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西安市考古院勘探2021年招标

西安市考古院勘探2021年招标

西安市考古院勘探2021年招标摘要:1.西安市考古院简介2.2021 年招标项目的背景和意义3.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4.招标项目的实施和预期成果5.相关注意事项和联系方式正文:一、西安市考古院简介西安市考古院成立于1958 年,是一家专业从事考古发掘、研究和保护的机构。

多年来,该院在陕西地区开展了大量考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为揭示古代历史文化提供了丰富的实物资料。

二、2021 年招标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为了进一步推进考古事业的发展,加强文化遗产保护,西安市考古院决定于2021 年进行一系列考古勘探项目的招标。

此次招标项目的实施,旨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考古工作,提升我国考古事业的整体水平。

三、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1.项目名称:西安市考古院2021 年招标项目2.项目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及周边地区3.项目时间:2021 年全年4.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田野考古勘探、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研究等5.参与资格: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考古、文博单位或个人6.提交材料:项目申请表、资质证明、工作计划和预算等7.评审流程:材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四、招标项目的实施和预期成果1.实施过程:经过评审委员会的严格评审,确定中标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进行业务培训。

2.预期成果:完成招标项目的各项任务,为考古研究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有力支持。

五、相关注意事项和联系方式1.注意事项:参与单位或个人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考古工作的规范进行。

2.联系方式:西安市考古院,电话:029-XXXXXXXX,邮箱:****************。

总之,西安市考古院2021 年招标项目为我国考古事业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

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7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1号《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27日修订通过,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4月21日西安市土地储备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与入库第三章前期开发与管护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提高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储备,是指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储备运行协调机制,研究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制定土地储备监管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产等进行动态监管。

发改、财政、住建、生态环境、文物、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四条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所属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名录制管理,未列入名录的,不得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划与入库第五条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中长期计划,合理确定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储备的总量、结构、布局和时序,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2023年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或基本建设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第三条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土地供应文勘前置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公安、财政、审计、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全市土地供应文勘前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可能存在埋藏文物的土地,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涉及区域;(四)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储备土地或建设工程用地;(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五条对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可能存在埋藏文物的土地,实行“先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后征收储备出让(建设)”制度,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原则上不予征收储备、出让或进行基本建设。

第六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年度土地征收、储备、出让计划,通报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制订年度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对城市新区或成片开发土地,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考古调查、勘探计划,开展集中考古调查、勘探或文物保护与考古区域评估,结果供土地征收储备和落户该区域的建设项目使用。

暂不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条件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出让或工程实施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第八条在土地储备或基本建设工程实施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将考古调查、勘探作为刚性要求,告知、督促有关单位向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地块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是国家文物局为促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效开展,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

该办法规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上报预算定额的标准、内容、流程及对预算定额处理和执行的有关规定。

一、预算定额标准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实际情况,从项目的可行性、地质条件、科技水平及经济投入等方面,制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包括人工费用、设备费用、材料费用及其他费用等。

二、预算定额内容1. 人工费:包括勘探发掘现场骨干管理、勘探发掘技术人员、技术支持人员、司机、护卫、行政人员、科技人员、图书馆文献检索人员等支出费用。

2. 设备费:包括勘探发掘施工设备、测量设备、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仪器仪表、科学仪器、文物保护设备等。

3. 材料费:包括勘探发掘施工材料、科技实验材料、文物保护材料、研究资料材料等。

4. 其他费用:包括精神文明活动费、绩效奖励费、会议费、国际往来费、宣传费用等。

三、预算定额上报流程1. 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

2. 文物保护单位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上报本省文物厅和市县文物管理部门,报省文物厅审批,经省文物厅审批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3. 经国家文物局审批通过后,文物厅和市县文物管理部门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标准下发各地。

四、预算定额处理和执行1. 预算定额处理: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进行处理。

2. 预算定额执行:文物保护单位应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的要求,按时、按量、按质执行。

西安市文物局

西安市文物局

西安市文物局
《建设项目涉及地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
登记表
收件日期:办件编号:
注意事项:
一、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项目,建
设单位须填写此表
二、随同本登记表应附送下列材料(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申请单位书面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地址、用地面积等);
2、申请单位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核原件、留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包括《土地证》、《宗地成果表》等。

核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三、办理程序(10个工作日)
1、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导办台抽号后,到市文物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完成现场踏勘,符合勘探条件的予以受理,发放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2、组织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3、拟定考古调查、勘探意见报首席代表审核;
4、报分管局长签发;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在市文物局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9-3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23条
3、《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第27-29条
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中文物勘探管理工作的通告》。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管理办法1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百科名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在数据库“中国法律法规大典(国家库)”中的文献号为44800。

是一部由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文物保护方面的法规。

从1990年4月20日开始实施。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考古项目经费方案随着近年来考古工作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考古项目需要有足够的经费支持。

为了保证考古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考古成果的取得,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考古项目经费方案。

经费来源考古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客户经费考古项目的客户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

在签订考古合同后,客户需提供项目经费。

2.政府拨款政府作为考古事业的主要支持者,在国家考古局的管理下,每年会对考古项目进行拨款。

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在财政预算中为考古项目设置专项经费。

3.募捐除了以上两种常见的经费来源,考古项目还可以进行募捐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为考古事业贡献力量。

经费分配针对考古项目经费的分配,我们需要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人员经费考古项目需要在实地进行勘探、发掘和研究,因此需要配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专业人员,包括考古专家、技术人员、学生实习生等,他们的薪资和生活保障都需要由项目经费来支付。

2.设备耗材考古项目中需要使用各种设备和耗材,包括测绘仪器、排土机、挖掘机等,以及透明桶、筛子、绸布等,这些设备和耗材的购买、维护、保险都需要在项目经费中列入。

3.管理费用考古项目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项目的进行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薪资、办公场所的租金、水电费等。

4.研究支出考古项目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编纂考古资料、出版考古成果图书、举行学术研讨会等,这些都需要在项目经费中留出一部分。

经费使用考古项目经费的使用应该遵循规范、透明的原则。

各项费用需要进行审批、报销,并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理。

结束语考古事业是文化遗产的守护者,也是历史文化发展的见证者。

制定好经费方案,有利于推进考古工作的进行,为保护、挖掘、研究和传承我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做出更大的贡献。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探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
探费问题的通知
⽂号:计价费[1997]1220号
颁布⽇期:1997-07-21
执⾏⽇期:1997-07-2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收费进⼀步加强建设项⽬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取消了48项建设项⽬收费。

据了解,⼀些部门和地⽅在执⾏中,对取消的⽂化(⽂物)管理212部门收取考古调查费和考古勘探费存在不同理解。

为了有利于《通知》的正确执⾏,处理好整顿建设项⽬收费与加强⽂物保护⼯作的关系,经请⽰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中公布取消的各项收费,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

⼆、为了既有利于减轻建设单位负担,⼜有利于⽂物保护⼯作,凡建设项⽬涉及⽂物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事先会同⽂物业务单位在⼯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物的地⽅进⾏⽂物勘查、考古发掘⼯作。

所需费⽤和劳动⼒由建设单位列⼊投资计划和劳动⼒计划,或者报上级计划部门解决。

对⽂物业务单位承担考古调查、考古勘探所需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付。

建设单位要配合⽂物业务单位做好⽂物保护⼯作。

政府有关⾏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但不得收取费⽤。

1997年7⽉21⽇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97.07.2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06。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X 政〔X〕6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X〕1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制订本方案: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了解掌握和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存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

国土、财政、规划、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用地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审批。

具体工作程序为: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或者在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委托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

2.委托单位在委托考古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清理工作,地面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

3.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委托后,24小时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考古调查,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并报送至双方主管部门。

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

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

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规范我市考古勘探工作,实现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工作,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国土、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城(棚)改、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增加考古勘探工作队伍力量,加大考古勘探工作开放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打破地域和体制限制,面向全国引进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予以公布,科学高效地完成考古勘探工作,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拟储备的土地,在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城建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

文物行政部门据此研究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第六条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在用地许可前,建设单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城棚改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前,由确定的项目改造主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待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确定后,在土地储备入库前,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第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相关地块位置进行核查,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
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考古工作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8]56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22
【实施日期】2018.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8〕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2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22日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规范我市考古勘探工作,实现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工作,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国土、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城(棚)改、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增加考古勘探工作队伍力量,加大考古勘探工作开放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打破地域和体制限制,。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

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字(2021)X号)文件精神,保护地下文物、服务项目建设,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精准施策、提速增效,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入库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共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根据《XX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入库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已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占地范围内和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护城河以内);(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经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调查确认,XX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具体规定(一)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均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

(二)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面附属物清理等);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等。

(三)考古调查勘探的报请XX县文化和旅游局为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入库前的考古调查勘探申请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聘请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省委、省政府加强地下文物保护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市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助推土地储备考古前置工作顺利实施,现制定基本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特别是“要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放在第一位,把文物保护管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精神为指导,以深入贯彻“放管服效”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市基本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2023年3月1日起,市域范围内基本建设用地(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除外)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三、工作程序(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每年1月份前,向市文物局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文物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联合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报请。

对已收储的土地,经市文物勘探单位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市文物局接到考古工作函件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市文物勘探单位与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

考古调查、勘探应自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按100Oo平方米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个工作日)累计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考古调查、勘探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需要发掘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城市建设过程中考古勘探前置的意义与问题

城市建设过程中考古勘探前置的意义与问题

【考古研究】Archaeological Research根据《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经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共有不可移动文物76672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世界遗产50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总量跃居世界前列,城市规模高速扩张,文物资源与土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矛盾越发凸显。

我国考古工作也从20世纪的主动发掘逐渐演变为配合基础建设的抢救性发掘。

在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矛盾激增的背景下,部分地市探索出了考古勘探前置的方式,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印发,这一模式也在全国范围内逐渐推广。

1 配合基础建设考古勘探工作背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82年11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这是我国文物相关法律的根本法,其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所有地方法律法规对于基建考古的规定都在此框架范围内,部分文化遗存丰富的省份会做出更进一步的规定。

如《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将需要考古勘探的项目详细划分为“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外进行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建设”;《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陕西省配合工程考古勘探资格证 [建设工程考古勘探协议书]

陕西省配合工程考古勘探资格证 [建设工程考古勘探协议书]

陕西省配合工程考古勘探资格证 [建设工程考古勘探协议书]建设单位:工程名称:签署时间:二〇年月日建设工程考古勘探协议书编号[20 ]勘号工程名称:甲方:乙方:XXX考古研究院 1.总则经XXX文物局批准,甲方建设的“”项目用地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工作由乙方承担。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___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 ___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___合同法》、《XX省文物保护条例》以及《关于在基本建设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该项目建设的考古勘探工作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2.工作内容、要求 2.1工作内容:项目建设工程永久征地及临时用地区域内的考古勘探工作并编制《考古勘探报告》。

2.2工程地点: 2.3工程面积: 2.4工作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发的《田野考古工作规程》及《XX省配合建设工程考古勘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野外勘探工作及报告的编制工作,积极协助甲方办理相关的批复与手续。

3.工作时间自协议签字生效当日或甲方通知之日算起,野外作业共需XX个工作日,其间雨雪天气等不计入工期;因甲方要求或其他不可抗拒外力而造成的延误,不计入工期;室内资料、报告印刷装订及签字盖章时间,自野外作业结束第二天算起,共需XX个工作日。

4.工作费用及支付方式 4.1工作费用:每平方米勘探费 .0元,本项目考古勘探工程面积平方米。

基于项目用地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工作费用总计人民币元整(¥ .00元),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本费用包含乙方全部考古勘探费用。

如因甲方更换用地、调整路线等方案,所需考古勘探费用不在本协议约定之内,双方应另行商定。

4.2付款方式:协议签字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考古勘探工作经费,即人民币元整(¥ .00元);乙方完成勘探工作并向甲方提交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考古勘探报告》。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陕政办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4日陕西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确保地下埋藏文物安全,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考古工作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基建考古工作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组织承担。

其中考古调查评估、考古勘探工作可由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依法依规吸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承担。

第四条基建考古工作内容分为两类:(一)集中连片开发的城市新区、开发区、高新区、产业集聚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等,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须先期完成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在出让时实现“净地”供应,落实“先考古、后出让”的考古制度;(二)其他包括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国家、省级重点项目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都应依法进行基建考古工作。

第五条实行“先考古、后出让”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承担;其他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基建考古工作经费,由项目单位承担。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对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措施之一,它有助于了解和研究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然而,考古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资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探讨这一管理办法的内容和重要性。

一、背景介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需要经费支持,这些经费的使用应该合理、透明,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护文化遗产的持续进行。

为此,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该管理办法被用于指导并规范考古工作中的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制定基于以下基本原则:1. 合理性:经费预算应该合理反映考古工作的实际需求,既不能过分浪费,也不能过分紧缺。

同时,预算应该有弹性,以满足突发情况和变化需求。

2. 透明性:经费使用应该公开透明,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应该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说明。

这有助于确保经费使用的公正和合法性。

3. 效益性:经费使用应该能够取得有效的研究成果和文化遗产保护效果。

同时,预算制定应注重经验总结和效果评估,以不断改进经费使用的方式和方法。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经费预算范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包括调查阶段、勘探阶段和发掘阶段的经费支出。

这些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设备购置和维护、场地租赁、材料采购以及研究和出版等方面。

2. 经费预算程序:考古工作的经费预算应经过科学的程序编制,包括项目申报、评估、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工作的实际需求和预期效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调。

3. 经费使用管理:经费使用应按照预算编制的安排进行,确保经费的合理利用和经费支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经费使用过程中需要做好各项审计和监督工作,以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4. 经费监督和评估:经费使用应定期进行监督和评估,对经费的使用情况和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9号——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9号——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9号——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17•【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19号《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9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17日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8月30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保护单位第三章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第四章考古勘探与发现第五章利用与社会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的保护按照《西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考古勘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优化营商环境,缩短审批时限,科学确定考古勘探工作流程,提高文物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沈阳市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和地下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古勘探的范围:(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三)文物行政部门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内;(四)建设工程项目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五)其他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财政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拟进行收储的地块,应由各区、县(市)政府在“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价格评估”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拟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应由相关部门在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之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工业项目地块,应由相关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区、县(市)政府“土地收购、征收补偿价格和出让方案审批”阶段前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考古勘探申请,市文物行政部门根据申请,组织实施考古勘探工作。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其他类型地块,依具体情况,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提前进行考古勘探的工作流程。

各类项目进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开展空间协调时,由空间协调发起部门征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应对已经完成考古勘探工作的项目出具明确意见。

第五条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经费,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按国家规定和具体实施方案纳入土地储备费用。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07
•【字号】市政发〔2020〕20号
•【施行日期】202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发〔2020〕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0〕74号》要求,市政府对2020年9月30日前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起草部门提出审核建议、市司法局复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保留《关于印发西安市促进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6〕58号)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关于印发西安市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4号)等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废止《关于印发西安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3号)等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1.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2.保留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3.废止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7日附件1
附件2
保留的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
附件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
考古勘探工作是当前我国考古与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开展考古学研究、推进文物保护、服务好各类基本建设工程的重要基础。

当然土地供应(挂牌)就是基本建设工程的前提,考古勘探是要是不做,直接对收储的土地进行挂牌,竞得企业在获取土地之后,动工之前还是必须做考古勘探。

挂牌之后再做考古勘探,就会出现因地块内含有文物,竞得企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但项目因文物原因不能正常开发,或者延迟开发。

这种情况在西安时有发生,例如东二环陕建机厂融创地块,就是因为在摘地之后做考古勘探发现文物,而使得项目开发延迟两年时间。

沣东三桥区域某城改项目在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取土地之后,发现文物,政府不得不给其置换土地。

为了更好的规范考古勘探工作,让其提前到土地供应所有工作之前,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西安市经2018年4月2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西安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对地下文物的保护,规范我市考古勘探工作,实现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
护条例》《西安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条例》及《西安市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和费用承担工作,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全市考古勘探工作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

市发改、国土、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城(棚)改、公安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考古勘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改革管理体制、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增加考古勘探工作队伍力量,加大考古勘探工作开放力度,创新工作方法,打破地域和体制限制,面向全国引进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予以公布,科学高效地完成考古勘探工作,适应城市发展需要。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拟储备的土地,在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市城乡建设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城建计划和考古勘探建议。

文物行政部门据此研究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第六条在土地储备入库前,市土地储备机构、各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协议出让用地、划拨用地在用地许可前,建设单位向市
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城棚改项目用地在土地供应前,由确定的项目改造主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待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确定后,在土地储备入库前,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相关地块进行考古勘探的申请。

第七条市文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相关地块位置进行核查,如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如相关地块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点,由提出考古勘探申请的机构、建设单位、项目改造主体委托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勘探。

待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确定后,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委托具有考古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委托方将考古勘探协议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当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配合完成相关地块的考古勘探。

考古勘探区域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完成考古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确定;
(二)完成考古勘探区域居民、用户迁出,果木、青苗补偿及现代坟墓迁移;
(三)考古勘探区域地表无建(构)筑物、硬化地面、垃圾堆积,地表下无现代建筑基础、回填垃圾等障碍物;
(四)不存在妨碍考古勘探工作的其他权属纠纷。

第九条考古勘探单位自进场之日起,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含5万平方米)的,在3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不足15万平方米的,在60日内完成勘探工作;用地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的,按约定相应延长勘探期限。

在发生地震等不可抗力影响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勘探期限。

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勘探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勘探报告。

考古勘探中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如需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由原考古勘探委托方委托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进行考古发掘。

考古发掘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考古报批手续。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遇有重要考古发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在接到考古勘探报告和必要的考古发掘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供地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属于政府储备用地的,其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计入土地收储成本;非政府储备用地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待我市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确定后,考古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土地一级开发实施主体承担,列入土地储备开发成本。

第十二条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发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全市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规范考古勘探工作秩序。

第十四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应与市发改、国土、财政、城乡建设、城(棚)改、公安等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土地供应前考古勘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考古勘探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如有重大事宜,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