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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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414 / 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6年第1441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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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Z 呈請人

CY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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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玲玲暫委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08年7 月24 日

判決日期: 2008年8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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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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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 這是一宗由雙方向對方提出附屬濟助申請的審訊。本席將

在本判案書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2. 丈夫現年58歲,妻子現年43歲,來自印尼,雙方於2000

年1月在香港結婚,在婚姻期間並無生兒育女。

3. 妻子於2006年11月16日入禀家事法庭提出離婚,以雙

方分居1年並同意離婚為事實,提出離婚申請。暫准離婚令於2007年

3月9日發出,絕對離婚令於2007年6月7日發出。

4. 就經濟附屬濟助申請,雙方各持不同立場,妻子向丈夫索

取贍養費,丈夫指他收入不及妻子,應由妻子支付他贍養費,並且必

需歸還她在婚姻期間擅自取去的首飾共9項(10件)。妻子的說法是所

有首飾,除了一隻男裝金戒指外,全都是丈夫送給她的,其中除了一

隻鑽石戒指外已全部變賣,不能歸還。

爭議點

5. 本案的爭議點主要為

(1)家庭資產總額為多少;

(2)家庭資產應如何分配;及

(3)誰應付誰的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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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雙方就首飾的証供

6. 丈夫指妻子擅自取走了9項共10件的首飾,應該原物歸

還。下開列表是丈夫的案情:

重量價值

(1) 龍鳳鈪(1對) 2両3分3 $6,750 (1997)*

(2) 遺物戒指4錢$1,100

(3) 觀音像吊墜2錢$1,000

(4) 男裝金手鍊5-6錢$3,000

(5) 男裝金戒指2錢$1,000

(6) 女裝鑽石戒指$2,000 (1997)*

(7) 金戒指1錢$1,000

(8) 金頸鍊2錢4分7 $820 (2000)*

(9) 金耳環6分1 $270 (2003)*

7. 由於涉及的物件項目較多,本席會在每件首飾之下處理雙

方的說法。

龍鳳金鈪

8. 丈夫指有一雙龍鳳金鈪(“龍鳳鈪”) 是由亡妻購買作為兩

名兒子結婚之用,共重2両餘,亡妻把龍鳳鈪交他托管,等待兩名兒

子結婚便送給媳婦。在他與妻子結婚當晚,他取出其中一只給妻子配

帶,並向她聲明是借她當晚穿戴而已,後來,妻子亦把那一隻龍鳳鈪

交回,他亦放回抽屜內的首飾盒。後來丈夫的長媳到港生小孩,他便

*這些首飾有單據支持,價值是單據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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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把一只送贈給長媳,但長媳仍把它存放在丈夫處,後來卻給妻子取走

了。

9. 妻子的說法是於結婚時,丈夫從他收藏的金飾當中,取了

一對龍鳳鈪送給她作為結婚禮物,不過那對龍鳳鈪,並不是丈夫所指

的重二両三分三厘的那一對,送給她的一對總共重量不超過一両,價

值也不超過港幣伍仟元(“龍鳳手鈪”)。她在庭上同意擺酒時,她只戴

了其中的一只,因為丈夫說不要讓親友看見她有那麼多金器。她又指

在擺酒時,丈夫根本沒有說“只是戴一下,不是買給你的”如果他這

樣說,她肯定會跟他理論,也不會戴上。妻子續稱於2005年,丈夫的

長媳來港,在沒有她的同意下,丈夫擅自拿了她的一隻龍鳳手鈪給他

的長媳,她很不高興,於是質問丈夫,稍後他把龍鳳手鈪還給她。她

怕他又擅自拿取她的首飾,就把整個首飾盒和首飾全部收藏在自己床

邊的衣櫃並鎖上,後來丈夫知道後亦沒有反對,也沒有意見。妻子指

丈夫所說的龍鳳鈪並非放在她取走的首飾盒內。丈夫就首飾保管一事

的回應是,當時他們是夫妻,妻子要保管財物亦不便與她爭論,但並

不是送贈了盒內的首飾給她。

觀音像吊墜

10. 丈夫指曾向妻子提過把觀音像吊墜送給她,但她拒絕,說

自己是信基督的,不會配戴觀音像,所以他著她把觀音吊墜放回原處,

後來被她連同其他首飾一拼取走。丈夫指這觀音吊墜重約2錢,當時

值$1,000多,是於婚後一段時間,在贈送金頸鍊給妻子時一併送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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