 傳真:2524 9725 高等法院書記主任辦事處 地址: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電話:2825 4672 傳真:2530 3512
司司法法機機構構圖圖書書館館的的館館藏藏基基本本上上都都是是普普通通法法方方面面的的資資料,料主,要主存要放 存於高放等於法高院等圖法書院館圖、書終館審、法終院審圖法書院館圖及書區館域及法區院域圖法書館院內圖。書另館外 於各內庭、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亦存有一些藏書供法官及司法人員 內。另外於各內庭、裁判法院及審裁處亦存有一些藏書供法 使用。司法機構圖書館提供法律參考及資訊服務、影印和其他服 官及司法人員使用。司法機構圖書館提供法律參考及資訊服 務予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法律專業人士和法律系學 務、影印和其他服務予法官及司法人員、司法機構職員、法 生。準備法庭聆訊的訴訟人士亦可申請在司法機構指定的期間內 律臨專時使業用人圖士書和館法。律系學生。 如如要要申申請請使使用用圖圖書書館館設設施施,,可可向向高高等等法法院院圖圖書書館館查詢查。詢請。參請閱參圖 書閱館圖網書頁館以網便頁獲(ht得tp更://l多ib圖rar書y.j館ud服ici務ar的y.h資k)訊以。便獲得更多圖書館服 務的資訊。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第一条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

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第二条本安排所称“民商事案件”是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均属于民商事性质的案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司法复核案件以及其他因行使行政权力直接引发的案件。

第三条本安排暂不适用于就下列民商事案件作出的判决:(一)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应否裁判分居的案件;(二)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三)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标准专利(包括原授专利)、短期专利侵权的案件,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有关确认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案件,以及有关本安排第五条未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四)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案件;(五)破产(清盘)案件;(六)确定选民资格、宣告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认定自然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七)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八)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判决、仲裁裁决的案件。

第四条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不包括保全裁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命令、判令、讼费评定证明书,不包括禁诉令、临时济助命令。

国开作业宪法学-第六章 本章练习09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宪法学-第六章 本章练习09参考(含答案)

题目: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要依据或参照的条件包括()。

选项A:民族聚居状况
选项B:民族关系
选项C:历史情况
选项D:经济发展条件
答案:民族聚居状况, 民族关系, 经济发展条件, 历史情况
题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基本上是“三级制”,即()。

选项A:省级
选项B:乡级
选项C:县级
选项D:地级
答案:省级, 县级, 乡级
题目:根据香港《基本法》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由在外国无()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选项A:居留权
选项B:国籍
选项C:居住权
选项D:住所
答案:居留权
题目:下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有()。

选项A: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选项B: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选项C: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选项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答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题目: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是我国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

选项A:《宪法》第31条
选项B:中葡联合声明
选项C:《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选项D:宪法序言
答案:宪法序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葡联合声明
题目:我国采取()国家结构形式。

选项A:君主立宪制
选项B:共和制
选项C:单一制
选项D:复合制
答案:单一制。

直辖市的法院架构

直辖市的法院架构

直辖市的法院架构一、北京市法院架构北京市法院架构包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两个层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

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二、上海市法院架构上海市法院架构包括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两个层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是上海市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

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三、天津市法院架构天津市法院架构包括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基层人民法院两个层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天津市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

天津市基层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四、重庆市法院架构重庆市法院架构包括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两个层级。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是重庆市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

重庆市基层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五、广州市法院架构广州市法院架构包括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两个层级。

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广州市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

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六、深圳市法院架构深圳市法院架构包括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两个层级。

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是深圳市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重大刑事和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审查。

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架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架构包括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法院和香港地区法院三个层级。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编码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编码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编码引言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是香港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民事上诉案件。

为了管理和追踪这些案件,法院采用了一套特定的编码系统,即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编码。

本文将对该编码系统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案件编码的重要性案件编码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帮助法院对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和追踪,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案件编码,法院可以快速定位和检索特定案件的相关信息,为法官和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参考。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编码的结构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编码由多个部分组成,每个部分都代表着不同的信息。

下面是该编码的结构:1.编码类型:该部分用于标识编码的类型,即民事上诉案件。

2.年份:该部分用于标识案件发生的年份。

通常使用四位数表示,例如2022年的案件用”2022”表示。

3.编号:该部分用于标识案件在当年中的序号。

一般使用数字表示,从”0001”开始递增。

4.类别:该部分用于标识案件的具体类别。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将民事上诉案件分为多个类别,例如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每个类别都有一个特定的代码,用于在案件编码中进行标识。

5.申请人:该部分用于标识案件的申请人。

通常使用缩写或简称表示,例如”ABC公司”用”ABC”表示。

6.被申请人:该部分用于标识案件的被申请人。

同样使用缩写或简称表示。

案件编码的生成过程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民事上诉案件编码是根据案件的具体信息生成的。

生成过程如下:1.确定编码类型:根据案件的性质确定编码类型为民事上诉案件。

2.确定年份:根据案件发生的年份确定年份部分的值。

3.确定编号:根据当年已有的案件数量确定编号部分的值。

4.确定类别:根据案件的具体类别确定类别部分的值。

5.确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根据案件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定相应部分的值。

6.将以上确定的值按照编码结构组合起来,即可生成完整的案件编码。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三)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1、制定并执行政策; 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 务; 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6、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四)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 外交事务; 2、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 安; 3、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 事务。
四、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构 (一)法院体系 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 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二)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依法审理有管辖权的各类案 件,案件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三)法官的产生 1、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 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 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2、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3、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或免职,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是依照宪法设置的,根据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的我国不可分离的地 方行政区域。
第一条 香港特别 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 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 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 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 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 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 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

香港司法制度香港的司法制度,是由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所确立和运作的。

香港的司法制度与英国的共同法制度有着深厚的渊源,但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所修改和调整。

香港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特点之一。

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享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其独立性不受任何干预。

法院只受法律的约束,行使审判权。

这意味着香港的法院能够对政府和立法机构采取独立的立场,保证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香港的司法制度依法治国原则也是其重要特点之一。

香港司法制度的运行以香港的法律为基础,根据这些法律,法院可以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法律的法治性保证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香港的司法制度包含了多个法院,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等级别。

终审法院担负着最高法律审判职责,主要审理最高法院判决上诉,是香港司法制度的最高权力机构。

高等法院则负责审理一般重大案件,而区域法院负责审理较为轻微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香港的司法制度还采取了多元审判机制。

除了香港本土法官外,香港的法院还接纳非本地法官或外籍非永久居民担任法官。

这种多元审判机制确保了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此外,香港的司法制度还设有公诉机构和非常委员会等机构。

公诉机构负责进行刑事追诉,而非常委员会则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而设立的机构。

这些机构的存在和作用为香港司法制度提供了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总的来说,香港的司法制度以司法独立、依法治国和多元审判机制为特点,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然而,近年来香港的司法制度遭受了一些挑战和争议,包括政治干预和与中国法律的冲突等问题,这使得香港的司法制度面临着一定的考验。

保护司法独立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努力仍然是香港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任务。

香港司法制度讲义(PPT 28张)

香港司法制度讲义(PPT 28张)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审判制度
•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 法官是司法机构之首,他除行 使司法以及法官的权力外,还 担当司法机构的行政以及其他 可随时合法赋予他的职能。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包括终审法院、 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构成的高等 法院、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裁 判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劳资审裁 处、小额钱债审裁处以及淫秽物品 审裁处。法院负责审理所有刑事检 控案件,并就个人与个人或政府与 个人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裁决。
• 律政司原称律政司或律政署, 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机构,是一 个地位特殊,角色复杂而多样 化的法律部门。其职权涉及到 立法、司法行政、检控、民事 代理、法律政策制定与改革以 及律师等多项职能。从其性质 和任务来看,近似于美国的司 法部。
• 律政司作为检察机关,除了要 全权负责香港刑事案件的检控 之外,在所有起诉政府的民事 诉讼(含行政诉讼)中均以被告 身份参与诉讼,在法庭上代表 政府。
• 法律援助服务由政府拨款提供。 符合资格的人可以获得法律服
务,费用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 和案件情况或减或免。
• 在民事诉讼方面,法律援助的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区域法院、 高等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审理的 案件。如要获得法律援助,申 请人必须通过“经济审查”。
• 除了“经济审查”,法律援助 申请人还要通过“案情审查” 才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 助署署长有权决定是否给予某 人法律援助。如果申请人对法 律援助署署长拒绝提供法律援 助的决定不服,可以向高等法 院司法常务官提出上诉


司 贾陈
法法 学
玲 樊 佳
禹 赵 中
10-2
制 乐华 闫姜
文婷
度 茹婷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司法制度概况
• 在香港,狭义司法制度仅指审 判制度。广义司法制度包括审 判制度、刑事侦缉制度、检控 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和惩教制 度等一切为实施法律而设立的 制度。

香港法概论

香港法概论

1、香港判例法的效力如何?答:香港判例法依惯例:(1)高等法院上诉法庭的判例对所有下级法院和自身具有约束力;(2分)(2)区域法院法官不受本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的约束,但受上级法院判例的约束及自身审理的上诉判决的约束。

(3)裁判法院受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判例的约束。

(2分)2、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程序答:(1)立法会将条例草案刊登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俗称“蓝纸草案”)。

(2)草案在《宪报》刊登后不久,便会在立法会进行“一读”。

(3)“一读”之后,立法会便随即开始“二读”程序。

(4)“二读”通过后,草案随即进入“委员会审议”阶段。

(5)委员会审议阶段结束后,草案便可进行“三读”。

(6)草案在“三读”通过后,便会呈交行政长官。

(7)行政长官签署后,该条例便会在下一期《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一号》公布。

除非条例内有明文规定生效日期,否则条例在《宪报》公布之日,便会正式生效3、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体系。

答:(1)香港的司法制度由不同级别的法院组成,它们行使不同的司法管辖权。

(2)低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设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和死因研究庭。

(3)高级的法院在司法管辖权方面是没有上限的,这些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

(4)香港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

1.试论述香港的司法独立原则。

答:(1)司法独立的原则体现于《基本法》第八十五条,受到宪法保障。

(2)司法独立是香港法制的首要原则,是三权分立的核心概念。

三权分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分立并互相制衡。

(3)司法独立原则亦保证每一位法官都依法断案,不受干预。

由于法官的质素和独立性会直接影响整个法律制度的公平和正义性,故普通法极重视维护司法独立,并透过不同的制度设计来保障司法独立。

A、法例内详细列明法官的资历:区域法院的法官,必须具律师或大律师资格,以及最少五年的专业经验,而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法官,则必须是律师和大律师并最少十年的执业经验。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浅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论文关键词:首席法官终审权法院体系管辖权终审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司法活动司法制度司法独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论文摘要:本文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联合声明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论述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包括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及与现今法院的比较,特别行政区法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未来特别行政区司法活动的原则,特别行政区法院的终审权与管辖权等。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说明未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基本予以保留,二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并享有终审权,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确立了“司法独立,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政治体制模式。

而司法制度则是这一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对于香港未来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基本法》第81条第1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由此可见,1997年7月1日以后,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香港法院组织体系)予以保留,但是,将有两处明显的改变,一是设立终审法院,二是对原有法院名称作了些变动。

很明显,1997年7月1日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终审权,因此,必须设立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院。

这样,就必须对原有法院的名称作些改变。

目前香港法院分为最高法院(包括上诉庭和原讼庭)、地方法院、裁判司署、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以及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淫襄物品审裁处等一些专门法庭,其终审机构是设在伦敦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1997年了月l日以后,由于在香港设立了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其实就是香港的最高法院,因而,目前香港的最高法院将改名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将改名为区域法院,但它们的具体组织、职权、法官的资格等将予以保留,只是名称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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