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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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 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一、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 《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
➢ 类 型 法 定 或 称 类 型 强 制 ( numerus clausus der Sachenrechte; Typenzwang ) : 所 有 的 物 权 性 权 利,都必须为法律所规定。
➢ 内容法定或称类型固定(Typenfixierung):物权 内容至少在轮廓上必须由法律强制性地予以确 定。
二、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
“法定”什么?
“法”是什么?
• 对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 我学者常简化为“物权的 种类与内容由法律规定” 之表述。《物权法》第5 条显然是这一简化表述的 结果。问题在于,种类之 “法定”与内容之“法定” 是否应作相同解释?
•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 司法解释?——以“民通 意见”第118条为例。
第五节 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概说
公法保护
私法保护
• 《 物 权 法 》 第 38 条 第 2 款:“侵害物权,除承担 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 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物权法》第3章“物权 的保护”,第32-38条。
二、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含义
法律性质
《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 三、书目介绍(一)
出版社,2008,32元;

1.2 江平主编,李永军副主编:

《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

39元;

1.3 刘家安:《物权法论》,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23元;
2.1 崔建远:《物权法》,第2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59元;
三、确认请求权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第三人担保、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二者的适用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担保人财产上设立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2.特征:1)价值支配权;2)从属性;成立上的、变更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第172条);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之间存在整体上的对应关系。

4)价值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未到履行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174条)行使条件:1)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2)须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存在3)担保人系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的请求权人二、适用范围和反担保1、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法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2、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98年司考题】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3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答案:ACD。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四、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1[1](二)、物权的分类型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的概念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物权法课程讲义

物权法课程讲义

G [物权法课程讲义]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以及对其他人不能侵犯的权利。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保护权利人利益等。

3. 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4. 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取得、占有保护和公示交割。

2. 物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对物权进行行使,包括使用、处置、收益和处分。

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公示交割、占有保护、侵权行为救济和强制执行等方式。

4. 物权归属、流转和消灭物权的归属、流转和消灭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不动产物权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后,才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行使和利用。

2.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等程序。

3. 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动产物权1.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确立和变更需要通过动产交付等方式。

2. 动产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交付等程序。

3. 动产抵押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动产赠与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五、知识产权1. 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利。

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立使用和保护权利。

4. 汇编权汇编权是对他人作品的整理和编辑权利。

六、担保物权1. 抵押权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为抵押的权利。

2. 质权质权是以动产为抵押的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对他人财产的留置和保管权利。

4. 转质权转质权是将质权物的占有和处置权利转移给受质权人的权利。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2024年度《物权法》培训课件
15
04 物权的保护
2024/2/2
16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确保各项权能的完整实现。
2024/2/2
25
案例分析一:房屋买卖纠纷
01 案例描述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 未办理过户手续,后甲将房屋 转卖给丙并完成过户。乙提起 诉讼,要求确认甲丙之间的买 卖合同无效。
2024/2/2
02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 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
2024/2/2
27
案例分析三:担保物权实现问题
案例描述
法律依据
处理结果
启示
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 ,以其自有房产作为抵押。 后因C公司无力偿还贷款, 银行申请法院拍卖抵押房产 以实现债权。
《物权法》第195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 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 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2/2
非诉程序
包括调解、仲裁等,当事人可 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非诉程 序解决物权纠纷。
执行程序
当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如 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 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幻灯片1物权法及其法律渊源s.38、39形式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具有物权之名的法律实质意义上:规范物权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幻灯片2参考书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 2.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 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3.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 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

● 4.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 5. [德]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德国物权法(上册)》,法律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 6.[德]鲍尔·施蒂尔纳著,申卫星、王洪亮译:《德国物权法(下册)》,法律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幻灯片3参考法律●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 4.农村土地承包法● 5.土地管理法● 6.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幻灯片4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控制支配特定的物或者权利并享受其利益,而具有排他性的一种财产性权利。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幻灯片5物权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1、总则● 2、物权法● 3、债权法● 4、婚姻家庭法● 5、继承法● 6、知识产权法● 7、商法● 8、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幻灯片6物权的类型体系●一、完全物权:所有权(自物权)●按照所有制: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个体所有权、法人所有权●按照客体: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按照主体:单一所有权、共同所有权——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二、限制物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三、占有:准物权:占有—性质上非属于物权,但是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学理上称之为类物权。

●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和平占有与暴力占有、公开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与占有辅助幻灯片7物权和债权的区别●1、物权调整财产的静态归属关系,而债权调整财产的动态流转关系;●2、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直接性权利、间接性权利)●3、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对世权、对人权)●4、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排他效力和物上请求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这些效力;●5、诉讼时效主要针对请求权而设计,物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和公示公信,而债权的发生奉行契约自由的原则,一物之上不限于成立一个债权(分时租赁合同),债权的享有和变动无须公示;●7、物权与债权相比,受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影响较大,物权立法较债权立法道路曲折;●8、债权制度具有国际融合的趋势,而物权制度各国存在比较大的差异;●9、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物权和债权的区别.doc幻灯片8物权、债权、继承权与人身权●性质;特点;内容;保护方法●物权绝对权直接支配总括的、无所物权请求权●不包的用益权●●债权相对权间接请求权请求给付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取得权主体相对性取得遗产继承回复请求权●人身权绝对权直接支配人格与身份之人身权请求权●专属、支配、享有幻灯片9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物权法的区别●1、罗马文明属于早熟的文明,很早便确立了个人、家庭以及私有制的地位,罗马物权法以所有权为中心;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占有为中心,日尔曼氏族和部落的力量一直强大,个体所有权发育迟缓;●2、罗马物权法对所有权只能进行量的分割,不可以进行质的分割;而日尔曼物权法对所有权不仅进行量的分割,还可以进行质的分割;●3、罗马物权法实现了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而日尔曼物权法没有实现财产权和身份权的分离,保留了宗主和领主较多的身份权;●4、罗马物权法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崇尚意思自治;而日尔曼物权法以团体主义为本位,注重团体的利益和要求。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法讲义(汇总)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第一节导论 (9)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第一节概述 (20)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第四章所有权 (28)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第五节共有 (40)第五章用益物权 (43)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第四节地役权 (46)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第二节保证 (51)第三节定金 (59)第四节抵押权 (64)第五节质权 (73)第六节留置权 (79)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第七章信托概论 (93)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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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1 物权法讲义....................................................................................................................1 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12第三章所有权...................................................................................................12第一节导论................................................................................................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14第三节共有................................................................................................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16第一节概说..................................................................................................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19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抵押权 (20)22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 (23)23第六章占有......................................................................................................... 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一章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一节物权概念的源起与本质一、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二、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节物权的分类一、法律分类(一)所有权:(二)用益物权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永佃权4、地上权5、宅基地使用权6、地役权7、居住权8、典权(三)担保物权(四)准物权:如采矿权、渔业权、水权等二、物权的学理分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分类标准-物是自有还是他有。

1.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

2.他物权(定限物权):对他人享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

区分意义在于权能不同。

自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物权权能用益:占有、使用、收益(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有包括处分的用益物权。

他物权担保:质押:占有、处分;抵押:处分。

定限物权用于限制所有权人,其效力强于所有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分类标准-物权的客体。

区分意义:公示方法不同,权利变动形式不同。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1.主物权:不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权利。

2.从物权:需要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区分意义:从权利与主权利共命运,从权利之取得、变更、丧失附随于主权利。

(四)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区分意义:有期限物权期限届满权利即消灭。

无期限物权若不处分则永续存在。

(五)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特别法物权首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物规定则适用民法物权。

(六)本权与占有:1、本权:所有权及一切他物权皆为本权。

2、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

占有人推定为物的所有人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效力的概念自罗马法以来,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满状态不受侵害,大陆法系各国在其法律中均赋予了物权某些特定的保障力,所谓物权的效力就是指这样的一种保障力。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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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

《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物权法》普法教育讲义第一、《物权法》的意义第二、什么是物权第三、物权法的三项原则第四、物权法的概念第五、物权法的主要内容一、《物权法》的意义。

前段时间某地交警禁“黑摩”营运,将缴获的摩托车销毁。

《物权法》将阻止此类行为的发生,“黑摩”虽不能营运,但其是车主的合法财产,受《物权法》保护,交警不能随意毁坏私人的合法财产。

法学名家梁慧星有一句名言:“《物权法》将终结圈地运动和强制拆迁,使其成为历史名词”。

理由就是《物权法》规定的征地制度将商业用地排除于国家征收之外,企业取得商业用地要与土地使用权人谈判签约。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这是一句英国名谚,其实可以作《物权法》的最佳注脚。

总的来说,《物权法》是国家的基本财产法,主要为界定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身份的确定并且私有物权具有的排他性,更重要是排除了国家机器的干涉。

二、什么是物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物权首先是财产权。

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物权与知识产权区分较容易。

物权是有形财产权,具体针对房屋、土地、车辆、有价物品等。

动产以及不动产。

知识产权是无形的,看不见摸不清的,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至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相对来说复杂一些。

比如我们在购买衣服,在这个简单的行为中,就产生四种权利: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

购买衣服就形成一个买卖合同,买受人就享有债权,其就享有追索衣服的请求权。

可见债权并不实际占有衣服(物),但其享有请求债务人交付衣服(物)的权利。

一旦衣服交付,买卖人就对衣服(物)享有物权,可见物权是对衣服(物)的实际占有,也就是支配权。

支配权是物权的一项重要的特征。

物权产生支配权,债权产生请求权。

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借助别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请求权是指请求特定的义务人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

同时,物权也是一种对世权。

所谓对世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任何人侵害或妨害了权利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一、总则1.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 基本原则:2.1 一物一权(第2条);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2 物权法定(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3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3. 不动产登记3.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2)因继承或者接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发生时发生效力。

限制:依照上述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处分)。

3.2 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3.3 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依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二者不一致时,以登记簿为准。

3.4 登记簿的更正与异议登记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予更正。

2)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应在15日内起诉,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应承担赔偿责任。

3.5 预告登记房屋买卖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约定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限制: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逾期,预告登记失效。

4. 动产交付4.1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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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5)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7)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10)第一节导论 (10)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3)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2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2)第一节概述 (22)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7)第四章所有权 (32)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32)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33)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6)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42)第五节共有 (45)第五章用益物权 (48)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8)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9)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51)第四节地役权 (51)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53)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53)第二节保证 (57)第三节定金 (64)第四节抵押权 (70)第五节质权 (80)第六节留置权 (85)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8)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7)第七章信托概论 (100)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第一节导论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还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

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疑问: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举例:⏹《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物权法》第102、115、116、164、173、192、204、213条。

三、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的编制体例(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1.民法总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债权法: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92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3.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4.继承法: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参阅刘家安《物权法论》第8-12页。

五、物权的客体(一)物的含义⏹《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

“无体物”(或“无体财产”)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动物也是物。

⏹微生物是不是物?●尸体是不是物?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

●月球、太阳不是物。

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物权标的特定原则⏹《物权法》第2条第3款:“特定的物”⏹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

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

⏹理由: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第四部分⏹问题:《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甲公司以8台设备、库存的10吨大米(每包10公斤,共1000包)向乙公司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一份抵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几个?⏹类似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三)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即,不能以物的成分为客体(四)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2.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五)物的成分1.含义:物的构成部分2.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非依法律不得创设物权种类、不得变更其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具体内容(1)类型强制(类型法定)(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包括各种物权的取得原因、构成要件、权利内容、变更与消灭的原因等⏹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但这也是“类型固定”的含义之一。

(二)主要理由⏹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者其内容将对他人产生重大影响(三)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物权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没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不发生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

主要是债的效力。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二、物权的类型体系(一)理论分类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多数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是意定物权。

⏹所有权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二)具体的物权类型1.所有权⏹基本规定:《物权法》第2编⏹特别规定: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3章第1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2.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3编(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法》(2)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章、《土地管理法》(4)地役权:《物权法》第14章(5)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法》(6)“特许物权”:A.探矿权:《矿产资源法》B.采矿权:《矿产资源法》C.取水权:《水法》第32条D.渔业权:《渔业法》E.狩猎权:《野生动物保护法》F.野生植物采集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3.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5章(1)抵押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6章;《担保法》第3章⏹特别规定:⏹房屋、建设用地上的抵押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章第2节⏹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2)质权:《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3)留置权:《物权法》第18章;《担保法》第5章(4)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A.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章第3节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C.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4.占有:《物权法》第19章思考题1.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1)乙在3年内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2)乙在3年后出售房屋的,甲享有按照当时的市价买回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3)甲如果没有行使第2点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的人、以及之后因为任何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甲仍有权行使该优先购买权。

问:双方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说明:必须查阅《物权法》后回答!2.甲、乙是同村的村民,比邻而居。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楼上欣赏远处风景,2006年3月,便与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超过6米的建筑(现在的高度是5.8米),作为补偿,甲每年年底前支付给乙1000元。

2008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

丙当年向乙支付1000元,乙接受。

2009年6月,乙将房屋转让给丁。

丙于2009年12月向丁支付1000元时,丁拒绝接受。

2010年,丁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向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高度达到9米。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拆除加盖的一层楼。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并分析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

注:请忽略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建筑规划、许可问题。

参考:《物权法》第156-158条。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主要特征:支配权●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支配权,债权的主要权能是请求权●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法律关系,而非人对物的关系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含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体现: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用益物权(地役权除外)。

⏹注意:共有是数人共享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人各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并存;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但是相互之间有顺位)2.理由:物权的支配性3.对比: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所以,一物二卖的两个买卖合同可以均有效。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数个物权之间,必须确定其优先顺序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3.一物数卖的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注意并分析下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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