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
题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35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9.08.17
【实施日期】2009.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印发《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09]35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精神,进一步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公安厅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
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有关问题的办法
一、档案转接。
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依法取得职工档案管理资格。
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按以下办法办理档案转接手续。
(一)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将高校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入企业,由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不具备职工档案管理资格的企业,可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公益性就业服务开展,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的作用,现将《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山西省定点职业中介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就业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5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的有关规定,为鼓励和规范职业中介机构对城乡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加强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设立且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职业中介机构。
二、职业中介机构为特定对象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并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介绍补贴需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且正常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二)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且自成立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三)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良好办公条件和设施,业务开展效果好,社会信誉度高;(四)自愿公开承诺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自成立以来无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有效投诉、无不良诚信记录;(五)具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专业人员队伍,并领取了相。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
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晋教人[2011]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6【实施日期】2011.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教人[2011]3号)各市、设岗县(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了贯彻落实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政策,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制定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有关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是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在中西部地区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施的一项重大工作计划。
旨在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特岗教师编制、人事档案和信息管理1、及时办理特岗教师人事关系。
特岗计划是中央和省对贫困县解决农村学校教师问题的支持,不改变事权划分。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吕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4•【字号】吕政发〔2017〕24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发〔201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事业单位:现将《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4日吕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全面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5〕42号)文件精神,结合吕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改革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三、改革范围1.单位范围。
吕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11•【字号】晋人社职字[2010]51号•【施行日期】201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5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根据国家及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实际,现就 2010年度全省工程系列各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申报评审者须是我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工程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
实行评聘分离的全民事业单位占编人员和申请评审两个以上系列(专业)任职资格者,申报评审的任职资格档次,不得超过允许设置的本单位相应最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
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①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截止2010年7月31日已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也未经规定部门批准延长退休,或批准的延长退休时限已满的人员;③ 各非公组织中未与所在组织签订正式有效的聘用合同的人员;④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聘用手续的非占编(岗)人员;⑤从事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相应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从今年起,对于在上年度申报评审过程,因专业能力、业绩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予参评或参评未通过者,下年度若仍无较为突出、明显的专业工作业绩或科研技术成果,一般不予再次申报。
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2015)42号文件
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2015)42号文件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中央驻晋机关事业单位,驻晋部队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5〕42号)和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就全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退休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领取条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二、退休审核有关规定(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其中,省直单位经干部管理权限(主管)部门审批后直接向省社保局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市、县管理的单位报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向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退休条件之一的,由所在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组织实施(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和发放工作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养老保险政策,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二)各参保单位按照(晋人社厅发〔2015〕42号)规定,如实填写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表格和证明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各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并对参保单位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核把关责任。
组织、人社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退休审批责任。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核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发放工作政策统一、程序顺畅、服务高效。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2.27•【字号】晋人社厅函〔2018〕189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2018年度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189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央企驻晋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根据《山西省高技能人才开发工程实施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29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24号)、《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社[2016]269号)有关要求,为实施好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培训补贴范围及对象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实施范围,重点是建立起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工作机制的各类企业,面向本企业高技能人才开展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通过鉴定考核并取得相应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按规定对组织培训企业或委托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补贴。
二、培训补贴名额及标准2018年,省级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名额预计为3000人左右。
在确定的名额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省财政分别按照技师每人2500元、高级技师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企业要加大新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在企业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合理安排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用于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三、严格培训计划管理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培训的各企业,要合理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和培训人员计划,制定培训教学实施方案,合理选定并使用培训教材。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晋教职成〔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3号各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为深入贯彻《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山西省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行动计划》,决定实施山西省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服务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强改革创新,重点支持建设一批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为我省转型发展蹚新路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紧紧围绕服务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需要,对接我省传统产业、特色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六新”突破,按照科教强省、人才强省的新要求,巩固中等职业教育基础地位,做强我省中等职业教育第一方阵,重点支持建设60所左右基础能力强、校企合作深入、办学质量高的省级高水平中等职业学校。
到2023年,列入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水平、服务能力、社会声誉显著提升,引领带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提质培优,使中等职业教育成为支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建设原则——坚持产教融合。
创新中等职业教育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运行模式,拓宽校企合作内容和途径,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学校和行业企业形成命运共同体,互惠共赢,协同育人,协同发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我们制定了《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8月3日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晋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59号)有关规定,鼓励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省级科研院所、省属企业引进并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属于世界排名前200名的世界一流大学(不含境内)、教育部认定的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全日制博士生。
此外,对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可根据审核情况纳入奖励范围。
对虽不在规定毕业院校范围,但经毕业学校推荐、经专家学者实名推荐,经审核属于优秀博士生的,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引进办法。
第三条奖励标准。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职
业技能大赛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总工会
•【公布日期】2021.11.01
•【字号】晋人社厅函〔2021〕1026号
•【施行日期】202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
大赛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1〕102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行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及视察山西重要指示重要讲话,聚焦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竞赛引领作用,加快新发展阶段“人人持证、技能社会”建设提质增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现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市、各部门(行业)加强组织领导,积极进行宣传发动,做好本市、本部门(行业)参赛选手选拔推荐工作。
各市、各部门(行业)务于11月15日前将省级总决赛参赛人员名单报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邮箱,邮件标题格式“报名单位名称+参赛人员名单”。
联系人:刘江、秦瑶静
联系电话:************,181****7508、137****0345
指定邮箱:******************
附件:第三届全省职业技能大赛实施方案.doc
2021年11月1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4•【字号】晋政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的意见》(晋政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省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保护人民利益、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山西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山西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山西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1】9月26日,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山西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批准,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据介绍,今年山西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截至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采取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即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具体标准为: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
挂钩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对应的2015年12月同职务(职级)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3.6%增加基本养老金。
对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倾斜照顾,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在上述两项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国家规定,2016年调整水平按照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确定。
国家批复山西省月人均增加190元。
据统计,此次山西省调整范围内退休人员共计224.2万人,其中企业175.4万人,机关事业单位48.8万人。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基金积存少的困难县给予了重点关注,通过省级统筹调剂基金办法提前做好了资金安排,确保按时发放落实到位。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落实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同级政府要履行好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筹集调剂资金的责任,并负责监督落实到位。
可结合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进展情况分别处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待遇调整由社保机构落实,从基金支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仍由原单位发放的,由原单位按统一标准调整。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及经办流程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3.执行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人员按 以下对应关系执行相应非领导职务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一级 警长对应县处级正职,二级警长对应县处级副职, 三级警长 对应乡科级正职,四级警长对应乡科级正职,一级警员对应乡 科级副职,二级警员对应科员,三级警员对应办事员。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视同缴费指数说明:
5.按照人社部要求,当同类人员年度间平均养老金水平差 距较大时,综合考虑我省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在岗职工 平均工资增长率和物价变动等因素,对视同缴费指数进行适度 修正。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最高70岁,超过 的按70岁计算)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设立10年过渡期: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A: 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等对应的退 休补贴标准 C:晋政办发[2015]61号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 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满35年90%,30-35年85%,20-30年80%,10-20年70%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 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
• 中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职务升降
老办法待遇标准= Q+H Q =(A×M+B+C)×∏(1+Gn-1) H = [(A’×M+B’+C’)-(A×M+B+C)]×∏(1+Gn-1),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12.18•【字号】晋人社厅发〔2019〕73号•【施行日期】201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7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发展,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制度。
二、主要内容(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级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二)统一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用人单位费率浮动政策。
根据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的划分及工伤保险费率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调整为0.2%、0.4%、0.7%、0.9%、1.1%、1.3%、1.6%、1.9%。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晋人社厅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快推进我省就业培训全覆盖,根据国家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政府补贴定点职业技能(创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点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标基本原则:条件公开,自愿申请,规范程序,择优认定,动态管理。
管理目标:根据各类职业技能(创业)培训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规范培训机构认定条件,按照规定程序组织认定,严格管理实施,建立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管理机制。
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一)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和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开展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及受企业委托承担对新录用上述四类人员开展的岗前技能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认定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办的技工院校由企业法人授权委托),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2、遵守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3、申请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批准开设的职业教育专业或开展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具备培训过程信息化管理条件;4、培训职业(工种)选定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课程设置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培训对象需要;5、有较可靠的就业需求信息渠道,或相对广泛、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有保障;6、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能够完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实施培训,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及经费管理符合有关规定;7、近三年无违反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被处罚记录。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3.06.20
•【字号】晋人社厅发[2013]52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校
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3]5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65号)精神,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制度,决定对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不低于保额3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见习补贴。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见习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落实相关待遇标准的见习单位,应责令改正。
未按要求改正的,应取消其就业见习单位资格。
2013年6月20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正文关于印发《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15号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税务局:现将《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作中好的做法和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2022年2月9日支持和促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的意见》(晋发〔2021〕67号)精神,构建新时代优质高效、链条完整、结构合理、竞争力强的现代人力资源服务业体系,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助力我省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工作目标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以促进就业、服务人才为根本,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相结合,加快建立专业化、信息化、产业化、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推动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能力持续增强、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日益优化。
到2025年,全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达到2000家,从业人员数量达到20000人,行业营业收入突破200亿元,培育50家骨干龙头企业,建成1个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11个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实现公共服务有效保障、经营性服务发展壮大、服务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稳步提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1年山西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1年山西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晋人社厅函〔2021〕784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1年山西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78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以培养高技能人才为先导,加快形成一支结构合理,技能精湛,能够满足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提高高技能人才有关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7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1年山西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条件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围绕行业、企业对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养和研修、进行项目攻关、解决生产难题等急需来布局,主要依托省内大中型企业、职业院校,在技能人才密集、职业(工种)集中的部门或实训基地建设。
技能大师应具备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弘扬工匠精神、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和省政府津贴高级技师、三晋技术能手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高技能人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绝技绝活方面,技能精湛、技艺高超,在省内或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2、创新创优方面,在行业内获得有影响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成果的;3、在技术攻关方面,在科研、生产中攻克技术难关,并有独特的技术见解;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维护、维修上有突破的;4、在体现工艺传承方面,坚持继承和发展传统工艺、取得实效,在省内具有较高声誉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山西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0]9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精神,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现发布我省高温津贴,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用人单位要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
三、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不能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8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汇总
学校教师轮岗交流实施方案汇总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工作的意见》(晋教师〔2023〕14号)、《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六部门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晋教师函〔2023〕31号)等精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化、常态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推进大同市2023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以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均衡发展、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积极稳妥”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
县域内以优质学校为龙头,分别联合周边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形成若干个片区(学区、盟区),实行教师在片区(学区、盟区)内学校间交流。
鼓励城区学校教师跨片区交流。
校级领导一般在县域内交流。
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的交流为主;乡镇范围内以中心小学与村小学、教学点交流为主。
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机制,逐步扩大交流范围。
1、凡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下,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6年及以上的校长(含其他校级领导),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及以上且完成一轮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为应交流对象。
校长的交流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教师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对象总数的10%以上,其中每年参与交流的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骨干教师、县级以上模范(优秀)教师以及中高级教师要达到应交流对象总数的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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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保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5.04
【实施日期】2014.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晋各机关事业单位:为切实做好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流动人员跨省转移接续
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严格按照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流动人员省内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省内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按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单位缴费部分从2014年10月1日起,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